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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规章制度(汇编10篇)

发布时间:2025-01-13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篇1

公司规章制度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范围。特制度本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1、公司职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

2、冬天每天上班时间为早晨8:30~12:00下午2:00~6:30。

3、每周日休息一天,一个月4天休。

4、迟到:第一次不做任何惩罚,迟到5次请公司所有人吃一顿饭。如需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提前一小时请假,信息请假无效)找审批人签字,一月之内请假不超过4次。

5、每周六开大会,不允许迟到。

6、每周五5:45-6:00为打扫卫生时间。

7、电话营销人员每天下班前把电话关了。

办公秩序

1、工作时间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做好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整洁。

3、在每周六例会上手机全部调成静音,开会期间不可以接听电话。

4、不得在办公室内抽烟。抽烟走廊或厕所。

5、在办公室自觉讲普通话,禁止喧哗,说笑,打闹,说粗话、脏话。

6、参会时,不迟到、不早退;有病、有事的确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先请假,同意后方有效。

7、若员工未请假而缺勤,则按旷工处理。

8、严格作息制度,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9、销售人员每天6:00回单位报到(此条现在不做仅作参考)业务人员填写当天工作总结和第二天工作计划。电话营销人员每天交当天电话表(100)和第二天打电话名单。

10、销售人员每周六早晨交一个星期内的客户资料表。

11、公司!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管理大纲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 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 公司经过发挥全体员工的进取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职责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习产品知识和各种常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第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提议。

第六条 公司为员工供给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职责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俭,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体合作和团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八条 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俭,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文印管理规定

一、文印人员按公司规定按时打印公司相关文件。

二、公司禁止私自打印个人资料以及一切与公司无关的资料。如有违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三、文印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俭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电脑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供给、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办公室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供给信息资料。( 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三、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公司。

四、办公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五、严禁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做各种与工作无关事。如有违犯,发现一次按迟到一次处理,执行迟到相关的罚款制度。

六、电脑室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员工的聘(雇)用管理

一、新进人员经公司录用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享有公司的一切待遇。

二、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主管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得低于两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善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

三、须办手续

第一项:填写员工资料卡

第二项:缴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照两张。

第三项:请领手册,并实施在职教育。

第四项:确认该之职务代理人。

四、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七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五、新人在考核试用期三个月内,以个人考核表现,经过后再予调整薪资。

六、七日内实施新人在职教育,熟练掌握公司管理制度及部门奖金条例,结束教育者必须签名,始即生效。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篇3

一、设备管理

技术部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a)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b)部门应指定一名(或两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本部员工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保养设备,同时负责向厂部提出设备维修计划。

c)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由专职技术员负责。

d)职技术员按计划对各部属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及时上报厂部。

二、设备维修与保养

1、本厂设备维修保养实行日常维护,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例行保养:

1)设备启用前应先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靠,设备各部有无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方可开机。

2)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存留的切屑、污物,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洁维护,并将设备放置原位切断电源。

1、季度保养:

1)全设备清洁,润滑。

2)拆洗各润滑油毡,清除污物,加换新润滑油,检查举升器油量,必要时加注。

3)全面检查各传动部位,如发现松动、失调,应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检查液压、气压部件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控制开关、电源插头、座、线路接头、操作手柄等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2、年度保养:

1)执行季保养的全部内容。

2)按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液压油,并清洗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洗密封传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部件,调整各部位。

4)测试电机及电器安全性能并检查设备精确度及各项性能。

日常维护由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5、备保养计划由专职技术员根据设备使用率、技术状况编制下达各部门。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篇4

(一)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存、后使用制度。

(二)购置部门采购物资应及时与总务部负责人和仓库员联系,通知到货时间、数量、货物品种,并协助做好搬运工作。

(三)仓管员对仓物料必须严格验查物料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发现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与单据、运单不符,应及时通知购置部门向供货单位办理补料或退货手续。进仓物料的质量验收由购置部门负责。

(四)经办理验收手续进仓的物料,仓管员应及时开出“仓库收料单”,仓库据此记账并送经办人一份,用以办理付款手续。

(五)各部门领用物料,必须填制“仓库领料单”,经使用部门经理(负责人)签名,再交总务部负责人批准,方能领料。公司贵重物品的领用,由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

(六)为提高各部门领料工作的计划性及有利于加强仓库物资的管理,采用隔天发料办法,定为星期二、三、五,三天办理领料事宜,特殊情况除外。

(七)各部门下月领用物料的计划,应在上月终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报总务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总务部。

(八)物业出仓,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填制“仓库领料单”,并验明物业的规格、数量、经总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货,仓管员应及时记账。

(九)仓管员对任何部门均应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

(十)仓管员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十一)仓库应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升溢、损缺,应办理物资盘盈、盘亏报告手续,填制“商品、物料盘盈、盘亏报告表”,经公司领导批准,据以列账,并报财务部一份、总务部一份。每月月报表、汇总表、盘点表需送总经理阅示。

(十二)为及时反映库存物资数额,配合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以节约使用资金,仓管员应每月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

(十三)仓库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齐、美观。填好货物卡,把货物卡挂放在明显位置。

(十四)库内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存内。

(十五)仓管员要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经常巡视仓库,检查有无可疑迹象。要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检查火灾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领导和管理,日常生产工作指挥、协调、管理行使生产经理权力。当班工作中应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全局利益为出发点,抓好安全、稳产,促进系统长周期安全运行。

2、认真执行“生产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加强生产调度指挥,搞好安全生产,促进当班中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指标完成。

3、负责当班中各岗位设备、工艺正常运行,抓好煤、水、电、汽、气的平衡调度,指挥协调。生产过程中,有权减量,无权超标。

4、加强巡回检查,全面检查、了解各工序指标变化,发现设备、工艺有不正常时,要组织解决,并反馈有关领导。

5、认真组织大班班前会,将生产调度例会主要精神传达给员工,并作好当班生产的安全注意事项安排。

6、负责当班中系统开停车及设备的停机检修,倒机开车。

7、确保安全第一,加强各车间、工序的联系,对生产运行中有疑难问题,有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协同处理。对当班中出现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车间召开分析会,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xx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xxx]163号)同时废止。

公司贯标文件与公司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外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的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委办理进昌登记手续。

第五条进昌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昌负责人的委托书,企业在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省企业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省内企业应提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四)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五)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管理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限二级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以及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设立分公司的,在昌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不小于200平方米,各专业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并办理在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帐户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进昌建筑业企业具备了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市建委申领《诚信管理手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省属驻昌和本市各类施工企业凭资质证书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领《诚信管理手册》。进昌建筑业企业不设分公司的不发《诚信管理手册》。

第八条《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和驻昌、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昌的业绩和奖惩情况。持《诚信管理手册》可参加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持《诚信管理手册》参加招投标时,加入3分诚信分值;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被处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为记录当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条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资质等级、指定在昌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国(境)外施工企业进昌施工按照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在昌承接工程后,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员、材料管理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定期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统计局报送建筑业企业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江西省及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诚信管理手册》的处理:

(一)在昌无固定的办公场所,驻昌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昌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二)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以及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3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管理手册》的,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诚信管理手册》的;

(五)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七)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八)在昌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市建委对所持《诚信管理手册》的进昌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昌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检查通知进行年度检查申报,填写年度检查报表,提交《诚信管理手册》,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昌分公司《企业非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昌设有办事处的,该地企业将申报资料提交到驻昌办事处,由驻昌办事处统一将年检资料交市建委;无驻昌办事处的企业将申报资料直接报市建委。

(三)对年度检查资料齐全的企业,市建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检查结论,记录在《诚信管理手册》年度检查记录栏内。

第十六条年度检查的.内容是: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进昌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其在昌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是否存在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七条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的施工条件符合进昌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且与其在昌施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已整改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委收回其《诚信管理手册》,在两年内市建委不再发给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在此后的两年内参加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时,每次扣4分。

1、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年检时间为自下发年检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特殊情况企业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度检查的进昌建筑业企业,其《诚信管理手册》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进昌建筑业企业遗失《诚信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补发。

第二十一条企业终止在昌承接工程,应到市建委办理离昌手续,同时上缴《诚信管理手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工艺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要求,创造最佳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生产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作为开展生产工作的指引,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包括输入、生产转换过程、输出和反馈四个环节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方面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必须遵循效益化、科学管理、以销定产和组织均衡生产的原则开展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生产管理的总体策划、授权、监督工作。

第五条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公司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作、发放、生产进度的控制,负责设计技术工艺文件,编制工艺流程,并监控生产按计划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

第七条市场部负责编制销售计划、接受顾客合同、组织合同评审及履行合同等相关工作;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原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物资的正常供给。

第八条采购部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设备及备品配件、辅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物资的正常供给。

第九条质检部负责从原材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检验工作,分析和改善全过程的质量问题,负责按要求进行成品的收发工作。

第十条仓储部负责按要求进行备料、发料、贮存、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人力资源计划,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财务部按生产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正常供给。

第十三条企管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生产管理的实施。

第三章生产订单管理

第十四条市场部应依据产品销售业绩和市场调研报告,编制年、季、月销售预测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发给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根据销售预测计划及时安排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市场部收到顾客的合同、口头订单、书面订单或要货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生产技术部、质检部进行订单评审,确定技术要求、产量和发货日期,评审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以销售计划单形式发给生产技术部,同时分发给质检部,生产技术部根据销售计划单组织生产,质检部根据销售计划进行质量检验和发货。

第十六条市场部应随时跟踪生产,掌握各车间生产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或与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作好顾客与生产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以期随时回复顾客的询问,确保交期准时,如顾客有验货要求时,应予以按排。

第十七条市场部应经常保持与顾客进行沟通与联系,针对其反馈的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准时出货和顾客满意。

第十八条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在执行期间,如果公司未能按顾客要求完成或顾客要求变更时,市场部应及时与顾客进行沟通与联系,所作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与顾客书面确认,同时,将顾客的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市场部组织编制与安排月、周出货计划,确保交期准时,顾客满意。

第二十条市场部应作好每月产品出货情况的统计工作,于每月月末向总经理提交月份产品销售统计表、货款回收汇总表,及时反馈市场动态。

第四章生产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技术部收到市场部的年、季、月销售计划后,应作好产能分析,依据本公司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合理安排年、季、月生产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应于每月28日依据市场部的月销售预测计划,在充分预测产量及库存量的基础上编制下月生产计划,月生产计划经副总经理批准,并将生产计划指令下达给相关责任部门和各车间。

第二十三条月生产计划的制订,必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如超出生产能力,应考虑适当应对措施的可能性,如远低于生产能力,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以便作适当的对策与决策。

第二十四条各车间根据已下达的月生产计划,制定本车间的周生产计划。周生产计划的制定,要与各车间的生产能力相适应,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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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前准备

(一)落实防控责任。机电设备租赁分公司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做好物资储备和临时隔离场所设置。公司长期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在设备调剂中心设置人员临时隔离观察点,便于疑似人员隔离及中转。

(三)做好基础防控措施。包括环境卫生管理,生产和办公场所清洁和消杀,楼宇通风管理和卫生消毒、重点场所清洁消杀、人员管理、个人防护、宣传引导等日常基础防控措施。

(四)加强疫情信息监测。收集了解最新疫情信息,关注职工所在社区疑似或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人员等信息,以及疾控机构发布的各类人员排查信息等,及时转发公司微信群内,全员排查上报。

二、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职工或来访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可疑症状,本人或家属可能存在与疑似或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或次密接史,但尚未确认属于疫情管控对象。

1.启动应急响应。发现异常情况人员,立即报当天值班领导及值班科室负责人,值班人员加强与疫情防控办公室协调沟通,协助疫情防控办公室仔细询问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经过及联系方式等,做好详细记录,并立即报送至机电设备租赁分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鹤煤公司疫情防控办公室。

2.实施人员管控。对于出现疑似症状的职工,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将其引导至临时隔离观察点,进一步了解其本人和家属近14天内是否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疑似或确诊或密接人员接触史等情况。对于职工或家属有可疑接触史,第一时间停止工作,返回居家观察,向社区报备,等待进一步消息。对于有疑似症状、可疑接触史的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公司,并予以劝返。

3.就近转送医院。根据职工意愿,拨打120或其自驾车,将出现疑似症状的职工就近转送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以及病毒核酸检测,如属疑似或确诊病例,由医院按照国家新冠肺炎疫情报告时限和要求进行上报,公司同时报告鹤煤疫情防控办公室,按照确定疫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处置。

4.居家康复观察。疑似症状职工根据医院诊疗意见,进行疾病治疗,居家康复休息,直至身体完全康复,方可返回上班。对于可疑接触史人员,在未正式排除相关风险前,执行居家观察措施。根据社区排查结果,落实后续管控措施。

5.关心疏导员工。做好员工的心理健康辅导服务,疏导和关爱帮扶困难员工等,促进身体与心理同步康复。

6.信息跟踪上报。持续跟进事情进展,及时进行信息统计和上报,做好舆情管理,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维护社会稳定。

(二)确定疫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情况,员工或来访人员健康码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情况,启动相应应急程序,配合所在地社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出现人员健康码异常,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报告,了解具体情况,根据社区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2.开展现场管控。在获知职工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消息时,应第一时间实施管控措施,采取封闭管理,限制人员进出,暂停一切活动。所有在场人员立即佩戴口罩,就地现场隔离;同时,立即通知所有已下班人员居家隔离等候调查。在未完成核酸检测排查、获得卫生防疫部门许可前,不得离开现场。等候调查期间,减少人员聚集。

3.配合人员转运。积极配合社区、疾控等相关部门迅速将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转运到定点隔离场所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做好相关员工家属的安抚工作,后续配合调查动员。

4.配合开展流调。配合公安部门、疾控机构等专业人员调取外来来访人员登记等信息资料,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甄别查明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及一般接触者。

5.配合开展检测。配合相关部门有序开展人员核酸检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按照风险大小确定检测优先次序。确保检测筛查过程不发生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配合开展环境检测等工作。

6.配合人员管控。做好涉及的重点人群管控工作,落实重点人员的核酸检测、自我健康监护等相关措施。

7.开展全面消杀。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对办公场所特别是好感染者涉及的办公区域的'全面专业消杀。

8.配合隔离点管控。配合社区对职工小区划定为集中隔离点、居家隔离点的封闭、封控和防控管理,根据社区要求,做好相关后勤保障和支持。

9.落实心理疏导。做好员工的心理健康辅导服务,疏导和关爱帮扶困难员工等,促进身体与心理同步康复。

10.落实封控措施。在配合专业机构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做好办公场所的封闭或封控措施。在获得疫情防控部门许可后方可解除封控,恢复正常活动。

11.信息跟踪上报。持续跟进事情进展,及时进行信息统计和上报,做好舆情管理,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状态解除

(一)应急状态解除条件:

1.疑似疫情情况下,职工可疑症状经医院检查后排除,本人或家属可疑接触史经疫情防控部门、社区排除,可以解除应急状态。

2.确定疫情情况下,经疫情防控部门、社区许可,可以解除应急状态。

(二)疫情应急状态解除后的措施

1.审视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总结疫情应急工作经验和不足,修订完善防疫应急预案。

2.完善疫情防控措施。针对疫情发生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短板,对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进行完善。

3.加强人员培训和疫情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保障。

4.根据地方疫情防控形势,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篇6

第一章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1、每季度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一次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作专业的讲解,使公司管理人员切实认识到切实执行各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2、每次学习应做好记录,出席人员应在签名表上签到。

3、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应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

4、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应当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5、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活动,结合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记录。

第二章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用(合同)管理事务,设专职的信用(合同)管理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事务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制订、修订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4、与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潜在的不良账款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5、与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商账处理:建立催账程序,及时制订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重视公司信用管理工作,协助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2)定期了解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2、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2)制订、修订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3)对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4)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5)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6)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或纠纷;

(4)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及时向所属领导报告;

(5)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6)定期向直属领导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7)参与商账催收;

(8)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1、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相关部门(信用)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序号考核内容

序号考核内容应得分

一1、掌握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2、认真参加部门或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二1、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2、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授7权代理是否合法,资信是否有保证,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结算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除即时清结外,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

4、检查使用各类合同文本的正确性和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5、检查签订合同人员的有效代理范围和权限。

6、检查杜绝无效合同的出现。

三1、经常督促合同的履约情况。

2、全面了解本部门的信用管理情况。

四1、检查本部门的合同变更、解除手续的及时办理和手续齐全。

2、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信访工作。

五1、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六1、在信用(合同)管理上有所创新。

合计100

4、考核部门

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在进行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时统一进行。

5、奖惩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即先进(95分以上)、优胜(90—95分)和表扬(80—90分);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给予教育或扣发奖金,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

第三章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一、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

2、应当经过《合同法》培训。

(二)“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凡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订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4)持证人因调离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证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6)其他

3、“法人委托书”遗失的,持证人应书面向部门领导报告,将部门领导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员,由其作出处理。

(三)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或失职、渎职等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应依规定追究责任。

2、持证人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期限发生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第四章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

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及其有关书面材料,应当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完备。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8、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9、合同承办人应当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处理。

3、接受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标准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当在约定期限内结算,未经合法授权或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与信用(合同)管理员一同参与进行。

2、对方当事人作为货款接受人而要求变更接受人的,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

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

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

第五章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用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3、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4、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反馈,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给各相关部门。

第六章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

2、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3、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

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用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财务状况、商帐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资料。

4、配备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任专职档案管理员。

第七章应收帐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

1、建立应收帐款帐目,明确应收货款,分期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数额、期限、应付款人等内容。

2、依照应收帐款帐龄将应收帐款进行分期,制订相应的催收措施。

3、对应收帐款加强日常监督,根据实际情况每周或每月打印出会计帐上全部接近到期的应收帐款记录进行分析,对每笔帐款作出处理意见。

4、制订商帐追收办法,培训催收、追收人员。

5、设计商帐追收工作流程,包括内勤提示、外勤催收、法律诉讼等程序。

第八章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销条件;

(2)停止供货;

(3)取消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

2、本公司发生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合格率未达标、拖欠货款及其他失信违法行为的,可依据具体情形,作出纠正措施:

(1)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因;

(2)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应当确保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人员应配合好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成立自律组织,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出相关权利主张。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按照前款规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董事或者监事的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出人数,并以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做出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遵守国务院有关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风险,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以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自我检查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负责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自我评估进行评价。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向被激励人员发行股份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用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证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进行奖励(以下称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上市公司不得对其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实施市场禁入;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对其独立董事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违反前条和前两款规定实行股权激励,或者受激励人员采用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得股权激励的,受激励人员由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审议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当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该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及信息披露事宜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三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通过其所属企业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上市公司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篇8

合同管理制度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资料,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用心的好处。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务必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务必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务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务必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务必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状况。

六、签订合同务必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务必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务必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资料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光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资料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光,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职责,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职责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务必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务必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务必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职责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务必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职责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职责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职责,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职责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用心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光,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务必思考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光。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务必主动带给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状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1、一般状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务必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务必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潜力和行为潜力;合同资料是否贴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个性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潜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能够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务必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务必贴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状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状况月报表”。

公司管理制度之工程发包制度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取承包单位,公司能够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四、主体工程务必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务必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务必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篇9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公司人事档案资料。

三、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公司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部门主管决定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部门主管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七条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人力资源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总经理根据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来确定公司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

第九条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职员的选聘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总经理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公司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才。

三、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报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三条求职人员应聘本公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有求职人员应先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试。

二、初试合格后,应聘人员详细填写《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和《应聘人员工作经历、社会关系情况表》,然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与业务部门主管复试。

三、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应聘要经总经理面试通过。

四、复试合格后,通知应聘人员一周内等结果。

五、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应聘人员填写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报总经理审批,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到岗,并办理体检手续。

第十四条体检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职员报到

第十五条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人力资源部报到,并以其向人力资源部报到的日期,即起薪日。

第十六条报道当天所有新职员须携带:

一、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服务自愿书、医院体检表;

第十七条担保书

一、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均需办理担保手续,并经人力资源审核后方可报到。

二、担保人须是具有正式职业、有固定住房、x户口。

三、凡为本公司员工与担保的员工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者,不能做担保。

四、被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责任:

1、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还者;

2、偷窃、丢失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3、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凿证据者;

4、故意毁坏本公司的设备或其它物品者;

5、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6、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五、担保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同意后方能解除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应于员工离职半年后而无未了事项时方能解除担保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七、公司每年定期对保,并在认为必要时,随时办理对保。

第十八条

一、本市的员工要将档案转入本公司,由公司统一寄存在《x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人力资源主管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二、如果是外地职员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就业证》或《暂住证》、《毕业证书》的原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否则视为拒聘,员工离职时交换本人。

第十九条

一、报到当日,人力资源部应向新职员介绍公司的简介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签定《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二、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

1、员工手册;

2、员工资料卡(填写交行政中心);

3、办公桌的钥匙。

第二十条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人力资源部门领其到用人部门试用,由部门主管接受,并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根据试聘合同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职员试用

第二十二条新职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新员工试聘期间按公司《职员考勤及休假、请假管理制度》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聘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的考核

一、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将《职员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施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部门主管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第二十四条转正

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职员试用期满之后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

第二十五条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人力资源主管、总经理批准。

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职员转正考核表》,经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主管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发进行,考核内容分成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标准,每个标准限定一个最低分数,下一个标准的最低分数到该标准的最低区域为分数选择区间。

二、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考核结果95分以上提前转正晋升工资;

2、考核结果85—94分按期转正晋升工资;

3、考核结果75—84分按期转正不予晋升工资;

4、考核结果60—74分延长试用期;

5、考核结果低于60分试用不合格,不拟聘用;

第七章:职员录用

第二十七条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八章:职员培训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公司举办各种培训并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员工的表现选派优秀的员工参加微软培训机构等举行的各种培训。

第二十九条员工的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一、职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内容为:

1、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2、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3、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4、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二、在职培训:员工不断的研究学习本职技能,各级主管应随时施教,提高员工的能力;

三、视业务的需要,挑选优秀的员工参加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回公司后将学习的内容传授给其他同事;或邀请专家学者来公司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公司制定培训协议书,凡参加举办的一些重要项目培训的员工,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协议;并遵守下列条款:

一、保密条款:

对在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包括软、硬件),乙方在培训后立即叫技术中心统一保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拷贝、传授或转交给其它公司或个人。

二、服务期条款

具体服务期的规定如下:员工每完成1个项目培训,其服务期为二年,培训前公司服务的年限按一半折算为培训后的服务期。

三、赔偿标准条款:

乙方接受培训后如未按照甲方服务期要求执行的,乙方应按服务逐月等份递减的原则向甲方培训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一、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二、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信息产品。

三、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四、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五、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实行四小时答复制(即所有上级安排的任务,均须在四小时内答复工作进度)。

六、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七、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八、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九、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十、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三十二条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

一、职员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二、职员应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三、职员应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四、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遵守四小时复命制,把1%做到100%。

六、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

八、职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九、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员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十、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十一、遵纪守法,遵守公共道德,对外交往要有理、有利、有节;

十二、执行员工手册;

第三十三条工作时间八不准:

一、不准聊天、吵闹;

二、不准无故离岗、串岗;

三、不准打私人电话闲聊天;

四、不准唱歌、听音乐;

五、不准看闲书、玩游戏;

六、不准上班时间接待亲友或办私事;

七、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八、不准渎职、失职,贻误公务。

第九章: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第三十四条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工作时间

实行每周五个半天工作日,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除外)

周一及周五:——-工作——-为午餐休息时间周六:——-。

第三十六条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从每月月初开始累计迟到(早退)按分钟计算扣除当月工资,1分钟扣除1元,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罚款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5、5天,连续旷工3天者,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第三十七条

一、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读报,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允许聊天,不允许打私人电话,因公外出应请示主管

二、不允许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加班: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加班。加班者,需填写加班申请单,并交行政中心备案。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个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公司规定经理级以下人员为计酬加班,为x元/小时。经理级以上人员为不计酬加班

第三十九条假期管理: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公司对员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节假日: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国庆(2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年假:工龄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员工,经主管报请总经理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龄满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15日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十条事假: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员工请事假须先填写“事假申请单”,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总经理批准。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日,累计当月5天者,公司无条件解聘。

第四十一条病假:员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应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出具医院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单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的不扣除工资,超过3天的,超出部分计发50%的工资(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

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第十章:工资待遇

第四十二条职员待遇按照《仪科惠光公司薪资方案》执行。

一、职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住房补助、呼机补助、午餐补助、销售提成、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

二、基本工资统一定为x元。

三、职务工资依照职员所在职务的素质要求、工作量与责任的轻重而定,每季度考核一次。

四、职员转正后,福利补助包括话费补助x元/月、午餐补助x元/月、住房补助x元/月。

五、工龄补助: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员,每年增加x元的工龄补助。

六、奖金:

1、销售提成:根据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指标,确定提成标准。

2、每月奖金和年终奖金按照《职员考核办法(试行)》中的“奖金核发”部分执行。

七、全勤奖励:全年出满勤,未请假、无迟到、早退、旷工者,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勤奖。

第四十三条

一、职员工资发放日期:职员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9日发给(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二、公司工资实行保密制度,员工个人的工资对其他员工保密,如员工对其工资有异议,请与人力资源部主管联系;

三、新进员工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员工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本月的工作日总天数Х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一章:考核

第四十四条职员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其中职员转正考核按照本规定中第五章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人员调动与晋升

第四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职员的工作岗位,职员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动。职员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两种情况:

一、部门内部调动:是指职员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二、职员部门之间调动:是指职员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考核后拟调入部门须填写《职员调动、晋升申报表》,由所涉及部门的主管批准并报总经理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四十六条晋升制度:

一、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的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制定此办法。

二、晋升分四种:

1、职等职务同时升迁;

2、职等上升、职务不变;

3、职务上升、职等不变;

4、与职务无关的资格晋升。

三、每季度人事考核成绩一直在优秀者,再考察该职员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的职位技能;

2、有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及品德;

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训练课程;5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四、职位空缺或需要设立时,考虑后备干部储备库。

五、晋升:分定期不定期

1、定期:每年4月1日,根据人事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和组织经营情况,统一实施。

2、不定期:

(1)破格提升:职员在平时人事考核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者,随时得以提升,每年破格提升的名额控制在10%左右,体现向业务人员倾斜。

(2)工龄工资:每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工龄工资增加x元,五年后不再增加。

六、晋升操作规程:

凡部门呈报晋升者,部门准备下列资料:

1、《职员调动、晋升申报表》;

2、员工的人事考核表;

3、主管鉴定;

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5、其他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部则根据该表中调整的内容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本人,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三章:奖惩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受奖:

一、保护公司财产物资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业绩突出,为公司带来明显效益者;

三、对公司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公司带来明显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

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一、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贪污、盗窃、殴斗、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经手钱财不清、拖欠钱财不偿、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责任人或在场职员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公司声誉或利益者;

四、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公司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谩骂、殴打顾客,给公司形象带来损害者;

六、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公司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八、窃取、泄露、盗卖公司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九、触犯公司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

记过处罚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

若职员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起诉;

奖惩记录,纳入公司考核内容。

第十四章:离职与解聘

第四十九条职员要求调离本公司,应提前十五天向该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五十条公司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五十一条职员因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一线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总经理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人力资源部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公司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五十三条将人事关系调入公司的职员,应于一个月之内,将人事关系调出。超过一个月的,公司将按月收取存档费(收费标准:x人才交流中心,x元/月)如超过三个月仍未将人事关系调出的,公司将与有关单位联系,办理退档手续。

第五十四条由公司统一管理的《就业证》、《暂住证》、《毕业证书》的离职职员,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人事部将其归还职员。

第十五章:福利

第五十五条:

一、保险:按公司现行的保险规定,公司的骨干人员和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享受公司投保的个人医疗保险。

二、困难补助: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过节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妇女节、劳动节、端午节、儿童节、国庆节等),公司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四、外出郊游: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组织员工外出郊游。

五、工作休假:工龄满一年,业绩突出的员工,经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可享受每年五天的休假;工龄满两年,业绩突出的员工可享受每年七天的休假。

六、住院慰问: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行政中心组织人员慰问。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 篇10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规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獐子公司章程》,联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包括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无名合同。

第三条 对外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公司名义订立。各部门和分公司,不得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凡与外界达成合作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原则上须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协商一致、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经营资格或资信。

订立合同的权限依照《公司董事会授权规则》执行。

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订立书面合同:

(一) 合同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无预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产品采购(注:发货票可视为合同);

(二) 对年中临时增加的一般建设项目,且是合同对方履行在先又无预付款要求、完工后由我方审核(审计)工程决算的;

(三) 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即时清结的零散物资。

第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用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八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语言确切描述的,应由当事人共同封存样品,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九条 合同在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后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条 合同中引用的法规、规章等,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严禁引用被废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颁布新的法规和规章造成合同条款必须被修订时,应以新法规和规章的有效标准文本作为修订依据。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经评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能签字、盖章。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每一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对外订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遇例外,须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合同经办单位分存,其中原件在总经理办公室留存。

产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经办单位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公证或鉴证

第十五条 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规定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鉴证的合同,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需公证的合同,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合同的鉴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颁布的《合同鉴证办法》执行;合同的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经办单位是完成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后,转财务部审核付款。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收款单位与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拒绝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经财务部、审计部负责人,公司法律顾问、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合同双方形成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办单位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三天内向总经理汇报,必要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后,应送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合同是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经办单位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条 各有关人员应于每月月末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合同流转单、有关的诉讼或仲裁资料等)交总经理办公室,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

合同经办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合同文本的保管与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者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即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20xx年2月1日发布的《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

公司

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起草、评审、签约、履行、终止全过程的管理,还包括资信调查、合同谈判、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第三条 《规定》所称合同对方包括:

(一) 企业法人 是指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www.YJs21.Com

(二) 机关法人 是指有独立的经费,并经批准成立的机关;

(三) 事业单位 是指有独立经费、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依法批准成立的单位(法律规定需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办理登记);

(四)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独立经费,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团组织;

(五) 个体工商户 是指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

(六) 经纪人 是指依法取得经纪人执业证书,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和经济组织;

(七) 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合同评审组,合同评审组由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合同订立前的评审。

合同评审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当以上各部门、分公司为合同经办单位时,不在评审小组之内。

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或传真评审的形式。

养殖事业管理部负责苗种和育苗、育成、养成所需物资的采购合同的评审;项目管理部负责建筑维修、基建、修造船、设备采购等职责权限内的合同的评审;市场营销部负责包装物采购与广告宣传合同的评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采购、会议筹备合同的评审;加工事业管理部负责委托加工、货物运输合同的评审;研发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的评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信息、培训及工作服采购合同的评审;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管理合同的评审;财务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评审。

第五条 合同经办单位负责合同对方自然情况和资信情况调查、合同起草,并将合同对方自然情况和资信情况调查资料与附有合同经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合同评审表》提交评审小组成员评审。

评审人员不应少于3人。

单项或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合同须附有总经理、董事长与公司法律顾问的评审意见。

第六条 合同经办人对合同对方的调查评审按公司iso9001:20xx程序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资信调查:

(一) 与合同对方第一次往来交易时;

(二) 合同对方的资料超过一年时;

(三) 合同对方改变交易方式时;

(四) 遇有重大合作项目时;

(五) 合同对方的定单骤增或骤减时;

(六) 处理与合同对方的各种纠纷时。

资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概要、背景、业务情况、付款记录(以往对外付款记录及最高信用额及信用期)、财务情况、银行往来、公共记录(包括法律诉讼,抵押记录等)、综合评估、法律意见等。

第八条 与法人或组织订立书面合同,应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实际编制。与其他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合同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确认其已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出示《格式条款备案公示证明书》。

第九条 以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及其他企业动产(如车辆)作为抵押物订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应持签字盖章的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以房产为抵押物订立抵押合同的,应持签字盖章的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条 发生转包(或转租)时,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出具原承包人或总承包人(或原承租人)或产权所有者的委托证明原件,并予以留存,否则不能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的合同必须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对页数超过1页的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严格限制订立传真合同。当合同当事人不能在同一地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由合同对方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邮递至公司,公司签字盖章后及时邮寄至合同对方(或合同对方同意时,也可用传真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合同对方的签约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第十四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合同。

授权委托事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经审核的合同文本和合同评审表后填写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签订书面合同,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第十五条 单项或累计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产品出口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主管副总经理签订);单项或累计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单项或累计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委托部门、分子公司经理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经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起草或对合同对方起草的合同进行修改。合同经办人应经常学习《合同法》及与《合同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提高合同书的编制能力与技巧,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书必须具备以下必要条款:

(一) 当事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者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办法。

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鉴证的合同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鉴证。

下列重要合同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鉴证:

(一) 租赁经营合同;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合同;

(三) 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 财产租赁合同(含场地、柜台出租);

(五) 商品房销售合同;

(六) 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当事几方愿意公证的,可以申请公证;我方或合同对方要求公证的,也可以进行公证;当事几方均不要求公证的,也可以不做公证。

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办理公证后才生效时,必须办理合同公证。

经过鉴证的合同,不做公证。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咨询(可行性报告、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技术服务(一般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经约定,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订立后,可由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或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向大连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合同管理员(定编在总经理办公室),对公司所有合同(劳动合同除外)进行统一编号、归档。合同经办单位应凭合同评审表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合同编号,同一编号不得重复使用。对已废除的合同,应及时予以收回,合同编号不予取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定的合同编号,与合同对方合同编号无关。编号示例如下:

dzf —

签订合同的顺序号

签订合同的年份

公司名称的英文缩写

第二十二条 合同评审表、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解除协议、变更协议、担保书、合作意向书、备忘录、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工程量签证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在合同归档范围之内。

发生诉讼或仲裁的合同,其合同档案中应附有诉讼或仲裁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持合同正本一份以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合同正本由总经理办公室留存。合同经办单位可持副本或合同复印件,以便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持有部门职责如下:

(一)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的编号、归档、存档;

(二) 财务部负责合同的收付款业务的执行工作,并对执行完毕的合同与相关账目一起归档;

(三) 合同经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跟踪执行,并对合同标的物数量、质量予以验证,出具验收或发货报告交财务部,作为收、付款依据;

(四) 对工程建设合同,由项目管理部根据工程进度,出具已完成工程量证明及工程进度款数额报财务部支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订立合同可分别由以下相关部门和分公司经办:

(一) 总经理办公室;

(二) 财务部;

(三) 项目管理部;

(四) ;

(五) 市场营销部;

(六) 人力资源部;

(七) 安全管理部;

上述部门、分公司经办权限及业务范围遵从公司iso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经办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适时地对经办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直至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合同履行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公司业务人员在履行合同中对涉及到合同履行事宜的来函、传真应向合同经办单位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合同管理员。对回复的函件、传真应以公司名义(加盖公章)及时回复,不得延误,回复内容必须按相应业务管理权限报批。

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本规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损害公司信誉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要重视合同履行各环节的管理。

合同对方突然大量订货或对合同对方信用状况存在疑虑时,必须考虑稳妥的结算方式。

在合同对方有违约或其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合同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对方违约包括预期违约时应及时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即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之前已经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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