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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篇1】
一、尽量去风水好的地方
人们常说“山青水秀,人杰地灵”,这其实指的就是一个地方的风水好。风水中讲“山主人丁,水主财”,好山好水的地方人丁兴旺,经济富足。风水好的地方自然气场就好,因为它本身场态就和谐。
它会另你身心放松,心旷神怡。不象在办公室里,紧张、忙碌、面对各种事情和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因此我们外出旅游一定要去这样的地方。好的气场会改变你自身不利的气场,这样会对你的运势产生很好的帮助。
二、不要去命相之五行墓方
五行之气本身也有旺衰之分,它也有一个从生到旺再到衰的过程。其中对我们最有利的是帝旺之气,而我们最不利的是墓绝之气,因此出行之人最忌去自己命中的墓绝之地。听过小说三国的人都记得,谋臣庞统死于落凤坡的故事,现在在四川德阳市罗江县白马关侧还有庞统的真基和祠堂。网友可以在网上查自己是属于哪种命,比如1972年和1973年出生的人是桑柘木命,简称“木”。金命人忌东北方,木命人忌西南方,水命人忌东南方,火命人忌西北方。土命人忌东南方。
三、不要去属相相冲的地方
从易经的角度来说,对人不利的'地方,主要是与人犯冲、犯克的地方。这些地方绝对不会给你带来好运的。你想想此地冲你,怎么能对你有利呢?我们外出旅游的目地就是想放松一下,让心情愉快,冲你之地不可能让你放松下来。那么怎么来查哪此方位与自己犯冲呢?属鼠之人忌南方,属牛之人忌西南方,属虎之人忌西南方,属兔之人忌西方,属龙之人忌西北方,属蛇之人忌西北方,属马之人忌北方,属羊之人东北方,属猴之人忌东北方,属鸡之人忌东方,属狗之人忌东南方,属猪之人忌东南方。
四、命中所忌的地方不要去
万物分五行,也就是金、木、水、火、土。人的命中八字也是一样的,五行中有的对人有利,有的对人没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命中所忌。有的人命中忌金,有的人命中忌木,有的人命中忌水,有的人命中忌火,有的人命中忌土。比如命中忌水的人最好不要到江,河,湖或者是海边去游玩,那样如果遇到自己不利的流年是很不利的。比如本命年,犯冲之年等。还记得2003年的印尼海啸吧,当时大家正在海边游玩,一场大海啸夺支了二十几万人的生命,真是太可怕了。
银行通知【篇2】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交通银行的支持与信任。针对您目前逾期未归还的借款,特向您发送本催款通知书。我们希望通过此信函与您沟通,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确保借款的及时归还。
首先,我们理解生活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或困难,导致款项未能及时归还。然而,我们的银行业务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账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为保证我们的资金链畅通和风险防控,我们需要尽快解决逾期还款问题。
为了更好地帮助您解决逾期还款问题,我们希望您能了解以下重要信息:
1. 逾期金额:截至本通知书发出日期,您的借款已经逾期一段时间,欠款总额为XXX元(含逾期利息)。
2. 利息和费用: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您需按照每日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此外,逾期还款还会产生催收费用,具体数额请参见合同约定。
3. 影响:
a) 逾期记录:逾期还款会记录在您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可能对您未来的信用评级产生不利影响,可能会使您的信用受损,限制您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权限。
b) 法律诉讼:在缺乏有效沟通和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我们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款项,并可能产生相关法律费用和诉讼风险。
4. 催款周期:为了方便您提前做好还款准备,我们希望您能尽快还清逾期款项。如您已经还款,请忽略本通知。
5. 解决方案:如果您目前面临一些困难,无法立即偿还逾期款项,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并提供详细情况说明,我们将竭尽所能提供帮助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我们提供以下几种解决方案作为参考:
a) 按期还款:请您尽快将款项存入贷款账户,确保逾期金额在我们的系统中得到更新和清算。
b) 延期还款:如果您希望延长还款期限,请向我们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还款的具体时间和理由。我们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决策。
c) 借款重组:如您目前款项紧张,我们可以考虑对借款进行重组,包括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您解决困境。请与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联系具体操作方式。
最后,我们暂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偿的权利,但我们更希望通过友好的沟通与合作达成共识,寻找满意的解决方案。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交通银行的信任与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或困惑,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衷心希望在共同努力下,我们能解决此次逾期还款问题,并为您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期待您的积极反馈和合作。
谢谢!
交通银行催收团队
日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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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篇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
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一届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协会筹备组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条第一和第六项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选举和任免协会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审议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在理事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协会内部的日常规章制度;
(五)向理事会提议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六)聘任副秘书长;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会负责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的任职条件。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五节
协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系常务理事、执行副会长当然人选),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部门。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协调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秘书处内设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银行间市场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良好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第五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八月八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银行通知【篇4】
_________银行信用证通知书(通知)
编号,
通知日期?年?月?日?_________(受益人),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___________开证日期,___________信用证金额,___________
备注,
本信用证连同通知书及附件共___________页。
如对本信用证的条款有异议,请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排除交单时可能发生的问题。通知行地址,
电传,
电话,
传真,
通知行签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通知;第二联通知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通知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银行通知【篇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第二十一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通知【篇6】
尊敬的客户:
接国务院和总行通知,为方便阁下办理业务,现将我行清明节放假时间公布如下:
一、放假时间安排:
清明节:照常上班。
二、放假期间营业时间安排:
(一)放假期间我行各营业网点对公业务暂停,只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二)各中心支行营业部、各直属支行营业部、各二级支行营业厅。
营业时间:10:00-15:00。
三、敬请充分利用我行ATM等自助设备,如遇疑问请垂询我行客服专线:
xxx
20xx年xx月xx日
银行通知【篇7】
市级分行、省级银行营业部、直属支行银行卡中心:
按照省行《关于印发〈全省xx行2008年银行卡刷卡消费有奖活动方案〉的通知》(xx银黑办发〔2008〕142号)要求,从今年5月1日开始,省行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主题为“金穗有礼,欢乐一周”的银行卡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方式
每周选择省内一个中心城市的一两家大型商场或超市与商户联合开展卡消费**活动。
二、活动的对象和参加条件
我省农行发行的金穗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和联名卡持卡人,凡活动期间在商户处单笔刷卡消费满20元者可参与现场**,单笔消费满1,000元者除参加现场**外,还可参与我行每半年举行一次的“刷金穗卡中汽车”活动,有机会赢取汽车大奖。
三、活动的组织安排
根据二级分行上报的活动计划,省银行(银行卡部)安排了银行卡宣传活动日程安排(详见附表)。各行要根据省行统一的时间安排,及时与当地大型商户联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合作商户),共同开展金穗卡刷卡消费宣传活动。
四、活动过程的有关要求
1各二级分行可根据商户所在区域选择相应的支行参与活动。要在商户处设立现场**专柜,并选派足够人力按照商户的营业时间全程参与,参加活动人员必须统一着行服;
二是在商场入口或明显位置悬挂横幅、设立展台,尽可能租用彩虹门和高空气球,营造良好氛围。另外我行的年度大奖是哈飞赛豹汽车,厂家为配合我行活动,可提供样车摆放在活动现场,哈、齐、牡、佳、大庆等行可与本地大型商场联系汽车摆放事宜,摆放时间可不局限于一周的活动时间;
㈢我行设立的专柜不仅进行现场**,还要摆放相关银行卡宣传资料,并要开展受理申请开卡等业务(接受客户资料,约定时间由客户到指定营业网点取卡或邮寄到客户处)。
五、需明确的其他事项
㈠时间要求:由于活动每周开展一次,各行要根据省行时间安排,在活动前15天将省行提供的宣传品、奖品领回;
2奖项设置:周奖设两个奖项,中间开放。省银行规定的中标率是26%。每100张刮卡设为一组
“幸运奖”1个,价值100元左右奖品
“纪念奖”25个,价值10元左右奖品
印有未中奖标识“谢谢您”的74个。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未中奖的持卡人赠送纪念品,使中奖面达到100%。对因单次消费量大而未能中奖的,视情况给予再次中奖的机会;
㈢宣传品和奖品的提供
1.由省行提供的宣传品和奖品有:活动所需的宣传横幅、展架、海报、**用刮刮卡等,以及“幸运奖”和“纪念奖”奖品;
2二级分行应为每项活动准备传单、纪念品和其他宣传材料。
各二级分行每次活动后要将整体活动情况报省行(银行卡部),省行(银行卡部)将逐期形成活动简报,点评该次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效果,以供相互学习参考,为今后更好地开展银行卡营销宣传活动积累经验。
各行在活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行(银行卡部)联系,联系人:***,联系**:***x,***x。
附表:2008年银行卡宣传活动安排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银行通知【篇8】
1 根据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新规定,对发卡行服务费实行不区分商户类别,且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区分借记卡、贷记卡类别进行差别计费。具体费率也有所变化,借记卡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不实行单笔封顶控制。
2 对于网络服务费则不分借记卡、贷记卡,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由收单、发卡机构各承担50%。也就是说,向收单、发卡机构收费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3 此外,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如,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新规实施起两年内的过渡期,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交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银行通知【篇9】
为了保障学校电力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贵阳供电局小河分局的要求,需要对学校高压设备做预防性试验。后勤处根据学校的情况,准备在本周末停电检修和做预防性试验。
停电时间:
停电区域:图书馆、主教学楼、一区学生公寓、教师培训公寓、信息楼、一食堂,博信楼等相关区域。
停电区域:体育馆、实验群楼、艺术楼、二区公寓、九思楼、逸夫楼、一品堂等相关区域。
请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停电安排。检修期间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银行通知【篇10】
一、领取准考证安排
(一)领取准考证时间:1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二)领取准考证地点:唐山市北新西道61号(承德银行)一楼大厅。
(三)注意事项:领取准考证时请务必携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学位证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二、考试安排
(一)笔试时间:2月3日上午9:20-11:00。
(二)笔试具体地点:冀唐开元大酒店二楼冀唐厅(唐山市北新西道与大里路交叉口)
(三)笔试注意事项:
准考证。
2、笔试时,考生需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资格审查,未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件失真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三、咨询电话:0315-2355775
银行通知【篇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270号
发布日期:2006-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现就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三、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四、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五、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包括总部和跨区域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施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银行通知【篇12】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银行的信任与支持。为了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营造更加舒适的办公环境,我行决定进行装修工程。在此期间,我们将暂时关闭一部分办公区域并进行装修施工。我们诚挚地邀请您了解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您不便之处的补救措施。
装修时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
装修范围:本次装修将包括大厅、服务区、办公区域以及休息室等部分,以全面提升我们的服务品质和客户体验。
装修期间的服务调整与补救:
1. 临时营业点:
为了确保您能够顺利办理业务,我们将在装修期间设置临时营业点,地址位于本行总部附近的五号楼。该临时营业点将提供基本的业务服务,包括存取款、换汇、贷款、咨询等。同时,为了方便您的出行,我们会提供班车服务,定期往返于总行和临时营业点之间,确保您的出行便利和安全。
2. 开设线上渠道:
为了方便您的日常银行业务操作,我们将加强线上渠道建设,并提供更多的自助服务终端。您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进行资金转账、缴费、理财等操作,以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和时间浪费。
3. 积极应对服务调整:
在装修期间,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全力保证服务质量。为了确保您能够顺利办理业务,我们将增加服务人员的数量,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同时,我们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反馈,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安排,以便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4. 感谢与奖励:
感谢您对我们银行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厚爱,我们将在装修期间开展一系列的感谢活动和客户优惠政策。这些活动和政策将以支票分红、积分兑换、利率优惠、礼品赠送等形式进行,以表达我们对您的感谢之情。
我们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以高度负责、专业的态度秉持客户至上的原则,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服务质量的稳定提升。我们相信,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我们将为您呈现一个更加温馨、现代化的银行空间,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在期间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求,请随时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我们将全力为您解决问题。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期待在装修完成后能够为您提供更加出色的服务和舒适的办公环境。
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
xxx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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