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3-12-14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书汇总五篇。
你认为签订合同真的能够有效保护我们的权益吗?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们对维权意识的提高变得越来越明显。合同将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保护所有参与合作的方的权益。经过幼儿教师教育网的仔细筛选,为您编辑了这篇精选的“保险合同书”,我们将随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
保险合同书(篇1)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样本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here-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 hereon.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货物运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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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记 | 包装及量 |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Marks & Nos.| Quantity |Description of Goods|Amount Insured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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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保 险 金 额:
Total Amount Insure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费 费率 装 载 工 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_________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 ----------- 开 航 日 期 自 至 Slg.on or abt._________ fro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o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One Original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损坏、货品损失等情况必须经收货人、送货司机(或者到达货站经手人)共同签字出具书面证明。 the Company.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_____保 险 公 司
_______(英文名称)
赔款偿付地点
Claim payable at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Address of Issuing Office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书(篇2)
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障你的出行安全
引言:
在如今快节奏的现代社会,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为了保障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同时减少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损失,机动车保险合同应运而生。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几个方面详细说明机动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为车主们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机动车保险合同的定义
机动车保险合同是指车主或车辆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通过支付保险费,车主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机动车保险合同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它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一般而言,机动车保险合同包含以下几种保险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将赔偿由此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保险公司将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2.盗抢责任:如果车辆发生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将对被盗车辆进行赔偿。然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车辆的防盗设备和安全措施对赔偿金额有一定的影响。
3.第三者责任:机动车保险合同还包含了对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部分责任是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保障了车主的利益。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机动车保险合同中另一个重要内容。保险金额是指车主购买保险时所选择的赔偿范围。通常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价值、年限、使用状态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越高,车主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就越高。
四、理赔流程
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车主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根据报案情况派员对车辆进行查勘。在查勘确认后,车主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理赔申请表。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实,并给予相应的赔偿。根据不同的损失类型,赔偿金额也会有所不同。车主在理赔过程中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准确的资料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五、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1.选择保险公司:在购买机动车保险合同之前,车主需选择一家有良好信誉、口碑好的保险公司。
2.合同条款:在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时,车主应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责任及相关内容。
3.保费支付: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保险合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不同的保险责任和金额需要支付不同的保费。
结语:
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车主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为车主提供了在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中的经济赔偿保障。通过对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详细了解,车主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我们应该认识到机动车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并且合理选择保险责任和金额,以获得更好的保障。让我们一起为自己的出行安全和便利努力!
保险合同书(篇3)
航空货物运输_____单
发票号码:__________
_____单号次:________
中保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_____人)的要求由被_____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_____费,按照本_____单承_____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_____,特立本_____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 航班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
承_____别: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_____单正本(本_____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中XX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_____条款
_____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_____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_____人特别约定,并在_____单(凭证)上载明,不在_____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_____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_____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_____事故造成_____货物的损失,_____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_____金额为限。
(六)遭受_____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_____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_____货物的损失,_____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_____、哄抢和_____;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_____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_____责任开始前,被_____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_____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 _____责任是自_____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_____单(凭证)时起,至该_____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_____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_____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 由于被_____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_____货物运输到非_____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_____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_____人,并在必要时加缴_____费的情况下,本_____仍继续有效。_____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_____货物如在非_____单所载目的地出售,_____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_____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本_____还负责被_____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_____价值和_____金额
第十一条 _____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_____金额按_____价值确定,也可以由_____双方协商确定。被_____货物如在非_____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_____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
投保人、被_____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_____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_____人有权终止_____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被_____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_____人利益时。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_____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_____人就_____标的或者投保人、被_____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_____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_____人或其代理人签发_____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_____费。_____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_____人对_____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第十六条 _____货物如果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_____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_____人向_____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_____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_____理赔的单证。
第十八条 _____货物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_____价值确定_____金额的,_____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_____金额为限;_____金额低于_____价值的,_____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_____金额与_____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_____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_____金额为限。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第十九条 _____货物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_____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_____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_____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_____人要求_____人先予赔偿,被_____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_____人,并协助_____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_____人的过错致使_____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_____人可以相应扣减_____赔偿金。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
第二十条 _____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_____人,并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 被_____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_____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_____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
第二十二条 被_____人与_____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处理: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1)提交_____机关_____;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dsbJ1.cOm 读书笔记吧)
第二十三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_____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_____条款》、《公路货物运输_____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_____条款》。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_____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书(篇4)
保险合同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记录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不仅仅是一纸具备法律效应的文件,更是保障人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保险合同书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申请表、保险条款、保险单以及声明和申明。申请表是保险合同书的起始点,被保险人需要详细地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以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并合理定价。保险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关键信息。保险单则是保险合同书的正式文件,记录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内容。声明和申明部分包含了被保险人的声明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是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衡的重要内容。
保险合同书的编写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认真对待。首先,保险公司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保险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了,不含有误导性语言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被保险人在填写申请表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否则可能被视作故意隐瞒风险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索赔被拒绝。
保险合同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保险责任和权益。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按照约定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保险公司会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免赔额、理赔条件等关键信息,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赔偿。同时,合同也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比如及时支付保险费用、如实告知风险情况等。只有当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遵守合同约定,才能达到保险合同的目的。
保险合同书在发生纠纷时具备法律效力,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对于合理的索赔要求应当及时、全面地予以赔付。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或未能及时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书作为保险交易的重要文件,具有明确保障双方权益的功能。合同的条款应当合法、合规、清晰明了,同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通过合同的签订,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能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障被保险人在风险发生时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赔偿。保险合同书在维护双方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
保险合同书(篇5)
全文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OVERLAND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Policy No.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here-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being paid to the甲方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乙方的义务:.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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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记 | 包装及量 |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Marks & Nos.| Quantity |Description of Goods|Amount Insured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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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保 险 金 额:
Total Amount Insure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费 费率 装 载 工 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_________
----------- -----------
开 航 日 期 自 至
Slg.on or abt._________ fro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o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
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which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must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Claims, if any,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按货物实际价值自行购买保险,或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One Original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
the Company.
_____保 险 公 司
_______(英文名称)
赔款偿付地点
Claim payable at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Address of Issuing Office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条乙方交运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乙方应在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乙方在发货时需提前一天向甲方申报运输计划,甲方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
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
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
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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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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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篇1】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篇2】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出处理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是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
在现行实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不论是否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均未进行分拆而统一认定为保险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二是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人签发的含有保险风险的合同,目前均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只要转移了保险风险就认定为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规定》要求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保险人目前均按照法定精算规定进行计量,将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合为一体,难以公允地反映保险人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在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假设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收到返利该如何开发票?
【问题】
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保险合同书【篇3】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文件,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约定,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购买保险时的重要凭证,也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对于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的标题是保险合同的标识,是对合同内容和性质的一个简要描述。标题通常包含有关保险产品、被保险人身份等方面的信息。标题的设计应当精确明了,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能够迅速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份典型的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为合同的声明,包括合同的标题、名称、出版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用于标识合同的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为合同的定义,包括对合同中一些专业术语和概念的解释,以确保双方对于合同的理解一致。
第三部分为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范围,包括赔偿限额、赔偿方式等。
第四部分为保险费用,规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五部分为保险条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合同的条款、裁决方式、争议解决等事项,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部分为合同的生效和终止,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
最后一部分为合同的附则,包括附件、赔偿准则、索赔方式等事项。
保险合同的编写需要充分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点和投保人的需求。合同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以便投保人能够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同时,保险合同需要具备准确性和全面性,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对合同进行修改和更新,及时更新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基础文件,它对于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于保险合同的编写和管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能够及时解决投保人的疑问和问题。同时,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和损失。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合理编写和管理保险合同,可以保障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书【篇4】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负有危险负担的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合同之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因此该合同为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由于当事人各方均负给付义务,因而既是双务合同,亦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不得为无偿合同,是由保险制度之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制度乃危险共同团体共同承担风险的制度,因而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并非绝对自由,若保险合同得为无偿,则危险共同团体筹集资金不足,最终会危及其他投保人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合同不得以无偿形式订立。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确定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可成立生效。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
因保险的宗旨在于互助共济,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客体通常为投保人掌握,保险人对于保险客体的状况往往较难详细调查,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决定其所负担的责任.此外,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与投保人是否竭尽保险义务密切相关,所以,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特定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所以也是射幸合同的`一种。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拟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考虑订立或不订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费率是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保险人拟定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除特殊险种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复杂,同时保险人每年签发的保险合同数以千万计,因而不得不简化手续,使保险合同逐渐走向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正是由于保险合同附合性的特征,因而需适用附合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保险合同书【篇5】
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本报讯 明年1月1日起,正在试点推进的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将从现有的6个试点地区扩大到18个试点地区,天津、内蒙古、吉林、河南、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将纳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范围。
今年6月1日起,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地区全面落地,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开始销售新的商业车险产品,执行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据悉,此次车险改革更加强调风险与费率挂钩,风险越高的车主,要付出的保费就越高,连续3年不出险的客户将享受更为诱人的优惠费率。此外,“代位求偿” 的`概念也颇为引人注意——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他同时建议,12月时,各大保险公司应该已经拿到费改细则,有需要的车主也不妨到时针对价格、条款等内容咨询保险公司,以便对比。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还将“零整比”(即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概念引入车险费率定价的调整。零整比系数高,就意味着后续可能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维修成本。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两款售价相同的车,零整比越高的车,其保费就越高。
截至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已联合发布了三批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业内人士预计,车险改革或将对后期本市汽车市场销售格局带来一定影响,一些“零整比”畸高的车型受到的关注将越来越少。
保险合同书【篇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合同书【篇7】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保险合同的订立
导语:中级会计师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下面和小编来看看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保险合同的订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承诺),保险合同成立。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3.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1)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1.不生效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无效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提示、说明的方式(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2)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3)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4.举证责任(1)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2)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三)保险合同的形式1.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书面形式。2.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保险合同书【篇8】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故意不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
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如果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担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因为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保险合同书【篇9】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2、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人民币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人民币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______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______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______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______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申请理赔。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______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保密约定
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1、合作中,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及信息,甲方应妥善保存,并保守客户个人信息,此项约定合作结束后仍持续有效。
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均应保守因合作所知悉的双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信息等。
第八条:违约条款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合作中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终止该合作的,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合同书汇编十四篇
在当今法治社会,合同在我们工作中的重要性是不可忽略的。合同的作用主要是规范合作事项,明确分清合作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你知道合同该如何撰写吗?栏目小编认为这篇关于“保险合同书”的文章非常不错推荐给大家,请将本网页的链接加入到您的浏览器收藏夹中!
保险合同书【篇1】
(一)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是专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除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外,还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下列两个要件:
(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如不具有利害关系,订立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须由原保险人充当。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遭受损害。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失的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则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害的是保险人本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
(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而投保人没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要件为:
(1)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受益人。
(2)受益人是独立地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不负交付保费的义务,也不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3)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并非自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而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直接根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可因下列原因消灭:
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或解散;
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③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受益权依法取消。
在保险合同期间,受益人可以变更,但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的变更无需保险人的同意,但应当将受益人的变更事宜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不得对抗保险人。
3、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项权利的人,他可以与投保人、收益人为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①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②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③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合同书【篇2】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重要性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
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保险利益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幸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书【篇3】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保障您和您的团队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合同,旨在为一整个团体或组织的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本文将通过详细描述这种合同内容和作用,以生动形象的语言,阐述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对个人和团队的意义及价值。
一、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定义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简称团体合同,是由一家保险公司与一个团体或组织签订的合同,旨在为该团体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这些团体可以是企业、政府机构、协会组织、学校等,具体合同内容可根据团体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政策来确定。
二、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种类
1. 健康保险:团体健康保险是其中一种常见的福利保险合同,它为团体成员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无论是日常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还是手术费用,都可在遇到意外或疾病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这项保险可大大减轻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整个团队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是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在得到该保险的保障下,一旦团体成员身故,其家属将获得一笔可观的保险金,用于支付丧葬费、债务、子女教育等费用,以确保失去家庭成员后的经济安全。
3. 意外保险:团体意外保险是为团体成员提供一定程度的意外损失保障的合同。这项保险的特点在于,无论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导致医疗费用的产生,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这种保险合同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减轻个人和家庭在意外情况下的压力。
三、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优势
1. 经济成本优势:由于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具有规模效应,保险费用相对个人保险较低。这是因为团体合同的标准化、批量化操作,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在保费方面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
2. 全员覆盖:通过理解团体成员的需求和状况,团体福利保险合同通常可以覆盖整个团队的所有成员,无论是员工、学生还是其他成员。这种全员覆盖可以保证每个团体成员都得到相应的保障,不会因为个别成员的特殊情况而受到影响。
3. 简化操作: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另一个优势是操作简便。一旦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会为每个成员提供相关的保险证书或保障说明,使得成员在理解并享受保险待遇时更加方便。
四、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应用场景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应用场景非常广泛。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 企业福利保险:许多大型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为员工提供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福利保障,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减少员工的离职率。
2. 学生保险计划:学校、大学、研究机构等教育机构也会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学生提供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这种计划可以为学生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面保障,保障他们在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和健康。
3. 协会组织保障:一些协会和团体组织也会为其成员提供福利保障,确保其成员享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这种保障可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信任度,为成员带来更多价值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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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摆脱经济困境,还可以提供长期的保障。通过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团队成员可以享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提高整个团队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存在和应用,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自己所在的团队。
保险合同书【篇4】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旨在保障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经济保障和赔偿。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金额等内容。保险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和保障投保人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几个基本要素,首先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具体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次是保险的类型和范围,即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投保人需要清楚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类型以及能够获得的保障范围。第三是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到期日期,以及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最后是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即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通常有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保险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双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其保险需求和风险状况,以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信息,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拒赔。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
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向投保人支付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限制。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获取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会进行核实和调查,确认赔偿责任后进行赔付。保险合同规定了理赔的程序和时效,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投保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它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障了投保人在意外风险发生时能够获得经济保障和赔偿。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保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有效规范保险交易行为,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保障投保人利益。
保险合同书【篇5】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 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第五条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w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书【篇6】
保险合同纠纷统计调查汇报范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合同案件的公正审理,区法院以近五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此类案件的基本特点、形成原因并就如何减少此类纠纷提出建议。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05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06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07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情况
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情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用“擦边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互相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
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因。
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许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可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及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
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体现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平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改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专门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尽力帮助排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保险合同书【篇7】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公司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纠纷。在此,我公司代理人谨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我公司的代理词,希望仲裁委员会能依照法律裁决,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 案件事实
本案涉及两次货物运输中,被告所承运的货物发生盗抢事件,原告因此向被告索赔。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被告应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被告却以货物所受破损不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不承认原告的索赔要求,导致纠纷的发生。
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合同的实现。被告作为合同的承运人,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同时,也应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了盗抢事件的影响,导致货物受损,被告作为合同的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提供的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以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其他情况,有询问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询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不实信息未及时发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货物所受损失与盗抢事件无关,并未按照保险法规定行使询问权,因此不应解除保险合同。
三、 起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代理原告提出以下起诉请求:
1. 要求被告支付货物损失的经济损失,共计XX元;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四、 结论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被告未能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存在不合法的拒赔行为。同时,被告也未能按照保险法规定行使询问权,因此不能解除合同。基于此,我们强烈地要求仲裁委员会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货物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感谢仲裁委员会听取我们的陈述。
保险合同书【篇8】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公司就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向贵庭提出以下申诉。
本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在2019年3月10日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约定了投保货物的名称、价值、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关键条款。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车辆碰撞事故而受损,经鉴定,货物实际价值为70万元,而被告公司仅给予原告公司30万元的赔偿,原告公司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公司补偿差额40万元及相关利息和赔偿。
首先,原告公司在投保时是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了评估的,货物的实际价值是70万元,而被告公司在保障货物安全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货物的全部价值。被告公司只赔偿原告公司30万元,是显然不能满足原告公司的诉求的。根据保险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不应该以货物价值的一部分来规避赔偿责任。
其次,在事故发生后,询问货运司机后发现车辆事故的责任在被告公司一方。这意味着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被告公司应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货运企业,在其装运、配载、运输货物过程中,导致损失、毁损或者灭失等,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货物已投保的,依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货物实际价值的,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因此,被告公司在此应依据法律规定,全额赔偿原告公司所需金额,而不是片面削减赔偿金额以规避责任。
最后,被告公司根据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保险期限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限为从货物启运到卸货完毕之日止,而本次事故保障期限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因此被告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在此向贵庭呈请,请求被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整个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公司40万元及相关利息和赔偿。
我谢谢法庭的审理。
保险合同书【篇9】
甲方:(老公)
乙方:(老婆)
甲乙双方为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以及保证婚姻生活美满幸福,经协商一致,特制订以下协议,以求共同恪守(以下正文内容甲乙双方统称老公老婆):
一、后勤分工
以营造出清洁舒适、勤俭与享受、有秩序、有乐趣、有品质的家庭生活空间为目标,兼考虑老公在外地工作,所以当老公不在家时,由老婆全权负责家庭生活的后勤工作,负责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被子,整理家居,定制家用消费品计划并实施,家用电器的日常清理、家用电器及其他物品如遇故障请售后或维修、水、电、煤气的缴纳以及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往来(这么贤惠能干的老婆,老公你可真好福气啊);老公假期回家时,如遇季节交替时节,负责收纳换季的电器,如电风扇擦洗等,同时需在假期内积极协助老婆干家务活,具体事务由老婆统一安排并监督;
二、孩子教育
这是家庭中重之又重的工作!当老公不在家时,由老婆全权负责孩子的照料及教育,负责每日营养、饥饱冷暧,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检查作业、特长兴趣的培养,丰富孩子业余生活,帮助孩子解决学习以及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经常和老师沟通;老公平时要多打电话问候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状况,和孩子谈谈心,假期回家时一定要陪孩子一起玩耍,参与孩子爱玩的游戏中,要多多给予孩子来自爸爸的男人胸怀的另外一种爱。
当孩子任性时,老公老婆意见须保持一致,如果实在不能达成一致,则宁可放弃当时的管教,事后再作处理。
三、收入分配
考虑孩子独立性尚处于幼弱阶段,老婆辞职在家暂没有收入,由老公全权负责通过不断努力工作赢得工资薪酬作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同时为充分保护老婆作为全职太太的权益和为家庭作出的牺牲,老公需从收入中抽取和老婆辞职前相同工资水平的部分付与老婆的工资卡上,作为老婆现在没有工资的补偿,直至老婆以后重新工作为止(只不过走了一种形式罢了,但奇怪,这样老婆心里舒服多了,好象有了心理上的一种平衡和经济独立的安全感呢),但这部分收入同样作为家用补贴,统一到家庭财务管理中,老婆更不得将这笔收入私存小金库。
四、财务管理
老公未经过老婆允许,不得随意承诺借钱给亲戚朋友或向亲戚朋友借钱。
五、投资理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让家庭的未来生活过得更好更富裕,必须开源节流,做好家庭理财工作。这项工作由老公老婆共同负责,目前投资才起步,种类仅为股票投资,虽处于被套的阶段,但老公老婆要保持良好的心态,通过在股票市场的不断实践,在失败中总结分析经验,为将来更好更全面的投资和家庭理财计划做好准备最新夫妻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
六、打战约法
当老公老婆之间发生意见冲突时,首先要制怒,老公年长几岁,要让着点老婆,双方坚绝杜绝使用“离婚”、“趁早散伙”、“你自己过吧”之类不负责任的言语刺激对方,如若犯规,事后要擦50遍地板以示惩罚。
当双方出现冷战局面时,老公要主动给老婆打电话,发短信,但不得使用火上浇油的锐利话语,老婆有行使权拒接老公的电话、短信,但要适可而止。
七、汇报沟通
老公不在老婆身边的日子,要每天打电话问候老婆,及时汇报一天来的工作及思想状况。老婆的电话老公要及时接听,即使在开会或者有事时也要立即发送短信回应。
老公老婆须每月做一次家庭总结,促进交流,总结现阶段家庭规划及孩子教育问题,扬长避短,共同展望未来。
老公无论在工作岗位上处于什么地位,在老婆面前永远不得有带有工作气氛的大男子主义出现。
八、每月外出
保险合同书【篇10】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一)自然终止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因解除而终止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书【篇11】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约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约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 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书【篇12】
甲方:______(被保险人)
注册地址: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机构代码:______
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
传真:______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
乙方: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
传真:______
丙方:______(银行)
注册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
鉴于:______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号为(以下简称"保险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向买方代码为的买方的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且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保险单。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2、收到甲方和丙方联合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同意文件的内容,对本协议做相应的撤销或变更。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公章)
法定**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4篇《保险合同转让实用四份》,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保险合同书【篇13】
第一讲《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
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1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双方可以协商的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条。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2)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不许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是每月900元。即两个80%,一个最低。
2、如果约定培训的要遵循以下4条。
(1)培训项目。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前的教育、军训等培训不算。
3(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于培训该劳动者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共3项。
(3)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时间双方协商。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约定金的方法是将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劳动者服务时间差几个月支付几个月分摊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3、如果约定保密条款的,要遵循以下6条。
(1)保密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2)保密的时间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作规定,应由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
(3)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约定竞业限制。
(4)竞业限制怎么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最多2年,二是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三是不许自己开办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5)要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条款。
4(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多少,法律没作规定,双方商定。
五、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
这一讲主要遵循以下3条。
1、对工资数额和支付的要求。要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对增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需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许加1天,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点,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不论加班还是加点,必须通过工会与职工协商,每月总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点的,按150%付给工资。休息日加班的,能补休的要补休,不能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资。节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资。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终止是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结束:合同已到约定期限,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篇三: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我的月工资为1490,基本工资是1200,满勤200,膳食补贴90,现在我已经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里并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我已经在这里工作了8个半月,现在我发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问这怎么算,大概多少?满意的我加分
满意答案
好评率:100%
楼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资1490元作为基数购买的话那么具体费用如下: 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119.2元(8%) 单位月缴费178.8元(12%) 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29.8元 (2%) 单位月缴费149元(10%)重特病个人每月1元 单位每月8.94元(0.6%)
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7.45元(0.5%)单位月缴费14.9元(1%) (失业保险是按20xx年比例,如果按20xx年比例的话,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4.9元(1%),单位缴费是29.8元(2%))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11.92元(0.8%) 工伤保险: 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
4.47元(0.3%) 个人每月缴费就是155.45元单位每月缴费就是414.56元
如果你在原单位工作8个月的话 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243.6元单位缴费是3316.48元 回答完毕..谢谢采纳!
保险合同书【篇14】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10%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保险合同书合集
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从事商业活动还是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交易,签订一份既合理又符合法规的合同是第一步。如果您想要了解关于“保险合同书”的更多详细信息,请认真阅读以下必要的资料。以下是一些您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请留意阅读:
1. 合同的定义和目的:了解合同的概念以及它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以便确保您能够明确合同的作用和重要性。
2. 合同的基本要素:了解一个合法的合同应该具备哪些基本要素,包括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对象和内容等。
3. 合同的起草方法:了解如何撰写一份符合法律要求和双方利益的合同文件,包括语言的准确性、避免歧义和不当条款等方面。
4. 合同的风险与责任:了解签订合同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并学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5. 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了解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包括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通过仔细阅读以上资料,您将能更全面地了解“保险合同书”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知识。
保险合同书 篇1
贷款保险合同模板是一种用于确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的法律文件。这种合同模板可以提供各种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贷款的顺利进行,并为贷方和借方提供保障。
首先,贷款保险合同模板应该明确规定贷款的具体金额和利率。这有助于确保借款人清楚地了解他们必须支付的利息和本金金额,并有助于贷款人确定应该向借款人提供的额度。
此外,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该包括关于还款期限和逾期还款的条款。这些条款可以规定借款人必须在特定日期内还款,并清楚地说明了逾期还款可能会面临的后果。同时,借款人也应该了解他们可能会因违约而面临的责任和费用,并了解贷款人可能会采取的追偿措施。
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明确规定关于提前还款和违约金的条款。提前还款条款可以为借款人提供灵活性,以便在任何时候提前偿还贷款。而违约金条款可以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例如在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前偿还贷款。
除此之外,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涵盖关于利率调整和契约违约的条款。利率调整条款可以确保在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下,贷款人和借款人都能够适应新的利率水平。契约违约条款可以规定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
最后,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包括关于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条款。索赔条款可以规定借款人在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偿还贷款时可以提出的索赔要求。而争议解决条款可以明确规定当借贷双方产生分歧时应当采取何种争端解决方式,例如调解或仲裁。
总之,贷款保险合同模板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通过制定合理和清晰的条款和条件,这种合同模板可以为贷款提供必要的保障,并为双方提供一个明确的责任框架。
保险合同书 篇2
平安保险合同:保障您的安全与平安
作为现代人,我们经常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购买保险成为保护自己和家庭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在保险行业中,平安保险合同是非常出名的一种保险产品。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安保险合同,为大家剖析其特点和优势。
平安保险合同是平安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客户不同需求而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该合同主要包括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关键信息。通过签订平安保险合同,客户可以获得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为自己和家庭提供安全和平安。
首先,平安保险合同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不论是财产还是人身,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比如,个人可以购买平安人寿保险合同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和健康;企业可以购买平安财产保险合同来保障公司的财产和经营风险。无论您的需求是什么,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满足您的要求。
其次,平安保险合同的优势在于其全面的保障内容。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类型,平安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多种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疾病医疗、财产损失、责任保障等。这些保障内容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免受不可预测的意外损失带来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与此同时,平安保险合同还提供了便捷的理赔服务,确保客户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减轻经济负担。
第三,平安保险合同注重客户的权益保护。合同的细则和条款都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进行精心设计和制定的,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平安保险公司为了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了公开和公示,客户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查阅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公开的做法使得客户能够全面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最后,平安保险合同也注重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知识。保险合同中除了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和权利义务外,还提供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保险知识宣传。这些资讯旨在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保险行业和相关的风险因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全面的保障内容、注重客户权益保护和风险教育的特点和优势。通过签订平安保险合同,您可以为自己和家庭提供一份真正的平安和保障。无论是意外风险、疾病风险还是财产风险,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为您提供一份安心的选择。让我们一起携手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平安吧!
保险合同书 篇3
_____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_____人向中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_____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费,本公司同意按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_____单为凭。
明细表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伤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期限:共_______个月。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_____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XX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_____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XX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在本_____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_____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_____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_____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_____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_____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_____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_____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_____单明细表而属于被_____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_____、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_____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_____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_____、_____、民众_____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_____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_____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____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_____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_____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_____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_____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_____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_____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_____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_____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四、被_____人义务
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_____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_____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_____费;
(三)被_____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一旦发生本_____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_____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_____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_____的实质性内容,则本_____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_____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_____人丧失_____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_____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_____人本_____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费。
(四)保单注销
被_____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_____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_____人注销本_____单。对本_____单已生效期间的_____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_____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_____人将丧失其在本_____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_____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七)重复_____
本_____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论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_____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_____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_____人,被_____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_____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_____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_____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
1.向_____机构申请_____;
2.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_____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_____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书 篇4
甲方: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大学生村干部”姓名)
性别: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到村工作时间:____________
到村所任职务: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大学生村干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根据市、县选派大学生村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聘用岗位和工作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开考试、考核,聘用乙方为“大学生村干部”,在村担任职务,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从事农村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制度建设、新村建设、治安民调、信访稳定、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等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在合同期间保证乙方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管理的权利,创造有利于乙方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工作环境。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劳动安全、遵纪守法的教育和培训。
3、甲方须根据国有关规定对女同志实行特殊保护。
4、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工作内容
乙方要认真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
2、理清经济发展思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强力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4、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待遇保障
甲方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六条工作纪律
1、甲方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
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市县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4、乙方应努力学习本职业务,积极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需要续聘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日协商同意,续聘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能胜任工作,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规定、规章制度及市、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规定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20个工作日不参与村里工作的,或者一年内连续缺勤30个工作日的;
5、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外仍不能继续胜任本职工作的;
7、请事假一年内超过两个月的;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9、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其他与大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10、参与农村家庭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甲方诫勉谈话后6个月内无明显改进的;
12、参军或进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1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14、合同期间,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
保险合同书 篇5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 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 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保险合同书 篇6
______银行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______为______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 篇7
平安保险合同:保障您的安全与幸福
作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便是保险合同。平安保险合同作为一份具体、详细且生动的文件,为我们提供了安全和幸福的保障,确保我们在不可预测的事故和风险面前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支持。
首先,平安保险合同的具体性在于它明确了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合同中详细列举了保险公司对于各类风险的保障范围,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对于每一种风险,合同中都会设定一个明确的保险金额,以确保受保对象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这些具体的条款和数额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可操作性,使其成为双方约定并均能遵守的法律文件。
其次,平安保险合同的详细性让人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中列举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保险人的支付义务、受保对象的告知义务等。通过这些条款,人们能够清晰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责任,同时也了解了保险公司的权责。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还能够有效促进双方的合作与信任。
此外,平安保险合同的生动性使其能够更好地与受保对象产生共鸣。保险合同并非枯燥的法律文件,而是通过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象的描绘来呈现风险和保障。通过合同中的案例和画面描述,人们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风险的严重性和保险的重要性。这样一来,受保对象更容易认同和接受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障内容,从而增加对其的信任和依赖。
最后,平安保险合同的具体、详细和生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通过明确自己的责任和范围,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自身的风险,并为受保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合同中的详细条款也让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和保费,从而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合同具有具体、详细且生动的特点,为我们的安全和幸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通过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和保障范围,我们能够确保在意外和风险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支持。同时,详细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责任。而通过生动的案例和描绘,我们更容易认同和接受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和保障。最终,这些特点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为我们提供安全和幸福的保护。
保险合同书 篇8
保险合同中文版样本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便应运而生。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明确了保险责任和双方权益,是保险交易的重要依据。
一、合同订立
在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并在合同中详细描述保险的对象、风险以及保险金额等重要条款。合同中还会规定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理赔流程等内容,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二、保险责任
在合同中,保险人需明确自己的保险责任,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风险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具体而言,保险责任将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进行界定,保险人将根据事故或损失的发生,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金或给付额度。
三、免责事项
在合同中,也会明确一些免责事项,即保险责任不承担的范围,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这些免责事项的明确,可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四、保险费和支付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还需要明确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保险费通常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程度、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并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在合同中还需要明确保险费的返还政策和退保手续,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理赔流程
当被保险人遭受风险并需要获得保险金时,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理赔流程和事项。包括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和资料、理赔申请的时间限制、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流程以及支付方式等。明确的理赔流程和事项可以提高理赔效率,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还需明确违约责任,即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例如,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或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等。在违约责任的明确下,可以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并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总结
保险合同中文版样本是保险交易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它明确了保险责任、免责事项、保险费和支付方式、理赔流程等重要内容,保障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双方应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阅,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建立起互信和合作的关系。毕竟,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共同应对风险和损失。
保险合同汇集
想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合同的重要性已经不可忽视。采用口头、信函、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署确认书并盖章,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要关注什么方面呢?我们会逐步深入剖析该领域的重点以帮助您更好地掌握知识。
保险合同【篇1】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伟的委托,指派何高峰律师、周军渠实习律师担任宣XX诉姚XX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履行款项的出借义务,被告作为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讼争款项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楼XX,而非原告宣哲琼;原告并没有按《借条》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给主债务人陈XX。
本案中,虽原、被告及主债务人陈XX于12月11日签订了《借条》。《借条》约定:原告作为出借人向主债务人陈XX出借人民币3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但从庭审调查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没有依约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债务人陈XX款项,即原告并没有履行《借条》约定的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的一个客观事实是:月11日案外人楼XX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债务人)划入现金30万元人民币。
关于案外人楼XX划款的性质问题,虽依据主债务人陈云义在法院的询问笔录陈述,其认为该款项属借款。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陈XX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陈XX无法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在庭审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无法就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提供证据和接受原、被告的质询;又,案外人楼XX又未能出庭作证。故就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划转的30万元款项,由于转出户和转入户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诉讼主体,该款项的性质、用途无从考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打个比方,该款项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楼XX和陈XX之间的正常货物买卖款项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款项!
2、本案的两个主要证据---《借条》和《银行划转票据》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双方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包括书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出来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条》,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确认;一份是银行的划转票据,以客户回单联的形式确定。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借条》的合同主体是原告、陈XX与被告,它们之间是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而《银行票据》的合同主体是案外人楼XX和陈XX,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尚不能确定。由于两份合同关系、合同主体均不一致,两者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退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说法,银行票据系《借条》的履行方式,那么如何解释票据中转出户名的不一致呢?如何解释借款方式从现金方式变更为银行划转的不一致呢?
再退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释,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或委托楼XX的帐户来履行出借义务。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的主体就变更成了楼XX而非原告了,即原告委托(或通过)楼XX出借30万元给案外人陈云义,那么本案的合同性质是委托贷款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其主体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而且由于合同性质从借款协议变更成委托代款协议,被告作为保证人自然不再承担原借款协议中的保证人责任。
另外,通过或委托案外人履行借款义务其合同主体的确定,到目前为止的法律依据只有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认为原告即是借款主体没有法律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可以驳回起诉。本案有充足证据证明款项并非原告所有和原告出借,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3、案外人楼XX对于其银行卡及卡内的款项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由原告代持或原告委托楼金亚代持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点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通过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义以及持卡人对卡及卡内款项所有权的确定。且不说该款项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即使按原告的说法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楼XX卡内转款,其行为亦是原告与楼XX之间的关系,与被告无关。
综合以上,代理人认为从本案可以确定的两个基本法律事实:案外人楼XX在其帐内划转30万元给案外人主债务人陈XX;原告与案外人主债务人陈云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且存在重叠的证据。又,原告拒绝案外人陈XX出庭,也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要求案外人楼XX出庭,故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此,代理人认为:原告与主债务人陈XX之间借贷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本案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在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上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名义利息与实际利息相差4倍,而利息支付方式是在借款款项中直接划扣。
在法庭调查阶段,贵院出示了对本案主债务人陈云义所作的两次谈话笔录。在该两次谈话笔录中,主债务人陈XX均陈述当陈XX得到从案外人楼XX账户的款项后,立即取出0万元,将其中的18000元作为利息交予原告,原告没有出具收据。
《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5%,基本符合保证人所在地当时的融资利息;《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为到期本息,也是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惯例。但从谈话笔录中反映,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实际借款利息高达月息6%,则远远超出,远远超出了保证人所在地当时的融资成本,是银行贷款利率的近12倍!而且利息的支付方式,竟又是在出借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国务院于1981年5月8日就颁布《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明确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 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其利息一般不高;而高利贷的放贷则是利息畸高,远超出银行利息四倍。高利贷作为旧社会的产物一直受政策打击被人民诟骂,如果被告知道原告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利息是月息6%,是绝对不会提供保证担保的。而通过《谈话笔录》,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月息6%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为欺骗保证人故意在借条中写明为月息1.5%,但在交付借款中主合同当事人又心照不宣地履行的月息6%的约定,且在交付出借款项时即一次性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即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本案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在实际款项需要人上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同样是在贵院出示的对本案主债务人陈XX所作的两次谈话事迹髡袢顺耎X均陈述款项的实际需要人并非主债务人陈XX而系他人,即陈XX系代他人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对此显然也是知情的。然而这些,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却故意对保证人予以隐瞒,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对此,依据前款论述,保证人依法亦不应承担责任。
三、本案原告存在擅自修改借条,其行为性质恶劣并进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本案的主要证据《借条》,原告存在故意修改的情况。原告故意在《借条》第7行空格上15%和600字样,以图要求增加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责任。但这些事后添加痕迹明显,这充分反映了原告的非诚信和谎骗的事实。
首先,从《借条》文意理解,原告填写15%空格内应填写原告的名字,即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费,而不是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赔偿15%损失费;
其次,损失费每天600元的计算,是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隐瞒保证人约定的月息6%计算得出的,即每天的利息为:30万*6%/30 = 600元;
另外,该原告故意填写也为原告解释不清的诉讼请求所印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判员的三次要求释明下,仍不能解释清楚,最后竟提出按每天450元计算利息。于此,也可以反映出原告故意填写及与真实情况的相悖性。
最后,该故意修改填写也为贵院向主债务人所作的两份笔录加以印证。在该两份笔录中,主债务人陈云义均陈述该第7行原先为空白,系原告事后添加。
四、本案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主张,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责任。
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主要证据---《借条》及《银行划转单》,在前节已有论述,故不再复述。代理人认为两者系互相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事实。
原告向法庭提供另一组证据是楼XX的身份证明、与原告之间母女关系以及楼XX的证人证言。代理人认为上述证据虽能证明原告与案外人楼XX之间的身份关系,但恰恰证明原告与案外人楼XX之间的人格独立,即原告不能代表楼XX,楼XX与陈XX之间的关系是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楼XX的证人证言,由于原告未申请证人出庭,无从考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另一层面,原告明知楼XX对于本案调查事实的重要性,却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申请出庭,其目的亦让人怀疑?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另一组证据是所谓的银行证明和银行卡。对此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尤其是银行证明。所谓的银行证明,没有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银行卡,则只能证明款项系该卡划转,而卡的评估为案外人楼XX。
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请追加主债务人陈XX为本案被告,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释明,希望通过追加被告的方式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但原告一直拒不同意追加主债务人为本案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以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代理人认为主债务人在法院里的调查笔录内容,应该作为本案的事实加以认定,且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本案中存在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促使保证人做出保证的情形。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并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且存在着原告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诉讼主张和诉讼目的。故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保险合同【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险合同【篇3】
(一) 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 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不予受理,除非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
(三) 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与仲裁发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保险合同【篇4】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
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红利事项
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
保险合同【篇5】
01
“理解了合同,投保人就能够充分利用合同,避免不那么愉快的惊喜。”——罗伯特·梅尔,《保险原理》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发生人寿保险理赔的时候,被保人得生命大多已经不存在了。
为了在被保人不在了之后的顺利理赔,我们有必要全面理解人寿保险的主要合同条款,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以充分的利用合同,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愉快。
02
人寿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保单售出之后拒绝支付赔偿,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将无法反驳保险公司的托词。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能够有效对抗欺诈。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做出了欺诈性说明,保险公司有两年的时间发现这一欺诈。
但是,不可抗辩条款也并非全都适用的。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上,如果存在明显欺诈,那就是有意“骗保”,抱歉,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
(二)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将不能获得保额的赔付,只能退还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自杀条款的目的是减少针对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通过设定自杀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免受那些以自杀为目的而购买人寿保险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之所以以两年为限,是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一个人有自杀倾向两年内不采取行动的概率很小,所以规定这个期限可以大范围减少道德风险。
(三)宽限期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目前市场上大多人寿保险的宽限期为60日。明确保单的宽限期很重要,以免错过最后的缴费宽限期而造成保单失效。
宽限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保单失效,而给投保人更多的时间支付欠缴保费。投保人可能暂时缺乏资金或者可能忘记支付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宽限期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
(四)复效条款
如果宽限期结束,仍然没有支付保费,或者保费自动垫付条款没有生效,保单将失效。
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持有人恢复已失效的保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失效保单的复效是有条件的:(1)需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材料,经保险人审核并同意;(2)需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和其他未还款项;(3)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复效,一般为从失效日开始的2年。
复效已失效保单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购买新保单的时候又要再支付销售保单时发生的获取费用;原保单可能已经过了可抗辩期。坏处是,如果所需复效的保单失效已快接近2年,就会产生大量的费用。从实务的角度来说,大多数失效保单会因为需要支付大量费用而不再复效。
(五)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六)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分享保险金。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七)保费自动垫付条款
如果保单在经过一段宽限期之后还具有足够偿付保费的现金价值,那么保单就会自动借用一部分现金价值缴清欠缴保费。保单可以同以前一样继续有效,但是却有了未偿还的保费贷款。保费贷款的利息会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征收。
保费自动垫付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保单因为不支付保费而失效。
(八)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因此,如果放弃保单,保单持有人还可以剩下一些资金。
向撤销保单的保单持有人提供的支付被称为不丧失价值或退保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至少向放弃保单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最低的不丧失价值。
(九)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允许保单持有人借出若干成数现金价值,并承担贷款利息。
借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人常常认为他们要为自己的钱支付利息。这种观点显然不对。现金价值在法律上是属于保险公司的。保单贷款之所以要支付利息,是因为保险公司保费、法定准备金、红利和退保金是根据一定利率计算收益的。保单持有人必须就这些贷款支付利息,以抵消保险公司的利息损失。如果没有同意贷款,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投资于基金而获利。
(十)保单转让条款
一般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均规定,保险单的转让,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转让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在没有提供给它们转让书的情况下,避免在向原受益人赔付了身故保险金后,再次支付保险金。
03
人寿保险合同中,除了“责任免除”外,还有其他一些保险公司不承担或部分承担责任的内容,大多会把背景突出显示。
(一)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于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由于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七)不能提供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文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04
每份保单都是非常严密的法律文件,投保人及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都一目了然。
理解并遵守合同条款是获得保障的前提。
保险合同【篇6】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被人们叫了数十年的“临时工”称呼,在本市将不复存在。10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日前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
,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临时工”带有歧视色彩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般指试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季节性用工。而现在,在本市仍存在的“临时工”却是指没有正式“调进”用人单位,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些“临时工”不仅在人员编制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存在,就连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性行业”也大量存在,致使劳动力市场出现新旧用工形式并存的局面。
“临时工”概念早应不存在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临时工”这种因计划经济体制派生的用工概念逐渐淡化。过去一些单位长期使用“临时工”,有的劳动者因此成为“二等公民”,一干就是大半辈子。《劳动法》和20xx年本市制定出台的《劳动就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或以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自建国后沿用了50多年的“临时工”这一称谓,如今在本市应完全消失。
不能以“临时工”为借口不上保险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调,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即使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保险合同【篇7】
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财产损失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保证保险以及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几类,其中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最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投保,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分担风险,而保险合同纠纷往往争议的焦点就是“免责条款”,所谓的免责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所以“免责条款”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上的纠纷是比较集中的,因为这事关赔与不赔,这也使得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容易出现矛盾。一旦发生了“免责条款”中列明的保险事故,如果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就有权利拒绝赔偿;如果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就有义务赔偿,即使保险公司单方面不予以赔偿,投保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形成原因做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保险法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出台,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司法统一。在此也告知广大保险公司客户,对自己已经购买的保险产品,以及相关涉及到自身保险利益的法律知识需要加深了解。
第二、审判人员司法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一是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二是由于审判
人员对保险法研究不够,将保险实务与保险法理论研究割裂开来,对于较复杂的保险纠纷案件,只能从表面上解决问题,很难有深层次的法理剖析。审判人员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导致处理存在失误,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不能正确处理保险合同共性与自身特殊的关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力如何确认、证明程度如何认定等,不同的审判人员掌握上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自然也会影响执法尺度和判决结果。
第三、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也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保险代理人收费后不上交保险公司,或者未收费先开收据,都有可能酿成保险合同纠纷。
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产品的日益增多,保险合同的多样化,保险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发生,遇到保险纠纷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或者途径,合理合法的解决。
第一、双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一种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务必要对保险合同中的相关保险条款以及特别约定进行认真的阅读,并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保险知识,从源头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几率;即使出现保险合同纠纷,也可以为日后的双方协商提供合法的合同依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如果双方就保险合同纠纷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依法解决相关纠纷。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争吵,还可以维护自身相关的合法权益。
第三、如出现保险合同纠纷前期协商无果且保险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相关法律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保障。这就需要广大的保险客户对相关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维护自身相关权益有很大的帮助。
第四、我市保险行业协会设有专门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问题,也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的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便于广大客户的相关权益能够得到更快、更好、更全面的保障。
版块三—郴州中支理赔分中心
保险合同【篇8】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e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Ltd. (hereinaftercalled The Company'') undertakes to insure against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Insurance subject to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投保人The Applicant
姓名Name:
地址Address:
营业性质Trade/Occupation:
地区范围Geographical Area
保险期限Insured period
个月 自 零时 至 二十四时止month(s) from 00:00 of to 24.00 hour of
雇员一 览 表Schedule ofEmployees
雇员工种Employees'Occupation
总 计Total
估计雇员人数Est. numberof Employees
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Total Est. Wages & otherallowances
雇主责任险Employer'sLiability Cover
赔偿限额Limit of Indemnity
费 率Rate
保险费Premium
死亡 Death
伤残 Injury
附加医药费保险Add. ver
每人累计不超过Not to exceed in accumulation for any one person
第三者责任险T.ver
累计每次事故in accumulation a.o.a.
保险费总数(预付)Total Premium(Paid in advance)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一)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100
(二)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
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四)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1. 丧失四指2. 丧失拇指全部3. 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4. 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5. 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6. 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7. 丧失脚趾全部8. 丧失大趾全部9. 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其他伤残和耳聋、断骨等
40251063115521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六)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
保险合同【篇9】
投保单位名称:____联系人:____银行账号:
投保单位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__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___ 元(实得工资总额¥_×30%=¥_)
合同单位 中方: ___(投保单位盖章)主管:投保日期:年__月__日
外方:
合同期:自__年__月__日____至__年__月__日计__年期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保险凭证号码:____起保日期:__年__ 月__ 日
主管:__复核:__经办:__签单:__签单日期:__ 年__月__日
备注:
说明1.本投保单由投保单位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效。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人
起保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经(副)理:
_________主管:
_________复核:
_________经办:
_________签证日期:__年__月__日
批注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篇10】
1、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
2、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3、投保人提出复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提出复效申请;提供可保证明,例如体验报告、健康证明;付清欠交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借款。
4、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二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
5、《保险法》规定交费期满二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但也有一个条款是例外的,即自杀条款。该条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只是依据现金价值的数额,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保险金额则由趸交保险费的数额而定。
7、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是以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定期死亡保险、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单以后,保险期限不能超过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
8、在进行质押贷款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移交给债仅人占有。
9、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10、因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11、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届满时,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投保人可申请延期;但贷款本息累计已达到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又未按期归还借款,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12、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13、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14、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篇11】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2023保险合同书八篇
在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合同起着减少合作投资风险的重要作用。对于如何拟定合同,您是否了解呢?今天幼儿教师教育网为您带来的是“保险合同书”一文,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如果您认为这篇文章有价值,请务必收藏下来!
保险合同书【篇1】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方:_________公司;
投保方:______。
根据《_____》规定:“财产_____合同,采用_____单或_____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_____合同,_____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
任:
第一条 _____标的______
(财产_____标的,是指被_____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_____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 座落地点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 _____金额______
(即_____方在发生_____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_____金额不应超过_____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_____财产价格,_____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_____部分的_____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 _____责任______
(_____方只对_____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_____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_____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_____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_____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______
(_____方遇有法律规定的_____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_____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_____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_____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_____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_____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补偿办法______
(被_____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_____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_____方应偿付全部_____金额。被_____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 _____费交纳办法______
(_____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_____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_____方交纳_____费。)
第八条 _____期限______
(只有在_____期限内发生_____事故,_____方才负赔偿责任。_____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_____,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 投保方的义务______
一、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_____费,如不按期交纳_____费,_____方有权要求其交付_____费及利息或终止_____合同。_____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_____费及利息。
二、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_____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_____财产的安全。_____方可以对被_____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_____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_____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_____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_____方,在需要增加_____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_____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_____事故而造成的损失,_____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发生_____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_____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_____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五、投保方如隐瞒被_____财产的真实情况,_____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六、投保方发现被_____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_____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_____方的赔偿责任____
一、对于_____事故造成的_____标的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_____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_____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_____方提出要求,_____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将追偿权转让给_____方,并协助_____方向第三者追偿。
三、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_____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_____金额为限。
四、投保方要求_____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_____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_____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_____合同一经成立,_____方不得在_____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_____合同的协议,_____方提前终止_____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_____费,退还投保方。除非_____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_____费。
_____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 号:____
投保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 号:____ __年__月__日
保险合同书【篇2】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各位评审专家:
我是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代表被申请人现场发表申辩意见。
本案是关于一起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我将重点从合同条款、保险责任和证据三个方面针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申辩。
一、关于合同条款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当对合同条款的缺失负有责任,且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合同的条款并非完整,缺少了一些必要的条款,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争议,出于缺失条款的原因,应该由申请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缺失条款时,应以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为依据进行解释。申请人在签署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时,明知合同条款不完整,但仍然没有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关于保险责任
被申请人认为,合同约定了米袋的破损属于正常损耗,是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的,因此申请人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破损的米袋是在正常的公路货运中发生的,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因此被申请人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三、关于证据
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所述的米袋损坏确实是在货运途中发生,也未能证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保险金。因此,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
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在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一直认真履行自己的保险责任,但是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影响了事实的认定。因此,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应该被驳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在本案的争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未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因此申请人的请求应该被驳回。希望仲裁员和各位评审专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处理。谢谢!
保险合同书【篇3】
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顺序号
工程关系方
姓名和地址
是否被保险人?
1
所有人
承包人
被安装机器设备主要制造人或出口商
其他关系方
2
工程名称及地点
3
工程期限
首批机器设备运到工地日期
年月日
安装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试车、考核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预计工程验收交接日期
4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免赔额
(1) 安装项目(必要时附清单列明)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3)场地清理费(4)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5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6
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情况
如系单项设备,逐一列明称、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厂商及价值;如系成套设备,列明主要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厂商及价值;如有旧品,逐一列明名称及价值
安装前设备储存地点、条件及保管方法
7
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情况
地形特点
地质及底土条件
地下水位
最后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8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1)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保险合同书【篇4】
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代理人,我代表原告就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
本案是针对某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具体来说,货运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和货运车辆信息,并缴纳了保费,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却拒绝了理赔,原告因此要求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我想强调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我们可以看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事实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被碰撞导致货物损坏的事故,这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我想指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保险公司声称在理赔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但事实上,货运公司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其索赔。为了证明货物确实发生了损失,货运公司提交了货物运输单、交通事故报告、警方勘察报告等多项证据,这些证据都证明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碰撞事故并受到损害。
最后,我想提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精神与保险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合同一方不能单方面修改或解除”的原则,并应该基于保险诚信原则来做出赔付决策。然而,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同意保险范围,但却在理赔时拒绝了做出赔付决策,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精神和保险诚信原则。
在此,我代表原告要求法庭裁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货运公司的损失。谢谢法庭!
保险合同书【篇5】
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年1月14日零时起至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14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2014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2014]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 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保险合同书【篇6】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仲裁员:
本次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的代理人,代表原告申诉本案。首先,向尊敬的法官、仲裁员及在座的各位评委及听证人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谢意。
本次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被告作为保险人,对原告进行了货物承运保险,并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失事件。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但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请求。
经过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赔付。
根据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被告应对保险期间内因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等货物损失进行赔付。但在本案中,原告遭遇货物毁损后,被告未能及时进行赔付,使得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这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明显违约行为。
2.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根据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被告有义务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有序,若出现损失事件应立即给予救援,并及时赔偿。但在本案中,货物出现损失后,被告没有进行救援,也没有及时赔偿,严重违反了运输安全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3.未尽出险排除和赔付的调查义务。
根据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条款,被告应当对出险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并及时作出决定,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进行彻底的出险查证,在原告提出赔偿要求时拒绝进行调查,并拒绝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应得到一定的赔偿补偿。同时,我们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依法和迅速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本案中的所有事实和证据都表明,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感谢各位评委和听证人的认真听取及执意辩论。
保险合同书【篇7】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轮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甲方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xxx;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5.乙方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甲方也概不负责:1.自然磨损、锈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乙方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乙方修理前应当会同甲方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甲方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的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赔偿损失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乙方,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乙方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乙方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甲方按照保险协议的规定予以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甲方概不负责:1.乙方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车辆的乙方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乙方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乙方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甲方有权重新核定。
甲方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甲方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乙方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协议时一次xxx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乙方应当事先通知甲方并申请办理批改。
乙方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乙方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协议。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乙方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乙方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乙方索赔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甲方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协议双方确认,甲方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单无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协议签订地的新车购买价。
本协议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协议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合同书【篇8】
甲方:
乙方:
为了预防并杜绝因违规安装产品而导致的事故发生,保障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牌系列产品安装责任事故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装作业执行标准: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99)、《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xx)或国家颁发的相关规程要求实施安装。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安装环境,必须要求用户整改,用户承诺按规定要求整改后,方可进行安装。若用户坚持要求不规范安装,应给予拒绝。
二、安装作业预防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1.预防燃气热水器水箱冻裂事故:
⑴严格安装作业要求,北京、河南、陕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天津、吉林、宁夏、新疆、黑龙江等区域安装燃气热水器时,必须要求用户安装专用防冻阀门或者防倒风装置(二者中任选一)。安装完成后,必须指导用户在寒冷天气情况下正确使用热水器,指导用户进行防冻处理操作。
①安装了专用防冻阀门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I》;
②安装防倒风装置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
保险合同书【篇9】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平安保险合同书
在这个维权意识逐渐变得很重要的时代,合同可以在很多地方保障我们权益。签订合同可以起到束缚遵守的作用,什么样的合同才是合法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平安保险合同书”或许能够为您带来新的启示,对于以下建议请仅供参考!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1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2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3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保护你的未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重要。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出现,为广大大学生提供了一种全面、有效的保险保障,保护他们的未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首先,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涵盖了广泛的保障范围。无论是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意外身故或残疾,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都能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例如,如果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给被保险人的家庭,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此外,如果大学生突发重疾需要高额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报销。这些保障范围的扩大,确保大学生在面临不测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具有灵活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选择。大学生一般是较为年轻的群体,保险风险相对较低,因此他们可以选择较短的保险期限和较低的保险金额,以节省保费。保险公司针对大学生的特点,推出了多种个性化的保险方案,让大学生能够更好地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求选购适合自己的保险合同。这种灵活性不仅方便了大学生选择保险,也增加了他们对保险合同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此外,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相对较低,非常适合经济拮据的大学生。保险公司在制定保费时充分考虑到了大学生的经济压力,提供了相对实惠的保费,让大学生能够轻松承担。通过支付较少的保费,大学生便可以获得全面的保险保障,不仅能够保护自己,还能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这种低保费的特点在吸引大学生购买保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他们提供一种经济实惠的保险选择。
最后,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另一个亮点是寿险与医疗保险的结合。大学生一般身体较为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将寿险与医疗保险相结合,既提供了意外身故或残疾的保障,又保障了突发重疾所需的医疗费用。这种综合保险合同不仅方便了大学生购买保险,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险保障。在保障大学生健康的同时,也为他们的未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总之,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出现为广大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全面、有效的保险保障。该合同具有保障范围广泛、保险期限和金额选择灵活、保费低廉、结合寿险与医疗保险等诸多特点。通过购买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大学生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未来,也能为家庭减轻经济负担。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出现无疑对于大学生的发展和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了这份平安合同的保障,大学生们能够更加放心地面对未来的挑战,追逐属于自己的梦想。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 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5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是指针对大学生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和困难。这个保险合同为大学生提供了一种稳定和可靠的保险保障,有助于他们在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中更好地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
大学生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正处在人生的关键阶段,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而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则帮助他们建立起一道坚实的保险防线,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等问题。
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大学生平安保险的第一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大学生需要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学籍证明,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准确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份和状况。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大学生的个人情况和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保险计划,以满足其在意外风险上的保险需求。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保险费用也相对较低,以适应大学生的经济状况。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别。人身保险主要包括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用于应对大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可能遇到的身体损害。财产保险则主要覆盖大学生的财产损失,如学习用品、电子设备等。
意外伤害保险是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学生时常参加各种课外活动,如运动、社团活动、实习等,这些活动中难免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就会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这样,大学生和其家庭就能够免除一部分经济负担,更加从容地面对意外伤害带来的困境。
在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中,疾病保险也占有重要地位。大学生作为年轻人群体,往往较少有严重疾病的发生。一些常见的传染性疾病或突发性疾病,如流感、感冒等,可能会给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疾病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为大学生提供及时的医疗保障,减轻经济压力,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
除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也是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在校期间拥有的财产,如学习用品、电子设备、贵重物品等,都可能会面临损失的风险。保险合同可以为大学生的财产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一旦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理赔,从而帮助大学生解决经济问题,重新购置相关物品。
{网站}小编认为,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是为大学生提供全方位保障的重要措施。这个保险合同旨在帮助大学生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和困难,在其学习和成长的道路上提供支持和保护。通过合理签订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大学生能够享受到稳定和可靠的保险保障,更加从容地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实现自身的发展和成长。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6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7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范文篇一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甲方:乙方:日期: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范文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 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健康( );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乙方:日期:
平安保险代理合同范文篇三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内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定额保单。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4.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为甲方收取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根据总公司、省公司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为30%。
(二)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按规定结算。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除应如数支付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8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9
平安保险合同:保障您的安全与幸福
作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便是保险合同。平安保险合同作为一份具体、详细且生动的文件,为我们提供了安全和幸福的保障,确保我们在不可预测的事故和风险面前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支持。
首先,平安保险合同的具体性在于它明确了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合同中详细列举了保险公司对于各类风险的保障范围,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对于每一种风险,合同中都会设定一个明确的保险金额,以确保受保对象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这些具体的条款和数额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可操作性,使其成为双方约定并均能遵守的法律文件。
其次,平安保险合同的详细性让人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中列举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保险人的支付义务、受保对象的告知义务等。通过这些条款,人们能够清晰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责任,同时也了解了保险公司的权责。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还能够有效促进双方的合作与信任。
此外,平安保险合同的生动性使其能够更好地与受保对象产生共鸣。保险合同并非枯燥的法律文件,而是通过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象的描绘来呈现风险和保障。通过合同中的案例和画面描述,人们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风险的严重性和保险的重要性。这样一来,受保对象更容易认同和接受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障内容,从而增加对其的信任和依赖。
最后,平安保险合同的具体、详细和生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通过明确自己的责任和范围,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自身的风险,并为受保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合同中的详细条款也让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和保费,从而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合同具有具体、详细且生动的特点,为我们的安全和幸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通过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和保障范围,我们能够确保在意外和风险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支持。同时,详细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责任。而通过生动的案例和描绘,我们更容易认同和接受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和保障。最终,这些特点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为我们提供安全和幸福的保护。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10
平安保险合同: 为您的未来提供全面保障
引言:
在当今不稳定的世界中,人们纷纷决定投保以保护自己、家人和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作为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其中,平安保险合同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安全保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安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特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保险类型。
第一部分:平安保险合同的背景介绍
1.1 平安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目的
平安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金额作为保险费,以便在确定的风险事件发生时,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应赔偿和帮助。其目的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减轻投保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负担,保护他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
1.2 平安保险合同的种类和范围
平安保险合同既可以是个人保险合同,也可以是企业保险合同。个人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通常旨在保护个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企业保险合同则主要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等,旨在保护企业的财产和运营。
第二部分:平安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特点
2.1 保险合同的要素
平安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等。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将向投保人提供的最大赔偿金额。保险期限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时间范围。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不同保险类型和投保人的风险情况而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事件发生时承担的赔偿责任。
2.2 平安保险合同的特点
平安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2.2.1 多样性
平安保险合同涵盖了人们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风险,包括意外伤害、财产损失和健康问题等。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以获取全面的保障。
2.2.2 具体详细
平安保险合同通常以详细的条款和定义来说明保险责任和赔偿条件。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和误解。
2.2.3 灵活性
平安保险合同通常具有灵活的选项和附加条款。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特定需求,选择适合其风险状况和预算的保险方案。此外,合同还允许客户在需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三部分:平安保险合同的运作机制
3.1 投保和承保
平安保险合同的运作开始于客户选择适当的保险方案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并收到保险费,合同即生效,并保障客户在合同期间内的风险。
3.2 保险责任和赔偿
当客户遭受保险合同规定的风险并提出合理的索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并按照合同条款提供相应的赔偿。这包括直接的经济赔偿,例如支付医疗费用、修复损坏的财产,以及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援助,例如提供紧急救援和法律咨询等。
3.3 合同终止和续保
平安保险合同通常在保险期满后终止。然而,对于某些保险类型,客户可以选择续保合同,以延长其保障期限。此外,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客户的风险表现和合同要求决定是否继续承保。
结语:
平安保险合同的建立和实施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保护个人和企业不受意外事件的影响。通过了解合同的背景、要素、特点和运作机制,客户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平安保险合同,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安全、更稳定的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通过合同的实施获得了可持续的收益,以继续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11
平安保险合同: 守护您的平安之约
: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法律文书,负责明确保险责任及双方权益,它承载着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默契和承诺。作为一家知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一直秉持着保护人们安全、平安的理念,其保险合同更是平安保险承诺的具体体现。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形成过程(200字)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就确定的风险事故和保险金额,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约定保险的业务内容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保险合同的形成经过投保、承保、保险费和保单的签定等环节,确保了保险责任的确定和履行。
第二章: 平安保险合同的特点(300字)
平安保险合同以保护人们的平安为使命,具有以下特点。平安保险合同注重客户需求的满足,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可根据不同风险进行选择。平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合理,用最少的费用实现最大的安全保障。平安保险合同久经考验,信誉良好。平安保险作为知名品牌,坚守承诺,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 平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300字)
平安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事故定义及赔偿等内容。其中,保险责任是平安保险合同中的核心部分,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风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的赔偿范围,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保险费是平安保险合同的经济基础,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费用来支付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
第四章: 平安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200字)
平安保险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即生效,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保险责任和权益。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到期、退保和解除等方式实现。平安保险合同通常是长期合同,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短期合同,更加灵活地满足客户需求。当被保险人需要终止保险合同时,可以按照约定办理退保手续。
平安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业务的核心文书,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和承诺。平安保险合同以保护人们的平安为己任,秉持着责任与诚信的理念,深受广大客户的信任。通过明确的保险责任、合理的保险费用和灵活的合同形式,平安保险合同确保了客户权益的最大保障。在未来的发展中,平安保险将继续推陈出新,不断提升保险合同的服务和品质,为人们的生活与事业保驾护航。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12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w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