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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劳动合同(范例8篇)

发布时间:2024-09-19

私人间的合法契约受法律保护,合同是企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该如何来草拟一份合同呢?根据您的要求编辑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学生劳动合同”,愿我们在阅读的过程中总能够保持内心的平静和开放!

学生劳动合同 篇1

正是由于难以签订书面协议,大学生兼职往往在保护自身权益上先天不足。长期关注大学生实习与就业的律师陈曦表示,由于兼职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虽然口头协议属于契约的一种,但遇到不良商家或中介,显得不堪一击。

此外,法律法规缺失也是导致大学生们权益难以受到保护的重要原因。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副调研员谢向军表示,广东省在2010年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希望填补大学生实习、见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真空”。然而该条例虽然出台了4年时间,但法规内容却很模糊,对于大学生兼职利益保护也未细化。

不过,针对大学生兼职受骗愈演愈烈的现象,已有不少学校通过开展讲座和校友会的形式,向学生传授实习兼职经验及注意事项。广东一些高校还成立了专门的校内兼职管理机构,不仅提供兼职服务,还提供正确引导与帮助。暨南大学的家教联盟,在集纳家教信息后,通过核准与筛选后提供给大学生,让大学生的'兼职多了一份保障。

有专家表示,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今后应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违法必究,通过法律的威慑和保障来执行,这是充分保障大学生实习兼职权益的关键。

学生劳动合同 篇2

有效劳动关系的建立需劳动者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大学生的基本身份是学生,完成学校安排的基本学习任务,修完相应的课程,是大学生的基本任务。但是,大学生的课程一般而言并不似中学生那般繁重、紧凑,课程选择的自主度、学习的自由度都更大。尤其是对于将毕业的大学生而言,很多都已经完成了学习任务,有着较为充分的时间空余。此时,这些大学生的选择有多种,有的到联系好的企事业单位实习,有的利用空余时间到校外兼职,也有的则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尚未正式踏出校门、结束学生身份时便成为了用人单位的职员。

实践争点

对于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只要大学生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其大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因而,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毕业大学生仍需接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的其他求职者存在差别,其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而且,劳动主管部门也就大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认定,认为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因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裁诉指引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这一部门规章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因此,行将毕业的大学生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虽尚未从学校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大学生在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的情况下,与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的鼓励,是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尽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而不包括大学生就业情况。一般高校的大学生都有实习任务,但大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农村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基本工资,甚至还要由学校或个人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大学生就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学生劳动合同 篇3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大学毕业生黄云雨某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黄云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审核列入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黄云进入公司第一年为见习期,服务期为3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每相差一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2019年7月15日,某公司和黄云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对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不久,黄云认为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工作,于8月底提前三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扣留了他的档案,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要求黄云支付3万元违约金。黄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出的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黄云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没有道理,双方权利义务应以劳动合同为准,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返还被扣留的档案、户口材料。公司方则认为,劳动合同产生的基础是三方就业协议,黄云应当首先承担就业协议的相关责任。公司认为,黄云的辞职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黄云按照就业协议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黄云与公司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有关服务的约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合法有效。同时,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黄云在与某公司签订服务期条款后,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但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黄云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属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仲裁委裁定黄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某公司违约金3万元,公司在收到违约金10日之内为黄云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黄云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如果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在试用期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黄云有权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黄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某公司有协助黄云办理转移档案、户口材料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黄云的人事档案、户口材料转移至黄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黄云支付公司招收录用所实际支付的费用。

[评析]

这一就业纠纷案例反映了马其顿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中所遇到的困惑和矛盾。

事实上,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典型的预约合同,依照该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才属于本合同。

对于预约,我国合同实务中虽屡有应用,然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就其作出规定。关于预约的涵义,民法通则通常认为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对于在订立预约阶段双方已经达合意的条款作为预约中的内容,这一部分在无其他特殊约定下将成为将来本合同中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本约来说是必要条款,但在预约阶段无法达成合意时,要在预约中明确规定会在将来的预约或本约中再作规定,此内容是对将来的预约或本约进一步明确约定内容提供约定依据。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合同。

就业协议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它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根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而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他们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有关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负责派遣的民事协议,它签订于学生毕业之前。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签订于学生毕业之后,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就业协议的政策依据是1989年3月2日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容做了明确具体规定,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而就业协议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负责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终究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从以上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比较可知,适应于毕业生就业不同阶段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尤其是在就业协议备注终究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内容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预约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然属于本合同。

就本案来说,黄云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的约束力已经完成,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原在就业协议中明确的服务期、违约金由于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认可,对双方已经没有约束力。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学生劳动合同 篇4

小程研究生毕业前与单位、学校签订就业协议,约定违约金2万元。毕业后,小程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后他提出离职,在单位要求下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日前,市一中院终审支持小程讨回2万元违约金。

小程是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2004年4月,临近毕业的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及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约定违约责任。同年6月2日,小程被派遣到子公司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9日,小程提出辞职。在上海比亚迪公司要求下,他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

此后,小程将比亚迪股份公司和上海比亚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就业协议是自己与比亚迪股份公司签订的,上海比亚迪公司无权按照该协议向他收取违约金,因此要求退还这笔违约金。

法庭上,比亚迪股份公司称,小程提前离职违反就业协议,理应支付违约金,上海比亚迪公司代母公司收取违约金并无不当,要求驳回小程的诉请。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校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因此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主体身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

法院认为,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本案中,小程毕业后,比亚迪股份公司将他派遣到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因此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之间的协议已履行完毕。此后,该公司再要求小程依照该协议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案例要旨】

大学生通常在毕业之前开始寻找工作,用人单位通常也是在同期开始一年一度的招聘工作。一旦双方达成合意,通常会订立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中允许约定违约金。《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在约定违约金方面有不同的规定,故涉及毕业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纠纷会经常出现。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由于对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发生错误,导致在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理由及实体审理后援用的法律都存在偏差。本案例对今后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系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程立及其就读的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约定: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录用程立;程立愿意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就业;华中科技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程立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程立至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

2004年6月,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2005年11月,程立提出辞职。程立向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交纳了20,260元,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代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向程立出具收据。后程立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返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程立的请求不予支持。

程立以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后,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为案由立案受理。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以当事人之一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

【审判结论】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限制,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对程立的待遇不符合约定违约金的条件,由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了违约金,故原审法院依照《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程立违约金。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改判该公司不承担返还程立违约金的义务。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一、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性质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反映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正常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劳动条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利用自己的脑力或者体力劳动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程立先后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那么这两份契约的性质是否相同呢?程立在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时的身份是不同的。在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时,程立是一名在校的硕士研究生。高校学生在毕业之前,因其仍属在校学生,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当程立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又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已是一名享受社保保障、失业时列入失业救济体系的劳动者。所以,程立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并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程立及案外人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协议,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的则是典型的劳动合同。

二、《民法通则》与《劳动法》在违约金约定方面规定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说明,民法通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能够约定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地方法规的制定留下了空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规定,即违约金只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第二种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就第一种情形而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高其他特殊待遇的情况,双方才能约定服务期。以上规定说明,上海的劳动法地方法规对违约金的约定采用有限适用原则。

(三)本案当事人的地位以及的法律适用确定。

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毕业就业协议并实际履行后即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真正成为了就业主体。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将程立指派到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该指派行为是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管理权的一种表现,在指派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接受的情况下,程立应当接受该指派行为。所以本案中毕业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

程立到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至此,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毕业就业协议因程立履行该协议义务、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被劳动合同所替代。从法律意义上讲,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由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均确认由前者代后者收取程立的违约金,故本案实际上是处理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违约金纠纷。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无涉,该公司也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本案系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两者之间仅存在毕业就业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前面所述,毕业就业协议是一般的民事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所以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原审法院将本案以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并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是属错误。

四、本案管辖权归属的判断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的法院进行管辖。鉴于就业协议并未涉及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所以原审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认为,因为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而驳回该异议,此理由错误。就业协议书属民事协议的性质,所以本案纠纷的管辖地应当由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依就业协议的约定安排程立至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而程立也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所以,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业协议的履行地为上海,由上海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五、本案的实体处理

本案的就业协议因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早已履行完毕,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就业协议中的约定要求不返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学生劳动合同 篇5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高校就业办一位老师说,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注: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四个方面,签三方协议要留心五个细节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一要明确职务和岗位,否则,用人单位会利用调职的方式,变相压迫你主动辞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打发你。二要防止用人单位不断用换岗位的方式,反复延长试用期,因为同一个岗位同一个人不能适用两次试用期,而换岗位就没有限制了。三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最低的工资标准,最好能将年终奖用条款固定下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对年终奖定性,这个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单位利用,将来成为克扣薪水的一种方式。四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社保,等于工资减去很多,还不能享受国家和单位的社保福利。

大学生签三方协议首先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第二,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第三,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第四,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第五、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无回天无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三方协议作为国家统计大学生就业率的一个根据,同时也是国家派遣证发放的一个证明。只有你签署了三方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你毕业后将派遣证发给你,而你拿着派遣证到你工作的.单位报道,就此开始计算工龄,而你也就拥有了干部身份(每年基本6月25日毕业,所以6月18日前必需将三方交到学校)。

未领毕业证的大学生,三方协议很重要

应届毕业生现在都还没领到毕业证,而他们不少都已经找到了工作,和单位签了三方协议,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基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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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三方协议到底有何作用?应届毕业生在签的时候又应该注意什么?

签三方协议有利于雇佣双方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在现实中,部分应届毕业生因主客观原因签了三方协议后违约不去单位就业,一些单位为了防止发生违约事件,特设了违约金约束大学生,但这违约金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效力。广州某家广告公司经理何先生说,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签了协议,基本上就定人定岗了,如果毕业生突然说不来,企业就要重新招人,但这个时候企业错过了最佳招聘时机,无形中造成损失,所以要用违约金约束大学生。

华南农业大学09届毕业生小陶告诉记者,他有两位同学在签三方协议后的实习期内被广州某汽车公司辞退了,该汽车公司各赔了他们5000元的违约金。小陶说,因为经济危机,该汽车公司裁人,同学不幸被裁,幸亏签了三方协议,所以获赔5000元。他告诉记者,违约金一般都是2000元至5000元不等。

三方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表示,三方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他说,三方协议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其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就要求与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联系。

除此之外,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如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大学生签三方协议要谨慎

广州某高校辅导员杨老师说,应届毕业生要在签约前与企业充分地洽谈,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不要出现签三方协议后违约问题,以免给人留下不诚信印象,给自身带来负面影响。对此,华南农业大学09届毕业生小陶也强调说,如果找到的这份工作并不是自己的“心水”工作,切莫轻易与公司签三方,因为签了三方,就很难再跳槽了,否则就要赔上高额违约金。

杨老师说,三方协议是大学生从学校走上社会的一种法律约束,应届毕业生签三方协议前,要了解自身与用人单位的权益、职责关系,了解协议期限。在协议中,岗位、待遇、工作环境等都没有体现,因此,毕业生要先对用人单位做好充分了解,认真考虑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权衡利弊。一旦签了三方协议,就要受协议限制。

签三方协议首先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第二,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第三,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第四,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第五、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无回天无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学生劳动合同 篇6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协议书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顶岗实习与家长签的协议书_劳动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__学院

乙方:(学生)班级:身份证号码:

丙方:(学生家长)

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积极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让我院在籍学生参加以培养劳动品德和诚信为主的生产实习,以达到理论联系实践和培养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目的,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赴生产实习及生活安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信守。

一、甲方职责和义务

1.负责与企业签定校企合作实习协议及约定相关实习事项,并监督企业履行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

2.负责对乙方和丙方如实宣传企业情况及实习待遇。

3.负责按企业要求向乙方和丙方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及注意事项。

4.负责乙方在实习往返途中的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的护送。

5.当乙方在实习工作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甲方负责协助企业派老师到现场处理。

6.负责对乙方的实习生活全程跟踪管理,监督乙方完成实习任务。

7.乙方实习结束后,甲方负责将乙方安全带回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8.不得向乙方收取押金或保证金,但学生往返的车费自理。

9.督促企业为乙方在实习期间购买意外伤害险。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积极响应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教学方针,服从学校及企业实习期间的管理。遵守学校和企业有关规定。

2.吃苦耐劳,遵守实习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为长期建立校企合作关系,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因个人原因辞职须经学校及企业同意并立即返回学院,否则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再推荐实习就业,因此引发的一切事端和后果全部由乙方自己独立承担,学院概不负责。

3.安全生产,不违规操作,实习学生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安全。

4.实习期间凡属于个人原因,违反厂纪厂规、违规生产、休息时间不服从企业安排或乙方统一行动擅自出厂游玩等等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自离、辞退、伤亡等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如实向甲方反映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协助甲方做好实习回访和调查。

6.实习结束后,服从甲方规定统一返回学校学习,并交实习顶岗实习手册等相关实习资料。

三、丙方职责和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做好实习前上岗教育工作。

2.配合甲方对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协调管理。

3.鼓励和教育乙方必须吃苦耐劳、服从学校和企业的各项管理。

4.教育乙方勤俭节约,诚恳工作。

5.实习结束后,督促乙方按时返校完成学业。

四、违约责任

以上协议,甲乙丙三方须共同遵守。如违约,违方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并诉之法院解决。

五、实习地点为:

工作岗位为:乙方前往该处实习(劳动)为自愿参加,并征得丙方同意。

六、实习期限

实习期限为:自年月日,止年月日。

七、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年月日

盖章:

乙方(签字):年月日

丙方(签字):年月日

学生劳动合同 篇7

提纲:

1、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联系

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4、案例分析

5、注意事项与维权

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异同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 含义

就业协议是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的依据, 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需经过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订立就业协议应当遵循主体合法和平等协商原则。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形式是一种协议, 即当事人的合意;

2、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有关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二者的主要当事人一致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主要当事人均为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业协议虽然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 但学校在协议中仅作为见证方, 不承担义务也不享受权利, 就业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均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承受,劳动合同则明确只有两方当事人: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所有的条款均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成, 并用以规范各自的行为。二者均归属合同范畴

就业协议依据教育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和(合同法)签

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签订。二者都符合合同的特征: 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3二者成立的主要目的均为保护劳动权益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毕业生在劳动关系上的合法权益。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签署的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一般在毕业生毕业前签订, 保障毕业生顺利到岗就业;

劳动合同一般在毕业生毕业后签订, 保障毕业生工作过程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2、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3法律依据不同

处理就业协议引发的争议应引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处理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则用(劳动法)来处理。

4保护劳动权益的范围和力度不一致

就业协议一般情况下仅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金,适用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见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

劳动合同则全方位地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等条款。只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与学校无关。

5救济手段不同

违反就业协议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劳动合同则应向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案例分析

——————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今年5月,即将大学毕业的学生商某与学校及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书。约定:商某毕业后必须在医药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7月,商某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2个月后,商某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公司却以未交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无奈之下,商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工作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该为商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商某不必交违约金。

五、注意事项与维权

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限制性条款、试用期条款、工资、补助、奖金条款及违约金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 毕业生应当勇敢地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 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勇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学生劳动合同 篇8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由乙方代理甲方招聘的寒假学生(不参与此协议书的签定,仅作协议内容之用,以下简称丙方) 为满足甲方联系的企业的用工需求,同时也为丙方提供寒假勤工俭学机会,经乙方申请,由甲方组织丙方赴甲方联系的用人企业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截止乙方、丙方工作结束顺利返校并如数领取其应得薪资之日自动失效。

二、工作单位

三、劳动环境

四、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1、丙方所得劳动报酬以具体所发薪水为准

2、推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3、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

4、上月工资)。

五、甲方权利与责任

1、 生活住宿等方面的情况。

2、的丙方,甲方应及时重新妥善安置。如若安排不了。甲方赔偿丙方往返车费、来时收取丙方的体检费,误工费100元/天,及在误工期间的食宿费用。

3、 甲方负责安排驻厂管理人员作为丙方和用工单位的联络人员,为丙方提供跟踪服务,帮助丙方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4、甲方保证不私扣丙方工资,若甲方违约,则甲方偿还丙方私扣的工资并赔偿丙方精神损失费500元。

六、乙方义务与权利

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企业招聘条件做好招聘宣传、组织工作。

2、乙方承诺输送丙方学生到所在企业的时间如有变化,必须提前通知甲方作出合理安排。

3、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丙方学生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丙方应有二代身份证且有磁性)。

4、乙方应督促丙方服从工作企业的日常管理,参加甲方或工作企业安排的相关业务培训。

5、乙方有义务向丙方及时传达甲方及服务单位的合理安排。

6、乙方应协调帮助甲方确保丙方应服从甲方的其它各项合理安排。

7、乙方招收人员若安置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本协议自动终止,后果乙方自负。

七、丙方义务与权利

1、丙方应提供个人真实情况,否则后果自负。车费自理。车辆交通等出现的问题由丙方按国家规定与运输公司及车主协商解决,在此赘述一下,甲乙方有义务帮助协调。

2、丙方应听取甲方实习中合理安排,遵章守纪,不扰乱秩序。

3、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工作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丙方提供的有效证件是借用他人或假证件,有此造成的后果,丙方自己负责。

4、丙方因故(在甲方跟踪服务期间)不能在原单位实习而需要离开时,在离开原单位前需提前一星期与甲方或其代表取得联络,由甲方妥善安排。若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工作企业和甲方申请辞;否则视丙方违约,后果自负。

八、其他事项

甲方安置丙方学生的企业:以丙方学生入职企业(此企业应为宣传时的企业,且丙方有权利上车前知道具体工作企业)为准。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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