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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23-12-29 人寿保险合同

2024人寿保险合同(推荐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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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篇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申请书;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申请书;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人寿保险合同【篇2】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

人寿保险合同【篇3】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人寿保险合同【篇4】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篇5】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人寿保险合同【篇6】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w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xx年、xx年和xx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篇7】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

人寿保险合同【篇8】

保险单编号

NO.:

投保单编号

NO.:

□体检□免体检

公司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因为您与本公司之合约将以这些事实为根据,否则所签保单将告无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写,请与本公司业务员联系。

第一部分

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 年月日

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办)与投保人关系

2.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宅)(办)

3.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 年龄住所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投保险种

5.保险金额(大写)(¥) 6. 保险份数份

7.保险期限年8.缴费方式缴

9.缴费期年 10.开始领取年金年龄岁 11.领取方式领 12.领取标准元

3.红利分派方式14.保险费元

15.附加险保险金额费率起保日期保险期限份数保险费

16.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17.付款方式现金□支票□自动转账□

第二部分告知下列事项(必要时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

投保人必须在“关于被保险人”项下填写告知事项。

凡条款列有“免缴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还须同时填写“关于投

保人”项下的告知事项。

关于被保险人

1.工作单位名称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3.身高 厘米;体重 公斤

关于投保人

1.工作单位名称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3.身高 厘米;体重 公斤

关于被保险人

是否

4.是否从事过现职业以外的职业? □□

5. 是否参加或计划参加有危险的运动或消遣? □□

人寿保险合同【篇9】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人寿保险合同【篇10】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w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人寿保险合同【篇11】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人寿保险合同【篇12】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

(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

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人寿保险合同【篇13】

第一部分责任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XX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中。

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扣费标准首次保费XX元65%XX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后续保费(每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10100 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50100以上的部分1.50%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XX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XX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帐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风险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帐户中收取投资帐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要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终止。

在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单以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帐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四、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帐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

保单年度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退保费用占投资帐户价值的比例50%40%30%20%10%最高不超过500元400元300元 200元100元

第十九条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帐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帐户余额不得低于XX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的投资帐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XX元。投资帐户余额低于XX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投资条款

第二十一条投资帐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帐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帐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帐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帐户。

四、投资帐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帐户单位计量,且投资帐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帐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一)结转撤消原有的投资帐户,设立新的投资帐户或进行投资帐户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二)在投资帐户间转换投资帐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三)合并或分解投资帐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第二十二条投资帐户单位的计价

一、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根据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帐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按计价日均价计算的总价值+现金+应计收入-各项税费)/投资帐户单位总数

二、本公司在投资帐户单位卖出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确定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是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计价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计价日之间选择其他计价日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个计价日之后公布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第二十三条投资帐户的管理费用

一、投资帐户月度管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投资帐户月度管理费用=投资帐户单位数_____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_____投资帐户管理费用收取比例

应扣除的投资帐户单位数=投资帐户管理费用_____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

二、本公司根据投资帐户管理成本确定月度投资帐户单位的管理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投资帐户管理费用不足2元时,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释义

一、投资帐户单位:指投资帐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二、买入价:指购买投资帐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三、卖出价:指卖出投资帐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八、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九、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个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是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YJS21.CoM

十一、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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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人身保险合同合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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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篇1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xx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人身保险合同 篇2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 篇3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人身保险合同 篇4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 篇5

浅谈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问题思考

论文摘 要: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权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受益权的行使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法律思考,旨在减少相关法律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保险是一项特殊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是一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方式进步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已经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特别是人身保险,成为大多数人的首要选择。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它是指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合同。①受益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受益者,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占据重要的地位。本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及其权力问题进行一些思考。

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条款中:

1. 关于指定受益人的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②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人的同意,只须在保险单上注明。可见,受益人的最终指定权人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主要保障的就是被保险人的利益,由被保险人决定受益人可以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

2. 关于法定受益人的规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对这一项规定,学者的争议比较大。在以上几种情形下,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对待,适用于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那么继承人的保险金很有可能大打折扣,这就与保险的初衷相违背。

3. 关于受益人变更的`规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利指定受益人,那么在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漫长期间内,由于受益人与之关系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赋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权利变更受益人才是真正尊重被保险人意愿的制度设置。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变更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来选择谁可以享有受益权,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权利人以变更受益人的法律行为来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变更受益人在私法的意义上属于法律行为,且是法律行为中的单方法律行为,是对自己私人利益的处分。因此,私法应最大程度地承认当事人之间变更行为的效力,使其变更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应否认其效力。

保险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依照人身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它具有如下性质:

1. 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受益权的定义明确了受益权是一项财产权。保险受益权是以金钱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力,显然具有财产价值。尽管在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划分上存在相对性,但受益权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与典型的非财产权如人格权等有所区别。这也决定了保险受益权可以脱离主体而存在,即受益权可以放弃、变更和撤销。

2.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往往会因投保人随时撤回或变更他人为受益人而取消。

3. 受益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受益人作为权利人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得权利,受益权请求权得基础权利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债权。

4. 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根据其所享有的受益权,而不是依据继承权从保险人那里作为遗产权取得的。因此,受益人于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更不能用以抵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但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除外。

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指定取得了保险金请求权,但可能会因为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一些自身行为而丧失受益权。

指定受益人的产生是基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是长达数年或数十年的长期保险合同,在加入保险若干年后,当时的投保环境及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一般都会有所变化,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随时有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因此,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后,原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受益权消灭,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归于新指定的受益人。

对于受益人而言,受益权的取得是一种消极取得。作为权利主体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也可以放弃保险受益权,如:(1)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保险受益人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此时保险受益人放弃的是既得权,而非期待权。(2)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不受领保险金。如果保险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给付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保险受益权。

3.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此情况下,受益人的受益权当然丧失。但是,如果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某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了以上条文所列举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对其他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权产生影响,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际中也颇多争议。我认为:(1)当指定的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数个受益人受益顺序相同,那么在实施该行为的受益人丧失自己的受益权份额的情况下,其他受益人按确定的受益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数个受益人受益顺序不同,那么在前顺序的受益人实施了该行为,则其受益权丧失,而应由后顺序的受益人取得保险合同中的全部保险金利益;如果是后顺序的受益人实施了该行为,那么前顺序的受益人当然可以取得全部保险金利益;(2)如果未确定保险顺序和保险份额,则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实施该行为的人丧失其应得份额的受益权,而其他受益人则按剩余份额享有受益权。

在人身保险订立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但应按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在此情况下,受益人的受益权丧失。但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二年以后,则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此时受益人不丧失受益权。法律之所以对自杀作出时间上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图谋保险金,从而滋长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核算。

5. 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致使自己残疾或者死亡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致使自己残疾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说明作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构成犯罪时,保险人才有权拒赔,则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如果作为被保险人所实施的仅仅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时,从道德上讲,被保险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而保险人能够拒绝赔付,但这样处理却不符合《保险法》的精神,也就是说没有按合同办事。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与道德有别。只有按合同办事,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才能维护自身的完全利益。所以既然《保险法》规定的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而不是违法行为,那么一般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则应该给予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能丧失。

注释:

① 李玉泉,何绍军。《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1页。

② 李玉泉,何绍军。《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

③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114页。

参考文献:

[4] 高祥阳。保险投保・索赔理赔・投保人维护完全手册[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5] MALCOLM A.CLARKE.何美欢等译。保险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7] 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8] 万鄂湘。商行为法律理论与适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人身保险合同 篇6

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20xx]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辩论:1我们认为保险车辆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坠落的情形。坠落是指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整个车腾空而起,然后落下导致的车辆损失。这里的落下应当既包括落在地面导致的损失,比如车辆下台阶时没有减速,车辆

腾空飞起,落地后车轴受冲击变型;也包括车辆落入悬崖、河流等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坠落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

2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坠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因此被告据此条款免责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采纳我方关于坠落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应付保险责任。

情形五:保险车辆损失主要由发动机进水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辩论:我方所诉的车损并不同于发动机损坏,而是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的整车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被告单方面认为发动机损坏应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观点与合同本身的约定相互矛盾,应属无效。

情形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应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申请由物价部门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单可知,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是真实有效的;而现在被保险车辆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评估。

情形七: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

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在签订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后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就应支付款项向原告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

总结陈词:

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事故真实,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赔偿责任732920元;保险公司未按约定理赔的,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人身保险合同 篇7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人身保险合同 篇8

审判长: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担任田浩诉阳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庭审,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阳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冉思荣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有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款内容确定赔偿责任。

在本案质证过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该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原告的损失属于阳光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观点明显错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条款第七条第四款的法律效力。原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认为该条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条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条款无效。同时原告也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这属于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该两种观点的法律事实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也不同,两种观点相互矛盾,不能同时成立。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没有附任何生效条件,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条款。该条款并没有以第三者车辆(对方车辆)是否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为标准确定

是否免责,该条款直接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阳光保险公司免责,不存在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主体包括了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义务人,若投保了交强险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若未投保则由投保义务人承担。

该条款第七条第四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上,适用《合同法》的同时,更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中不能存在免责条款,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应当具有的条款之一,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只要是免责条款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认定为无效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告知义务后,条款的内容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何来免责条款一说

二、田浩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与被保险人冉思荣的法律关系,田浩诉讼主体资格存疑。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理赔的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根据原告提交的医院费用清单,原告的住院时间应当认定为三天。

四、免责范围外的损失,阳光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予以赔偿。

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贺信邱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2024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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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 篇1

十四、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十五、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十六、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十七、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十八、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责任保险合同 篇2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保护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等产品供应商免受因其产品而导致的损害索赔。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常涵盖产品制造、设备损坏、产品缺陷、产品破损等一系列风险,以减少供应商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受益人,即受保企业。合同会详细描述被保险产品的范围和性质,并列举出可能引发索赔的风险事件。合同还会规定保险的期限、保险金额以及赔偿责任限额等重要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责任:合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因产品缺陷、设计问题、制造错误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2.免赔额:合同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前需要扣除的免赔额。被保企业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免赔额时,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付。


3.责任限额:合同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单个索赔事件中的赔偿责任限额。这样一来,即使被保企业因多个索赔事件而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也只需支付到责任限额为止。


4.保费和保险期限: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被保企业需要支付的保费金额以及保险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保险期限根据企业的需要可以是一年或多年。


5.索赔程序:合同中还规定了被保企业在发生索赔事件时需采取的程序,包括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等产品供应商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少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一旦产品出现问题,企业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以减少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还有助于企业提升其声誉和竞争力。通过购买此类保险,企业可以向客户和供应商展示其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保障。这不仅有助于增加客户信任度,还可以吸引更多潜在客户。


小编认为,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合同,对于产品供应商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为企业提供经济保障,减少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同时,它也有助于企业提升其声誉和竞争力。因此,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等产品供应商应该在进行产品销售前认真考虑购买此类保险,以保证其经营顺利进行。

责任保险合同 篇3

一、责任范围

1、在本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在本_____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_____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_____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_____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_____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_____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_____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_____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_____单明细表而属于被_____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_____、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_____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_____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_____、_____、民众_____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_____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_____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____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_____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_____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_____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_____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_____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_____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_____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_____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四、被_____人义务

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_____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_____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_____费;

(三)被_____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一旦发生本_____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_____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_____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_____的实质性内容,则本_____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_____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_____人丧失_____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_____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_____人本_____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费。

(四)保单注销

被_____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_____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_____人注销本_____单。对本_____单已生效期间的_____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_____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_____人将丧失其在本_____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_____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七)重复_____

本_____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论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_____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_____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_____人,被_____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_____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_____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_____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_____机构申请_____;

2、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_____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_____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责任保险合同 篇4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保护制造商、经销商及销售商免受因其产品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这种保险合同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产品责任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而产品责任险则可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保护。


我们来了解一下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通常,这种保险合同中会包含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责任免除条款以及索赔程序等内容。保险的范围会明确说明保险所涵盖的产品类型和所负责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般会根据具体的业务需要进行确定。保险金额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免除条款会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自然灾害等。索赔程序则会具体说明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如何进行索赔,以及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后的处理程序。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主要作用是为企业提供法律责任保障。由于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危险和风险,企业的产品有可能会给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带来损害。若企业因此而受到诉讼或索赔,若没有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障,企业可能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和声誉损失。通过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企业可以将这些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企业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并且免除其法律责任。


同时,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也对消费者而言非常重要。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往往无法预见和避免所有的风险,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则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保障。当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伤害时,消费者可以向制造商、经销商或销售商提出索赔,并得到相应的赔偿。消费者对产品的信心也会在了解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存在后得到提升,从而促使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有着积极的影响。由于产品责任险的存在,各类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都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避免发生事故和意外。这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能够降低社会的损失和不稳定因素。同时,产品责任险市场的发展也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并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障的重要合同。它可以帮助企业在受到产品责任诉讼或索赔时减少风险和损失,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信心。这种保险合同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企业和消费者应该重视和采取的重要措施。

责任保险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__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附件二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北京地区适用)

单位:万元

业务收入

赔偿限额

费率(%) 

每次

累计

A

B

C

D

E

F

G

150

300

0.6

0.7

0.8

1

1.2

1.3

0.9

100--500

200

400

0.7

0.8

0.9

1.1

1.3

1.5

1

250

500

0.8

0.9

1

1.2

1.3

1.4

1.1

150

300

0.5

0.6

0.7

0.9

1.1

1.2

0.8

200

400

0.6

0.7

0.8

1

1.2

1.3

0.9

250

500

0.7

0.8

0.9

1.1

1.3

1.5

1

500--1000

300

600

0.8

0.9

1

1.2

1.3

1.4

1.1

400

800

0.9

1

1.1

1.2

1.4

1.5

1.2

500

1000

1

1.1

1.2

1.3

1.5

1.7

1.3

1000--1500

200

400

0.5

0.6

0.7

0.9

1.1

1.2

0.8

250

500

0.6

0.7

0.8

1

1.2

1.3

0.9

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1

400

800

0.8

0.9

1

1.2

1.3

1.4

1.1

500

1000

0.9

1

1.1

1.4

1.4

1.5

1.3

1500-- 20__

250

500

0.5

0.6

0.7

0.9

1.1

1.2

0.8

300

600

0.6

0.7

0.8

1

1.2

1.3

0.9

400

800

0.7

0.8

0.9

1.1

1.3

1.5

1

500

1000

0.8

0.9

1

1.2

1.3

1.4

1.1

20__万元以上

250

500

0.6

0.7

0.8

1

1.2

1.3

0.9

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1

400

800

0.8

0.9

1.1

1.2

1.3

1.4

1.1

500

1000

0.9

1

1.1

1.2

1.4

1.5

1.3

附件三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投保单及问询表

投保人

名 称

电 话

地 址

被保险人

名 称

电 话

地 址

营业区域

邮 编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追溯日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其 中:

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预计营业额

保险费率

主险保费 

附加险保费

特别条款

总保险费

(大写)(小写)

付费日期

司法管辖

备注

过往三年的损失记录:

是否知悉有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

一、概况

1.是否有分部?□是 □否

如有请列出地址和当地合伙人姓名:________

2.事务所创立时间: __年__月__日

3.过去5年中,贵公司是否更改过名称、是否收购过其他公司,□是 □否

是否发生过合并或联合等情况?

若是,请写明详情(时间、名称、方式等): ________

4.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合伙人详情 

姓 名

资格证书种类

取得专业资格日期

从业年数

在公司所任职务及年限

5.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员工总数人数

主要负责人、合伙人或高级职员________

(1)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 ________

其他专业人员  ________

(2)非专业/ 行政人员总数 ________

二、贵公司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从事业务活动的种类及比重

1.一个会计年度中,贵公司从下列各项业务中获得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分布情况

(1)上市公司业务小计 __%

审计业务__%

其他业务 __%

(2)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小计 __%

审计业务 __%

资产评估业务 __%

会计服务或咨询 __%

(3)其他(请具体说明) __%

总计__%

2.贵公司的业务获得是否或曾经扩展到国外进行□是 □否

如是,请说明:

(1)所在国家及其在总营业额中分别所占比重 __%

(2)经营有关业务的方式:

□代理 □直接经办 □其他:________

3.审计业务收入 

请说明贵公司下列会计年度中的审计业务收入总额:

(1)上一个会计年度

(2)当前的会计年度(估计) 

(3)本保险年度(估计)

4.贵公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主要对象:

(1)企业类型: 

□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 □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服务业 □其他:________

(2)企业体制: 

□国有企业□三资企业 □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

□私有企业□其他:________

三、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1.贵公司是否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审核、复核审计业务 □是□否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机构名称:________

复核人员人数:______

2.贵公司是否聘请专门法律顾问或与律师事务所签约合作 □是□否

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

四、以往投保情况及损失纪录 

1.以往是否投保过职业责任保险□是□否│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2.以往的投保申请是否曾被保险公司拒绝? □是□否│

(1)是否曾被增加保险费?□是□否│

(2)是否曾被附加特别限制条件? □是□否│

(3) 是否曾被保险公司予以终止保险/未予续保 □是□否│

3.过去5年中是否有人向贵公司提出索赔?若有,请说明: □是□否│

索赔原因:________

索赔金额:________

实际赔偿金额:________

4.贵公司是否存在已经获悉到的某些可能导致向贵公司索赔 □是□否

的情况或事件?

五、是否有扩展承保保险责任的要求?

投保人在此声明,以上陈述的情况均属事实,没有任何谎报或隐瞒。投保人同意以此风险问询表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及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他事项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单及其附件,以及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投保人按本保险单约定的日期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签发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发地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一、被保险人名称:

地 址:

二、营业区域:

三、赔偿限额:

(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

五、保险期限:共 个月,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六、追溯期:共 个月,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七、营业额:

八、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

主险保费:

附加险保费:

总保险费:

九、付费日期:

十、司法管辖:

十一、特别约定、备注:

十二、特别条款: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附件五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索赔申请或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

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索赔案,保险公司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鉴定。

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索赔案,由被保险人对报告先行鉴定。

↓↓

鉴定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保险人

↓↓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和被保险人会同委托人、利害关系人首先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如被保险人接到法院的传票,作为连带关系人出庭,不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应诉。

↓↓

如协商未果,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坚持提起诉讼,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出庭应诉。

保险人委派律师参与诉讼发生的法律费用由被保险人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理结束后,由保险人根据其向被保险人发出的“费用确认函”的累计金额进行赔付。

责任保险合同 篇6

_____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_____人向中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_____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费,本公司同意按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_____单为凭。

明细表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伤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_____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__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_____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保险合同 篇7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以及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产品责任险已经成为了企业避免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将介绍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以供读者参考。

一、产品责任险的定义

产品责任险是指企业在生产或者经营过程中,因产品的生产、制造、装配、加工、维修、包装、标记、销售、租赁、提供咨询或者技术服务等行为而对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险种是保险公司对企业雇佣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以及可能导致第三方损失的风险进行保险。

二、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条款

1、保险标的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产品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生产、组装、制造、加工、维修、包装、标记、销售、租赁或者提供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生产或提供的物品。

2、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基本险责和附加险责,基本险责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为被保险人承担因被保险产品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附加险责是指由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以相应的保费额外购买的其他保险责任,可以包括产品召回、质量问题调查等附加险责。

3、免责条款

a. 质量合格证明书或检验报告为伪造、过期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b. 被保险人在生产、装配或者销售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进行生产、装配或销售,导致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情况。

c. 由于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情况。

d. 第三方自行了解产品,接受产品的风险,导致损失的情况。

4、赔偿标准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赔偿比例、赔偿限制等,具体标准需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一般来讲,保险公司按照受损财产的价值、维修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对同一事件同时负责的第三方损失数额有限制。

三、产品责任险的投保注意事项

1、查阅投保公司的信誉度和实力。保险公司的资质、历史、市场份额、服务能力等方面需要了解清楚。

2、投保前需要详细了解自身企业的生产环节、质量管理情况等,以便更清楚地选择相应的保险计划和保额。

3、遵守国家法规,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可能导致损失的因素。

4、保险合同要细读每一条款,避免产生纠纷。

5、投保时,需要正确申报所生产或提供的产品的种类、规格、用途、质量标准等情况并保证真实无误。

四、结语

产品责任险是一种为企业提供法律责任保护的商业保险。企业在购买该险种时,一定要了解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信息。同时,企业在投保前要了解自身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严格要求自己,着力减轻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以便保险公司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责任保险合同 篇8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简介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保障生产者或销售商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产品责任风险。产品责任指的是对因使用或接触其产品而受伤或财产受损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保险合同的出现,为企业和生产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保护方式,帮助其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减少风险并保护企业声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要素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要素和特点。保险合同需要准确描述所保产品的范围,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功能等细节。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额,即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合同对于赔偿责任和免赔条款也需要明确定义,以免出现争议。保险合同还需要明确对被保险方的义务和责任,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及时报告可能引发责任纠纷的事故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作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出现,为生产者和销售商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这种保险合同能够保障企业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对承担赔偿责任的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保证企业正常经营。这种保险合同能够提高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度,以示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感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还能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从而避免潜在的产品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与权益。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的产品责任风险。特别是对于生产和销售高风险产品的企业,如医疗器械、食品饮料、化妆品等行业,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尤为重要。对于跨国企业或企业在国际市场经营的情况下,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也是必备的,以应对国外法规和市场的监管要求。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全球消费者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需求也在逐渐增长。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产品责任风险也会不断涌现。因此,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将在保险市场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设计和服务上不断创新,提供更加全面和个性化的风险保障方案。


结语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风险保护方式,帮助企业降低因产品责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保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合的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设计和服务上不断创新,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责任保险合同 篇9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动乱、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推荐十三篇)


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我们都会碰见撰写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签署表示双方对于合作的内容没有异议且愿意遵守合同条例,你是否在为制定合同而烦恼?经过仔细筛选“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相关的信息已被幼儿教师教育网的编辑梳理归类,希望这些资料可以帮助你祝一切顺利!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1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款方: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

经贷款方与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合同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合同书一式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公证机关1份。

十、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公证员:(章)______________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2

出借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手机: 宅电: 住址: 工作单位: 担保人: 身份证号: 手机: 宅电: 住址: 工作单位:

担保公司: 工商注册号: 公司电话: 单位地址:

1、出借人同意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给借款人,借期自出借日始 天。

2、借款人在此声明:该笔借款用途为 家庭及生意资金周转。

3、借款以转账方式支付,利息为每月 %,按日计息。借款每满30日,借款人应当支付当月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于还款日按实际借款天数支付利息。 4、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之日全额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利息的,或者借款人有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目前在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有针对其而进行或即将进行的、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诉讼或仲裁的,或者借款人未能如实提供出借人所要求的资料的,或者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电话等事项时,未能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的,或者出现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6、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全额还清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 %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借款人每次还款应先计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付清后方可计为返还本金。除此之外借款人尚须每日支付借款本金的3‰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7、借款人未在借款到期时全额还清借款本息的,除偿还借款本息外,出借人为追索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借款人应予赔偿,关于其中的律师费,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共同确认:律师费不应超过借款本金的30%,如发生上述诉讼,出借人在此限额内支出的律师费,借款人应予认可并负责赔偿。

8、本合同担保人、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9、出借人如将该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受让人向借款人或担保人或担保公司要求履行相应的偿还或担保责任。

10、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 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借人:

借款人: 担保人: 担保人:

保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3

甲方: (出租人)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二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 出租房屋概况(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设施 、设备清单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4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

年月日(以下称主合同借款人)向(以下称主合同贷款人)申请办理了人民币万元的贷款业务,期限为个月。《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编号为。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的该项借款向主合同贷款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为了确保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依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种类、数额、贷款期限: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位

三、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及抵押率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或经乙方所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评估价值为。抵押率为%,双方暂确认的权利价值为,但最终的权利价值以抵押实现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准。

若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特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4、从乙方代偿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担保义务之日止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五、抵押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所确定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一并消灭。

六、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况,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上意思表示真实。

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特拥有完全、有效与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物做出过任何嫠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特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权实现的任何情况。

3、本合同签订前,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交乙方验证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转让行为不得对抗乙方的抵押权。

七、抵押相关事宜的约定

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项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抵押特的权利凭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中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

3、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特,负责抵押特的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特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权要求甲方避免抵押特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间,因抵押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仓储、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在抵押期间,若抵押特发生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事发后两日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该抵押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申领手续。若甲方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庙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确实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价值减少、汇率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率高于本合同约定。

3)抵押特遭受损失。

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

6、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主合同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

2、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九、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甲方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乙方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代偿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或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授权乙方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对抵押财产折价价款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补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代偿的全部金额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在补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十、抵押物的保险

如乙方需要,甲方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全额

十一、清偿顺序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1、甲方尚未支付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拍卖费、变卖费用、运输费、劳务费等:

2、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的贷款本自及乙方代偿的其他款项;

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除本条前两款规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应付的其他费用;

4、清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因所作保证与承诺不实而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偿还主合同下的借款或发生甲乙双方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后,乙方依法成为甲方的债权人,并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代偿后两日内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银行代偿的全部债务金额的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4、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物的保险,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对未履行完毕的本合同义务仍须继续履行。

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项下的所有权益。

十四、无论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对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权是否生效与本合同的效力无关。若因本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其事由消除后,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张办理抵押权登记之权利。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十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补充说明条款

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能够确定借贷法律关系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证合同》则指所有与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够确定保证法律关系的合同或合同条款。

十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5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 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帐号: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⑵、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⑶、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

⑷、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

⑸、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

⑹、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4、乙方需配合丙方保后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

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

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 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6

借款人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保证人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7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人民币,下同)。

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下述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2、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息

每月1日,乙方按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甲方下述银行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4、借款担保

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下述第种担保方式

4.1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4.2丙方以自已所的财产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5、甲、乙、丙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交付借款本金;

5.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利息。

5.3乙方应按时偿还甲方借款;

5.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利息;

5.5乙方保证借款用做于资金;

5.6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

6、违约责任

6.1甲方到期不向乙方提供借款的,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不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日万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2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3乙方不按期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4乙方违反借款用途,或将借款用于非法途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8

出资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_______,付息方式:每月____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

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

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3)、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

(4)、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

(5)、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

(6)、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4、乙方需配合丙方保后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地址:联系电话: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9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12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 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 ,帐号: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⑵、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⑶、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

⑷、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

⑸、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

⑹、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10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丙方(保证人):

丁方(保证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丙、丁四方就借款事宜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整(¥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借款月利率为%,自乙方向甲方给付借款之日起计息。甲方于每月日前将该月利息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四条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

(一)甲方所借上述款项用于。

(二)甲方还款资金来源。

第五条:给付借款

乙方以下列第种方式向甲方给付借款,同时甲方出具借据。

1.现金方式;

2.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户名:账号:

第六条还款方式

甲方采用下述第种还款付息:

1.一次性归还本金,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日内将借款本金及最后一月利息汇入乙方上述指定账户,每个月的利息按第三条之约定一次性支付。 2. 。

第七条抵押担保

(一)甲方为乙方本合同的债权提供以下财产抵押担保:

1.抵押物种类及范围:甲方合法所有的公司股权与汽车合格证。

2.抵押财产所有权人:;

3.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约为人民币xx元整。上述抵押财产的详细清单附后,包括品牌、种类、型号、数量及单位等内容。

(二)担保范围为乙方本合同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或见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三)抵押登记:在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应办理财产抵押登记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予以及时协助。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汽车合格证原件交给乙方,在抵押登记完成并且汽车合格证已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向甲方给付借款。

(四)抵押权实现情形

1.甲方逾期偿还借款的;

2.甲方逾期支付利息超过十天且乙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

3.甲方卷入重大诉讼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致使约定的还款资金来源无法保障,乙方终止本合同的;

4.甲方恶意转移财产等违反诚实信用的情形,乙方终止本合同的。

(五)抵押权实现方式

甲方同意由乙方与丙方确定抵押物变现方式,变现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折价、估价、变卖、拍卖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等方式。

(六)抵押的注销登记

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还款付息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至抵押财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各方应当相互协助并保证各自的手续证件齐全。

第八条各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足额还本付息;

2.接受乙、病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

3.如逾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

4.和乙方共同清点、核实清楚全部抵押物并签注抵押物清单;

5.接受其他各方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并创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

6.履行合同约定的抵押登记义务;

7.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8.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9.在发生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时,若乙方所确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二)乙方义务

1.积极及时给付借款并妥善保管收据或借据;

2.妥善保管甲方抵押物相关证件,不得遗失、损毁;

3.甲方偿还全部债务后,将抵押物相关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4.和甲方共同清点、核实清楚全部抵押物。

(三)丙方与丁方义务

1.丙方与丁方同意以其个人财产对甲乙双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抵押质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乙方可就未清偿部分直接向丙方和丁方主张债权,丙方和丁方代为清偿后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2.丙方与丁方在必要时出面证实合同涉及的各项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甲、乙双方因合同产生的各种行为予以监督执行;

3.甲方同意在甲方逾期偿还借款或出现违约行为且乙方选择终止合同时,丙方和丁方可根据乙方书面请求,代甲方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违约责任等义务,同时乙方将其债权、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方或丁方,由丙方或丁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4.丙方和丁方上述的保证责任自上述抵押担保办理完毕相关抵押登记后生效,若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丙方和丁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l.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利息超过十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甲方自欠息之日起,每日按所拖欠借款利息额%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引发的乙方的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甲方卷入重大诉讼或经营严重恶化,导致约定的还款资金来源无法保障,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息。超出三日不予偿还的,自甲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甲方每日按所应偿还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引发的乙方的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甲方逾期偿还借款超过五日的.,应每日按借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应根据借款金额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支付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4)如甲方不履行实现抵押权的协助义务,按日向乙方或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供借款,每日按借款总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借款金额%赔偿损失;

(2)甲方按期还款后,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的,乙方应按“合同借款额×日借款利息×延迟天数”的标准赔偿甲方。

第十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临汾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一条甲、乙、丙、丁四方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意义均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乙、丙、丁四方保证本合同的真实性,符合各自一方的真实意愿,并愿意对违背约定而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抵(质)押借款合同

签字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

丁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11

现甲乙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三、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借款的偿还: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1、本协议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自愿以现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收益主要指工资折、工资卡)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乙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甲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以及担保人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12

地址:

联系电话: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

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

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开户行:帐号: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

地址:联系电话: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1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出借人民币_____,期限_____月,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____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_____日至_____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方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_____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三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甲方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5、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若丙方违反上述第六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一日赔偿甲方人民币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合同(推荐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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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合同 篇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镇)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借款利息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总额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总额____收取。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七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额的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八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九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抵押人: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担保人合同 篇2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合同当事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县签订。

合同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小写: 元)。

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______%。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______%计收罚息。

四、借款保证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五、违约责任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遭受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人合同 篇3

出借人:(称甲方)

借款人:(称乙方)

20xx年7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大西岔平川采石场转让协议》,约定将乙方从赵宝生处购买的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平川采石场转让给甲方所有,因乙方之前在国家贷款,双方约定贷款下来后乙方偿还甲方500万元担保款",并于20xx年6月签订了《协议书》为证。现约定的偿还贷款条件已具备,乙方仍未能还款,故甲方于20xx年10月29日向宽甸县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自行调解协议:

一、乙方于20xx年第二季度还款150万元。20xx年第三季度还款100万元,20xx年第四季度还款100万元,20xx年第一季度还款150万元。

二、偿还担保款的利息全部由乙方和债务人承担支付义务,利息的多少由乙方和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支付任何利息。

三、如约定日期乙方未能偿还,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按照宽甸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调解书立即执行。届时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以上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人合同 篇4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合同 篇5

共同借款人(甲方): ab 证号 证号

出借人(乙方): 证号:电话

担保人一(丙方):

担保人二(丁方):

一、甲方因经营需要(为家庭),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所借款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借期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借款利率:利息按月息 计算。

二、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归还,按月利率百分之四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时止,并按甲方未还款部分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通过诉讼方式催讨借款的,甲方还应支付乙方为诉讼事项支付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拍卖费等费用。

三、上列担保人以全部财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协议借款期

限届满之日起五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乙方因追索借款本息所支付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拍卖费等费用。保证人同意:即便本借款协议被确认为无效,上述保证条款仍有效。

四、特别协定:a、借款到期后,如甲方不能一次还清而归还部分的,应先作归还利息,归还利息多余部分作归还本

金;b、本借款协议书中担保人的'保证是不可撤消的,并且无论甲乙双方后来对借款事宜是否再作出其他约定,只要不增加本协议中保证义务,保证人仍在本协议书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因本借款发生纠纷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书借款人、出借人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 (甲方): 出借人(乙方):

担保人一(丙方):

担保人二(丁方):

立约日:年 月 日 收据

今收到 借款 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收款人: 年 月 日

担保人合同 篇6

担保合同是指在债务合同中,作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和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合同。

反担保合同范本一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6.4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3.3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__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项目签订之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第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万____的第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担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合同 篇7

贷款人(甲方):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借款最高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5.利率为月(日)息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人与保证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内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________%计收利息。

第五条、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签字):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保证人(签字):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人合同 篇8

甲方(贷款方):_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大写)元整。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总共为___________月。

四、借款利率

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__‰。借款期限内不变。

五、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六、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还款收据。

七、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___________用___________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___________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九、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三)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十、违约责任

(一)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将现款交付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出具借据,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若逾期还款,除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另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额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到还清借款为止。

(三)乙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借款,追款期间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对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_____________借款方:(签字)____________保证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人合同 篇9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借贷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借贷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借贷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借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本项借贷用于_________,借贷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借贷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贷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 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借贷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借贷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 +(借贷本金-已归还借贷本金)×月利率

借贷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借贷本息采用_____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贷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借贷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借贷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授权借贷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借贷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借贷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借贷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借贷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借贷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借贷利率收取利息。借贷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借贷逾期后,借贷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借贷,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借贷人,已计收的借贷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借贷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借贷人,否则,借贷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借贷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借贷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

借贷人(公章):_________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借贷代表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人合同 篇10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借款,并由丙方进行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予以借款。为维护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乙方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

固定利率,借款利率为月利率百分之______(小写:____%);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

利息从甲方实际借款日起算,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个月3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

3、结息方式

按借款月结息和付息,以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为结息日付息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结息日付息日。

按自然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最后一天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若出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出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甲方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归还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2)若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出借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出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借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3)对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按照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第五条借款条件

甲方向乙方请求本合同项下借款,须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资料,自然人个人借款提供 1—— 5、 13约定的资料;企业借款提供1、5 —13约定的资料:

1、向乙方提交个人/企业信用借款申请表;

2、甲方最新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和收入证明;

3、有信用卡的,出具最近六个月来的信用卡账单、还款记录;

4、拟将借款转入的甲方个人账户信息;

5、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如购买商品的发票,购销合同、协议或甲方保证并说明其合法用途的声明等;

6、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7、借款人已向出借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8、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9、于提款前【 】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10、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11、借款人未违反本合同之约定;

12、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13、借款人应当提供自己现有资产状况证明,并有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认可。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

乙方在同意甲方借款申请后,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精确

到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

由于借款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出借人的原因,造成借款人未能取得该借款,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还款

借款到期后,甲方将本金利息划入乙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精确到支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项下借款以: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

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每月归还本金及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按每月偿还利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偿还:

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每月归还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小写:_________元;

借款到期,甲方一次性归还本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小写:_________元。

□按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方式偿还:

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小写: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万元,利息_____万元。

2、按月偿还借款的,甲方应自发放借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还款。

还款期共计______期,按月还款的,每月的______日为还款日。如借款日与还款日不对应,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甲方使用的借款可提前偿还,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提前还款金额应足额清偿;

2、甲方提前____日向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乙方确认。对提前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收利息,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除计收正常利息外,乙方有权按借款总额的3%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九条保证

1、保证人声明:保证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保证人丙方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没有按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清偿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催还到(逾)期借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3、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期限: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形)

之日起两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5、保证期间,丙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它足以影响保证能力的变故,丙方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丙方在30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6、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7、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的5%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丙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和其他费用,丙方均须承担责任。

第十条违约事件及其处理

1、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借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甲方提供担保、保证人,甲方拒绝;

(5)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甲方与乙方的其他业务;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出借人行使上述正当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证

本合同可办理公证;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和乙方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甲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债权人因向借款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整体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甲方、丙方对此表示认可,丙方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其保证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载明甲方的任一联系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即可;承接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第三方有权代替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第三方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三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三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送达方式:信函、快递、报刊、媒体、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乙方将文书送达到甲方、丙方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本合同发生争议由谷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签署(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由乙方支付出借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丙方声明: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乙方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备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确定的书面文书送达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确定的书面文书送达地址:

担保人合同 篇11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及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壹仟元整(¥:___元 ),借款期间为自___年 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前,不超过___天。乙方承诺定于 年 月 日前偿还甲方全部借款及利息。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借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___元 ),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按每月利息率20 ‰计息,乙方应于每个月月底前付清本月利息,不得拖欠。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向甲方支付甲方因追还该借款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 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就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若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对协议的变更,需三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人合同 篇12

担保借款合同范本_借款合同

贷款方(甲方):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

担保方(丙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元,(小写) 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1.3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_______%,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6.3.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7.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7.2.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市。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姆合同推荐十五篇


常言道,优秀的人都是有自己的事先计划。当一次工作学习即将开始时,我们通常会提前查阅一些资料。资料所覆盖的面比较广,可以指学习资料。参考资料可以促进我们的学习工作效率的提升。所以,您有没有了解过幼师资料的种类呢?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保姆合同推荐十五篇”,请马上收藏本页,以方便再次阅读!

保姆合同(篇1)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务(室内保洁)。

二、服务时间

1.每天 时 分至 时 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 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家庭雇佣保姆协议家庭雇佣保姆协议。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给乙方。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指晚上留宿),则甲方须每晚另行支付20元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

4.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家庭雇佣保姆协议故事。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姆合同(篇2)

家政服务合同

一、经甲方(用户)乙方(家庭服务员)协商同意,签订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给用户提个醒》和《 服务员守则》,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试用期___元(一个月),正式工资___元/月。不得苛扣、拖欠工资。

6.甲方有权力拒绝乙方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乙方使用家中的贵重物品(电话长途业务)。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3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 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每月可休息叁天,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

1.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合同签发部门)交纳介绍费叁佰元,(甲方贰佰元、乙方壹佰元)介绍费一律不退。

2.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10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未到期双方均要解除合同,须提前10天通知公司公司在为双方酌情安排,公司各收违约金拾元,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由提出方交纳拾元违约金。 6.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附:续订合同期限

1.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甲方乙方

2.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甲方乙方

如果双方有特殊要求,经公司同意后在合同上注明。

保姆合同(篇3)

保姆合同

一、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雇主);

乙方:________(保姆)。

二、合同内容

1. 工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甲方家庭的家政服务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清洁卫生、衣物洗涤、餐饮烹饪、照料小孩或老人等。

(2)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相应的照顾服务,包括料理餐饮、购买生活用品、接送小孩等。

2. 工作时间:

(1)乙方每周上班5天,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中午休息1个小时。

(2)乙方如需加班,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标准为时薪乘以1.5至2倍。

3. 工作报酬:

(1)乙方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阿拉伯数字),工资按月支付,不得拖欠。

(2)甲方每年可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调整乙方工资待遇。

(3)如乙方无故离职,则不予支付其应获的任何报酬。

4. 安全保障:

(1)甲方必须保证为乙方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同时提供适宜的保险和健康检查。

(2)如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因工作原因生病,甲方将负责支付乙方的医疗费用。

5. 法律责任:

(1)甲方应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2)如甲方违反合同中任何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签署和生效

1. 本合同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原件。

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注: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姆合同(篇4)

1.甲方应为乙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2.甲方应为其家政服务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甲方承担。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服务人员,甲方应组织其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因丙方责任,对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误导丙方脱离甲方管理;

(2)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

(3)未按时交纳服务费;

(4)住址或服务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报甲方或私自将丙方带离约定服务地;

(5)对丙方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条例;

(6)刁难、虐待、打骂家政服务员;

(7)指使家政服务员从事危险工作或违规作业,以及由于乙方的不当安排,导致丙方发生意外伤害。

4.甲方所派丙方如对乙方有违法行为,甲方应为乙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保姆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聘请乙方到甲方家中做家政服务,经甲、乙方友好协商,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以及适当的户外劳动等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及护具。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

4、按月付给乙方工资_______元,不得拖欠。

5、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或不能胜任保姆工作,或甲方不需要乙方提供保姆服务时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照看小孩子日常起居,吃饭睡觉等问题(详细见附件一)。

2、乙方要全心全意负责好小孩的安全,不得虐待小孩,不得恐吓小孩,对孩子要尽可能有耐心。乙方不得与其他人员(如小区其他保姆、保安等)随意谈论甲方的家庭情况。

3、甲乙双方按照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由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乙方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其它开支自理。

4、甲方的所有财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违法行为,不能随意将他人带入家中,或带入家中居住。

5、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因个人技术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6、乙方在被雇佣期间应有良好的身体状况,如果出现重大病症或传染疾病甲有权解除合同

保姆合同(篇6)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都市家庭中越来越多的家长无法全天候照顾自己的孩子,而招聘一名保姆成为了他们的首选。那么,如何与保姆签订一份合同,让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姆合同的定义

保姆合同是雇主与保姆之间互相约定关于保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姆服务过程中双方利益和权利保障的重要文件。

二、保姆合同的内容

1. 服务内容

根据保姆的职责和自己的需求,列明保姆需要提供的服务,例如照顾孩子、做家务等等。

2. 工作时间

明确保姆的工作时间,不同于一般职业,保姆的工作时间长短可能不同,但必须保证保姆每月的从业时间不少于220小时。

3. 工资报酬

一般而言,保姆的工资报酬是按月算的,需要在合同中写明薪资和支付方式,同时明确加班、节假日和补偿的规定。

4. 保密条款

在合同中应该明确保密条款,保姆需遵守家庭私密的信息,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得私自泄露或外传。

5. 离职条款

保姆在合同期内有离职的权利,但需要提前告知雇主,并就离职事宜协商解决。同时,离职前需要完成家庭照顾工作,并着重对家庭老人和儿童进行安置规划。

6. 其他约定

合同中还可以考虑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如伙食、休息时间、买菜、买药等等。

三、保姆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保姆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先进行详细的沟通,达成一定的共识,确定工作内容和要求,并规定好实际工作环境和条件。在签订保姆合同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都更加保障。

四、保姆合同的终止

在保姆合同期限到期前,雇主和保姆均可与对方商议解除合同,并按照双方的协商结果履行合同解除手续。同时,如果发生保姆工作不当、有违职业道德等情况时,雇主也可以随时解雇保姆。

五、结语

签订保姆合同是保姆服务的重要一环,双方需要充分沟通和了解对方的需求,确定好工作内容和要求,并约定合同内容。合同不但可以让双方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也是家庭保姆服务更加规范化的体现。

保姆合同(篇7)

关于“保姆合同”的范文:

一、保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标准

(一)工作内容

1.负责照顾被保姆人的生活,包括起床、饮食、穿着、卫生、休闲等方面;

2.监管被保姆人的行动,避免造成危险或损害;

3.保护被保姆人的财产和隐私。

(二)工作标准

1.认真履行职责,始终保持专业、诚实、敬业的态度;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职业道德,保护被保姆人的权利和尊严;

3.及时记录并反馈被保姆人的状况和需求。

二、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报酬

1.服务费为每月人民币XXXX元,由雇主按月支付,形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支票等;

2.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报酬,应提前协商并书面确认。

(二)支付方式

1.报酬按月支付,不提前付款的,将延迟服务直到款项到位;

2.缴纳相关税费由雇主承担。

三、服务期限及试用期

(一)服务期限

1.本合同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至XXXX年XX月XX日止,共计XX个月;

2.服务期限届满,如雇主需继续聘请保姆,需与保姆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二)试用期

1.本合同规定试用期为XX天,雇主支付报酬期间为试用期,试用期届满后,双方协商是否签订正式合同;

2.本试用期双方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XXX天书面告知,否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雇主的权利义务

1.向保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2.配合保姆履行职责,为保姆提供必要的工作材料和信息;

3.按约定支付报酬,不得拖欠或以任何方式拖延支付。

(二)保姆的权利义务

1.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为被保姆人提供优质服务;

2.保护被保姆人的隐私和权益,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合同的解除、中止和违约

(一)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提前XX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合同中止

1.被保姆人在服务期限内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接受被保姆人服务时,雇主应书面通知保姆,暂时中止合同;

2.中止合同期间,保姆的报酬不受影响。

(三)违约

1.若保姆违约,雇主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2.若雇主违约,保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雇主赔偿违约金。

以上就是“保姆合同”的相关主题范文,谨供参考。当然,真正的合同需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合理保护。

保姆合同(篇8)

住家保姆合同格式

甲方(雇主):

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住家保姆):

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现协商一式两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家保姆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 工作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工作安排,完成所承担的家庭保洁和照顾甲方家人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清洁、洗衣、烹饪、购物、带孩子等,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 工作时间

乙方在甲方家中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七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十个小时,其中包括休息和吃饭时间。如有需要加班,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第三条 工资和福利

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支付工资,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XX元/月。如乙方有其他福利或补贴,应当写明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安全保障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和居住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乙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有任何不适或遇到紧急情况,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五条 保密协议

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家庭的各种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等,不得向外界泄露,以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 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认真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向甲方沟通,以达成共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甲方家庭和社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替换或解除合同

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时,甲方可以考虑更换乙方,但必须在提前一个月的通知期内通知乙方。在乙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到期的工资按照实际工资中扣除未完成部分的工资后支付。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可以续签或解除。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


常言道,优秀的人都是有自己的事先计划。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幼儿园教师经常会提前准备一些资料。资料包含着人类在社会实践,科学实验和研究过程中所汇集的经验。参考相关资料会让我们的学习工作效率更高。你是不是在寻找一些可以用到的幼师资料呢?为了让你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险合同”,请在阅读后,可以继续收藏本页!

保险合同(篇1)

财产_____合同(样式一)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方:_________公司;

投保方:______。

根据《_____》规定:“财产_____合同,采用_____单或_____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_____合同,_____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

任:

第一条?_____标的______

(财产_____标的,是指被_____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_____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_____金额______

(即_____方在发生_____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_____金额不应超过_____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_____财产价格,_____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_____部分的_____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_____责任______

(_____方只对_____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_____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_____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_____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_____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

(_____方遇有法律规定的_____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_____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_____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_____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_____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_____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

(被_____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_____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_____方应偿付全部_____金额。被_____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_____费交纳办法______

(_____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_____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_____方交纳_____费。)

第八条?_____期限______

(只有在_____期限内发生_____事故,_____方才负赔偿责任。_____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_____,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______

一、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_____费,如不按期交纳_____费,_____方有权要求其交付_____费及利息或终止_____合同。_____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_____费及利息。

二、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_____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_____财产的安全。_____方可以对被_____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_____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_____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_____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_____方,在需要增加_____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_____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_____事故而造成的损失,_____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发生_____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_____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_____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五、投保方如隐瞒被_____财产的真实情况,_____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六、投保方发现被_____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_____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_____方的赔偿责任____

一、对于_____事故造成的_____标的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_____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_____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_____方提出要求,_____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将追偿权转让给_____方,并协助_____方向第三者追偿。

三、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

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四、投保方要求_____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_____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

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_____合同一经成立,_____方不得在_____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_____合同的协议,_____方提前终止_____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_____费,退还投保方。除非_____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_____费。

_____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投保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__年__月__日

保险合同(篇2)

【简要案情】

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生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

保险合同(篇3)

甲方:(老公)

乙方:(老婆)

甲乙双方为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以及保证婚姻生活美满幸福,经协商一致,特制订以下协议,以求共同恪守(以下正文内容甲乙双方统称老公老婆):

一、后勤分工

以营造出清洁舒适、勤俭与享受、有秩序、有乐趣、有品质的家庭生活空间为目标,兼考虑老公在外地工作,所以当老公不在家时,由老婆全权负责家庭生活的后勤工作,负责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被子,整理家居,定制家用消费品计划并实施,家用电器的日常清理、家用电器及其他物品如遇故障请售后或维修、水、电、煤气的缴纳以及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往来(这么贤惠能干的老婆,老公你可真好福气啊);老公假期回家时,如遇季节交替时节,负责收纳换季的电器,如电风扇擦洗等,同时需在假期内积极协助老婆干家务活,具体事务由老婆统一安排并监督;

二、孩子教育

这是家庭中重之又重的工作!当老公不在家时,由老婆全权负责孩子的照料及教育,负责每日营养、饥饱冷暧,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检查作业、特长兴趣的培养,丰富孩子业余生活,帮助孩子解决学习以及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经常和老师沟通;老公平时要多打电话问候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状况,和孩子谈谈心,假期回家时一定要陪孩子一起玩耍,参与孩子爱玩的游戏中,要多多给予孩子来自爸爸的男人胸怀的另外一种爱。

当孩子任性时,老公老婆意见须保持一致,如果实在不能达成一致,则宁可放弃当时的管教,事后再作处理。

三、收入分配

考虑孩子独立性尚处于幼弱阶段,老婆辞职在家暂没有收入,由老公全权负责通过不断努力工作赢得工资薪酬作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同时为充分保护老婆作为全职太太的权益和为家庭作出的牺牲,老公需从收入中抽取和老婆辞职前相同工资水平的部分付与老婆的工资卡上,作为老婆现在没有工资的补偿,直至老婆以后重新工作为止(只不过走了一种形式罢了,但奇怪,这样老婆心里舒服多了,好象有了心理上的一种平衡和经济独立的安全感呢),但这部分收入同样作为家用补贴,统一到家庭财务管理中,老婆更不得将这笔收入私存小金库。

四、财务管理

老公未经过老婆允许,不得随意承诺借钱给亲戚朋友或向亲戚朋友借钱。

五、投资理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让家庭的未来生活过得更好更富裕,必须开源节流,做好家庭理财工作。这项工作由老公老婆共同负责,目前投资才起步,种类仅为股票投资,虽处于被套的阶段,但老公老婆要保持良好的心态,通过在股票市场的不断实践,在失败中总结分析经验,为将来更好更全面的投资和家庭理财计划做好准备最新夫妻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

六、打战约法

当老公老婆之间发生意见冲突时,首先要制怒,老公年长几岁,要让着点老婆,双方坚绝杜绝使用“离婚”、“趁早散伙”、“你自己过吧”之类不负责任的言语刺激对方,如若犯规,事后要擦50遍地板以示惩罚。

当双方出现冷战局面时,老公要主动给老婆打电话,发短信,但不得使用火上浇油的锐利话语,老婆有行使权拒接老公的电话、短信,但要适可而止。

七、汇报沟通

老公不在老婆身边的日子,要每天打电话问候老婆,及时汇报一天来的工作及思想状况。老婆的电话老公要及时接听,即使在开会或者有事时也要立即发送短信回应。

老公老婆须每月做一次家庭总结,促进交流,总结现阶段家庭规划及孩子教育问题,扬长避短,共同展望未来。

老公无论在工作岗位上处于什么地位,在老婆面前永远不得有带有工作气氛的大男子主义出现。

八、每月外出

保险合同(篇4)

委托人(甲 方):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乙 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

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代理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保险合同(篇5)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_______公司,下同)投保: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收益金为年收益率与保险投资金及保险期间内保险年度数的乘积。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条 给付金是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给付金额。给付金包括满期给付金和退保给付金。满期给付金为保险投资金与收益金之和;退保给付金为退保时保险人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额。

金银,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金牛保险合同收益一览表》给出的选择中确定一种,中途不得变更。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条 投保人确定多个被保险人的,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本人的。

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_________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_____元人民币。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的其他单证或证据。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

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_____元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_____元人民币。

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十条 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后领取给付金,也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全部或部分按份退保领取相应的给付金。期满前全部退保的,本保险合同解除;

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_0元人民币。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十条 本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按《金牛保险合同收益一览表》所列金额给付投保人给付金。逾期领取的。

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

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十条 保险单正本遗失时,投保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之前,给付金被冒领。

如投保人购买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_________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00______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

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________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_____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00元;

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______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_________

(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

(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条 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

(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0 x保险天数x0.003%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0 x保险天数x0.00.6%一对应的手续费);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

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0 x保险天数x0.0073%一对应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o x保险天数x0.0083%一对应的手续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_________每______元附加盗窃险:_________每______元

保险费:_________人民币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起

保险合同(篇6)

第一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条 保险金额每份为10000元,其中房屋及室内装潢保险金额为8000元,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20__元。投保人根据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及投保份数。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施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_0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份200元,如投保多份的为投保份数乘以200元,但无论投保多少份,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最高赔偿金额为20__元;同一地址的保险标的另有保险人相同条款承保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人。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

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有关责任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

十条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恢复保险金额,但须交纳相应的保险费。无论当年度保险金额是否恢复,下一保险年度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

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00元;

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 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 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 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0000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 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

第五条 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10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120XX元人民币。

第六条 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0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20XX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由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

第八条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0000一对应的手续费);

(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0 x保险天数x0.003%一对应的手续费);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

(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0 x保险天数x0.00.6%一对应的手续费);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

(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0 x保险天数x0.0073%一对应的手续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

(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o x保险天数x0.0083%一对应的手续费);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 退保份数x(10000+1000o x保险天数x0.009%一对应的手续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 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人民币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保险期限: 壹年

至 年 月 日 二十四时止

承 保 记 录

签章 登记 会计 复核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篇7)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__银行__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字后交中国__银行__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__银行__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__银行__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同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字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合同(篇8)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作出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引起的。具体包括:

(一)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二)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

(三)保险期限的变更。

(四)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另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如风险程度增加的变更。否则,投保人会因违背合同义务而承担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篇9)

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的承保人。

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给付金=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依据。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

5、赔案统计表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经纪公司)提供截至本季度末的赔案统计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赔案进展情况等信息。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八、其他优惠条件

参见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九、一般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提前90天(含)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注销。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

1.告诉给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经甲方和乙方各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因某一保单赔付出现争议的,保单所涉甲方分支机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十一、其他

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经被_____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2.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3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1份,经纪公司执副本1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保险合同(篇10)

委托银行保险合同书(精选3篇)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字后交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代扣。

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作为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三、甲方同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于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及/或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及/或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字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但无论如何,如果代理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甲方(投保人)

甲方(投保人)

身份证号

保险合同(篇11)

案号(2004)浦民二(商)初字第660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11月3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6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1)。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50条)。因而可以投保货运责任险。

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责任险,却向保险人投保一般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在其与货主订立的汽车运输协议第8条约定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且事先已向货主收取了保险费24000元。由于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保险法第12条相关规定,本案保险合同无效。

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运险而言,货主(买卖双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当然对货物的财产及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而承运人仅对货运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对货物本身的财产权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承运人对货运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保险合同属货运险而非货运责任险。因此。保险合同依法无效。

假设承运人是为货主代办保险,那么被保险人是货主而非承运人,承运人仍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只能由货主自已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由于货损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所致,而运输合同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原告证据2)。此外,相关的法规亦明确规定,虽然货主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保险人理赔后可依法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承运人最终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第45条)。因此,无论原告是否为货主代办保险,也无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承运人均不能通过货运险保障自已的风险责任。承运人应当代办保险,同时自已应向保险人投保货运责任险,才能为自已依法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因为包装不当。

绑扎不当显然属承运人责任。查第11条:承运人责任: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而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本案原告既是承运人又是被保险人。

包装不当则属于托运人责任。第156条和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此第11条及第35条亦有相似规定。而包装不当属于保险条款第4条3款明确列明的保险除外责任。

三本案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为:1994年.规定:承保因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质言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二是因该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非任何损失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保险条款之综合险与国际货运险中的一切险不同,后者被保险人仅需证明货物因外来原因导致损坏即可,前者举证责任属索赔方,亦即,原告首先负有证明货损原因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之举证责任。仅证明货物受损并不足够。迄今原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货损系由于列明风险所致。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系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亦即因绑扎不当所致。

该保险之基本险中包括列明的五种情形,并不包括本案之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情况。只有当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风险之一所致时,保险人才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而综合险列明的四种情形亦不在其列。同理只有在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的四种情况之一者,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除外条款明确规定:由于包装不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

本案货损不是因自然灾害所致,此点属不争之论。货损也非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反之,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而包装不当及绑扎不当无论是托运人过错还是承运人过失均是保单条款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而除外责任除非另有相反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无效。即便原告是代托运人办理保险,因货损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及包装不当所致,既不是基本险也非综合险承保范围,且属保险除外责任,当然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托运人已经从货损责任人处取得赔偿,依法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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