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4 政策通知政策通知(热门十四篇)。
在做了一些研究后,栏目小编为您收集了一些实用的消息"政策通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告或通知。通知的重要性因情况而异,大多数时候并不是什么大事。如果这篇文章给了您一些启示,请将其收藏,以便将来参考!
政策通知 篇1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调整为1%。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政策通知 篇2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有关要求和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创业人员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08〕114号)的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1.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组织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放贷考察、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跟踪监管、追收到期贷款等经办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和经办服务补贴。
3.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范围放宽到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上述所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由各**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具体申办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代为申请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六)给予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我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3.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各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申请者本人。一次性补贴资金从我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七)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优惠。
1.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
2.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招用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由经营业主和招用人员共同缴纳。
3.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4.申请人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优惠申请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享受有关待遇。
(八)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省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为管好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将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出创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按规定用途支付。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要求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5.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发生退休、辞职、裁员,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接续转移或增减手续,涉及职工本人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应一次性补清。
6.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年。
2.失业保险基金至少确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位不超过1个百分点,个人不超过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实施浮动费率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下调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下调浮动费率,就业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4.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
5.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缺口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缴费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国资等部门同意,可对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班工作、在岗(转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保岗位,减薪后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困难企业,按减薪人数、缩短工时人数、在岗培训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2009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2.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困难企业户数、人员、减薪幅度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制定。补贴月数与减薪、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的月数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5.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执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困难企业确需依法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事先向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制定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被裁减劳动者的意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协议。
3.分期支付的总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支付在岗职工工资已连续6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09年内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范围。
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州市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2009年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1.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2.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可凭符合享受公益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录用登记表、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和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企业(单位)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录用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的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贴情况在有效证件的原件上记录,并将申请资料和批准手续留存备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积极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2.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和培训机构或创业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
3.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其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4.培训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项目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5.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省就业局认可。承担由政府提供培训补贴工作任务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等择优确定并报省就业局备案。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规范企业裁员。
(二)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复转军人自主创业。
(三)继续完善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在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竞赛、创业辅导、创业宣传、创业培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努力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人人争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拒绝受理其申请。不得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证书,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不力的,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计划,明确职责和服务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和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策通知 篇3
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
安全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郭以坤 审核:李应军
Xxxxxxxxxxxxxx 二00七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编制说明
1.1编制概述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为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编制的。我公司在熟悉图纸及有关文件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态度认真编写了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进行了严密的论证,以指导本工程的施工与管理,为本工程顺利实现各项目标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1.2编制的目的
为建设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提供一个完整的纲领性的技术文件。对该工程的土建、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的组织管理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其指导的思想是,施工时对钢业主负责,竣工时让业主满意,如期优质地交付使用,满足业主希望。体现“自强不息,永争一流”的企业精神,为业主提供满意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风貌。
1.3编制原则
其编制原则是:安全高效、技术先进、措施得力。本工程为民心工程,是关系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措施。要求标准极为严格,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建筑安装程序,认真贯彻国家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循建筑安装施工工艺及其操行全程,坚持合格的施工程序和施工顺序。采用流水施工方法,工程网络技术等现代管理方法,组织有节奏、均衡和连续地施工。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努力缩短工期,科学规划施工平面布置。
1.4编制依据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为:
(1)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文件。(2)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图纸。(3)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4)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由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
2.1工程概况
本工程是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包括供水站(一层建筑)土建工程,其中建筑面积492.42㎡,管道安装工程317083米,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工程及其它辅助工程。
(1)供水站土建部分:基础垫层为石头灌浆、砌体为MU10烧结煤矸石砖砌筑、砌筑用M7.5水泥砂浆、屋顶用预制空心板、室内地面采用C15砼,厚5㎝,室外地坪采用C10砼厚10cm、屋檐披红瓦、外墙刷外墙涂料、塑钢窗、木制内门、供水站大门为铸铁大门。
(2)管道材料为UPVC,工作压力不低于0.6Mpa.2.2施工条件
因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管网施工需统筹规划,材料堆放和施工机械也应合理安排,保证满足施工需要。
2.3项目管理特点及总体要求
通过项目管理能够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项目管理不但要遵循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的编号为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通过项目管理,我公司要文明、安全、高效、优质地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对现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向业主做出各项承诺,向业主交付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目
录
1、投标报价书
2、授权委托书
3、声明函及承诺书、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其它资料
博爱县2007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施工组织方案
第一章 工程概况及建设目标
1、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在人员、机械、材料调配、施工工艺(施工难点、关键部位)、质量要求、工期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统一部署的条件和原则下,以雄厚的资本、高素质的员工、现代化的施工设备、丰富的施工经验、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手段,按照我公司“质量为本、业主为尊”的服务准则和科技兴业、质量为本、实施名牌战略;精心施工,遵约守信、提供热诚服务的质量方针,为业主提供一流的优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受到了我公司的高度重视,得到我公司参加类似工程施工以及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采用“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编制思路,力求本方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二、编制依据
1、《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文件》;
2、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图;
3、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4、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的制度、法规、规定、条例、规程等。
三、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博爱县2007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15个自然村饮水问题,其中解决1.0万人的高氟水,0.8万人的苦咸水,是一项典型的民心工程。工程内容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管网工程。
四、建设目标
1、质量目标:合格工程。
2、工期目标:我公司对本工程的施工计划是32天。
3、安全目标:杜绝伤亡事故,无机械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4、环境及文明施工目标:现场文明整洁,各种环境污染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5、服务目标:工程竣工后,向业主提《保修书》,并承诺的保修期内组织工程质量回访,听取业主意见,做好保修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施工方案及施工特点
一、施工准备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为了工程质量、工期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将从技术、物质、设备、劳动力等各个环节作好充分准备,科学管理,精心施工。
(一)技术准备
1、认真学习掌握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等,领会设计意图,并及时督促甲方组织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
2、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在监理同意批准后,向施工技术人员贯彻执行。对关键工序,要编制作业指导书,做好三级技术交底工作。
3、该工程施工前,依据施工图,提出各种材料的用量计划。
4、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组织技术人员对各村现场进行踏勘。
5、分部工程和特殊工序、项目经理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二、施工难点及其处理措施
本工程的施工难点有两点:
1、工程分散;
2、工程处于农村道路上往来人多,因管网开挖给行人造成不便。
由于工程分散,我公司拟增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各单位工程全面施工。
2、不以各村流水线施工。
3、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在管沟开挖过程,指派专人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在路口设立警示牌,为在夜间未回填的管沟设立警示红灯。
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
1、土方工程:在开挖前做好测量工作,开挖土方堆放地点确定,管沟土方回填前,要做沙执层和沙保护,以免由于土质坚硬而破坏管道。
2、砌筑工程:管理房的基础是浆砌石,水泥砂浆为Mu10,砖砌体宜采用“三一”砌筑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揉挤”的操作方法。
3、装饰工程:室内外粉刷要平整,塑钢窗采用铁件膨胀螺栓固定。
4、屋面工程:屋面应先找平,清扫平干净,再作沥青防水卷材。
5、管道试压:管道试压应是不超过1000米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0.6mpa,且保压时间为30分钟。
第三章 质量保证措施
1、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优良
2、建立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程序文件、管理类文件、规范、标准、记录等。
3、专业施工队设专职质量管理员,生产班组设兼职质量管理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质量管理网络。
4、对劳务分包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并作好考评工作。
5、本工程施工临近于冬季,加强冬期施工的管理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
6、本工程主要为管网工程,我公司将与购买国内知名大企业生产的upvc管。
第四章
安全目标保证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组织机构,项目经理是工地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各专业施工队设1名专职安全员。
2、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3、经常性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五章 承担类似工程优势
1、我公司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给排水施工队,其中承担的博爱县2006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B标段获得市县唯一示范工程。
2、公司质量技术科专门成立有农村饮水工程回访小组。
3、我公司在本县所承担的工程信誉比较高,特别农村饮水工程我公司购买的管材是国内知名品牌。这在目前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是不多见的。
政策通知 篇4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月1日至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附原文:
政策通知 篇5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契税方面,主要有两大项优惠政策:
第一项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项则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通知 篇6
房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而言,契税由买方交,如果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买方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办理房产证,则由买方自己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收税,对商业用房,别墅房产收3%。(超过地方政府规定单价和规定容积率房产的契税按3%征收)注:房产单价规定情况复杂,具体请询问当地房产登记中心,例如:深圳福田区房产单价超过19830元/㎡契税3%,而龙岗区规定是11830元/㎡才征收3%的契税。
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地方政府规定不一缴纳房产契税也不一样,具体请查询地方国土局缴纳标准。
政策通知 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
六、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政策通知 篇8
WWw.YJs21.CoM
摘要: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它能够通过自身或其他经济因素对就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自1992年首次出台后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但通过与国外经验的对比,还是能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的差距。本文主要通过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出台与发展、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分类及影响方面,借鉴国外较完善的经验,找寻新形势下我国就业税收政策的政策取向。
关键词: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影响;新形势
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我国经济今年主动调速换挡,宏观管理部门已将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调低至7.5%,这是2005年以来,中国首次调低GDP增速预期目标。“就业是经济的派生需求,先要经济增长才能拉动就业”。经济增速下调意味着会影响拉动就业的效果,导致了我国今年就业形势“两难”的局面:一方面,经济增速下调意味着转方式、调结构的任务繁重;另一方面,新增就业人数为900万,绝对数较大。总体来说,今年就业压力巨大。面对如此险峻的就业形势,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 在调节和促进就业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中央和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具实质性的政策之一。1992年,根据中央关于利用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 扶持第三产业发展以促进就业的政策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鼓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第三产业的发展, 安置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1998 年, 由于国有企业和机构改革等原因,使得“隐性失业”显性化,下岗职工人数大幅度增加,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通知,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也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 年9 月, 全国举行再就业工作会议, 会后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又下达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人员就业和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扩大就业,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于2010年10月22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的发布将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就业工作有很大帮助。自此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多层次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我国对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研究
对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我国理论界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多角度、多维度的探索,政策部门也针对不同的从业人员,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自1998年高校扩招以来,每年有数百万大中专毕业生涌向社会寻求职业。秦建国(2011)认为大学生就业问题是种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税收政策这种宏观调控可以用以建立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长效机制。他强调:对大学生就业而言, 适当的税收政策选择具有能刺激经济增长的非凡意义,并且可以为有着人力资本优势的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广阔的天地。毕丽(2009)总结了目前税收政策作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经营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第二,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一定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第三,激励企业接收实习生。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在学生实习期内支付给学生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对由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应该说,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仍存在程度偏低、可操作性不强、宣传力度不强、财政补贴落实比较困难的问题。这些不足之处引发了刘宏波(2010)对该现象的思考,他通过对广东省现有的促进高校毕业生的税收政策的分析,提出要优化财税政策,扩大吸引力;扩大政策优惠范围,增加基层就业岗位;加强职能部门协调,简化操作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学生创业就业。段铸、程颖慧(2009)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的财税优惠以及开征高学历人才使用税约束人才资源的浪费,特别应对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给予重点保障。从容、袁伟(2010)则强调仅靠单一的手段和方式很难有效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国家应从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社会保障等政策方面制定
合适的政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激发企业活力,实现经济稳定发展,才能不断增加有效的就业岗位,从而真正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问题。另一方面是高校、学生、企业等要积极主动地从各自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和提高就业的角度,进行改革,合理利用大学生的专业技能。
(二)促进农民工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的人,其中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推进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作出巨大的贡献,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将不再拥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国家统计局综合司课题组(2005)评价“农民工”对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同时也表现出难以形成稳定的高素质的技工队伍;“农民工”输入地区满足于低成本扩张,产业结构升级动力不足,经济不能持续快速发展;不利于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的缺陷。许经勇(2004)强调“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范畴,是渊源于中国传统的城乡分割制度。李鹏(2010)提出要解决农民工就业难的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既需要有效引导农民转移到非农部门就业,又不能因此加剧城市本就严峻的就业形势。结合我国国情,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用税收手段扶持乡镇企业,积极促进乡镇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增加乡镇企业劳动力需求总量,着力实现我国城乡就业统筹发展。杜剑、李家鸽、赵雪(2009)通过分析“农民工”群体就业的现状和特点设计了一系列促进农民工就业的税收政策:(1)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就不仅要定位于如何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而且还应定位于如何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发展,以期能更可能多的吸引农民工就业;(2)鼓励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工”素质,缓和结构性失业。国家对“农民工”再就业技术培训应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对农民工再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而获得的收入应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3)统一出台一些鼓励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允许一些以农民工为就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合理标准在税前列支生活费用,对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所得税优惠,以及对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培训服务和中介服务的机构、企业、个人实行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优惠(4)分区域、分类设计开征社会保障税,合力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三)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的税收政策
残疾人群体是在社会中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就业对于他们而言不仅仅意味着生活状况的改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同时也意味着获得自立社会、自我发展的机会。王雪梅(2006)分析有劳动能力(包括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目前主要通过在福利企业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等几种有限的途径和形式实现就业。而在社会转型期, 残疾人群体面临新的挑战, 形势严峻。钱鹏江(2007)认为随着我国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导向机制转轨,就业方式从集中就业为主向多样化发展,促进就业的手段从单纯依靠政策向法律、行政、道义、教育等手段多元化发展,就业规模迅速扩大。针对这种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改善和完善的对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和中国残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新政策调整和完善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适用的优惠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重申和规范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建立起了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权益与安置单位的实际利益直接挂钩的机制,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鼓励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提高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黄文玉(2007)针对调整后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企业应积极应对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招用残疾人员的标准要按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福利企业必须符合认定条件;严格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收缴。
二、促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的税收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法国政治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BaptisteSay,1800)首次提出了“企业家精神”的概念:创业家能将经济资源从生产力低的地方转移到生产力高、产出多的地方。自此,企业家精神就被看作是一种重要的实现经济增长的生产要素,同时也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最重要的动力源泉。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创新”(Innovation)-将原始生产要素重新排列组合为新的生产方式,以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一个经济过程。在熊彼特经济模型中,能够成功“创新”的人便能够摆脱利润递减的困境而生存下来,那些不能够成功地重新组合生产要素之人会最先被市场淘汰。刘艳萍(2011)认为创业一方面能够实现自身的就业,还能带动一批人就业。另一方面,创业过程中的企业家精神和创新精神又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经济增长本身就是真假就业的基本源泉。王海南、黄继(2008)指出在完善支持城乡居民自主创业的政策中,税收优惠可对就业资源的配置数量和方向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
三、国外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
源自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引起了全球的经济风暴,带来了世界性的消费紧缩,各国政府均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额外增加的就业压力。对于任何国家而言,失业问题的处理,不仅仅关系着经济问题,若处理不当将会演变成为政治问题和社会危机,各个政府都在试图寻找应对措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将危机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美国经济学家A·奥肯在上世纪60 年代提出了用以说明失业率与实际国民收入增长率之间关系的经验规律——奥肯定律(Okun’s law: 失业与实际GDP 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即失业每减少一个百分点与实际GDP 增长提高两个百分点左右相关。)为依据, 提出了以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税负, 刺激经济发展, 进而带动社会就业的增长。牛华勇(2009)介绍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都处于经常性的变化之中。从具体政策而言,发达国家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整体宏观税率的下降。从整体上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缴纳,以加强本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影响劳动供给,提高劳动需求。减税的国家包括西欧地区的大部分国家、北欧国家、加拿大和日本;(2)产业和企业间的差别税收待遇。例如丹麦、比利时等西欧一些发达国家着重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给予第三产业更为优惠的税收条件,使得他们第三产业的产值已经占到其GDP的70%以上,大部分企业和人群都能直接受惠;(3)特殊税收优惠。对吸收特定人员(失业、残疾、少数族裔等)或增加雇佣劳工的企业给予特殊税收优惠;对自主创业和弹性就业人员直接实行减免税收待遇;对农业采取长期、高额的补助政策。
四、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在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起步较晚,必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政府不断进行一系列的政策实践来促进就业:一方面从宏观层面上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经济拉动就业;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然而陈科良(2008)指出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依然存在很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1、政策复杂多变,难以操作;
2、税收政策限制条件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3、税收政策形式单一,未形成体系;
4、管理存在漏洞,影响执行效果。孙红缨(2006)认为我国税收政策和措施与就业的形势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继续完善的地方:税收税种有限,优惠范围小,不利于调动积极性;再就业税收政策适用条件不合理,不利于体现公平性;政策复杂,手续过繁。周培岩(2010)通过对比欧盟创业税收政策的实践及其特点,分析得出目前中国创业税收政策仍然存在缺乏战略思想,长期效果不明显;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全面性;范围窄、效率低;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不够全面;税收政策对创业的相应性不够。我国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刘艳萍(2011)指出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应该积极发展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公开资本市场,帮助企业疏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注册成立公司提供更多的便利,并且创新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内容。针对我国现有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张媛(2009)认为要取消预设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限制,并要学会利用税收政策解决影响就业的新问题。还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抵御失业的冲击。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强第三产业的吸纳能力。杨帆(2010)强调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方向:
1、要落实扩大税收政策优惠范围;
2、要改进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并且要完善优惠税种及方式
3、细化政策规定。姬宏昌(2008)提出应该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按照国际惯例, 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机制, 对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保障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结束语:2008 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政府从宏观层面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经济拉动就业,并从微观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以应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就业形势。税收政策在促进劳动就业方面具有影响劳动供给和对劳动需求的效应。但同时巨额的公共支出、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国家经济和社会负担过重,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许许多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必须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探讨,增加就业容量、提高就业弹性,积极发挥其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的长效机制的功能。
政策通知 篇9
上海市人社局等5月14日下发“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起至12月31日,对上海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
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税务和人保部门6月17日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从今年起,在人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在人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保部门提出创业申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保部门提出申请。“公告”同时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政策通知 篇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此次调整对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影响?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贾康:此次税率调整是配合房地产去库存,是通过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优惠鼓励。
房价未来怎么走?20是买房的好时机吗?
贾康:从现在看还是会继续上涨,2016年到底买不买房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体国家鼓励去库存,更积极鼓励百姓出手买房,这个政策信号是非常清楚的。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
以往多数城市针对首套房已有不同程度的契税减免,针对140或144平米以上首套房及所有二套房全部按3%收取,新政将带来一些利好。
营业税政策相比之前不一样的主要体现是非普通住房,针对大户型、高价、别墅等物业,在过去的政策中,满2年也需要缴纳差额营业税,新政有明显的利好。
从330新政之后,一系列利好楼市的政策全部都是货币政策,但是从去年四季度开始,货币政策对楼市刺激的边际效应在逐步减弱,市场也在逐步降温,所以2016年初,中央重启财税政策,可以预见:未来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双管齐下,将成为促进房产流通,加快结构调整,加速库存去化,促进楼市繁荣的主要政策方向。
政策通知 篇11
“励志勤学,诚信感恩”高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策划书(初稿)
一、活动目的与宗旨: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的资助政策,始终坚持把“育人”这条主线贯穿到资助工作的全过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大力宣传我省高校在资助育人领域的工作经验,提高大学生对我省资助政策的认识,以经济资助和精神激励并重的助学观念,培养大学生励志自强、诚信感恩的良好品质。
二、活动主题:励志勤学 诚信感恩
三、活动内容:以国家助学贷款知识为主,包括信用、金融知识以及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四、参与对象:护理学院09级、10级在校大专学生;
五、参赛形式及办法:
(1)参赛形式:以班为单位进行组队,每队由3人组成并参赛;
(2)参赛办法:
1、首先在各班进行选拔赛,在各选手中选拔出3-5人组队(两人备用);
2、将组队情况上报组委会;
3、所有参赛队统一笔试,根据笔试得分情况选出前八名队伍参加学院初赛;
4、所有参加学院初赛的队伍中获胜队将进入广医决赛,选出最优组合参加全省的比赛。
(3)竞赛流程及规则(见附表)
(4)竞赛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5)竞赛形式:竞赛分先声夺人(必答题)、激流勇进(笔答题)、分秒必争(抢
答题)、乘胜追击(风险题)四个环节,每个环节中间穿插有观众互动答题时间,以及加赛题环节(最后一轮结束出现平分时使用)。每个参赛队的基础分为100分。
六、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应积极配合、认真对待,在班内广泛宣传,号召全体同学积极参与,组织班级选拔赛,严格把关。
(2)学生会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宣传策略,利用有特色的宣传渠
道,如在校园网络、校园展版、海报、横幅等,同时利用好网点阵地,发放学习资料,摆放宣传海报等进行广泛宣传,吸引学生深入了解并积极参与此次活动。
七、活动时间:
选拔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笔试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初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决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八、活动地点:学生活动中心(饭堂四楼)
九、活动主办: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团委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活动承办: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学习部
十、奖项设置:
根据各参赛队总分高低取前三名分获冠、亚、季军,并设优秀奖5名;发放荣誉证书及相应的实物奖励;
十一、活动经费预算:
校团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励志勤学,诚信感恩”高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流程及规则(初稿)
一、主持人开场白部分(20分钟)
(1)致辞
(2)介绍评委、评审员
(3)介绍竞赛细节(竞赛各环节、竞赛规则、竞赛奖项设置)
(4)介绍各代表队及代表队宣言(各队选手代表做1分钟即兴演说,即可给观众留下初步印象又可以带动全场气氛。)
二、竞赛阶段(3小时)
1、先声夺人环节(必答题)(共40题)
在本环节大屏幕上会出现“励志勤学、诚信感恩”八个大字,每个字后面对应有一组题目,包含有两道选择题、两道填空题、一道是非题,各队可按编号依次从八组题目选取一组来回答,以此类推,每道题限时15秒,答对一道加10分,答错不扣分。
此环节结束后开始观众互动答题(两道),互动答题结束,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2、激流勇进环节(笔答题)(共8题)
本环节将有5道填空题(每道10分),3道简答题(每道20分),在主持人读完题后,各队将答案写在纸板上,笔答题答题时限60秒,答对给全分,答错、不答或答不全不给分。
此环节结束后开始观众互动答题(两道),互动答题结束,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3、分秒必争环节(抢答题)(共30题)
每题10分,答对加10分,答错扣10分,参赛选手在抢答时,必须等主持人宣布完抢答题全部内容,并说“开始” 后才可按抢答器,否则视为违例,并扣除相应分数,抢答题答题时间不得超过15秒,违者视作答错,扣代表队10分。此环节结束后欣赏社团部准备文艺表演,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4、克敌制胜环节(风险题)(共24题)
(1)按难易程度风险题分值由三档组成,即:低档(10分)、中档(20分)、高
档(30分),每档题后面对应有序号①-⑧标注的8道题;
(2)各组由答题人选择答题档次,答对加相应分数、答错扣除相应分数。
(3)风险题进行三轮,其余风险题作加赛题(如果有两支以上代表队积分相等而影响获奖等次评定时,积分相等的代表队进行附加赛)使用。
公布最终成绩
(公布成绩时播放较为轻松的背景音乐。)
三、结束阶段(0.5小时)
1、宣布竞赛结果并组织颁奖(播放《颁奖曲》)
2、到会领导及各位老师为冠亚季军及优秀奖颁奖并合影留念
3、到会领导针对此次活动做重要讲话
4、结束语
5、宣布结束
注:
1、信息中心负责各环节成绩的计核与投影公布。
2、上述合计3.5小时,拟于18:30开始,22:00结束。
3、凡参与娱乐互动环节的观众均可获得小礼品一份。
政策通知 篇12
2月19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2月22日起执行。南昌市地税局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部署,南昌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原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房产对象必须是普通住宅,新政扩围到非普通住宅。
据了解,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具体体现在:一是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从过去限于普通住房扩大至各类住房,包括大户型住宅、高档住宅、别墅等;二是首次将购买第二套住房纳入了契税的优惠范围。
以南昌市城区交易的一套150平米的住宅为例,假设原房主刘先生6月购买时价款为100万元,2月22日以150万元出售给邓先生,如果邓先生家庭此前没有住房,此时按老政策邓先生需缴纳契税4.5万元,而按新政策邓先生仅需缴纳契税2.25万元;刘先生根据老政策非普通住宅两年以上按差价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8万元,按新政策则可免除,双方共节约5.05万元。
在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后,南昌市地税局紧急部署、积极应对,严格按文件时间确保2月22日当天政策落实到位,新政第一天南昌市就有123户家庭享受了政策红利,减免税收139万元。
新政的执行将从整体上提振市场,带动刚性需求、刺激改善性需求,对“南昌”非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具有“去库存”的积极作用。
据悉,南昌市地税局去年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就实施了降低普通住宅门槛、降低住房交易契税税率等一系列措施,全市购房人少缴住房交易税收过9亿元,惠及6万户家庭。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通知》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规定,凡是于20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地税、住建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我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原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房产对象必须是普通住宅,新政扩围到非普通住宅。
政策通知 篇13
根据《通知》,在契税优惠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这条政策契税调整主要在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此前政策对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而此次新政则将契税税率降至1.5%,降幅明显,利好90平方米以上购房居民。
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在营业税优惠政策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本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政策仅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而此次政策则将非普通住房纳入免税范围。
《通知》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这意味着,北上广深的市民只能享受此次新政中唯一优惠政策,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另外,北上广深在营业税政策方面仍实行财税〔2015〕39号文,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月22日起执行。
政策通知 篇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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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通知(篇1)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小、福州一中: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我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义务教育法》《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简称《条例》),送其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私塾”“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各地对此要给予高度关注。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按时入学或中途辍学的,学校要立即启动登记和书面报告机制,并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要求,会同村居组织做好动员入学和失学劝返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督促改正。
1.科学导向生源流动。各地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合理安排“全面改薄”项目,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水平,积极创建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要持续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均衡城乡教师资源,着力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差距,稳定乡村学校生源,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将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校,并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推动生源自愿合理流动。
2.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6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明确入学申请相关信息审核程序、审核结果公示方式和复议办法,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居住证信息,相关学校要及时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核验。有学位余额的公办学校都要开放接收随迁子女,并采取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或积分入学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公平入学。各地要根据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新要求,提前开展专项调研,摸清底数,做好安排。
各地要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愿望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大力推进优质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开展“小升初”多校划片招生改革,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招生片区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群众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擅自变更招生片区,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确保免试入学。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入学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落实好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2.严格执行招生照顾政策。对台商子女、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政策照顾对象,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10号)、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1号)、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等文件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照顾范围。经我厅批准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相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名额和招生范围等制定具体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他学校一律不得招收“特长生”。各地学校举办实验班必须报经我厅审批后执行。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3.坚持阳光招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各地要在每年5月前,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方便群众,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
1.加强招生工作统一领导。各设区市要根据国家和省招生工作要求,出台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所属县(市、区)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细化招生办法。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统一的招生入学管理平台,提高招生工作规范化水平。
2.强化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招生工作检查,主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并及时通报、告知社会。
3.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地和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对治理择校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严格按照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认真审核招收的每位学生信息,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建立、转接学籍档案,实现“人籍一致”,严禁为不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建立、转接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各地不得以学籍问题拒收学生。学生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注册学籍,不得纳入在校生统计。要借助学籍管理系统,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加强控辍保学技术监控。
4.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主动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招生入学关键时间节点,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进行正面引导。要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为群众解疑释惑,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健全应急协调机制。各地要针对往年易发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会商,制定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出现问题倾向要及时处理,防止积少成多、积小成大。问题出现时,要第一时间报告、协商、处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升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6.报备招生工作方案。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及时汇总上报全市及所属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含小升初)和《2017年市、县(区)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生源情况摸底情况表》,加盖市教育局公章后,连同各市、县(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名单,于7月7日前报送我厅基教处,电子稿发送到基教处邮箱:jjcyj@fjedu.。
附件:
1.2017年市、县(区)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生源情况摸底情况表
入学通知(篇2)
广州“小升初”招生今年有重大变革,历时10余年之久的小升初招生顺序被打破,从今年开始,在公办初中招生结束后,再开始民办初中的统一网上报名。这意味着,家长们可以先看看孩子是否能派到心仪的公办学校,再决定要不要参加民校面谈。如果进入了心仪公校之后,就不用挤爆头读贵价书了。
自实现公办小学网上报名之后,今年网上报名扩大到民办学校,从技术操作层面把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网上报名录取平台,并与学籍系统对接。家长报读民办学校可以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报1至4个平行志愿,并且设置了2次补录机会。
今年“小升初”的招生时间改为:公办初中学校完成招生后,民办初中学校开始报名和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3天开始招生。民办初中招生在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6天和第7天接受网上报名,在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8天开始招生,3天内完成。
各区按不超过初中招生计划数5%的`比例,统筹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怎样给孩子报名入读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
1、报读公办小学,家长于5月5日至15日,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有关信息并预约纸质材料送审时间。
2、报读民办小学,家长于5月10日至5月20日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及1至4个平行志愿。
3、关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信息。4月15日后,家长可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查看招生工作细则。相关录取和注册要求请关注网上报名指引。
一定要在网上报名,否则没学籍!
公办小学将在5月5日至15日网上报名,民办小学的报名时间是5月10日至20日。未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报名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录取,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
怎样申请入读公办初中和民办初中学校?
1、申请入读公办初中学校:本市户籍、属政策性照顾的非本市户籍、满足积分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可申请入读公办初中。请关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招生工作细则。
2、报读民办初中学校,家长于6月27日至28日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请关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招生工作细则以及网上报名指引。
报名后没有民办学校录取如何补报名?
在第一次录取环节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或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可补报读录取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
补报名分两次,民办小学招生第一次补报名和补录时间为7月4日至7月8日,民办初中学校第一次补报名和补录时间为7月5日至7日;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学校第二次补报名和补录的时间为8月25日至31日。补录的报名程序、录取方式与正式录取的要求相同。
入学通知(篇3)
各位新生家长:
为了我园9月份开学工作能顺利有序进行,现给下学期预定名额,接到通知的家长请按照以下须知准备好所需物品,遵照相应时间到园报名。
四、报名前准备工作:
1.所有新生(小、中、大)家长务必带幼儿到xx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体检,来园报名时必须携带健康体检报告进行报名。
2.新生家长需要提前去幼儿接种卫生院开具完整接种证明,(注:完种证明就是幼儿已经接种了0-3岁国家要求的 防疫针。外地户口同样需要)。
4.准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6张。
5.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6.户口薄原件和户主、父母及幼儿户口薄当页复印件各两份。
1、带齐所有所需材料,到办公室陈老师处审核 。
(1).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2).签订《安全责任书》,乘车幼儿需要签订《乘 校车幼儿安全责任书》。
(3).领取入园须知。
(4).填写新生报名表,并确定校讯通。
(5).通知缴费时间。
2、保健室杨老师登记。
(2).是否有完种证明,如果没有则需要在报名表上 备注。
3、李老师负责有序的整理每个幼儿的资料进行编号,以 便顺利的进行分班。
入学通知(篇4)
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处
赣警院学工 [2012]55号
各系学生大队:
经学院领导批准,现将双节过后新生军训和入学教育安排通知如下:
1、 从10月8日上午9:00开始,我们将按照各部门的管理顺序参观校史馆。学生办公室负责教官、教师的协调和统一组织;
2、 图书馆已安排参观,其他实验训练场馆和警务体育场馆由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三、10月9日下午3:00在田径场组织“唱三歌”(校歌、警歌、红歌)歌咏大赛;(组织方案另发)
4、 10月10日下午14:00,12年级新生军训会在田径场举行;(组织方案另发)
5、 10月11日下午14:00,田径场举行新生专栏表演暨军训入学教育总结表彰大会暨开学典礼;
6、 10月12日上午,组织了12年级新生培训。
学生处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入学教育活动安排通知
抄报:院领导
抄送:各系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办公室2012年9月28日
入学通知(篇5)
存根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贵家长(监护人):
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将被监护人 同学送到 学校 年级接受义务教育。
年 月日
字第 号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贵家长(监护人):
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至月 日将被监护人 同学送到 学校年级接受义务教育。
年 月 日
字第 号
篇三:新生录取通知书(模板)
新生录取通知书
存 根
…
…
……编号: 字[2013] 号 ……
……__________同学:(准考证号码……
装订□□□□□□□□□□□□)2013
线
……
…年秋季已被本校高中一年级录取。…
……2013年8月16日发出新生录取通……
……知书。
经办人: ……… …………新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编号: 字[2013] 号 ……__________同学:(准考证号码□□□□□□□□□□□□)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你已被录取在………我校高中一年级。 ………请于8月24日至 月 日,持本通知书、户口簿和学学校骑杂费、书籍簿本费共1420元,来我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缝章…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特此通知 ……(学校公章) …… … …
……2013年8月15日
……
……
……
……
入学通知(篇6)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新生入学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向社会展现中山大学教育质量、管理水平与服务意识的一个重要窗口,为做好级新生入学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要任务:
督促、检查各部门迎新工作的准备、落实情况。
主要任务:
1、新生开学典礼的会务工作;
2、负责准备校领导在开学典礼上的讲话稿。
主要任务:
1、做好校内外迎新宣传报道工作;
主要任务:
统筹并指导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做好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主要任务:
1、制定本科生迎新工作方案;
2、组织设立珠海校区和东校区迎新接待工作站;
3、统筹安排本科新生入学教育的各项具体工作;
4、组织东校区和珠海校区开学典礼的学生队伍;
5、负责东校区和珠海校区迎新横幅、标语、路标制作并悬挂。
主要任务:
1、制定研究生迎新工作方案;
2、组织设立南校区和北校区迎新接待工作站;
3、统筹安排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的各项具体工作;
4、组织南、北校区开学典礼的学生队伍;
5、负责南、北校区迎新横幅、标语、路标制作并悬挂;
6、负责接受研究生新生的有关咨询;
7、选派北校区、南校区开学典礼上发言的教师代表;
8、在5月15日前校内接收硕博连读生、直博生、面试研究生名册发至各部门;
9、在6月20日前将研究生新名册发至各部门。
主要任务:
1、统筹、协调和督促所在校区各单位做好迎新工作;
2、配合校长办公室做好开学典礼的相关工作。
主要任务:
1、选派在开学典礼上教唱校歌教师、发言的在校学生代表和新生代表;
2、负责新生“校园卡”资料收集、相片采集和制作;
2、负责迎新期间治安保卫及指挥外来车辆的停放,维护校园秩序;
3、负责各校区迎新期间(包括场地布置期间)电脑、读卡器等设备的防盗安全。
主要任务:
1、在8月5日前将新生名册发送至各部门及各院(系、医院);
2、负责接受新生招生事宜的有关咨询;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校内学生的二次遴选,
主要任务:
1、负责落实相关学院做好博雅班的遴选工作;
2、选派在珠海校区、东校区开学典礼上发言的教师代表;
3、做好学生及家长有关本科阶段培养计划、教学及学籍事务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主要任务:
1、负责组织和参与各院(系、医院)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负责为新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主要任务:
1、督促相关宿管部门在8月8日前,将新生住宿方案下发至各院(系、医院)(联系方式见附件4),督促各院(系、医院)在8月15日前确定新生具体住宿床位安排,并将数据提供给宿管部门等。
2、督促所属校区宿管部门在8月12日前,做好学生宿舍内的家具配置、水电通畅及卫生清洁保障工作;
3、负责校内迎新工作用电布置和现场保障,提供所需通讯、照明、接线板等设备,负责迎新场地及配套设施的保洁工作及场外卫生。
主要任务:
1、协助总务处安排好南校区、北校区新生住宿床位,办理入住手续;
2、配合总务处做好迎新期间迎新工作人员住宿、用餐的保障服务;
3、南、北校区迎新场地所需家具、电话等的搬运、摆放布置、安装;现场提供直饮水、水杯等。
主要任务:
1、负责数字化迎新系统的测试与完善;
2、负责数字化迎新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落实场地;
3、负责数字化迎新现场的网络维护和技术支持;
4、负责与提供电脑设备的设备与实验管理处对接。
主要任务:
1、负责提供迎新现场数字化迎新所需的电脑设备(包括设备的运送、摆放和搬回);
2、负责将电脑设备交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并协助其做好设备的调试工作。
主要任务:
1、统筹四个校区的新生体检工作、预防保健宣传教育和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
2、指导各校区门诊部做好新生体检信息的建档、整理工作。
主要任务:
1、做好所在校区的新生体检工作;
2、配合医管处做好校区新生体检信息的建档、整理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港澳台新生入学教育工作;
2、负责第一批外国留学生学历生(新生和老生)8月18日至21日注册报到及入学教育相关工作;第二批外国留学生(进修生)9月15日至18日注册报到及入学教育相关工作;第三批外国留学生9月25日至30日北校区MBBS全英班注册报到及入学教育相关工作。
主要任务:
1、统筹并协调本院(系、医院)新生入学的各项工作。8月15日前将新生入住宿舍床位分配方案反馈至各校区宿管部门,并检查核实;
2、组织落实本院(系、医院)新生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并协助其入住宿舍;
3、检查落实学校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
4、负责设立本院(系、医院)校内接待点并安排落实接待工作人员;
5、落实并安排好新生辅导员和班主任的配备,做好新生入学教育的安排,内容见附件。
其他新生入学工作安排时间、地点详见附件。
入学通知(篇7)
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你的孩子(被监护人) 已到入小学的年龄,请你务必于 20xx年8月25日至30日持本通知书到xx中心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请你提出书面申请,于20xx年8月31日前报给xx人民政府批准。
如你无故不按时送孩子(被监护人)入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直至你送孩子(被监护人)入学为止。
特此通知
xxx小学
年 月 日
入学通知(篇8)
8月24日——8月29日,高一新生将在校内进行军训及入学教育。军训及入学教育是高中生活的第一课:军训是高中课程中实践活动领域的必修课,全程参加并考核合格可获得2个必修学分;入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新生做好高中学习生活的各种准备,使新生更快更好地适应新的学习生活。如身体不适宜参加军训,请书面请假(附医院证明),并于报到时交报到处,但仍需到校参加入学教育。
高二、高三补军训的同学,请于26号上午8:00到文体楼一楼报道。军训在校内进行,封闭式管理,统一住在学生宿舍。军训费用定价为73元/人(费用含43元餐费及30元床上用品洗涤费),缴费时间:8月23日-25日,缴费地点:平安银行E新园支行,缴费代码:**,报道时必须携带缴费第四联核对联。
学校统一供应床上用品、餐饮及餐具,请自带个人洗漱用品、晾衣架、学生服短袖上衣、长裤、运动鞋、水杯。请所有同学报到时务必携带军训缴费第四联核对联。
8月24日新生报到说明:
1、8:00—9:25,新生本人查阅班级、宿舍等信息,在学长团指引下进入宿舍;按分配床位入住宿舍、整理内务。
2、9:30—10:40,新生在学长团指引下进入班级,师生熟悉,初步建立班集体。
3、新生报到及军训期间,学校进行封闭式管理,谢绝家长进入校园。
4、高一宿舍分配原则:
军训期间高一新生全部于本部住宿。
开学后以班级为单位,由住宿办安排床位,安排宝安、龙岗、南山、盐田及福田区香蜜湖、梅林、保税区等片区学生住宿(遵循由远及近的原则安排)。
温馨提示:
1、参加军训的高一新生床位分配于8月24日7:00前公布于本部宿舍区公告栏。开学后的宿舍分配将以温馨提示的形式在军训期间发放。
2、军训期间热水、照明供应时间截止22:30。
3、住宿办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本部:1栋111, XXXXX。
4、8月29日14:00-15:00军训高一新生退宿。需整理个人床上用品,并放到指定地点。
5、0:00-6:30突发状况处理:本部:2栋101徐老师,8XXXX4。
6、由于学校正在施工,无法提供停车位,请24日及29日接送学生的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7、军训场地内不得携带手机,并请保管好个人物品,以防丢失。
学生处
20xx年8月23日
政策通知通用8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场所中,会经常遇到各种类型的公告和通知。这些公告和通知可以激励员工对工作更积极地投入和付出。本文名为“政策通知”,幼儿教师教育网编辑希望它可以激发您的思考,敬请阅读!
政策通知(篇1)
2月19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2月22日起执行。南昌市地税局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部署,南昌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原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房产对象必须是普通住宅,新政扩围到非普通住宅。
据了解,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具体体现在:一是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从过去限于普通住房扩大至各类住房,包括大户型住宅、高档住宅、别墅等;二是首次将购买第二套住房纳入了契税的优惠范围。
以南昌市城区交易的一套150平米的住宅为例,假设原房主刘先生6月购买时价款为100万元,2月22日以150万元出售给邓先生,如果邓先生家庭此前没有住房,此时按老政策邓先生需缴纳契税4.5万元,而按新政策邓先生仅需缴纳契税2.25万元;刘先生根据老政策非普通住宅两年以上按差价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8万元,按新政策则可免除,双方共节约5.05万元。
在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后,南昌市地税局紧急部署、积极应对,严格按文件时间确保2月22日当天政策落实到位,新政第一天南昌市就有123户家庭享受了政策红利,减免税收139万元。
新政的执行将从整体上提振市场,带动刚性需求、刺激改善性需求,对“南昌”非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具有“去库存”的积极作用。
据悉,南昌市地税局去年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就实施了降低普通住宅门槛、降低住房交易契税税率等一系列措施,全市购房人少缴住房交易税收过9亿元,惠及6万户家庭。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通知》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规定,凡是于20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地税、住建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我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原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房产对象必须是普通住宅,新政扩围到非普通住宅。
政策通知(篇2)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出台
2012-05-02
本站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4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给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提出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的要求,水利部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到湖南、湖北、四川、河南、陕西、河北等地调研,摸清了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现状,了解了基层的政策诉求,提出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税收具体政策建议,并就政策建议积极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调沟通,促成了《通知》的出台。
《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第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上述政策(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管理难度大,《通知》的出台,可以降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对于落实中央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通知(篇3)
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日前,市地税局就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税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惠政策在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具体政策为――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9600÷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5200。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通知(篇4)
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房价一直涨,而享受契税优惠的“普宅”门槛却没有调整,这使得五环内近半新建商品房成了“豪宅”,要按照非普标准全额缴纳契税。日前,中原地产发布了相应的统计数据,而记者核对北京建设网预售许可专栏后发现,扣除两限房、自住房以外,城六区纯商品住宅的预售价几乎已经普遍超过“普宅”标准。
10月8日,已经3年未动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调整。五环内单价39600元/平方米、总价468万元以里的房屋,五环到六环单价31680元/平方米、总价374万元以内的房屋,六环外单价23760元/平方米、总价281万元以内的房屋,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就可以被认定为普通住房。
而且当时要求,单价、总价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享受到普通住房税收优惠的购房家庭比重扩大到90%以上。
按理说,契税应该是房价的3%,可如果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又是首套购房,那购房人就可以享受仅缴纳总价1%的契税打折优惠。如果面积在90.01到140平方米之间,还是首套房,那购房人缴纳的契税税率为1.5%。
这么算下来,如果一套五环内总价468万元的房产,是否属于“普宅”,其契税缴纳额最多会差9万多元。
房价涨得快标准没“赶趟儿”
“最近这房价有点猛,去年我们咬牙花300多万买的二手房,已经涨了100万了。”家住朝阳区的徐女士喜滋滋的,庆幸自己下手及时,少花了100多万元。
但还没来得及买房、换房的人,就没这么高兴了。中原地产研究部统计数据显示,虽然20普通住房标准宽松了,但在,被认定为普通住房的比例依然越来越少。
数据显示,除了别墅这种肯定属于“豪宅”的住宅,全市20成交的50892套住宅中,有8933套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占比达到了17.6%,而在年,扣除别墅的“非普”占比只有14%。
尤其在五环以内,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新建商品房比例达到了47.7%,2014年该比例只有32.1%。就连六环外,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新建纯商品房,比例也达到了8.9%。
据了解,上次调整的依据为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即单价2元/平方米、套总价260万元/套。而2015年,全市新建纯商品住房的成交均价达到了29782元/平方米,五环内的商品房成交均价超过了5.3万元/平方米。
新房的价格一路蹿高,这可苦了想买新房的人们。打算在20迎娶新娘子的北京市民陈先生,从2015年6月开始看房,却发现五环内几乎没有他能承受的新房了。
“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涨速快过二手房,这就使得购房人不得不转向二手房。去年一年,纯商品房的成交量达5万套,而二手房全年签约达到了19.6万套,几乎达到新房的4倍。”张大伟说。
政策通知(篇5)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48号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2005-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 〔2005〕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和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制定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既可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和农民群众的关系,是一项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德政工程。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政府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巩固计划生育成果。
(三)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在我国尚不具备普遍推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情况下,以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制度,是兼顾眼前和长远、解决农民和农村人口问题的务实之举,是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城乡协调、促进农村持续健康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并进行整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各级财政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我省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加以整合,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在实施中,通过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把这些措施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新的管理服务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为建立“运转协调、公平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探索经验。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21号、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坚持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农业、金融、宣传、监察、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互相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并协助核对。
民政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省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其成员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建立相应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年审和退出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二)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程序
1.年审责任单位
年审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乡为单位集中进行,乡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逐村逐人年审,要与奖励扶助对象逐人见面核实。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
2.年审的对象和时间
(1)年审的对象是上领取奖励扶助金的人。
(2)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1月1日至4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年审工作业务培训。1月5日至10日,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核查、走访群众、到村委会核对等方式,核实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和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3.年审的程序
(1)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干部签字。
(2)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下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3)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辖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下一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5)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6)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1.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2)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3)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2.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申请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申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逐级张榜公布的基础上,于当的8月31日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3.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河南省计划生育系统网将数据报送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6.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归档。
(二)工作档案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下发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批复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奖励扶助确认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年审及退出资料、新闻公示记录等。
对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张榜公布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年审资料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村级调查材料复印件、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决定,2005年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一)代理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省财政厅统一选择网络健全、服务质量高、快捷便利的金融机构,作为全省奖励扶助资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具体签订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协议书。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奖励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奖励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奖励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二)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奖励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人口计生、监察部门每应将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人口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应当移交监察部门。
(六)对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反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奖励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农民充分享有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提高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级要通过召开奖励扶助金首发式、组织新闻媒体专题采访、媒体开办定期专题栏目、召开专家研讨会、奖励扶助试点表彰会、印制奖励扶助制度知识宣传品、开展文艺演出、采访报道受奖励扶助对象等形式,围绕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环节,组织开展阵容强大的宣传活动,为在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考核和奖惩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政策通知(篇6)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0]84号 颁布时间:2010-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
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
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
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
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
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反映。
政策通知(篇7)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时限及额度
(—)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最后一次提取需在承租合同结束后一年内办理。
(二)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现市平均租金为10元/平方米、县5.6元/平方米)r但不得超过最高提取限额:桂林市城区800元/月、市辖11县560元/月。最高提取限额根据市场租金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提取需提交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已支付房租费用的发票;租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个人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缴存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租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四、严禁骗提套取行为。
职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情况,追回骗提资金,取消骗提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通知(篇8)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政策通知范例
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对公告和通知毫不陌生。公告通知能够有效帮助各方快速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您所需要的“政策通知”我们已经准备好了,希望这些展示能够让你更好的了解该主题!
政策通知(篇1)
扬金管﹝2011﹞30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门、中心部门:
今年4月3日,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2周年纪念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将今年4月份确定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月”, 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主要目的
通过一个月时间,集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各用工单位履行应尽义务,积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活动时间
2011年4月份
三、宣传内容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体条文,侧重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益意识和责任意识宣传。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集中体现在其优越性和社会贡献的宣传上。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公示。
4近年来,我市实施了公积金政策、服务办法和服务承诺的相关规定。
四、活动形式
1、开展广场咨询活动。结合“共建亮丽风景线,同创满意公积金”活动启动仪式,上下联动,市区及各分中心、管理部同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举行广场咨询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介绍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程序。
2、举办“住房公积金进社区”活动。召开市区社区主任座谈会,宣讲住房公积金政策,联合部分社区共同举办“住房公积金进社区”咨询活动,为社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方便群众进一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同时,要求社区领导在各社区设立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维权宣传栏。
3、召开企业座谈会。结合扩面工作,以广陵、维扬、开发区等行政区域为单元,争取区域内党委、**领导的支持,选择部分重点建制企业召开座谈会,发放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资料,宣讲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住房公积金建制计划。
4、**宣传。电视台、广播电台:在电视台重点栏目设置滚动字幕,设置2-3个专访节目,发布政策投诉咨询**;报纸:发表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知识问答。
5、固定载体宣传。重新规范修订各类政策及业务、服务办理资料,通过戗牌、宣传画页等形式,摆放所有服务窗口,包括银行服务窗口;更新大厅显示屏宣传内容;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委托银行网点办公楼、市中心繁华街道设置彩虹门和横幅;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简报》、住房公积金信息网及时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6、针对性宣传。主要结合拓展工作,及时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宣传。
五、活动要求
1、要加强领导。各处室及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充分认识开展“住房公积金宣传月”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协调。
坚持全市联动,各分中心、管理部要成立相应宣传活动工作小组,因地制宜制定活动计划,按计划开展宣传月活动。各分中心领导小组和活动计划应于4月3日前上报中心办公室。
2、要精心组织。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准备,精心安排,认真研究宣传内容,妥善选择宣传形式,保证宣传月活动扎扎实实、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住房公积金宣传月统一认识、措施有效、工作到位、成效显著,圆满完成本次宣传月各项任务。
3、要确保效果。宣传月活动既是一次政策制度的推广活动,又是一次全系统形象的推介活动;既是政策业务的宣讲,又是提升能力作风的重要形式,因此要强化宣传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做到以宣传促归集扩面,以宣传促优质服务,以宣传促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宣传活动的内容、形式与政策全面到位,为全面完成2011年的各项任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4、要总结反馈。各分中心、管理部要紧紧围绕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报道活动信息,注意搜集活动影像资料,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中心办公室。
附:住房公积金宣传月口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政策公示月报
抄送:所有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承办支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3月29日发布
住房公积金宣传月活动宣传标语
1、纪念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二周年
2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是每个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每个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4、住房公积金圆你住房梦
5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6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7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8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9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10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政策通知(篇2)
关于开展土木建筑工程学院2012年“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
活动通知
各院班级:
为加大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在校内得到充分宣传,深入人心,确保各项政策更好的顺利实施,进一步维护教育的公正、公平,促进科技大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我院《关于开展2012年我院“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院“助学政策助我成才”征文比赛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3月15日—4月10日举办我院第二届“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资助政策、伴我成长、助我成才”
二、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奖学金等不同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
(2) 生源地和校园助学贷款的申请和还款要求。
(3) 边远地区申报补偿和义务兵役补偿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4) 大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
3、 时间:2012年3月15日-4月15日
四、宣传活动项目及组织单位
(1) 召开了资助政策学习班。
组织单位:院团委纪检部
负责人:阳正光
联系人**:151********
(二)举行“助学政策,助我成才”征文比赛
组织单位:院学生会勤工外联部
负责人:欧金辉
******:136********
五、工作要求
(一)各班级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对各自组织承办的活动要精心策划,认真组织,确保宣传月活动顺利进行。
(二)各组织要根据具体承办的项目,制订相应的活动组织实施方案,方案应具体,周全,严密,可操作性强。
(三) 各班级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的情况(包括活动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进行认真总结,将总结的书面形式和宣传相关材料(如宣传单、宣传手册、发表的报道、信息、**等)报各对应组织。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
(1) 召开资助政策学习班
1.活动内容:通过主题班会形式集中学习《广西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汇编》。
2.活动对象:全院各班级,大四以上除外
⒊活动要求:
① 每各班从3月26日开始做活动。
② 纪检部门要派专人检查学习情况,并做好记录。
③各班级做好主题班会总结,总结必须至少附两张**并于3月31日晚9:30前将总结电子档发到我部门邮箱:09级发到童凯),10级发到谭学谦),11级发到吴昱膺),纸质档于31日晚9:
30交至十二栋办公室,届时我部门有成员在那边收集。
④书写黑板格式布置样本:
4活动时间:3月26日-3月31日
团委纪检部成员****:
童凯152,吴昱膺187,谭学谦151********
阳正光:151
(二)“助学政策,助我成才”征文比赛
1.征文主题:励志、诚信、感恩
2.参赛对象:受资助的在校学生。(2011-2012学年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的学生)
3.征文要求:征文体裁不限,题目自拟,篇幅限于2000至,思想积极向上,体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畏困难、积极向上、奋发学习、自立自强的精神面貌。
4.工作流程以及作品评比:
①各班于2012年3月25日前将班级所有作品汇总好做成一个文件夹交到各级年级长处(包括各作品的纸质档和电子档,另附一份作品汇总表,见附件.1)
②各年级长将收到的各班作品文件夹做成一个压缩包,于26日12:30前把电子档发到我部助理邮箱并将相关纸质档交到我部门助理处(11级交到戴楠、黄炳珍处,10级交到陈超宇、秦菊梅处,09、08级交到邵微远、姚起讯处);
③ 我院将评选出7项优秀作品,交由主办单位评选。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所有参赛作品进行评比,我院进一步把优秀作品报送参加自治区“助学政策,助我成才”征文比赛活动。
5获奖情况:一等奖3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0项,优秀奖若干项。
6优秀作品将通过网络平台传播。
7.各班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此次征文工作,鼓励本班同学积极参与到比赛中来,按照征文格式要求统计整理好本班作品以及未参与其中的贫困生名单,名单将对下一次的贫困生资格认定起到重要作用。
注:学校征文格式
1.页面设置:纸张为a4;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厘米。
2印刷格式:大标题小2号,粗体(中),一级标题小,3号加粗,文字,4号仿宋。字符间距:单倍行距。
三。作品必须在首页上方标明:学校名称、专业班级、作者姓名、*(右对齐)。
勤工外联部助理****:
戴楠**:186**:742479183
黄炳珍1501256149194
陈朝宇187377169921
秦菊梅187493348301
邵微远1821264615228
姚起迅147938330603474708172
资助政策必学文件目录
1广西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广西工业大学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广西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广西工业大学人民**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国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过程
6广西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补助暂行办法
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8高校应征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退役后学费补助暂行办法。
土木建筑工程院
团委纪检部、学生会勤工外联部
2012年3月21日
附件.1
政策通知(篇3)
关于电信主推销售政策的通知
1、 时间: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
二、活动机型及政策
此次的**为“购机送费”**,购机送费在办理**的同时需预存高于月租的话费,针对此标准,现有一个预存**活动。
标准是:存200元,送100元,就可以拿到300元;
预存300元送200元,可得500元话费。
具体操作:
89档:预存200元送100元
129-189档案:押金300元,送200元
处理成功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给用户。
加盟商的结算方式:
设立5000元存款池。 每笔订单将在存款池中扣除。 低于1000元时,会提醒您增加资金。
每个**必须按协议期遵守,电信是跟踪一年,第一次查在**生效后的第二个月开账日,判别用户否在网,在网可发放第一次返利和话费分成的80%,第二次返利在半年后进行核查,第三次返利14个月后到账,并且不在网的一律扣回所有酬金!
三、费用结算流程
1、返利和佣金:第一次返利在**生效后第三个月,如客户在网,开票到公司,拿到返利,如月合计量达到,同时可拿到达量奖励,同时开发票至公司,公司当月兑现,如没票,扣8%;
第二次返利在6个月后,如客户在网,开票到公司,拿到返利,如月合计量达到,同时可拿到达量奖励,同时开发票至公司,公司当月兑现,如没票,扣8%;
第三次返利在14个月后,如客户在网,开票到公司,拿到返利,如月合计量达到,同时可拿到达量奖励,同时开发票至公司,公司当月兑现,如没票,扣8%;
2、话费分成:当月**办理,次月**生效,第三个月电信会返当月**档的80%给公司,公司在收回话费分成后,通知合作方开票,公司返话费给合作方,如没票,扣8%。
4、 回扣、量奖、话费支付标准:
(1) 必须符合电信**的网络标准,如下所示:
机卡匹配,办理当日首次需**3g流量20兆,打一次收费**,需在网两年,电信考核在网一年以上,中途不能欠费、不能过户、停机等。
用户**次月生效后,每月需打5次**(主叫),若5次**未满将扣除当月赠送的话费。
(2)如没有按照以上管控流程销售,电信数据核查后扣回所有奖励及佣金,并因此造成电信对迪信通的扣款全额由办理门店及公司承担。例:首次未机卡匹配及一年内未机卡匹配,则会扣回办理**的终端核销款(预存款=终端核销款)+达量奖励+佣金
注意:如果客户不在网络中,公司将追会返利并奖励到达的数量。
5、 所有客户不得低于公司控制的**销售。
上海迪信电子通信技术****
2013年9月2日
政策通知(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行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离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通知(篇5)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调整为1%。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政策通知合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都有可能接触到公告或通知。 公告通知是专为特定对象准备的信息发布方式,想必你此时正需要有关公告通知的范文吧?相信这将有助于你更精彩的人生!
政策通知 篇1
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房价一直涨,而享受契税优惠的“普宅”门槛却没有调整,这使得五环内近半新建商品房成了“豪宅”,要按照非普标准全额缴纳契税。日前,中原地产发布了相应的统计数据,而记者核对北京建设网预售许可专栏后发现,扣除两限房、自住房以外,城六区纯商品住宅的预售价几乎已经普遍超过“普宅”标准。
10月8日,已经3年未动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调整。五环内单价39600元/平方米、总价468万元以里的房屋,五环到六环单价31680元/平方米、总价374万元以内的房屋,六环外单价23760元/平方米、总价281万元以内的房屋,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就可以被认定为普通住房。
而且当时要求,单价、总价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享受到普通住房税收优惠的购房家庭比重扩大到90%以上。
按理说,契税应该是房价的3%,可如果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又是首套购房,那购房人就可以享受仅缴纳总价1%的契税打折优惠。如果面积在90.01到140平方米之间,还是首套房,那购房人缴纳的契税税率为1.5%。
这么算下来,如果一套五环内总价468万元的房产,是否属于“普宅”,其契税缴纳额最多会差9万多元。
房价涨得快标准没“赶趟儿”
“最近这房价有点猛,去年我们咬牙花300多万买的二手房,已经涨了100万了。”家住朝阳区的徐女士喜滋滋的,庆幸自己下手及时,少花了100多万元。
但还没来得及买房、换房的人,就没这么高兴了。中原地产研究部统计数据显示,虽然20普通住房标准宽松了,但在,被认定为普通住房的比例依然越来越少。
数据显示,除了别墅这种肯定属于“豪宅”的住宅,全市20成交的50892套住宅中,有8933套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占比达到了17.6%,而在年,扣除别墅的“非普”占比只有14%。
尤其在五环以内,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新建商品房比例达到了47.7%,2014年该比例只有32.1%。就连六环外,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新建纯商品房,比例也达到了8.9%。
据了解,上次调整的依据为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即单价2元/平方米、套总价260万元/套。而2015年,全市新建纯商品住房的成交均价达到了29782元/平方米,五环内的商品房成交均价超过了5.3万元/平方米。
新房的价格一路蹿高,这可苦了想买新房的人们。打算在20迎娶新娘子的北京市民陈先生,从2015年6月开始看房,却发现五环内几乎没有他能承受的新房了。
“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涨速快过二手房,这就使得购房人不得不转向二手房。去年一年,纯商品房的成交量达5万套,而二手房全年签约达到了19.6万套,几乎达到新房的4倍。”张大伟说。
政策通知 篇2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提及,“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
政策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 “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政策通知 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政策通知 篇5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月1日至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附原文:
政策通知 篇6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有关要求和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创业人员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08〕114号)的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1.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组织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放贷考察、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跟踪监管、追收到期贷款等经办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和经办服务补贴。
3.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范围放宽到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上述所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由各**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具体申办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代为申请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六)给予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我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3.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各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申请者本人。一次性补贴资金从我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七)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优惠。
1.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
2.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招用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由经营业主和招用人员共同缴纳。
3.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4.申请人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优惠申请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享受有关待遇。
(八)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省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为管好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将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出创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按规定用途支付。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要求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5.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发生退休、辞职、裁员,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接续转移或增减手续,涉及职工本人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应一次性补清。
6.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年。
2.失业保险基金至少确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位不超过1个百分点,个人不超过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实施浮动费率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下调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下调浮动费率,就业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4.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
5.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缺口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缴费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国资等部门同意,可对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班工作、在岗(转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保岗位,减薪后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困难企业,按减薪人数、缩短工时人数、在岗培训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2009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2.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困难企业户数、人员、减薪幅度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制定。补贴月数与减薪、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的月数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5.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执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困难企业确需依法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事先向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制定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被裁减劳动者的意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协议。
3.分期支付的总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支付在岗职工工资已连续6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09年内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范围。
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州市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2009年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1.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2.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可凭符合享受公益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录用登记表、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和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企业(单位)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录用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的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贴情况在有效证件的原件上记录,并将申请资料和批准手续留存备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积极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2.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和培训机构或创业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
3.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其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4.培训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项目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5.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省就业局认可。承担由政府提供培训补贴工作任务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等择优确定并报省就业局备案。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规范企业裁员。
(二)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复转军人自主创业。
(三)继续完善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在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竞赛、创业辅导、创业宣传、创业培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努力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人人争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拒绝受理其申请。不得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证书,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不力的,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计划,明确职责和服务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和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策通知 篇7
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现就证券交易印花税几个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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