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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参展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担保,并谨慎判断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挂牌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对外参展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 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公司对外参展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二节 担保的申请及调查
第十条 担保的申请根据担保条件不同规定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的申请由该企业提出,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2、该企业历史还贷记录;
3、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的主合同的主要内容;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6、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7、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8、该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9、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项;
(二)其它担保单位的申请
提出担保申请的对方企业,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部应当向申请人索取。
第三节担保的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预算,综合平?后在调查报告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将此调查报告连同公司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等资料一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部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五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节 担保的审批与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了解、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报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借款担保专题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决议中应包括提供借款担保的单位、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系在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人应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
1、不符合担保条件规定的;
2、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濒临破产的;
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节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具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进行起草、协商、审核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笔担保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9、争议的解决;
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章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制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备查分户台帐, 台帐登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
2、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以及担保合同签署及生效的日期;
3、借款主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还款资金来源以及合同签署及生效日期;
4、债务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债务的期限、金额及违约记录(若发生);
5、其它事项:记载该借款主合同下的债务是否有物的担保、动产及权利质押和其他人共同担保及该担保详情、借款主合同下是否发生还贷情形等。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做好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担保合同保管期为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十年。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企业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公司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公司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第三十五条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最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公司对外参展规章制度 篇4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事后再以《诉讼工作联系单》形式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明确意见并请分管领导审批;让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务部和具体业务部门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呈送总裁审批决定。
5.4.4应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对方同意在法律规定金额以下调解解决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
5.5处理费用
5.5.1案件处理的费用包括:逾期货款催收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供应商索赔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受理费、保全保证金、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其他对外法律事务处理产生的各项费用。
5.5.2上述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为支出性费用,统一由法律事务部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分管领导或总裁审批后支付。保全保证金为代垫性费用,案件结束后法院将退还,该部分费用由法律事务部报总裁审批后支付代垫,案件结束退款后再予以冲销。
5.6处理结果的实施
5.6.1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对案件处理的执行进行监督,以月为单位,每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
5.6.2如发现有诉讼、仲裁案件未按处理结果执行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根据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5.7存档
5.7.1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将该案件相关材料暂时保存。
5.7.2案件处理完结,并且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将案件材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6、其他
6.1本标准由法律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2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法律事务部,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3集团原《案件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在本标准生效的同时作废。
7、记录
7.1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
7.2诉讼工作联系单
公司对外参展规章制度 篇5
一、目的:
确保本公司专卖店的(展厅)服务规范化、形象标准化,达到满足顾客的服务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专卖店(展厅)服务过程中的专卖店(展厅)所有人员。
三、职责与权限:
3.1专卖店(展厅)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3.1.1负责专卖店(展厅)员工的人事管理(包括规范店员的服务标准、服务用语和店员请假的审批)。
3.1.2负责专卖店(展厅)上货(补货)流程管理及监督专卖店(展厅)货品盘点。
3.1.3专卖店销售情况的管理,每月把当月专卖店销售情况予以分析、总结报予上级领导。
3.1.4负责调配仓库,保证专卖店的货源供货。
3.1.5专卖店(展厅)的整体形象,服饰陈列的'监督和管理。
3.2店长职责及权限:
3.2.1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3.2.2熟悉公司产品的工艺流程、产品结构、价格及服务规范。
3.2.3负责专卖店、展厅的形象布置、产品陈列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实施。
3.2.4保证专卖店(展厅)的帐、货、款一致。
3.2.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展厅,保证公司新产品信息不流失。
3.2.6负责专卖店销售的全面管理并做好销售报表并报予上级领导。
3.2.7负责专卖店日常销售工作,做到亲切、热情。
3.2.8负责销售款的收纳,做到日清日结,货款一致。
四、工作程序
4.1上货程序
4.1.1专卖店(展厅)店长负责开具上货(补货)单后交予专卖店(展厅)负责人,专卖店(展厅)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及时通知仓库按单配货,送至专卖店(展厅),店长负责清点签收。
4.1.2专卖店负责人接到仓库公司新货入库的通知后应及时配合专卖店职员在展厅挂样。
4.2公司专卖店日常营业程序
4.2.1营业前
4.2.1.1上班前进行仪容检查。
4.2.1.2清洁地面、门窗、门前区域、货架及货柜;整理商品并补齐货品;检查核对标价签并准备好包装用品。
4.2.1.3检查店内音响、灯光及空调装置是否齐备正常。
4.2.1.4收银员清点零钱、清洁收银柜并检查各种用品是否齐备。
4.2.1.5一切准备就绪后开始营业。
4.2.2营业中
4.2.2.1顾客进店时必须主动替顾客开门并致以问候,态度应友好、亲切自然。
4.2.2.2顾客还没有购买意图时不能总跟随顾客,让顾客感觉到压抑。
4.2.2.3无论顾客买多买少或退换衣物都应同样热情接待。
4.2.2.4如有必要应对每件出售的衣服进行认真的熨烫、包装。
4.2.2.5没有顾客时要随时整理零乱商品并搞好销售厅内卫生,若有顾客到来则应马上放下各种工作,热情接待顾客。
4.2.2.6店内顾客较多时应提醒顾客注意随身物品;在顾客试衣时,为顾客保管好物品。
4.2.2.7顾客对商品不了解时,要耐心并实事求是的讲解。
4.2.2.8顾客因商品质量问题来到专卖店时必须热情接待,耐心解决,不可因期望销售额的增长和怕麻烦而怠慢顾客,如解决不了时应及时请示专卖店负责人。
4.2.2.9顾客挑选商品时要百拿不厌,就像为自己挑选一样,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
4.2.2.10当顾客想购买的商品没有时应耐心向顾客解释,说明原因并及时登记缺货报表。
4.2.2.11顾客试穿时,销售员要热情帮助并适当赞美。
4.2.2.12对于顾客,无论男女老少、地位高低均应一视同仁、热情礼貌。
4.2.2.13成交后要将所售商品熨烫和整理好放入包装袋中并说:谢谢您,欢迎下次再来。
4.2.2.14时刻观察客流量与销售额对比是否正常。如客流量大,但销售却未按正比上升时要立即查找原因(是否因缺款、缺号或因销售方法不正确,服务不到位,还是货物晚销,商品与顾客需求不对口等)并尽当即解决,预以调整,补齐脱销货物。
4.2.3营业后
4.2.3.1把货款和备用金区分清点和整理并开好交款单据。
4.2.3.2将备用金和发票本封好放入保险柜妥善保存。
4.2.3.3日清日结,及时结帐。
4.2.3.4清洁店内卫生并关好门窗。
4.3公司专卖店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4.3.1专卖店货品全部按统一零售价明码标价销售,必要时可按8折销售;对本公司员工购买可按统一出厂价销售,但均应经专卖店负责人或经营部负责人评审签字;8折以下(不含8折)销售或赠送均须公司领导签字或批条,否则财务不予承认,其经济责任由专卖店人员承担;顾客购货后专卖店应开具货款收据,8折或8折以上由购货人签字,违者查明原因并给予罚款。
4.3.2专卖店长于每天下班前做好销售清单,上交专卖店负责人及财务部各一份并及时与财务部结清当日销售款,做到日清日结。
4.3.3专卖店负责人每月30日配合专卖店长对专卖店内的货品进行全面盘点,盘点清单上报营销部及财务部,做到货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并汇报上级领导。
五、考核依据
5.1公司(展厅)专卖店负责人考核依据:
5.1.1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专卖店按规定时间正常营业。
5.1.2是否每月分析专卖店的销售情况并总结汇报给公司领导。
5.1.3专卖店的服务标准及服务语言是否规范。
5.1.4是否协调仓库与专卖店的货源供应并在新货入库后同时在展厅挂样。
5.1.5是否监督配合专卖店的货品盘点,保证专卖店(展厅)货账一致;专卖店的全年销售额是否有相应提高。
5.1.6专卖店(展厅)的整体形象是否保持规范化;服饰陈列是否整齐;店堂形象布置是否保持公司规定的风格;店堂是否清洁。
5.2公司专卖店(展厅)店员考核依据:
5.2.1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5.2.2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专卖店(展厅)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
5.2.3是否保持公司规定的专卖店(展厅)形象。
5.2.4是否保证专卖店(展厅)的货款一致;是否按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盘点。
公司对外参展规章制度 篇6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申报、审批、监管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明确管理权限。
2.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公司______部是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
______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以下,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由______申报______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
1.公司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WwW.zJan56.COM 赵老师教案网)
(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等紧密相关的项目。
2.公司不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3.对外投资项目要采用_______形式进行,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_____%。
第七条 对外投资申报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由_____向_____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2.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本单位近_____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合作投资的,提交有关合作协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第八条 对外投资审批
1.______申报对外投资项目后,由______负责审核并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______作进一步审批。
2.审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审批额度
(1)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的项目由_____审批;
(2)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至_____%的项目由_____审批;
(3)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以上项目由_____审批。
第九条 对外投资监督
1.对外投资项目运作完成后,应于_____日内将本项目的运作情况报送_____,并抄送_____。
2._____部、_____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十条 奖惩
1.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嘉奖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__________处分;造成损失的,决策者要承担相应损失;对有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自_____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_____部负责解释。
公司对外参展规章制度 篇7
一、展厅整体
1、展厅内、外墙面、玻璃墙等保持干净整洁,应定期(1次/月)清洁。
2、展厅的地面、墙面、展台、灯具、空调器、视听设备等保持干净整洁,墙面无乱帖的广告海报等。
3、展厅内摆设有型录架,型录架上整齐放满与展示车辆相对应的各种型录。
4、展厅内的照明要求明亮、令人感觉舒适。
5、展厅内须有隐蔽式音响系统,在营业期间播放舒缓、优雅的轻音乐。
二、车辆展示区
1、每辆展车附近的规定位置(位于展车驾驶位的右前方)设有一个规格架,规格架上摆有与该展车一致的规格表。
2、展车应始终保持清洁,车身无划痕,车轮装饰盖上的现代标识应始终保持水平。轮胎完好气压正常。
3、驾驶席侧车窗应为半开启状态,驾驶座椅调整到最大位置。
4、电器设备、车内照明及各种灯光功能完好,电动座椅调整灵活,音响及空调系统、扬声器工作正常,后视镜调整有效,风霜清洁系统工作正常。
5、若业务需要调整展车,调整应当在非营业时间进行。
6、展车上应严禁吸烟,若客户执意吸烟,销售顾问必须在客户离开后对车辆进行清理,确保整洁无异味。
7、客户参观大车时,注意穿独跟鞋的女士,婉言告之为防止车内的地板被划伤,可在门口观看。
三、顾客接待台
1、接待台保持干净,台面上不可放油任何物品,各种文件、名片、资料等整齐有序地摆放在台面下,不许放置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等杂物。
2、员工不可以在接待台吃东西,大声喧哗。
3、有客户进来,前台人员需起身问好。
4、上班时间,前台需保证有人员在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外出,应该先找妥代办人。
5、前台人员应该区分闲谈与交谈,尽量避免长时间的私人电话占线,更不应该出现在前台与其他同事闲谈的.场面。
四、商谈区
1、保持整齐清洁,沙发、茶几等摆放整齐并保持清洁。
2、桌面上备有烟灰缸,每次在客人走后立即把用过的烟灰缸清理干净。
3、设有杂志架,摆设相关车型的宣传资料。
4、需摆放绿色植物盆栽,以保持生机盎然的氛围。
5、配备有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影碟机等视听设备,在营业时间内可播放各品牌汽车公司广告宣传片或专题片。
五、卫生间
1、卫生间应有明确、标准的标识牌指引,男女标识易于明确区分。
2、卫生间的地面、墙面、洗手台、设备用具等各部分保持清洁,台面地面不许有积水,大小便池不许有黄垢等脏物。
3、卫生间内无异味,应采用自动喷洒香水的喷洒器来消除异味。
4、卫生间内相应位置应备有充足的卫生纸,各隔间内设有衣帽钩。
5、卫生间洗手处须有洗手液、烘干机等,洗手台上不可有积水或其他杂物。
6、空白墙面应当布置适当装饰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