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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义务教案范本

发布时间:2024-09-25

老师会对课本中的主要教学内容整理到教案课件中,所以老师写教案可不能随便对待。教案是评估学生学习效果的有效依据,好的教案课件是怎么写成的?我们听了一场关于“公民的义务教案”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公民的义务教案(篇1)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家庭是每个人憩息傍依的港湾,它的和睦美满不但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也是一个人成长的乐园,它需要每个家庭成员做出努力,尽到自己的义务。所以我们必须清楚在家庭中公民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下面让我们共同学习——

二、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板书)

讲授新课

(引导学生看教材第21页最后一段。)

(1)什么是家庭?

(2)家庭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3)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指导学生划书。)

那么,家庭成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如何产生的呢?

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板书)

(1)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板书)

(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教材22页第一自然段。)

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等。

我们生活的周围有许多人是通过收养和被收养而与他人建立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这种收养关系是随便形成的吗?不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引导学生阅读教材,了解相关内容。)

(2)法律特征(板书)

收养关系的确立,标志着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呢?有别于生父母与生子女的关系吗?请同学们看下面的材料。

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22页,第2自然段,并画下来。)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当收养关系成立,生父母关系即消除。养父母、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同血亲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相同。法律上还对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予以保护。

我们了解了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后,再来进一步深入学习了解父母子女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首先来看父母对子女负有什么样的义务。

2.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板书)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板书)

我国宪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主要是指父母在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地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等。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有关内容,了解我国法律对父母抚养义务的详细规定,然后对下列案件进行审判、裁决。

材料:李真强的父母离婚后,真强选择了和父亲共同生活。真强和父亲生活在一起,艰苦了很多。多少次,真强一口饭没吃就去了学校上学,真强再也忍不下去了,就跑到母亲的住处,要求跟母亲生活。母亲虽然生活窘迫,以卖菜为生,但是对真强照顾得很好。一天,母亲对真强说:“你跟我住,就跟我姓刘吧!”李父听说这个消息后就再也不给真强钱了。又一学期开学了,真强找到父亲要学费、书本费。其父说:“我有两个条件,第一,你回来住;第二,不能姓刘。”真强的班主任知道此事后找到了真强,对他说:“你所说的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真强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了法庭。

假设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此案呢?(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不能因离婚而消除,也不应该附带其他条件。一方面,真强的父亲以姓氏问题为由,拒绝抚养费用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每个公民都拥有姓名权,这不应该成为拒绝抚养的理由。所以,假如我是法官,我判真强的父亲继续支付其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那么对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一概不抚养呢?请同学们看教材23页第一自然段。然后思考下面的问题:

材料:白玉今年芳龄19,正值青春韶华,为实现自己的作家梦在大学里苦读。天有不测风云,白玉在体检中被查出患有骨癌,父母开始时积极为其治疗,可是一个月过后,母亲的态度就让白玉的心冷到了冰点,母亲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令白玉回家。遭到白玉的拒绝后,母亲狠心地把白玉一个人抛弃于医院,陪伴白玉的只有其好友。在社会的帮助下,白玉的医疗费用得到了解决,病情得到控制,但白玉的右腿已被截肢,无独立生活能力,而其母亲以白玉已成年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无奈之下,白玉将母亲告上法庭。

请同学们说一下白玉母亲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白玉母亲的做法是不对的。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的要求,而且触犯了法律。尽管白玉已成年,但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其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这也是为人父母的责任。

下面我们来学习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2)教育义务(板书)

父母的一言一行、思想品德、情操、境界等都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家庭教育对子女思想品质、性格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父母应该怎样履行这些义务呢?请同学们结合第六课所学的有关知识谈谈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学生阅读教材23页最后一段的内容。)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老师,对子女思想品质、性格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父母用“四有”和“五爱”教育子女,使我们德、智、体诸方面得到了发展。问:说说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包括哪些方面?(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3)保护义务(板书)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包括:①用法律和道德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也就是说,教给子女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学会做什么。②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安全不受伤害,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父母给了我们生命,给了我们智慧和力量,给了我们知识,给了我们希望。我们要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敬父母,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板书)

问:为什么说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学们看完教材24页内容,便知道了这个原因。)

问:应当怎样赡养扶助父母,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汉语中“孝敬”一词有二层含义:一是尊敬长辈;二是指将物品献给长辈,表示敬意。那么,按照法律,又应当怎样做呢?

(1)要承担父母必要的生活费(板书)

无论父母有否经济收入,都应当表示自己的一份敬意。对于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所给老人的生活费标准,不能低于当生活标准。如;北京市210元到290元。

(2)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慰藉(板书)

子女要帮助父母做一些家务,带父母散步、购物、逛公园等,使他们生活安逸。“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当父母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给他们精神上的抚慰及物质上的支持,这是中华民族代相传的家庭美德,也是法律赋予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义务。

你们知道吗?在世界其他国家,人们同样珍重父母的养育之恩。“父亲节”、“母亲节”,由来已久。联合国自1990年起,把每年10月1日定为“国际老人节”,1999年为国际老人年。还有山东济南市第一中学,自定节日——“孝敬日”。该校规定父母生日、“三八”妇女节、每周日为“孝敬日”,每位同学都尽已所能。但是也有相反的事例:

案例:张老太出生在江西某山区一个大户人家。她出嫁时,父母给了她许多金银首饰和几万元现金。婚后张老太生下独生子阿禄。阿禄长大不走正道。他结婚后,嫌父母在身边碍手碍脚,逼父母分了家,赶他们住破房子。阿禄他爹下田干活被毒蛇咬死。张老太双目失明。阿禄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李村小学学雷锋小组的同学每天轮流为老人服务。老人临终前,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她的首饰和现金全部赠送给李村小学扩建校舍。

问:①阿禄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②阿禄依法应受到什么制裁?③张老太“赠物”做法对吗?为什么?

教师帮助学生回答所提问题。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父母有权通过子女的单位或其他部门调解;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对拒绝赡养父母的行为,会受到依法制裁。

课堂小结

通过学习,我们了解了家庭成员中父母子女分别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建立美满家庭的基础,愿各位同学在生活中能依法自觉孝敬父母,承担应尽的义务,让亲情充溢整个家庭,让家庭生活充满爱的阳光。

最后,让我们共同欣赏一首饱含深情的歌曲《懂你》,听满文军娓娓道来关于母爱的故事。

公民的义务教案(篇2)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要受到道德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

通过教师讲解,帮助学生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两种情况。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了解家庭关系中的义务。通过对一些问题的讨论,加深学生对有关权利义务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判断家庭关系中违法犯罪现象的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受抚养的权利。提高对依法赡养父母和老人的认识,力所能及地为父母和老人做事。

教学重点

要依法赡养父母。

教学难点

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产生。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教学过程

课堂采访

分别请几位同学回答几个问题:家里有几口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健在吗?儿女对他们怎么样?请给你的家庭生活做个简要评价。

一、导入新课

刚才同学们所谈的话题实际上是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

二、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板书)

(投影片“家庭血缘关系图”,结合图片解释家庭的含义)

家庭关系是在父母、子女这一三角型的关系内展开的。

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基础上,以夫妻关系为核心,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关系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家庭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民主和睦对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请同学们观察教材第21页的图片“幸福的藏民生活”。

教师提问:图片中怎样体现了藏民生活是幸福的?(目的是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强化家庭在社会中有重要作用的认识。)

(引导学生从图片中反映的家居环境、物质条件,特别是一家人亲亲热热地围坐在一起的情景,去感受家庭生活的幸福。)

家庭能否幸福和睦,关键在于正确地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家庭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此,我国婚姻法做了明确规定。

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板书)

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有两种情况。

(1)血缘父母子女关系(板书)

随着子女的出生,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这里既包括婚生的也包括非婚生的。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定的)(板书)

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公民之间,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建立起来的父母子女关系。例如收养。

(3)收养的法律特征(板书)

(阅读教材第22页第2段)

投影:

玲玲从小被杨老汉收养。前不久去看望亲生父母。生母见玲玲又懂事又会干活,十分喜欢,就让玲玲留在身边,不让她回杨老汉家。杨老汉几次催促都遭到拒绝。

玲玲生母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呢?

教师讲解: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经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即存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随之消除。杨老汉收养了玲玲,已经形成了养父与养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因此,玲玲生母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玲玲的生母继续这样做,杨老汉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保护这一收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血缘的和法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相同的。我国法律对于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给予同血亲子女一样的法律保护。

2。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板书)

我国宪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板书)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教师提问:请同学们说说平时父母在生活上是怎样照顾你们的?(目的是既帮助学生理解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又为子女对父母的义务问题作铺垫。)

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没有父母在生活上的照顾。就不能健康成长。由此,父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仍然存在。那么,子女成年以后还有没有抚养他们的义务呢?

—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经济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有些虽已成年,但没有劳动能力或有其他原因而不能独立的子女,如残疾或继续上学的子女,父母仍需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而不得推诿。

(阅读教材第23页案例。)

教师提问:如果你遇到像小薛这种事情应该怎么办?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子女有权请求给付抚养费。若仍不给付,子女就要请求法律帮助,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调解或判决,得到合理的解决。

这种事也许不会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但如果遇到别人出现这样的事,我们就可以用学到的知识去帮助他们解决。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仅需要父母在生活上的精心照顾,还需要父母对子女给予良好的家庭教育。

(2)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板书)

在上册书第六课,我们曾了解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就家庭保护的问题曾说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这是因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很大影响,未成年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家庭教育有着直接的关系。

父母是子女的第—任教师。请大家想一想,父母是怎样言传身教,教我们做人成材的?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父母不仅给予我们文化知识的启蒙,更用自己的一言一行给予我们良好道德情操的培养。还积极地配合学校教育,努力使我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这些都是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的表现。

(观察教材第24页的漫画“榜样在先”。)

教师提问:看完这幅漫画你有什么想法?

教师归纳: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子女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父母对子女只养不教,或是给予子女不良的影响,像漫画中表现的对老人不孝不敬,甚至将老人,—把推开,那么,子女也势必盲目效仿,结果只能是自食苦果。

(3)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板书)

首先,父母应该用法律或社会道德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要让孩子知道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有个规矩。其次,父母有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职责。当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安全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父母有权请求排除侵害和依法赔偿。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又负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呢?

投影:

(漫画说明)

小学生高某和陈某放学回家,途经李某家门口时,见李某家的一只黑狗正趴在大门口。高某调皮地从地上捡起一土块向狗投去。狗被击中后,叫着向两个孩子扑来,高某躲过了黑狗,陈某却被黑狗咬伤了腿。陈某在医院治疗了11天,花去医疗费1327元。

教师提问:陈某的医疗费应由谁负担呢?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陈某被狗咬伤主要是由于高某无端打狗所致,是高某的过错造成的,与狗的主人无关。因此,李某的医疗费应由高某负责赔偿。由于高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医疗费要由高某的父母负责赔偿。这说明,如果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父母要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未成年子在家庭中有享受父母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那么,子女长大成人后对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板书)

(由学生表演事先排练的小品。大致内容是表现父母为抚育子女、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付出的艰辛,子女长大成人后,对待父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个是孝顺体贴,关心备至;一个则是嫌弃老人,不闻不问,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教师提问:为什么成年子女要履行扶助赡养父母的义务?应该怎样履行这一义务?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应该怎么办?尊敬孝顺父母只是成年子女的事吗?同学们现在应该怎样做?

学生讨论后教师强调: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表现为要承担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用,也表现为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慰藉,而且这方面是更为重要的。对不履行赡养义务而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观察教材第25页的漫画“反哺图”。)

教师提问:这幅漫画表现了什么内容?你对此有什么想法?

(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观察和表达能力,并强化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意识。)

课堂小结

这节课主要学习了在家庭中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内容。

巩固新课

投影:

教师提问:在上图显示的案例中,张某对自己年老体弱的父亲负有什么义务?公安机关为什么将张某逮捕?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张某应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然而,张某却嫌其父亲“脏”而让他独自生活。而且,在老人生病时不但不去照顾,还拒绝送去医院救治,结果,老人因病情加重而死亡。张某的行为极其恶劣,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民的义务教案(篇3)

一、名词解释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2.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二、简答、论述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在政治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宪法地位。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2)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quot;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提问者评价

好长啊,抄死我了!~~~

公民的义务教案(篇4)

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也是尤为重要的,今天,中公选调生考试网就来为大家讲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详细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知识点。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即宗教团体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4.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诉愿权

《宪法》第41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

《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宪法》第4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文化权利与自由

《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宪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4.服兵役

《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富不贵只能是土豪,你可以一夜暴富,但是贵气却需要三代以上的培养。孔子说“富而不骄,莫若富而好礼。”如今我们不缺土豪,但是我们缺少贵族。

高贵是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豪气与悲悯之怀,高贵是位卑未敢忘忧国的壮志与担当之志高贵是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责任之心。

精神的财富和高贵的内心最能养成性格的高贵,以贵为美,在不知不觉中营造出和气的氛围;以贵为高,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素质。以贵为尊,在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精神也提升一个境界。

一个心灵高贵的人举手投足间都会透露出优雅的品质,一个道德高贵的社会大街小巷都会留露出和谐的温馨,一个气节高贵的民族一定是让人尊崇膜拜的民族。别让富而不贵成为永久的痛。

分享一段网上流传着改变内心的风水的方法,让我们的内心高贵起来:

喜欢付出,福报就越来越多;喜欢感恩,顺利就越来越多;喜欢助人,贵人就越来越多;喜欢知足,快乐就越来越多;喜欢逃避,失败就越来越多;喜欢分享,朋友就越来越多。

喜欢生气,疾病就越来越多;喜欢施财,富贵就越来越多;喜欢享福,痛苦就越来越多;喜欢学习,智慧就越来越多。

公民的义务教案(篇5)

教材分析

本节课要求学生:

1、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3、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成败。同时加强法律教育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的建设成长,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学情分析

通过与学生的交谈,访问,初中阶段的学生已经有了自己的思想和观念,能初步的对问题行分析,但在提到对法律认识和了解时,发现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不清,认识过于简单,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将法律与各种规章制度简单的等同。

根据学生的情况,本课的教学非常有必要,在教学时应让学生正确的理解并认识法律及其作用,加强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法律是一种特殊行为规范,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2)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说明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3)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自觉的遵守法律,并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增强权利和义务观念,依法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不做违反法律的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的法定义务,也是青少年热爱祖国的具体表现。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

1、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2、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做遵守法律的公民。

3、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

教学难点:

1、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公民的义务教案(篇6)

一、课标要求:

本课所依据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之“权利和义务”。该部分的课程目标是“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对应的内容标准是“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道德义务含义,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

2、能力目标:增强对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这一道理的理解能力,提高对履行道德义务重要意义的认识能力,提高践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明确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重要意义,明确忠实履行应尽的义务的要求;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做负责任的公民。

三、教学重点:

公民在享受权利是必须履行义务

四、教学难点:

1、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义务的权利

五、学情分析:

本课的主题是公民的义务。对此,学生面临着三个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对履行义务的意义知之不多;二是缺少主人翁的责任感,总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三是对履行义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履行义务是大人的事,与小孩子无关。这些问题有必要让学生通过学习及时予以解决。由于本框设计中设置了学生需要讨论的问题,因此讨论积极性比较高,学生之间相互评价、提问的互动氛围浓烈。

六、教学方法:自学指导法、设疑讨论法、小组合作学习法

七、授课过程

(一)情景导入:一个作家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一份权利也有他应尽的义务。如果每个人不仅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知道自己的义务,这将有利于全人类的幸福。”法的大厦是由权利、义务共同构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履行义务时享受权利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所以我们要做到忠实地履行义务。那么,作为公民,我们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这些内容。

(二)展示目标:同上

(三)自学指导(一):请大家迅速阅读教材14-16页,小组合作学习完成下面几项活动,看看哪组完成的最棒!

活动一:请学生仔细阅读图文资料,完成下列任务:

(1)、经过思考,分四组分别讨论其中的一个方面,将相关内容分别填在表格中。

(2)、几个学生介绍自己填写的内容后,其他同学对此发表自己的见解。

(3)、小明的上述活动,哪一项义务是我们必须履行的?

小组交流成果后教师小结:我们在社会中生活,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设计意图:让学生学会基本的文本阅读,从书本中寻找有关知识的能力)

※质疑:阅读15页小珊的事例,通过小珊应该不应该纳税问题思考:为什么说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呢?

学生讨论后教师总结(见相关链接):未成年人该交税时也要交税。如果纳税人不交税,国家就没钱发展教育、国防和公益事业了。未成年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光荣的。相反,如果违反税法不纳税,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以,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强调)。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设计意图:通过阅读引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认识“每个人即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从而增强义务观念;增强学生纳税意识使之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活动二:朗读并请学生说说马克思的话的意思。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学生交流成果: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活动三: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下列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说明了什么?

1、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2、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二者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公民履行纳税义务,享有国家把税款用之于民的福利。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公民正确地行使权利,忠诚地履行义务,作出更多的贡献,国家才能更加富强,才能提高更好的条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活动四:阅读教材16页正文部分,完成下列任务:

1、我国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学生大声朗读并熟记宪法规定的义务)

教师归纳: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几类:第一类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第二类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第三类是公民的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上面的规定。重点强调: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设计意图:加深对基本义务的理解,从而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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