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性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印发通知印发性通知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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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篇1)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公办学校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的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市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提出本国家助学金预算,报省财政厅、教育厅。省财政厅、教育厅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省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批复省教育厅);市、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及市、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应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与分配名额有差距的,其经费预算将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于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31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30日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审批机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或未能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其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06]6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06]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印发性通知(篇2)
1.企管部岗位职责一、学习掌握企业管理、财政、税收等各种法律法规。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分析、预案活动。 三、组织和开展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四、定期组织企业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 五、参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六、对各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七、推进企业经济文化建设,搞好企业长远规划。
2.财务部岗位职责
一、对厂长负责,协助厂长做好财务工作。 二、组织全体财务人员完成本厂财务会计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本厂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财务成本计划、内部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促进提高经济效益。 六、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预测和决策。
七、审查和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八、负责向厂长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九、负责本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
十、负责本厂税收策划、监督执行情况,督促按时缴纳。 十一、负责本厂财务人员的任用、考核和调配。 十二、保证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如期完成。 十三、对本部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十四、完成厂长交办的其它事宜。
3.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
一、在厂长领导下负责本厂人事工作,按企业用人标准配备各类人才,做到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员工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做好人才的挖掘、引进工作。
二、负责拟定本厂机构设置或重组方案、定编定员方案的上报。
三、负责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及职务任免、解聘、离退休的申请报批手续。
四、负责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加强本部门与本厂其他部门的联系,全面及时地掌握各部门对各类人员的需求情况,以及人员的工作状况,建立人员信息库,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审定劳保、医疗、养老、失业和福利等项目和支出水平,为各有关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六、负责拟定本厂人力资源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积极组织岗前、在岗培训,并形成制度。
七、负责员工考勤、调休、请假、加班管理与统计,严格按照本厂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规定审定各部门职工月工资发放。及时、准确地编制工资统计报表。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后勤服务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厂的决议和指示。
二、教育全体炊事员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使全体员工吃饱吃好。 三、定时组织炊事员专业技术学习,提高炊事技能。
四、带领全体炊事员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五、做好全体炊事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负责管理全厂的行政设施,做好行政财产的登记发放和保管工作,责任到人。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资料。
七、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损坏的要及时修补,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物资管理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基础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负责全厂原辅材料的供应,按照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及时进行采购。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严格控制。急生产所急,想生产所想,排除一切客观因素,全面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
四、掌握备品备件库存数量,合理储备库存材料,急用备品备件,按期采购。 五、严格履行物资验收入库及领用制度,确保库存物品的帐账、帐物相符。 六、树立以厂为家,勤俭节约作风及主人翁的态度,货比三家,用好每一分钱。
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得营私舞弊、收取回扣和礼品。 八、完成领导下达的其它工作。
6.营销服务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进行市场调研,掌握市场信息,时刻关注市场需求变化及用户动态,周到服务客户。
二、严格执行原煤购进及成品销售的合同管理制度,维护购销双方的权益。 三、建立、健全购销业务台帐等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填报各种业务报表。加强购销业务管理,避免漏洞发生。
四、强化各种业务用票据的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专帐管理,建立领用存、缴销制度。
五、严格执行计量检斤制度,定期维护保养校准计量设备,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加强对计量业务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的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六、妥善保管各种业务票据及报表档案,定期归档。正确维护和使用开票专用计算机,确保业务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七、认真执行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质检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检验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二、按规定时间,频次进行取样、分析,及时准确地为生产提供化验数据,积极服务生产,指导生产调整工艺,稳定产品质量。
三、爱护检验仪器、设备,经常擦洗,保持仪器的完好和适用性、化验数据的准确性,化验仪器有问题要及时向科室汇报。
四、妥善保管化验药品,及时查看保存情况,以防过期变质,及时补充库存。 五、保证本岗位清洁卫生,搞好文明生产。 六、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物流经销部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好车队车辆运行,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
二、负责对全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专业技术培训、法纪教育、安全行车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好每日安全学习活动。
三、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汽车配件的计划,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节约开支。
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装备齐全、性能优良,确保车辆随时处于优良状况。
五、合理使用车辆,保证车辆的合理调配使用。 六、组织和督促驾驶员按时办理车辆的各类手续。
七、掌握汽车配件库,油料库的管理,严格出库、入库制度。 八、负责与有关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系。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铁运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开展铁路发运工作,严格履行既定的铁路销售合同。 二、定期回访客户、征求反馈意见,为客户服务。
三、认真组织原煤上站和铁路装发运工作,协调与铁路部门的各种业务关系。 四、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健全各种台帐,准确及时填报各种业务报表。
10.基建管理部岗位职责
一、遵守本厂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行使给予的管理权力,杜绝一切越权事件的发生;
二、负责拟订本厂工程项目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实施项目扩初图、施工图设计,并组织有关会审工作; 四、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及审核,组织实施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土地征用、地质勘察、平面测量、工程的坐标定标、土地清理平整,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签订施工合同,办理施工执照和项目开工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现场管理,组织有关阙进行质量的检验和评定,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
八、组织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的考核,编制提出项目进度计划,提出用款计划(草案)等工作;
九、组织召集项目有关会审、评审、验收等各类会议,并协调与规划设计等部门的关系;
十、收集整理征地、施工图、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有关资料,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十一、拟定工程基建用料计划,并组织验收、核对保管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编制维修计划; 十三、完成本厂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生技部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生技部年、季、月的生产、原材料、设备、技改等计划及长远规划,交厂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检查,负责大、中、小修计划的编制、审核申报及审批后组织实施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搞好日常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安全有效地运转。
三、负责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检查、落实原始记录、技术总结及归档工作。
四、负责生产材料的管理,制定生产经济技术指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加强技术革新,节支降耗,不断降低生产成本。
五、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检查、采取措施处理或申报处理,否则,造成事故应承担责任。
六、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吸取和采纳职工的合理建议,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并善于做职工的思想工作。
七、准确及时地填报相关的生产统计报表。
八、根据化验室化验结果,严格控制原材料和产成品的质量。 九、负责环保工作和环境卫生工作。
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思想水平。
印发性通知(篇3)
关于印发2004年山东黄河河务局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2004年山东黄河河务局档案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2004年山东黄河河务局档案工作要点二○○四年三月三十日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省档案局。2004年山东河务局档案工作要点一、继续开展《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职工的档案意识,要重视和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确保档案工作的依法开展。二、按照机关档案工作规范,认真做好2003年度各门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三、各市河务(管理)局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做到标准统一,案卷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加强对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四、认真做好对达标3-5年的部级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复查工作。今年,黄委将继续对档案管理已达标单位进行复查,已经复查的单位,要巩固和保持相应等级的档案管理水平;没有复查的单位,要认真做好复查前的准备工作,针对达标考评时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复查顺利通过。自1996年以来没有开展档案管理升级达标的单位,也要依据水利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档案工作。五、继续做好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三参加”“四同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验收前的业务指导,认真把好工程档案的验收关,确保工程档案应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六、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进一步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信息的提供利用。要及时收集利用效果,编写出有一定价值的编研成果,为本单位的治黄工作和经济发展搞好服务。七、做好进馆档案的移交工作。今年,黄委将对我局所属单位保存的1950—1966年的进馆档案进行接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配合黄委做好进馆档案的交接工作。
印发性通知(篇4)
本预案明确了我镇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制、管理体制、法律法规体制,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纲领性预案,是指导镇级各部门、各村(居)民委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和演习、附则和附录等9方面的内容。镇级各部门、各村(居)民委员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1总则 1.1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我镇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本预案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建立健全我镇统一协调、坚强有力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和响应程序,明确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形成统一指挥、处置科学、结构完整、覆盖面广、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我镇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报警、预警化解能力和应急能力,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整合现有资源,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依法规范,明确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防救,全面落实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形成镇、村两级应急处置管理模式,实现全镇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分级管理,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统筹协调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参与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响应机制、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危害性以及动用的处置资源,分级分类设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镇政府是先期处置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镇级各职能部门是处置重大、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 1.2.4资源整合,提高效率。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全面提升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效率。实现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源的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反应快捷、高效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切实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效率。 1.2.5平战结合,全民参与。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应急准备。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举行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演习。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加快高新技术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域的应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发动、全民参与,把政府管理与全民动员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和全民化。 1.3编制依据 1.3.1本预案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发性通知(篇5)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前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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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篇6)
局机关各科室、滨海药检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对全县食品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机关安全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局机关内,集中开展一次食品药品质量及机关安全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根据县有关部门及局领导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安全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对“安全发展”科学内涵的认识,不断增强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及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督查和检查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入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排查整改各种安全隐患,严防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机关安全生产事故,为正规机关安全工作秩序,保障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时间 2006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三、活动内容 一是开展对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与县食安办联合下发《关于对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全面部署全县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明确活动要求,组织协调全县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要重点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消费行业,学校、建筑工地、企业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严防各类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局职能科室要对县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活动实行综合监督。 二是开展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紧密结合下半年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和“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行动,要对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进行“家家到”专项检查,实现对药品监管各环节的全覆盖,切实加强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尤其要加强对重点涉药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执行药品质量保障制度,帮助涉药单位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对在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迅速整改到位,坚决把各种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开展对局机关日常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要加强对机关日常用车、用电、防火、防雷安全措施的检查,加强高温期间下基层执法检查人员的安全防护,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确保局机关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保障机关各项工作安全运转。 四是开展对局行政办公楼建设过程的安全督查。加强对工程承包方安全施工的监督,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公司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同时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高温期间施工规定,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食品综合监督和药品综合监管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安全发展”的内涵,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安全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构和责任。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中切实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措施落实。局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副局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分组:第一分组由办公室主任××同志负责,成员为××、×××、××三位同志,具体负责局机关安全检查和行政办公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督查。第二分组由药品综合监管科科长××同志负责,成员为×××、×××、××三位同志,具体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第三分组由食品综合监管科负责人×××同志牵头负责,稽查科负责人××配合,成员为×××、××、××、××四位同志,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督查。 (二)活动要求。一是认真把握好安全检查与与促进发展的关系。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在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要全面排查隐患,发现一个,整改一个,不留死角。同时,要注意为企业搞好服务,对检查中发现轻微的问题,现场指导帮助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问题立即停业整顿,整顿期间要积极帮助,献计献策,争取早日恢复生产经营。对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企业必须先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对符合条件给予帮扶,依法办证后再准许其从事生产经营。二是把握安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安全工作与本职工作要有机结合,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三是把握工作措施与工作成效的关系。各分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检查措施,确保专项检查行动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印发性通知(篇7)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利用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及深加工、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扶持。申请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等,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或者示范工程,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但应当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单位已经支付利息后,才安排贴息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银行贷款实际到位数额、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下列项目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贷款项目;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照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的项目;
(四)在贴息期限内缓建、停建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二)从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体制健全;
(四)有必备的研发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财务报告;
(五)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无偿资助扶持的,还需提供已落实或者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列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研究项目、以及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的备案许可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项目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由贷款银行加盖与原件相同的印章)。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必须合法、真实、全面、清晰。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向所在州(市)财政局、经(贸)委提出申请;各州、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共同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申请。
第十六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择优选择扶持对象。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出拟扶持项目、扶持方式和资金扶持数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专项资金:
(一)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但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从财政事业费中足额支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但已经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烧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能源材料费用;
(四)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州、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每年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专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本办法所称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本办法所称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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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通知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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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通知(篇1)
防控办印发通知:迈向防疫新征程
近日,防控办印发通知,号召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这一通知对于当前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明确的指导,进一步强化了疫情防控的措施和要求。下面,我们从各个方面来详细阐述这一通知的内容,并探讨其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深远意义。
在疫情的防控工作中,通知强调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于疫情的认识,并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同时,通知还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合作,发挥他们在信息收集和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通知强调了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疫情的防控需要依靠科学的手段和有效的技术手段,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的挑战。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于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化科研环境和条件,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于技术力量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疫情的能力。
通知强调了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疫情的蔓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之间的问题,而是全球的共同挑战。只有各国共同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的威胁。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在加强国内合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参与到国际合作中,共同研究和分享疫情的信息和经验,加强疫苗的研发和分发,为全球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知强调了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疫情防控的工作不是一时的,需要长期的坚持和努力。因此,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于工作中的成绩和不足进行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参考。
小编认为,防控办印发的通知对于当前疫情的防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加强宣传力度、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及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加强,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疫情的挑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这一通知也为今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的基准和依据。希望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能够积极响应这一通知,共同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共同为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做出努力。
印发通知(篇2)
企业岗位职责范文3篇
企业的程序员,在工作中负责整个软件开发与维护的全过程,具体的程序员岗位职责,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1、对项目经理负责,负责软件项目的详细设计、编码和内部测试的组织实施,对小型软件项目兼任系统分析工作,完成分配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
2、协助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同客户进行沟通,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3、参与需求调研、项目可行性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和需求分析。
4、熟悉并熟练掌握交付软件部开发的软件项目的相关软件技术。
5、负责向项目经理及时反馈软件开发中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
建议。
6、参与软件开发和维护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参与软件首次安装调试、数据割接、用户培训和项目推广。
7、负责相关技术文档的拟订。
8、负责对业务领域内的技术发展动态。
接下来的职位资料是:it技术总监招聘
it项目总监招聘
眼镜企业品牌经理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范文(2) | 返回目录
?研究
研究包含了战略层面和业务层面两部分。战略层面是对眼镜品牌成长具有影响的外部经济环境、产业环境、竞争环境、政策、社会人文等的态势研究。业务层面则是针对具体业务开展的竞争动态、顾客需求的研究。由于具体的市场调查工作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因此,眼镜品牌管理的工作在于明确调查对象、调查目标、调査时间等,并对调查结果结合工作实际更深入剖析和作为制定相关策略的依据。
鉴于品牌管理的工作是不能脱离市场实际的,因此,眼镜品牌经理也需要亲自到市场中去感知市场的变化,感受顾客的需求。
?规划
规划又分为眼镜品牌形象规划和眼镜品牌发展规划。首先是眼镜品牌形象规划,是以市场研究及品牌策略为基础,对于眼镜品牌形象的创建和维护,要建立品牌名称、品牌标识、品牌视觉及理念识别体系、品牌口号、发掘品牌历史和故事等,并要维护品牌管理形象的一致性,以免造成品牌定位认知的模糊。
?实施
对于眼镜品牌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的实施:广告表现、媒体、公关活动、销售促进、品牌联合、形象设计等,有些需要眼镜品牌经理具体实施,有残则需要组织协调或实施中的监控,目标是要保障有效执行,使规划的理想能有效着陆,从而达到眼镜品牌规划所预期的效果。
?协调
眼镜品牌经理要面临和眼镜企业内部及外部相关职能人员的工作协调,包括部门内部的市场调研职能、促销执行职能、媒体职能等;企业内部的上级主管、销售职能、生产储运职能、采购职能、财务职能等;眼镜企业外部的与工作相关的职能单位等的工作协调,其目的是促进相关人员了解眼镜品牌管理工作的进展以及能协调各方在品牌管理的框架内履行各自的职责。
?检讨
对于眼镜品牌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及方案,品牌经理需要定期不定期的检讨。一是自省,通过例行的工作检查,对于实施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如果出现与目标的偏差应及时提出矫正方案;二是来自外部同僚及上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是眼镜品牌经理知识库中不可或缺的财富。
企业安全员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范文(3) | 返回目录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及安全检查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熟练掌握所从事安全工作技术要求以及我站配置的各种安全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规定,熟悉安检工作流程。
四、按规定认真审查驾驶员资质,清点实载人数作好记录,并要求驾驶员签。登记本迹清楚,内容全面,妥善保管。
五、核定无误后,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放行,并保证出站车不超载、超高。
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公司和站奖惩制度。
七、发生安全事故,应首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发生灾情,注意保持镇静,严格按照事前分工,各尽其责,尽量减轻人员伤亡或财产损。
一、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环境、职业健康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业务上向公司负责。
二、贯彻体系要求、安全条例和文明施工标准是安全员工作准则,执行相关规章、规程是安全员的责任。
三、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
四、制定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交文明施工达标方案,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五、整理汇总填写安全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六、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
七、承办工地文明施工相关事宜,向主办安全监督部门交办事宜,参加事故调查,定期安全检查,例会提出工地项目奖罚意见。
八、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具体的如下所述,希望每一位安全员要恪尽职守,把握好安全这一重要的关口。
1、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安全业务上向公司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项目经理和公司安全部门的领导下,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3、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根据施工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绘制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达标计划并予以实施。
4、参加编制制定项目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交文明施工达标方案,资金预算,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5、参与阶段性、季节性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行使工地安全奖罚权;对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实施整改,按时验收。
6、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参与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7、按时作好各种安全统计报表和安全管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填写安全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8、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安全员要不断的检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不要出现疏漏之处,造成损失,影响公司或企业发展。
工厂企业车间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4) | 返回目录
一、生产部经理岗位职责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的制造、品质的保证及改善、制造成本的控制与降低、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生产设备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销售计划,科学地编制、调整生产计划,满足销售的需要,保证市场供给。
2、加强与部下的沟通、交流,力所能及地解除部下的后顾之忧,激励部下努力向上;悉心听取员工合理化建议,并应积极采纳。
3、组织生产部员工学习领会集团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在生产部得以正确、顺利地贯彻执行。
4、深入现场指导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思想素质、岗位技能、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的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考核,培养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提高操作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
5、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鼓励并组织机电工对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进;督促机电人员确保公司全部设备正常运行,保持公司水、电、汽路畅通。提高生产效率。
6、准确测算生产耗用和生产成本,向先进公司看齐,抓好节能降耗,严格控制生产成本。
7、鼓励节约,杜绝跑、冒、滴、漏,制定消耗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落实。
8、加强本部所属收发货及其它保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把成品、原料、包装物等的进出库关,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利益。
9、努力将集团规范化工作细则和其它管理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深化、提高,并将改进建议及时报告总部。
10、积极在本部门培养、选拔后备班干部,并定期将其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考核材料报总部主管部门。
11、关注报表数据,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审核由生产部填报的各种报表并签,确保其准确、及时地报出。
12、加强员工管理,根据工作表现做出公平、公正的奖惩决定或建议。有权调整、任免本部门班组长的工作、职务;有权向总经理建议调动或任免车间主任的工作、职务;有权向总经理建议本部门人员的辞退、晋升;有权对本部门的开支费用进行初审;有权对本部门员工处以五十元以内的罚款或三天以内的停工处罚,并对本部门产生的各类罚款情况详细记录,备案待查(罚款一律交财务部)。
13、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关系,协助总经理搞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4、向公司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二、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车间主任直属生产部经理领导,接受生产指令,按照品管部配方生产,指挥所属员工正确使用设备,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具体职责如下:
1、每日主持召开班前会,按照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 合理安排、配置生产人员,严密组织,保证生产计划的有效实施,满足销售需要。
2、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要求部下,并带头遵照执行。
3、加强与部下沟通,及时将部下的思想工作状况报告经理,并协助经理解除部下的后顾之忧,及时将部下的合理化建议报告生产部经理。
4、按照现场管理要求,做好生产现场安全、操作、质量、卫生、定置管理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灵活、有效地纠正、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减少停机时间,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车间。
5、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所有生产设备的性能,指导生产员工合理使用设备。
6、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利用各种机会对生产员工进行培训和交流,强化员工的效率和节约意识,提高工作技能和生产效率,确保生产部分解到车间的各项指标得以完成。
7、每天核定车间各项消耗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将消耗和岗位计件工资挂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生产部经理,在当月工资计算中兑现。
8、配合生产部经理,定期对生产员工进行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考核方案核定岗位工资,并将考核结果报生产部经理,在当月工资计算中兑现。
9、审核本车间每天出库的原料种类及数量并签,审核生产记录并签。
10、定期组织车间班组长、锅炉工、机修工、电工对生产现场、锅炉房、机修车间、配电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11、有权调整本车间员工工作岗位;有权制定车间管理制度并报生产部经理批准后实施;有权向生产部经理建议调整、任免生产班组长;有权对本车间员工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或停工一天的处罚(罚款一律交财务部),事后要报告生产部经理并在生产部备案。
12、向公司领导和生产部经理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13、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三、生产班组长岗位职责
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工作,按照生产指令,带领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设备,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现场卫生、产品计量等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指令,合理安排本班组人员的岗位、工种,认真检查各工序的工作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组织生产,确保完成任务。
2、提前十五分钟办理接班手续,全面了解上一班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3、组织本班组员工认真做好生产车间的机器设备的清理保养工作,随时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各个生产环节整洁有序。
4、带头遵守集团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员工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本班组的设备、工具,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止违章操作。
5、带领本班组员工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激发员工的劳动热情,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6、下班后检查班组各责任区卫生,断开电源,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7、真实做好当班的生产记录及班组人员的考勤,并在当班生产结束时,检查本班入库的成品品种及数量,与成品保管员办理成品交接手续,将生产记录与成品交接单一起交给相关人员签后报生产统计。
8、做好本班组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互助团结,共同搞好生产;节约能源,减少机器零部件的损坏;搞好岗位培训,提高本班组人员的岗位技能,争做多面手。
9、有权调整、安排本班组员工的岗位及工种(微机员和制粒工要征得车间主任或生产部经理的同意);有权给予本班组员工20元以内的罚款处罚(罚款一律上交财务部),事后将处罚情况报告车间主任或生产部经理并在生产部备案。
10、向公司和生产部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11、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生产统计(内勤)岗位职责
在生产部经理领导下,负责生产部的产量、工资、各种消耗的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生产班组上报的生产记录和成品交接单,逐日核算工人工资,月终汇总报生产部经理审批;核算每日生产耗用的原料、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月终汇总,算出损耗率,报生产部经理审批。
2、协助生产部经理处理生产部内部事宜和监督各岗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随时向生产部经理汇报,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3、负责整理生产部需要归档的文件、报表、资料,根据生产、销售计划制定原料、编织袋等的采购计划。
4、协助生产部经理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热情接待来电、来访,回答有关问题,圆满地处理好外部环境关系。
5、随时同财务部保持联系,汇报生产中出现的与财务部有关的问题,以便得到财务部的指导和帮助,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6、努力学习与自己工作有关的知识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知识;学习管理技巧,当好生产部经理的助手,争做多面手。
7、向公司和生产部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8、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1、在生产副总领导下,负责主持生产部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加强与技术、营销、计划、财务、质量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
3、定期组织召开公司月度生产计划排产会,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4、配合技术开发部参加技术管理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新产品开发方案审定工作,及时安排、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5、负责做好生产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时间;
6、负责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7、负责组织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任职要求:
1、专科及以上学历,机械制造相关专业;
2、3年以上工作经验,有同行业生产管理经验者优先;
3、熟悉生产制造的部门运作和流程,擅长生产控制及现场管理,精通生产制造的各个环节;
4、熟悉生产成本控制,统筹运作,熟悉生产作业流程和工艺规程,具有一定的注塑机等机械理论基础;
5、具备优秀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规划能力。
岗位职责:
◆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战略规划;
◆ 综合平衡年度生产任务,制定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确保完成生产目标;
◆ 负责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生产质量体系的运行;
◆ 监督、调控、落实生产过程各项工艺、质量、设备、成本、产量指标等;
◆ 制定、完善各项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及时、高效地诊断并解决生产设备故障,保证生产的
顺利进行并做到预防为主;
◆ 通过技术创新、改进生产方法、运营流程、现场布置,改进工位器具及部门员工培训等手
段,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 对工作定额、劳动定额、物料、能源等消耗定额进行测定、改进,制定生产成本控制计划;
◆ 推行6s生产现场管理;
任职资格:
1.汽车、机械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在制造行业工作八年以上,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现代生产管理技术的专业知识。
岗位名称:生产部经理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岗位:生产科科长
岗位性质:负责全面主持本部的管理工作
管理权限:行使对公司产品生产过程工作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责任:对其分管的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
1.在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密切与营销、计划、财务、质量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3.负责组织生产、设备、安全检查、环保、生产统计等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控制及实施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设备维修、安全环保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公司月度生产计划排产会,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5.负责牵头召开公司每周一次调度会,与营销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产品合同的履行,力争公司生产任务全面、超额完成;
6.配合技术开发部参加技术管理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新产品开发方案审定工作,及时安排、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7.负责抓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8.负责做好生产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重视生产用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管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年、季、月度生产、设备等有关统计报表;
9.负责做好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时间;
10.强化调度管理。科学地平衡综合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平衡用电、节约能源、节约产品制造费用、降低生产成本;
11.负责组织生产调度员、统计员、计划员、设备管理员、安全员及车间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12.负责组织拟定本部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
13.有权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科长(副科长)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14.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岗位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2.热爱公司,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虚心学习,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4.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5.熟悉本公司产品工艺流程,了解和掌握生产管理基本内容。
参加会议:
1.参加公司年度总结会、计划平衡协调会及其有关的会议;
2.参加季、月度经济行动分析会、排产会、生产调度会、考核评比等会议;
3.参加公司召开的部门业务专题协调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4.参加本部门召开的生产、安全、设备等工作会议。
公司企业后勤部门岗位职责
公司企业跟单员职责
企业部门岗位职责
企业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工厂企业车间岗位职责
企业文秘部门职责
企业行政文员岗位职责
企业各部门安全职责
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工业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印发岗位职责通知
印发干部岗位职责分工通知
修订企业岗位职责通知
印刷企业技术研发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发布通知
印发通知(篇3)
北京市人民政府
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不断提高本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首都相适应的地质安全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50年来,受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等自然因素影响,本市地质灾害比较频繁,发生了多起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是减少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是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5万区域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提高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的调查水平,对重点地区进行灾害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评估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制定防治措施。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场地选址调查评价工作。
(二)加强汛期检查巡查工作。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制定工作方案,对主要地质灾害点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防灾责任单位和排查结果。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的重点隐患区(点)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平原区活动断裂监测系统;完善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将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纳入到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着重加强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重点隐患点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群测群防员适当经费补贴。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六)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杜绝因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七)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如遇紧急情况,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误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八)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山区产业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搬迁安置点必须进行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九)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部门要协调产权及运营单位对重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输供电及输油(气)管线、综合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旅游委等部门,要对交通道路、水利设施、旅游景区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开展工程治理,确保安全。
(十一)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区县政府在《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完善区县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构建完整的市、区县两级防灾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提高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决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十五)切实保证资金投入。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到财政保障范围。(十六)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结合本市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等工作,充分发挥首都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逐步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监测以及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十七)深入开展培训教育和科普宣传。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群众和中小学校学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提高识灾防灾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需求,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十九)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印发通知(篇4)
防控办印发通知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共同守护健康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形势严峻。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控办日前印发了一系列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健康。
一、全面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隐蔽性,因此,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防控办通知要求各地区各级政府要强化监测机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测,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专业力量,提升疫情监测与预警的能力。
二、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宣传与推广
有效的宣传与推广是加强疫情防控的关键。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发布科学、准确的防控知识,普及个人防护、卫生习惯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加大媒体宣传的力度,利用各类传媒平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民的防控意识。
三、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给各国各地区的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此次疫情,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立法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疫情防控的有序进行。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执法的力度,建立健全防控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处。
四、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的协调指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社区、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联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大对一线防控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应对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疫情挑战
疫情没有国界,全球范围内的疫情防控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疫情信息和防控经验,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同时,要加强与有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和开展疫苗研发、药物研发等方面的工作,为全球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
疫情来势凶猛,但绝不会被吓倒。全社会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攻坚战。让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健康,为全人类的福祉贡献力量!
印发通知(篇5)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6]150号
颁布时间:2006-9-1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严格执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规范用地项目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是指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
本办法项目评估是指对项目的产业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等进行评估,并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评估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申请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其中申请进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范围内的项目,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组织评估。
前款所称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四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可由负责评估的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也可由评估部门委托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估。
第五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当依据深圳市工业布局规划、产业导向目录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项目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下载网址:或);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银行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八)企业上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各1份;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九)申请在产业带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 企业向市规划局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规划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和用地区域分送评估部门组织项目评估。市规划部门凭评估部门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依法办理选址手续。
第八条 申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经核实具备下列条件的,由评估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会,对该项目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方面内容向市规划部门出具评审意见: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
(二)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中对应行业的相关指标要求;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申请进入产业带的工业用地项目还应当事先取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但新注册企业无须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技术工艺复杂和专家评估分歧较大的项目,经项目评估部门主要领导同意,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规划部门出具不予供地的评审意见。
经专家评估会否决的,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再次评估的申请。
第九条 市政府确定的特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直接报市规划部门进入用地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十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项目评估部门应当建立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本市产业发展特点,分行业遴选专家。根据被评估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项目评估前从专家库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一条 每次参加专家评估会的行业及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7名。
第十二条 专家评估会组织机构在项目评估前24小时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的评估专家。抽取名单后,评估组织机构应当立即联系专家本人,予以确认。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再次抽取,抽取工作完成后,评估组织机构负责人应签字备案。
在评估专家到场前,不得告知评估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及相关市场情况,了解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三)与被评估项目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主要由行业专家和项目投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规划、环保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五条 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估。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估机构或评估监督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评估项目申报人的工作人员;
(二)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评估项目申报人的离退休人员;
(四)评估项目申报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五)近3年内担任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估项目申报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估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项目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评估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项目的产业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
(二)项目是否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
(三)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
第十七条 专家评估会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组织机构派人主持专家评估会,宣布评估内容,发放评估材料、介绍参会人员,介绍待评估项目情况;
(二)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进入评估机构指定的场所,通过单向可视对讲系统回答与会专家的提问;
(三)申报单位人员完成答辩后退场。与会专家就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陈述意见,并将个人评估意见填入《项目评估意见表》;
(四)与会专家就评估内容进行票决,并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五)与会专家签字确认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部门可邀请项目所在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科技信息部门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部门人员列席专家评估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评估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评估机构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工作,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声誉。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人员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具体意见,不得私下与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通报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有关专家取消进入专家库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查和组织评估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向项目申报人泄露参加评估会专家名单,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经核实后评估部门取消该项目的评估申请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项目评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评估部门应当公开评估条件和评估程序。项目评审意见提交市规划部门后,评估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评估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代表列席专家评估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估费用列入评估部门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带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评估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指引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15篇
在大家的生活、工作场合中,对于公告通知这位“老熟人”一点不陌生。 公告通知是一种发布重要事项的知照性公文,到底应如何写公告通知呢?再次感谢您的光临还请多多关注我们的网站!
印发类通知 篇1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私运犯罪或者私运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私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私运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私运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二十一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私运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私运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私运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127号
成文日期:2010-06-2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自2004年省局出台《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积极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09年,全省地税机关紧紧围绕组织收入工作大局,认真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了纳税评估在加强征管堵漏增收中的作用。但是,全省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平衡,各地水平参差不齐,仍然存在一些地区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不够,重点行业评估模型尚未建立,评估业务定位和职责不尽明确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
纳税评估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抓手,是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的关键,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信息管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攻方向。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高对纳税评估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科学分析、注重实效,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日常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人工选户与计算机选户相结合,综合纳税评估与分税种税收管理相结合,税收征管状况分析与纳税评估相结合,绩效考核与评估管理相结合等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引导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组织收入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把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纳税评估置于全面加强税收征管的大局统筹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研究纳税评估工作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标准到位,不断把纳税评估工作推向深入。各设区市、县级地税局(含各直属、外税分局,下同)应在征管部门设置纳税评估岗位,主办本地区纳税评估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并组织开展和直接参与本地区的专业评估工作。各设区市、县级地税局、基层主管地税分局(所)均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地区,可根据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内设置纳税评估专职岗位,负责实施专业评估、税务约谈、函告、实地调查核实以及重点税源行业税收分析、典型调查等工作。重点税源管理分局是否设立纳税评估科(股),由各设区市局确定。
三、简化日常评估,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日常评估由主管地税分局(所)组织开展、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主要针对以下范围和指标进行分析核实:
(一)连续六个月无应税(费)申报;
(二)申报营业(销售)金额明显低于行业预警范围;
(三)发票领用存情况与纳税申报表数据比对存在异常;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税(费)依据与当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入库金额不符;
(五)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显低于行业预警范围;
(六)各税种申报金额同比减幅明显异常;
(七)纳税评估软件自动预警生成的其他异常问题。
各主管地税分局(所)原则上在各地方税、费申报纳税期限结束后对所辖纳税人当期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前纳税期。日常评估对象主要由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自动对日常评估指标进行批量分析,链接到员工任务管理平台以税管员待办任务的形式自动预警生成;税源管理部门和税管员也可根据日常管理过程中掌握的纳税人信息人工发起,报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评估对象并实施评估。日常纳税评估的实施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操作。
四、深化专业评估,规范行业税源管理
专业评估是由县级以上地税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化评估团队,对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以规范行业税源管理为导向开展的纳税评估。省、市、县级地税局可于每年年初确定专业评估的行业,或根据行业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要求,下达税负偏低、风险较大的重点企业名单发起专业评估。专业评估由征管部门牵头组织,税政、计财、稽查、信息和一线税源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及时、高效地完成专业评估工作任务。专业评估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评估实施方案,明确专业评估重点和细化要求。在开展专业评估中,应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专业评估的实施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操作,涉嫌偷逃税的应及时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要认真总结专业评估实践,全面掌握评估行业的税源情况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共性评估指标和因地制宜地设置个性评估指标,建立健全所评估行业的纳税评估模型(或指标体系,下同),测算确定指标预警值,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实现日常评估预警,并研究分析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收征管措施,达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管理一个行业的目的。
今年全省已部署开展建安、房地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告、旅游、餐饮、美容、私人诊所(医院)、律师等行业的专业评估任务(每个设区市局负责其中二到三个行业)。各设区市局应按照上述要求,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评估团队,对评估对象2008-2009的申报纳税情况实施专业评估,并于9月底前上报专业评估工作总结和行业评估模型。评估总结应重点对专业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研究,提出加强行业税源管理措施;要充分展示数据的作用,通过数据来反映管理现状、评估成果、预测税源潜力和本地税收的增长趋势;要以评估实践充分论证与体现行业评估模型设置的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便于省局归纳、整合,设计全省普遍适用的行业评估模型。要通过省局和各地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覆盖主要经济行业分类的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体系,提高行业税源管理水平。
五、完善互动机制,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是整合优化地税机关管理资源,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源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按月分析、按季发布的一体化工作制度,充分利用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数据,将本地区的情况与全省平均水平、同类地区、同行业水平和历史同期等情况进行比较,将发现的问题逐级深入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形成面、线、点有机联系、逐级递进、双向反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及时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六、实施考核评价,加强纳税评估实施保障
省局已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绩效管理,重点对纳税评估户数、评估入库税款和行业建模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定期通报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县级地税机关也要
相应建立、实施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建立纳税评估统计报表体系,实现对日常评估、专业评估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的有效监控。
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注重对典型评估案例和创新做法的及时归纳和提炼。各地要采取召开评析会、现场会、简报等形式进行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评析和交流,要求评估人员每年应至少撰写一篇典型案例交流材料,设区市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交流,对典型案例进行演示、讲评,对创新的、共性的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评估方法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省局将适时召开纳税评估经验交流研讨会,开展优秀案例评选,交流工作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辑优秀评估案例精选,下发基层参考学习,促进全省纳税评估工作平衡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印发类通知 篇3
供销经联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附件: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附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特色,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除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项目外,按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产潜力大地区的原则,选择在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开展“产销对接项目”试点。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扶持合作社。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1)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切实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3)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5.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条件。
A.20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B.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D.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E.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F.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或农民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B.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4)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C.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D.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E.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F.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G.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H.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5)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C.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D.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E.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F.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G.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
1.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批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连锁配送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联合社需具备的条件。
A.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2010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C.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D.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
E.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2)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为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G.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
(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C.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担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D.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E.项目能够有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F.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G.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一)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本级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建设内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二)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适当用于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社区网点、农副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均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项目申报书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2)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申报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项目的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项目相关工作要求:1.2012年实施试点项目的10个省,通过专家评审后,平均每个省拟安排1个产销对接项目。2.项目应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3.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开支主体等。4.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在项目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五)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
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4.《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
附件下载: 1.2.3.4.5.6.7.8.附件1.xls 附件2.doc
附件2附表.xls 附件3.doc
附件3附表.xls 附件4.doc
附件汇编封面.doc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doc
印发类通知 篇4
2014年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文件精神,针对建筑施工生产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扬尘防治水平,为全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目标实现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重大节
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出入口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并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
5、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是:是否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纳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且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是否要求受监项目机重机械设备录入•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四、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复工和扬尘整治
复工整治内容是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开工复工隐患排查、安全基础管理等。整治的重点是新进、转岗、换岗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运行前检查维护验收,开工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改。
扬尘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整治的重点是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围档封闭和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裸土覆盖、粉尘作业控制和建筑垃圾清运等。
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器材配备布点、特殊部位防火管理、易燃易爆作业监控、生活区域用电管理、重大火险源掌控监管、值班巡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情况等。
五、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盐城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姜华任组长,顾慧春、花青担任副组长,成员:魏炜、刘大庆、杨国新、赵永祥、吕士彬。领导小组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和市政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分别由局建筑业处,城建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扎实抓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自查、检查组织工作。请于3月上旬将各地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市城乡建设局。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强化企业履行法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处罚问责,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作用,全面推行工程安全监理手册,强化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督促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监理失责行为。认真落实•盐城市建
工现场管理人员LBS定位考勤制度,逐步实行在建项目远程视频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继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充实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信息共享资源,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全面应用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市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网络平台资源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工程实际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要以“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为契机,把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列入重点工作,并加强与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标准化考评为手段,加强扬尘防控源头管理,巩固整治成效。要建立各类举报平台,进一步健全群众投拆、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击抓好涉及建筑起
印发类通知 篇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印发类通知 篇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印发类通知 篇7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颁布时间:2008-12-16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八条 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以流动站、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门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 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在工作准备阶段,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五年下发一次综合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并组织培训;每年下发一次新设站评估通知,包括各地区参加评估流动站、工作站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系统内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 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组织流动站、工作站填写评估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调查问卷等评估报表,并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综合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二十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 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是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价的依据。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间,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专门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后,将整改、考核情况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根据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具体程序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流动站、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降低评估等级;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设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 篇8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201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统筹分项。
第三条 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和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区审计局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考评。区统计部门配合。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下统称企业)申请支持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有关公告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即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费用支持、项目支持、奖励三种类别。各项支持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对资金支持方向的突出需求确定。
(二)各种支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三种支持方式所占的资金比重,但所需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分项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同,分核准制和评审制进行审核。
核准制支持方式的设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作为评审制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分管区领导可一票否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方案,但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审计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需收集曾支持企业受支持当年、前一年、后一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为审计部门绩效考评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确保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9〕36号)、《关于区经济发展资金荣誉类奖励适用除外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府办〔2009〕84号)、《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发展资金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福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9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 篇10
2007年9月22日 财企[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印发类通知 篇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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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发布时间:2006-04-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
及时、准确地掌握煤价变化情况是顺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关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尤其是对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煤炭价格的监测;煤炭运销协会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要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从煤矿购煤的车板价进行监测。有关煤炭、电力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煤炭价格资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报告汇总的煤价监测数据。
二、稳妥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煤电价格联动由我委组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电力、煤炭企业实施。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 年5 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的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 一11 月电煤车板价的平均涨幅,按照本文所附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电价调整将尽量以区域电网为单位进行。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适当调控电煤价格
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决定2005 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具体措施是:
(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运力。
(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 年车板价以2004 年9 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 %的幅度范围内,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2004 年煤价已经较高、涨幅较大的,按较低的幅度协商;煤价较低、涨幅较小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协商。
煤、电企业在协商确定电煤价格过程中,要顾全大局,不得因为价格纠纷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对破坏煤、电生产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企业,国家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小煤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附件一:
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一)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办发〔 2004 〕 47 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三)过渡期间,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竞价上网试点。同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
(四)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见附件)。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为促进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力企业要消化30 %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
(五)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设立分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统计标准、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六)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上网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居民用电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其他用户电价随上网电价变化相应调整。
(七)核定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前,按照电网经营企业实际的电力购销价差,核定并公布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明确界定电网输配电资产后,依据国家制定的输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八)确定电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 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相应调整电价;如变化幅度不到5 %,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进行电价调整。
(九)按电网区域分价区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十)政府依法对煤炭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为避免煤炭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依据《价格法》 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在煤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千预措施。
(十一)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电力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并增加电厂对煤价的决策权,不得串通压低煤价。
(十二)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制止中间环节各种乱加价行为。鼓励煤电双方直接订立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煤电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煤炭应实行直达供应,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倒买倒卖。逐步提高签订供货合同的煤量在全部发电用煤量中的比重。制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对煤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在煤价外加收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减轻煤电企业负担。
(十三)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电双方稳定供需关系,签订中长期合同,运输部门应对中长期合同优先安排运力。
附件二
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一)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上网电价调整标准二煤价变动量又转换系数
其中,转换系数与供电标准煤耗、发热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关,具体计算方法为:
转换系数=(1 一消化比例)x 供电标准煤耗x7000 /天然煤发热量x(l + 17 %)/(l + 13 %)
(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电价调整标准二上网电价调整标准x 比例系数其中,比例系数=1 /(1 一输配电损耗率)
印发类通知 篇1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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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3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字 体:【大 中 小】
苏地税发〔2013〕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提高风险应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险应对的方法主要为风险提示、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
第四条 风险应对工作按照高等风险与中、低等风险和中等风险与低等风险一并应对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应对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纳税服务机构、税源管理机构、税务稽查机构是承担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纳税服务机构负责低等风险的应对,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中等风险的应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涉嫌偷逃骗抗税等高等风险的应对。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深化征管改革的职能定位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参与风险应对。
第六条 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风险应对过程中,应将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实确认作为必经程序和基本内容,并形成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确认表》,对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鉴定信息),经过数据校验后,由系统按规则自动修改纳税人相应信息。对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应对范围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应对的风险应对任务,应向风险监控机构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风险监控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风险应对机构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与应对对象有关联性涉税问题需要追加应对对象的,经风险应对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并列入应对。
第九条 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风险应对案件审议制度。风险应对人员应按照要求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税源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应对案件《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的审议工作。其中,对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需要转入实地核查的,以及实地核查后的处理意见,应当进行集体审议。凡未按规定进行审议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的审议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在《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相应栏目出具审议意见。审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风险点是否消除、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应对结论或自查报告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现行掌握的涉税信息资料、估算税额接近或相符;
(五)是否按规定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变化的,相应涉税问题有无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机构负责其应对结果的执行工作。对经确认应补缴税款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风险应对机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虽无利害关系但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低等风险应对
第十四条 低等风险主要采取风险提示和纳税辅导的方法实施应对,不采用约谈、核查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风险提示是指通过地税机关网上和实体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纳税人学校、信函等途径向纳税人制式化发送税收风险提醒,指引其自行采取措施消除风险。第十六条 纳税辅导是对有共性问题的纳税人通过纳税人学校等进行有针对性辅导,帮助其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纳税服务机构应根据风险应对任务具体情况组织应对。对提醒后纳税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有关登记、申报等涉税风险的,由纳税服务机构通过大集中系统分别推送税源管理机构或风险监控机构进行处理。纳税服务机构应按季制作风险应对报告,针对风险应对过程中纳税人反馈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四章 中等风险应对
第十八条 中等风险的应对方法包括案头审核、询问约谈和实地核查。
第一节 案头审核
第十九条 案头审核是指税源管理机构在风险监控机构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开展的深入、个性化的风险分析审核,为询问约谈提供支持。案头审核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推送列明的税收风险点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结合审核对象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深入研究各税种的关联关系;
(二)进一步确定税收风险点的具体指向,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定需要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需要其提供的涉税证据材料;
(四)依法合理估算纳税人应纳税额。
案头审核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案头审核人员对《税收风险应对报告》进行会审,确定需要询问约谈对象、询问约谈方式、应对人员组成。据此制作《询问约谈任务清册》,报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案头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询问约谈 第二十三条 询问约谈是应对人员行使税务询问权,对经案头审核需要向纳税人核实的问题,采取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约请纳税人当面核实税收风险点的过程。税务约谈一般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询问约谈的对象可由应对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询问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询问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约谈的,税务机关应在实施询问约谈前,告知税务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源管理机构应在询问约谈前3天向纳税人发出《约谈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约谈的方式、被约谈人员、时间、地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需要携带的有关资料。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约谈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约谈时,需一并对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实施询问约谈的应对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适合集体约谈的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实施集体约谈的,可统一制作《约谈笔录》。
第二十八条 经案头审核和询问约谈,确认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向其发出《税收自查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自查自纠,并提交制式化的自查报告和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由提供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纳税人提交的自查报告应组织审议,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实施自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告知其如不及时、如实自查自纠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案头审核和询问约谈,确认纳税人不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问题,税收风险点已被排除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风险应对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审议和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转入实地核查:
(一)税收风险点情况复杂,通过纳税人自查不能消除税收风险点的;
(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拖延、规避或拒绝询问约谈,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的;
(三)纳税人自查补税未能在税务机关限期内补缴税款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询问约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除纳入风险管理的纳税人注销登记核查等特定事项外,其它风险应对事项未经约谈提请纳税人说明情况,不得进入实地核查程序。
第三节 实地核查
第三十三条 实地核查是指应对人员运用税务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点和举证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通过实地核查的事项进行核实处理的过程。对确定实行实地核查的,不得再交由纳税人自查。
第三十四条 实地核查应由两名以上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应对人员共同实施,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五条 实地核查时,应全面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以推送的税收风险点为应对重点,对风险所属期可能存在的其他涉税问题各税种综合联评,全面应对,避免重复下户。
发现溯及以往的风险,一并依法应对。
第三十六条 实地核查时,应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查事实,同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税收风险点有关和基础信息变更必需的证明资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 经实地核查,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暂未发现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应对人员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实、证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经实地核查,需要核定应纳税额的,应对人员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经审议后,向纳税人送达《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
第四十条 实地核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税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报风险监控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的(其中涉嫌偷税达到或超过50万元),税源管理机构应中止应对程序,移送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十二条 中等风险应对过程中,如因检举、交办、转办等原因由稽查局立案检查的,税源管理机构中止应对程序,移送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应移送稽查机构的风险应对案件,税源管理机构应制作《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同时将相关资料、证据等移交给风险监控机构。风险监控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或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推送税务稽查机构处理。
第五章 高等风险应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风险应对方法为税务稽查,应对时不得交由纳税人自查。
第四十五条 经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高等风险应对任务,推送至税务稽查机构案源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入检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 高等风险应对时,应对人员对案件实施各税统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以往的,应追溯检查。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证据资料,并在检查底稿中反映与税收风险点有关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高等风险应对时,检查、审理、执行的时间和规范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反馈及评价 第四十八条 中、高等风险应对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风险应对情况对风险指标的适用性进行评价,提出增加或修改风险指标的具体建议,反馈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四十九条 风险应对机构应根据应对结果,不定期撰写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或行业分析报告,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条 风险监控机构对风险应对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控分析,重点分析风险应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风险应对质量管理,按期对中、高等风险应对任务的完成质量进行抽样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要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执法责任。具体复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流程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应对复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税收风险应对资料的归档按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税收风险应对中使用的《约谈笔录》、《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税收风险应对报告》属于内部流转的文书,不得作为对外执法文书适用。风险应对工作中使用的各类指标、参数和方法为内部资料,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和提供。
第五十四条 税收风险应对中向纳税人送达的文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 篇13
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6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1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风险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以及所辖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称为“纳税人”)实施的税收风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因纳税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它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针对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水平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及反馈、监督和评价四个步骤。
第五条
税收风险管理实行省局统筹、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省局税收数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的统筹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置,指导和督促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组织重要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的审议,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的拟订和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的优化;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系统业务需求和风险识别模型的统筹;制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并按期或专题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对税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数据管理部门或风险评估机构(统称为“风险评估机构”)负责纳税人风险加工、排序、等级确定和应对任务推送工作;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税务稽查机关(统称为“风险应对机构”)负责风险的应对和结果反馈。
第九条
税收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管辖范围,负责风险识别模型、风险指标和风险等级标准的建立、审核和确认工作;参与税收风险及管理能力评价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根据需要参与风险应对。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一节 风险识别
第十条
风险识别包括整备相关涉税数据、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加工产生风险结果三个步骤。
第十一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并整理相关涉税数据,组织数据质量管理,保证数据的可用性。涉税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报送的数据、税务机关采集的数据、相关第三方的数据以及国际情报交换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运用政策分析、案例分析和经验分析等风险分析方法,寻找税收风险领域,提取用以识别风险领域的风险特征,建立相应的风险指标和风险识别模型。运用完整性、逻辑性、波动性、配比性、类比性、基准性等方法识别税收风险点。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机构应按照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加工产生税收风险点。
第二节 等级排序及推送
第十四条
税收风险的大小用风险积分表示。风险积分以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发生造成税款流失的严重程度为主要评价因素。风险评估机构根据税收风险点的风险类型、关键指标风险数量和风险指标权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计算纳税人风险积分。
第十五条
全省采用统一的风险等级分类,各级税务机关分别确定各自风险指标的风险积分标准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纳税人风险积分的高低,排定纳税人风险次序,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
等级排序根据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和实际情况,定期或按专题实施。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属单位和部门对掌握的纳税人新的风险信息,需要纳入等级排序因素的,应及时向风险评估机构反馈。风险评估机构认为有效的,作为下一次等级排序因素;特别紧急的,可在一定时限内对相关纳税人重新进行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机构根据风险等级排序的结果,形成风险应对任务,按照风险应对机构的应对能力,合理设置和推送应对处理的工作量,定期将风险应对任务推送给相应的风险应对机构。
第三节 风险应对及反馈
第十八条
风险应对机构根据风险应对任务中的纳税人税收风险点、风险等级和税收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按照差别化应对的原则,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并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制订风险应对实施办法,明确风险应对操作规范;建立风险应对质量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风险应对机构对纳税人采取应对措施后,应将结果向风险评估机构反馈。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所采用的风险识别模型、风险特征、风险指标、风险积分规则,应建立快捷有效的跟踪反馈机制,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准确率。
第四节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及反馈等环节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风险应对结果组织抽样复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风险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体系。数据管理部门定期运用税收风险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对各地区的税收风险状况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整体评价。
第二十五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发类通知 篇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
(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对各地越权出台优惠电价的行为,我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此外,停止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利用二滩水电站富余电量直供高耗能企业用电问题的批复》(计基础〔1999〕1138号)等文件关于四川省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以及供电价格由供需双方直接协商确定的规定。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和川投电冶(黄磷厂)用电价格调整方案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报我委。
二、严格执行国家上网电价政策
(一)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在我委。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进行规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未经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四)严禁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开展电力市场单边、多边交易等形式,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除国家另有明确价格规定外,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端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
(五)未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的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严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符合环保规定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其全部上网电量应执行我委公布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享受脱硫加价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未同步运行脱硫设施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并上缴财政,其他单位或电网企业不得扣减。考核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按进行。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在80%以下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1176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凡是地方出台的文件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未按规定自行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
公司印发通知热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或职业中,总免不了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公告通知。为了达成一致的目标,我们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公司印发通知”的议题,感谢您的阅读,让我们一起迈向更加美好的世界!
公司印发通知 篇1
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辽人社[2010]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为企业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创建载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9]301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所有制企业;
2.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及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站报批表》);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中省直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报告,与各申报单位的材料一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组织专家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和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博士后制度的认识,增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向有关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以及设站后对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方面的优势。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入企业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整工作,确保申报质量。同时,优先考虑开发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沈阳经济区和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所涉及的重点企业;优先推荐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和设立基地后成效明显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基地企业。
(三)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工作站报批表》(其电子版表格文档可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公司印发通知 篇2
苏人办〔2007〕13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现将《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博士后 工作 规程 抄 送:省人事厅,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苏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域),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分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苏州市人事局上报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分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苏州市人事局是管理和协调辖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各县级市(区)人事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的政策、法规,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开展本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建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设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在站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合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接受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以及本辖区人事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原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财务安排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3.做好博士后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博士后招收进站,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户口家属子女安排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4.制订企业博士后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研产品开发及经费投入,应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联系,做好招聘博士后规划工作,建立合作关系。
5.配合国家人事部及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承担的主要职责。博士后是企业高层次研究专门人才,主要承担着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和理论研究探索等工作,并使研究的成果为社会、企业服务并转化为产品,使之产业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
第八条 注册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高科技企业,国家级、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均可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设立的基本条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苏州市人事局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要求,每年度组织本地区各市、区人事局实施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2.符合建站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和附件材料,向当地人事局提出设站申请。当地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市人事局审定并逐级上报到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由国家人事部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批准,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
第十条 由设站单位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和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布信息。拟进站的博士后人员也可按自己的专业特长向设站单位提出研究项目建议,独立地选择研究课题。研究项目尽可能与企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相一致,经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组织专家组审定后立项。
第十一条 招收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有能力承担企业提出的科研课题者,均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方式:设站单位通过流动站公开招收博士后,严把进口关。采取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设站单位从其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选择,与博士生本人初步达成意向后,方可向有关博士后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十三条 进站程序:
一、申请进站博士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本学科领域的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国外留学博士(含外籍博士)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其它学位证书的证明材料; 3.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一般不招收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人员进站审核
1.设站单位对申请进站博士材料核实初审。
2.申请进站博士材料合格后,由招收单位(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成立专家小组组织进行面试,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查,并商定具体研究课题。
3.申请进站博士根据商定的课题和要求,写出对承担课题的基本理论认识和对核心技术的处理设想及研究的初步计划。
4.工作站审核同意后,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科研课题、待遇、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并由相关部门鉴定。
5.博士后进站前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予录用。
6.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择优录用进站博士,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一并报江苏省人事厅审批,核准办理进站登记手续,同时报苏州市人事局和所在辖区内的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进站博士后工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本单位职工同等人员标准核定并在协议上写清楚。博士后人员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后,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中的项目,做好开题报告准备,其内容包括:研究课题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要达到的目标等,以此作为对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进站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制定的各项规定,遵守联合招收协议的各条款,并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制定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开题审查、中期考核、结题评估、出站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2.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之上的; 4.因主观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未经同意,出国逾期超过一个月不归者;
6.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 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要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为主体的博士后专家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工作,对本站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
1.开题审查: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要求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对原博士后立项表中提出的研究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写出调研报告,并在企业协助下尽快落实博士后项目研究的准备工作。填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查表》,撰写研究项目的开题报告,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审查。
2.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十个月后,博士后所在单位应通知博士后准备进行中期考核。要求博士后提前做好中期考核的准备。博士后应对进站一年来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工作及其它重要的技术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考核。
3.结题评估。由博士后考核小组组织对博士后的汇报与答辩会。博士后汇报一年来的项目研究工作情况,介绍研究成果,并接受考核小组的提问。博士后考核小组在听取博士后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阅博士后所提交的《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审核表》及所附材料,结合企业开发的特点,对其研究开发的工作业务能力及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具体出站时间由工作站根据科研进展情况而定。如提前全面完成科研项目,按出站管理要求办理手续;若只取得阶段性成果,又因成果转化应用的市场变化而中止的,或因客观条件博士后本人科研水平、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决定提前结题的,可由工作站会同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协商,同意后办理提前出站手续。提前出站、按期出站均须报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和辖区内的人事局备案。博士后在出站前,设站单位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博士后本人,使其做好出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即可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网上进行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和省人事厅一年两次(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属本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署名权。博士后研究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更不得擅自把研究成果转让给外单位,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出站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应向工作站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工作站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其成果完成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水平、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写出《博士后人员出站鉴定表》。考评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报省、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报告》需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把在站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等整理成技术文件,交工作站负责人签收、归档。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要与流动站根据该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能力、学术水平、成果水平,在博士后离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建议,报本辖区的人事局、苏州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由工作站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与流动站和上级人事部门将有关材料报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分配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安排。工作站、流动站可协助向有关单位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本条例若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涉及的有关表格:《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博士后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鉴定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在国家人事部网上下载;《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审核表》由设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苏州市人事局。
公司印发通知 篇3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订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可予以支持。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年度预算安排,并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监理和验收统计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和完善省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省创新资金经费预算,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九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合理;
5、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4、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6、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十一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必须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申请省拨资金的1/3。优先支持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并推荐申报的项目,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原则上在每年二月底前发布年度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通知。符合省创新资金资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地方是否给予先期立项支持等进行说明,并附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4、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国家、省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省创新资金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其它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七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省创新资金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二十条
省创新资金立项评审工作规范及标准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订。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资金建议资助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省创新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一式七份),并将合同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合同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具体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或委托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确定的目标、进度等进行调整或项目终止,须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执行。经批准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经费财务清算,企业须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定期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本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印发通知 篇4
苏人办〔2007〕137号
关于做好2007年苏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9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7〕28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请各市、区人事局和有关单位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制定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文件精神,优先考虑参与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和省、市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申报的重点是苏州市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
技术开发区等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的质量。各市、区人事局对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要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文件,对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根据基本条件,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确保推荐质量,严禁弄虚作假。
三、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1.各市、区人事局《关于设立2007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报告》一份(单列);
2.各申报建站单位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五份,表格从江苏省博士后网站上()下载;
3.上报附件材料包括:
(1)申请设站单位综合情况的简介;
(2)《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有关表项所填内容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3)附件材料要编目录和页码;
(4)分类要清楚,各类之间要用彩色纸分隔;(5)附件材料一式五份;
2(6)所有表格统一用A4纸打印上报;
(7)申请设站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电子文档一份;
(8)申请设站单位填写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
以上材料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送苏州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1.国家人事部《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9号)
2.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7〕282号)
苏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博士后 工作 通知
公司印发通知 篇5
国税发[2008]28号
2008-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
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
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
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
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
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
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
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
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
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
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
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
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
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
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
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
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公司印发通知 篇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颁布时间:2009-4-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的通知集锦6篇
在大家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有可以涉及撰写公告通知。公告通知对于减少企业风险很有帮助,此时你或许正为写公告通知而烦恼吧?以下建议供不知道该怎么做的友人参考!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2〕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
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扎实做好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结合银川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我市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规模较大集中成片的城市和国有 —1—
工矿棚户区改造,彻底改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惠及广大住房困难群体。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银川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住房安置补偿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组织实施过程规范有序。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大投入、让利于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的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等各项建设资金,加大政策支持和优惠力度,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4、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与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拆迁改造范围。对于无维修价值的区域列入棚户区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完善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5、坚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
(一)实施范围。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以2000年批准规划为准)独立工矿的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居住区域。
(二)目标任务。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我市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区域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2011—2015年基本完成8334户、140万平方米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753户、3.2万平方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2015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在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的前提下,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普通商品房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政策措施
(一)筹集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同时,市本级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破产企业遗留、无商业开发改造价值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工矿自筹,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住房建设资金,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二)税费优惠
1、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可结合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四)安置补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原地安置实行拆一返一,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和地段差价方式实施,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周期,力争按征收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安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成立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小组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建设、住房保障、国土、土储、规划、财政、国资委、民政、环保、城管、地税、代建办等部门和各
县(市)区政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负责编报申请投资计划,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对各棚户区项目进行立项;财政局筹措落实由政府实施项目的资金,及时拨付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工作,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土地储备局做好各项目的征收工作,保证棚户区项目征收协议的及时签定,房屋按时拆迁,确保安置房按期开工;物价部门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价格制定;国资委负责破产企业产权梳理,对产权属政府所有的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提出改造方案;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三)编制规划计划。严格按照编制的银川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规划进行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局和发改委对计划进行审核,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拆迁改造户数,确定银川市棚户区改造户数、项目,上报市政府。市住房保障局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
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建设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每年年中、年底检查,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2)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
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乡镇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垦利县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
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垦利县《关于印发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2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1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交县建设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八条 县财政局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会同建设部门及第九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局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3)
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
潍教办字[2011]103号
关于印发“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市开发区文教局、峡山区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单位和学校:
10月8日上午,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安全工作。会议要求,今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为全市“安全月”,每个“安全月”第一个周确定为“安全周”。为开展好“安全月”活动,现规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根据市委要求,局领导研究决定,将每年的1月、4月、6月和10月确定为“安全月”。第一个“安全月”确定为今年的10月10日—11月10日。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今后每个“安全月”活动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都要完成“确定一个安全主题、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开展一次安全行动”的“规定动作”。
“确定一个安全主题”即活动月初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均要针对当期工作实际确定本期校园安全工作主题,有效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达到以月促季、以月促年,为全面完成全年安全任务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市委会议要求,本次活动月主题为:控制隐患,预防事故。
“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即活动初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均要开展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当期面临的安全问题,落实预防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安全专项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形成总结。
“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在“安全月”期间组织各层次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集中学习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学习校园安全管理的各项新规定、新要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方式。
“开展一次安全行动”即在“安全月”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全区域、全校范围内的现场安全大检查活动,查找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安全月”第一个周确定为“安全周”。“安全周”期间,所有学校均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宣传,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都要集中研究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所属部门、学校做好安全工作,查找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学校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尽快建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区域、本校校园安全各项工作,当前重点组织好此次“安全月”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安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指挥,加强组织指导。
对所辖学校及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加以管理,加强指导,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2) 建立全员参与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全体教师要立足本职工作,参与校园安全管理。教职工既是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承担确保职责范围内校园安全的义务,又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监督者,享有对学校安全隐患的监督举报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通过下发通知或公开信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告知其安全管理权利和举报权利,公布举报**,发动群众对不安全因素进行举报,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新格局。学校要鼓励教职工参与校园安全监督检查,对教职工反映的隐患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整改。鼓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教职工和其他人员反映的重大安全隐患,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3) 严格的办学审批制度是保证校园安全的关键。所有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各类教育教学及培训机构时,须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各项安全规定作为必备条件予以严格审核。所有安全规定不能完全达标,将不予批准。
对已经批准设立的教育教学及培训机构,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符合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对上报或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学校要组织专人按时整改。
一时整改不成的,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凡是未能按时整改完毕或未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安全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各直属学校须将活动开展情况于活动结束后10日内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市、学校开展安全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安全月” 活动方案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10月14日印发
校对:李刚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4)
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抓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规避高温施工,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在夏季根据施工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加强现场巡查,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保证现场饮水供应充足。
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茶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落实防暑降温物品。
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广大一线施工人员,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要求施工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正气水等,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
积极改善建筑工地生产生活环境。
要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满足防暑降温需要。
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配电房、仓库、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5)
百家村街道党工委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预热升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统一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将于今年9月份全面展开。按照区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工作,要体现政治要求,推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落实到推进复兴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中。要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勇担职责使命、焕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把初心使命体现到党员干部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自觉行动中。把开展主题教育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同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起来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复兴区落地生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查摆检视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良好的精神状态全面推进“经济强区、幸福复兴”建设。 二、目标任务 开展主题教育预热升温活动要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将学习贯穿主题教育始终,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把学习成效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取得新进步、达到新高度,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的理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真正做到入脑入心。 建立并落实好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每次会议的第一议题这一学习制度,组织开展好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自学。每名科级领导干部制订自学计划,坚持读原文、学原著、悟原理,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文献,理解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同时,通过专题党课、专家辅导、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等形式,灵活组织学习,确保学习效果。查摆整改问题.认真落实省、市在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坚持立行立改,深入查摆整改一批突出问题。 1、查摆整改政洽纪律不强问题。着力解决对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决策部署置若罔闻、应付了事弄虚作假、阳奉阴违,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简单化表面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进一步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意见》要求,确保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的落实落地。 2、查摆整改担当尽责不够问题。着力解决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不担当不作为、推动工作脱离实际、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干事创业本领不足、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欠缺等问题,倒逼广大干部牢记初心使命、积极干事创业。 3、查摆整改违反规定精神问题。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严肃查处超标准接待、公款吃喝、变相公款旅游、违规发放车补贴、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办公用房整改不彻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典型案件,严格落实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等规定,推动化风成俗,严防问题反弹回潮, 4、查摆整改为基层减负不到位问题。坚决纠正和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聚焦文凤不实、虚假政绩、文山会海、作秀调研和巩固深化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一问责八清理”成果。 5、查摆整改领导干部家教家风不严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摸清情况、严肃纠正严格追责。坚持防止和反对特权思想,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抓好家教家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6、查摆整改营商环境不优问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双创双服”活动成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7.查摆整改服务群众不到位问题。着力解决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小微权力和群众身边府败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推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8.查摆整改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落实好省委关于开展“基层党建质量提升年”活动有关要求,抓好乡村四支队伍“四化”管理、智慧党建工程、发展党员评议积分等工作,集中整顿后进,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 9.查摆整改影响社会秩序突出问题。把专项斗争与把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相结合,扎实推动专项斗争纵深开展。 10.查摆整改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问题,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防范化重大风险攻坚战切实当好首都政治“护域河”的意见》贯彻落实。着力解决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力问题、强化底线思维,聚焦重点领域、深化风险排查整治,减少风险存量,遏制风险增量,坚决守住系统系区域风险的底线。 三、组织推进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办事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党工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谋实教育方案。深入社区基层开展督查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 3、浓厚工作氛围。通过专题会议、微矩阵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主题教育的重要意义,宣传办事处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开展情况,营造浓厚政治氛围、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6)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
则的通知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点击下颁布机构:
颁布日期: 2 006年03月01日相关文件:
管理处
载
临建质发[2006]5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
总 则
1.1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克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
1.3 本细则是结合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实际,对建筑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细则》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2.5.2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2.5.3 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1.4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工程设计标准。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3.2 设计单位
3.2.1 在建筑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针对有关规定优化细化设计做法。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建筑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建筑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mm。4.1.2 建筑工程长度大于45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多孔砖外墙的室外勒角处应作水泥砂浆粉刷;多孔砖砌体位于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时,多孔砖的孔洞应用水泥砂浆灌实。
4.1.4 在多孔砖砌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准确预留槽洞位置,不得在已砌墙体上凿槽打洞; 2 不应在墙面上留(凿)水平槽、斜槽或埋设水平暗管和斜暗管;
墙体中的竖向暗管宜预埋;无法预埋需留槽时,墙体施工时预留槽的深度及宽度不宜大于95㎜×95㎜。管道安装完后,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0的细石混凝土或强度等级为M10的水泥砂浆填塞。当槽的平面尺寸大于95㎜×95㎜时,应对墙身削弱部分予以补强并将槽两侧的墙体内预留钢筋相互拉结。
在宽度小于500㎜的承重小墙段及壁柱内不应埋设竖向管线。
墙体中不应设水平穿行暗管或预留水平沟槽;无法避免时,宜将暗管居中埋于局部现浇的混凝土水平构件中,也可采用专用混凝土预制构件暗埋水平管。当暗管直径较大时,混凝土构件宜配筋。墙体开槽后应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管道不宜横穿墙垛、壁柱;确实需要时,应采用带孔的混凝土块砌筑。7 当洞口的宽度大于或等于2m时,洞口两侧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或壁柱。
4.1.5 女儿墙宜采用实心页岩烧结砖增设压顶和抗裂柱;门窗固定点宜采用预制混凝土砌块预埋;各种管道固定点及墙体安装空调室外机处,应采用实心页岩砖砌筑或增设搁板。4.1.6 三小间室内标高以上1.5米高以下应采用钢丝网防水砂浆罩面,或满刮液体防水材料两遍,三小间横墙应采用实心页岩砖砌筑。
4.1.7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且与主体结构梁、墙、柱可靠拉结,并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4.1.8 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必须可靠拉结。
4.1.9 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4.1.10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4.1.11 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4.1.12 外墙应采用保温砂浆、复合保温材料等外墙外保温措施。4.1.13 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 m2.K / W。
4.1.14 对于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墙体裂缝(如顶层墙体的八字缝、水平缝等),可采取下列预防或减轻的措施:
屋盖上宜设置有效的保温层或隔热层; 2 顶层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提高; 3 宜减少屋面混凝土构件的外露面;
在屋面保温层或刚性面层上宜设置分隔层;
在顶层墙体内宜适当增设构造柱,适当配置水平钢筋或水平钢筋混凝土带; 6 顶层圈梁与屋面板间宜设置隔离层,坡屋顶混凝土板宜在分户墙部位断开。4.2 施工
4.2.1 页岩多孔砖的型号、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烧结多孔砖》(GB13544)进行检验和验收。
4.2.2 多孔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倾倒和抛掷。经验收的砖,应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4.2.3 在常温状态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天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4.2.4 页岩多孔砖墙体应严格控制砌筑砂浆和易性,对竖向灰缝宜采用打顶头灰或加浆填满,砂浆稠度宜控制在60~80㎜。施工质量等级为B级。
4.2.5 多孔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采用一顺一丁形式。上下皮搭接一般为115㎜,个别部分亦不得小于53㎜,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4.2.6 多孔砖砌体砌筑时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多孔砖不应砍砖,必要时可现场切割或使用少量实心页岩配砖。砖柱和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应选用整砖砌筑。
4.2.7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期宜为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水状态下施工。4.2.8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15d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嵌填密实。4.2.9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2.10 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60d后再抹灰,并不得少于30d。4.2.11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4.2.12 采用轻质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1:3水泥砂浆嵌实。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1.2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20㎜(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
5.1.3 一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底应做保温层。
5.1.4 屋面及建筑物两端的单元中的现浇板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宜小于6mm。外墙转角处宜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m。
5.1.5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直径不应小于6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的0.15%。5.2 施工
5.2.1 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
5.2.2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8%。
5.2.3 预拌混凝土的含砂率应控制在40%以内,每立方米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粉煤灰的掺量不宜大于15%。
5.2.4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高层住宅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应大于150mm。
5.2.5 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的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的钢筋保护层垫块,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不位移。5.2.6 在剪力区一般不宜设置接线盒,如设置应征求设计同意并应有设计加固措施。5.2.7 现浇板中的线管必须布置在钢筋网片之上(双层双向配筋时,布置在下层钢筋之上),线管应设置在板中,并有可靠的支撑固定措施。交叉布线处应采用线盒,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线管密集处或管径大于1/3楼板厚度的沿预埋管线方向应增设φ6@150、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带。
5.2.8 现浇板浇筑时,在混凝土初凝前应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两次压抹。5.2.9 现浇板浇筑后,应在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5.2.10 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减轻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5.2.11 支撑模板的选用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中间不宜大于800mm。根据工期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保证按规范要求拆模。
5.2.12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楼地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6.1.2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向上做一道有效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有保温层的门洞部位亦应做混凝土上翻防水处理,上翻高度同保温层厚度),与楼板一同浇筑,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地面低 20~30mm。6.2 施工:
6.2.1 上下水管等预留洞口座标位置应正确,洞口形状为上大下小。
6.2.2 管道安装前,楼板板厚范围内上下水管的光滑外壁应先做毛化处理,再均匀涂一层 401 塑料胶,然后用筛洗的中粗砂喷洒均匀。
6.2.3 现浇板预留洞口填塞前,应将洞口清洗干净、毛化处理、涂刷加胶水泥浆做粘结层。洞口填塞分二次浇筑,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水泥砂浆填塞。管道安装后,应在洞口处进行24h蓄水试验。
6.2.4 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阴角处粉成小圆弧。防水层的泛水高度不得小于300mm。
6.2.5 地面找平层向地漏放坡1~1.5%,地漏口要比相邻地面低5mm。
6.2.6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 20~30 mm。6.2.7 卫生间墙面防水砂浆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刮糙。
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7.1 设计
7.1.1 外墙粉刷面层宜掺入聚丙烯抗裂纤维。
7.1.2 外墙涂料层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的弹性涂料。7.2 施工
7.2.1 外墙涂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测。
7.2.2 外墙洞眼应按规范留置,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7.2.3 外墙粉刷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界面剂抹砂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应进行喷水养护。基层平整度偏差超标时,应进行局部凿除(凿除时不得露出钢筋),再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进行修补。7.2.4 粉刷前应清除墙面污物,并提前1d浇水湿润;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的处理应符合墙体防裂措施的要求。
7.2.5 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6~10mm。外墙粉刷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外粉刷必须设置分格缝。7.2.6 外墙涂料找平腻子的厚度不应大于1mm。7.2.7 外墙面砖嵌缝必须采用勾缝条抽压出浆至密实。
7.2.8 窗台、窗眉、阳台、雨蓬、腰线和挑檐等处粉刷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7.2.9 粘贴面砖的外墙面用防水砂浆刮糙时,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刮糙底层与糙面层必须位置错开。
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8.1 设计
8.1.1 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三项性能指标。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4级、水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1~6层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宜低于3级、水密性能不低于2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GB/T7106(7107、7108)-2002的规定。
8.1.2 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mm。
8.1.3 塑钢门窗型材必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衬钢,衬钢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作防腐处理。8.2 施工
8.2.1 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
8.2.2 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固定后的外框与墙体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间隙。
8.2.3 门窗安装应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180mm,框边处不大于500mm。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8.2.4 门窗洞口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
8.2.5 门窗框外侧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外墙面层为粉刷层时,宜贴“^”型塑料条做槽口。8.2.6 打胶面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密封胶,且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屋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9.1 设计
9.1.1 对于体积吸水率大于2%的保温材料,不得设计为倒置式屋面。
9.1.2 坡屋顶屋面设计应设置保温层、防水层;坡屋顶转角处及平屋面连接处要有细部防水做法,宜采用柔性防水做法;阁楼内应有通风措施,宜设置外百叶窗。
9.1.3 柔性材料防水层的保护层宜采用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当采用刚性保护层时,必须符合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要求。
9.1.4 对女儿墙、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应设计防渗构造详图;变形缝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的做法,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伸出屋面井(烟)道周边应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筋混凝土防水圈。
9.1.5 膨胀珍珠岩类及其它块状、散状屋面保温层必须设置隔气层和排气系统。排气道应纵横交错、畅通,其间距应根据保温层厚度确定,最大不宜超过3m;排气口应设置在不易被损坏和不易进水的位置。9.2 施工
9.2.1 屋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9.2.2 卷材防水层收头宜在女儿墙凹槽内固定,收头处应用防腐木条加盖金属条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将上下口封严。
9.2.3 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气层施工时,伸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均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250mm(管道泛水不小于300mm);最后一道泛水材料应采用卷材,并用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再用密封材料封口。9.2.4 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或淋水试验。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 10.1 施工单位
10.1.1 由专人进行测量,各种测量仪器应定期校验。
10.1.2 主体施工阶段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地面方正控制线等);主体完成后应做好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应准确测量,认真记录,并确保现场控制线标识清楚。10.1.3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现浇板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1.5~2㎡范围内宜设置一处。
10.1.4 装修阶段应严格按所弹出的标高和轴线控制线施工,发现超标时及时处理。
10.1.5 按检验批进行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的测量,每三层为一个检验批。测量后,认真填写《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测量记录》(附录4)。
10.1.6 室内标高、轴线位置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10%的房间数且不少于5间进行抽查。10.1.7 楼板厚度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10%的楼板数且不少于5块板进行抽查。10.2 监理单位
10.2.1 应及时抽验施工单位测量记录。
10.2.2 应对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不定期进行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11.1 给水工程
11.1.1 给水管材与管件应使用同一材质的材料。
11.1.2 给水管道应按设计规定设置补偿器;管卡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固定牢固;过墙、过楼板时应设置套管。11.2 排水工程
11.2.1 排水管材与管件应使用颜色一致、同一材质的材料。
11.2.2 排水管道应按规定设置检查口、清扫口,按规定使用斜三通或斜四通;排水支管坡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严禁反坡;管道吊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
11.2.3 座便器应采用合格的配套产品,使用节水型器具与配件;地漏水封高度应满足5㎝要求;止水台应按标准做法施工。11.3 采暖工程
11.3.1 采暖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
11.3.2 散热器应按规定涂刷防锈漆,在安装前应进行单体试压。
11.3.3 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的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按规范设置隔离层、防潮层、伸缩缝,在楼地面内暗设采暖支管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固定点,固定牢固。
11.3.4 采暖工程应进行分户计量;采暖分水器需加设阀门;保温板应使用合格材料;热表出户设置。
11.3.5 采暖系统应有合理排气措施,严禁采暖支管反坡。11.4 电气工程
11.4.1 电气配管、线盒应采用合格产品,配管宜使用壁厚>1.2㎜的中型PVC管材,线管埋设深度应大于2.5㎝。
11.4.2 电气配线应分色,剥线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多股线挂锡饱满,接线规范,盒内线余量不应小于15㎝。
11.4.3 配电箱应制作规范,使用专用工具开孔,开孔标准,配电箱板厚度应大于1.2㎜,箱内布线板厚度应大于1.5㎜;箱内压线牢固,布线合理,弯曲半径应为钝角,不损伤线皮;零线及接地线汇流排规格应配套,且固定牢固。
11.4.4 低于2.4m的灯具应加设接地线,大型灯具应按规定进行超载试验;开关应控制相线,强电、弱电插座间距应大于30㎝,接地线在插座间不应串联连接。11.4.5 电缆桥架及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应做接地或接零。11.5 空调、消防工程
11.5.1 空调主干管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严禁反坡,接口质量应符合要求;管道支、吊架制作规范。11.5.2 风机盘管应做现场抽检试验,安装牢固;风道安装应平整、顺直;法兰连接规范;按规范要求做漏光、漏风试验。
11.5.3 管道应使用合格保温材料,保护层厚度符合规范要求;保温接缝严密,阀门应做单独保温处理。
11.5.4 消防管道接口不应采用焊接;支管应加设防晃支架;消防喷头设置应顺直;消防栓安装规范、标高准确,按规定进行试射试验。
附件:
1、《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2、《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测量记录》(附件请单击“点击下载”查看)
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颁布机构:
颁布日期:
2006年03月01日 相关文件:
无
理处
临建质发[2006]7号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临沂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一般规定
1.1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1.3 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4 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施工。1.5 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降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并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违法分包。
1.6 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1.7 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预防措施。
1.8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 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做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做好记录。
1.11 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2.2 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2.3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2.4 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标准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提供准确数据。
2.5 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3.2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3.3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3.4 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5 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6 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7 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8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3.9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4.2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4.3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人员和抢险器材,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4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4.5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4.6 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筹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五、监理与监测
5.1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5.2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5.3 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5.4 监测单位应当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5.5 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7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5.8 遇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六、附 则
6.1 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做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6.2 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6.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印发制度的通知范例
您在寻找好文章不妨看看“印发制度的通知”,希望您觉得本文是有价值的阅读。每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是不一样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性是赖以生存的基础。规章制度给公司具体做事情提供的一个规范和流程,规章制度是部门和职工考核及评优选先的标准。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1)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
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月日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的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批准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
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的落户难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直管公共户登记、管理。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其户口一律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
(四)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迁移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五)改革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
赡养孤寡老人的,可凭公证部门证明,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审批户口迁移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落户迁移工作中搭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统筹谋划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
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相关制度改革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组织实施
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本意见相悖的户籍管理规定,一律停止实施。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解释。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2)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库区安全保卫制度
定员定量制度
装卸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废品销毁制度
出入库检查制度
案(事)件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安排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安全部门和工队负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学习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下个月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工作意见。协调各成员对天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矛盾。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总结本季度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总结安全经验,分析安全形势。
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 及时贯彻党的安全方针,传达并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通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本月内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隐患和整改方案,并限期加以落实整改和排除。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批评、处罚安全工作较差的部门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
三、会议管理
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凡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确保参加,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无故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凡新进或调离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培训内容:
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 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有关内容。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应认真记录,实行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公司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应组织考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采取防范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安全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负责落实。岗位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或岗位操作人员负责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间
安全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日查、周查、月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性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公司结合安全实际随时进行的检查。日查: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检查,安全员每日对重要部位进行巡查。周查:由安全员负责组织。
月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节假日检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的检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对危险因素进行专项检查,如防火、防冻、防静电、防雷、防汛等,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临时性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安全员必须每天跟班检查上班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及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监督各类违章,确保人员、机械的安全。公司领导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火工品库、运输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每次检查必须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下达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结束后通过自检与公司安全员复检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消防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规定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
严禁携带任何明火和火种或穿铁钉鞋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库。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内禁止安装普通灯具照明,确需要照明时安装防爆灯,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更换药剂和维修,冬季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所有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时,警卫人员应加强警戒。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严禁闲人游逛或逗留。仓库警卫人员应每半小时对仓库周围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无关人员应责令其立即离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外,并应安装电话、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库区安全保卫制度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炸药库保卫、看护及值班人员需进行经常性安全常识学习,增加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昼夜二人值班看守,不准睡觉,不准借故擅离岗位,要认真巡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区住宿,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证件,填写进库登记簿,并亲自陪同进入药库做好安全工作。
保卫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知情不处理,不报告,造成后果者,要给予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要认真的检查,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保持库区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进出库区的道路要平整。做到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定员定量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炸药库定量 3000 kg,定员 人;雷管库定量
2万发,定员 人;雷管发放间定量
1000
发,定员
人。存放、作业过程中产品实际存量和现场实际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规定数量。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
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奠定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装卸管理制度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库房管理制度
民爆储存系国家重点防火,涉爆单位,为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种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库房应经常保持整洁,堆垛距离库房内墙面不得少于0.2m,炸药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m,雷管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
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库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我库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
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存储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地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事故受难者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废品销毁制度
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要妥善保管。
每班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账,分开存放管理。
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站,更不准卖给个体收购人员。
对失效的火工品应认真登记,集中统一后上交给公安机关销毁。出入库检查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制度
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受单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检查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做好记录,领用人员需签字。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数量要准确。
对于退回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登记,做到准确无误。案(事)件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案(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公司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公司主要负责人。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公司的案(事)件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公司安全保卫部门。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交接班制度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双方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接人向接班人讲清本班出入库情况、库存情况、存在问题,注意事项,工具及备件交清接明。
交接班中出现的问题,接班人应及时向值班室汇报,值班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决。
在交接班过程中,半路交接视为当班无事,交接人负全部责任。不交接班或未交接班出现问题罚款30元。
接班人无理要求,根据情况罚款10-30元。
交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班,不许代替接班交班,负则按未交接班处理。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3)
崇礼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计划申请购买制度
一、公司爆炸物品的计划由使用单位做出每月使用计划,由供应科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
面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的购买品种、数量、用途说明,库容量及库存相关品种。
二、对于所购品种供应科应根据实际要求进行采购,并对所购物品的用途及使用时间做出严格的审批,严禁出现积压现象。
三、由采购人员持单位IC卡及相关纸质证明,到派出所开具相关购买证明,再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持治安大队开具的电子购买证到民爆公司进行购买,并将治安大队审批数量复印件交回派出所备案。
四、供应科应及时的回缴单位IC卡,到派出所进行电子数据上报,并做好数据上报确认工作。
爆破物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一、库地仓库建筑结构及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设有安全设施,消防设备。库区要设立危险防火标志。
二、爆炸物品必须专库存放,存放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相抵触物品分库存放,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库内要摆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6米,距墙20厘米,堆垛之间通风要保持50厘米,湿度温度在20℃以下,开启物品在库外进行。
四、过期变质要及时清理出库,并报公安,民爆及时销毁。
五、库内要通风良好,防止变质。
六、仓库要有专职库管、警卫,保持24小时值班。
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及在库区吸烟、运用明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炸药物品带入
仓库,不准在警卫室、库管房搞其它活动。
八、库区警报、消防、通信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九、严禁将爆炸物品外借、外销,对特殊情况,需公安局、民爆批准,手续合法的,经公司领导批示由安环保卫人员派出操作和押运实施后,剩余及时交回,发现被盗丢失及 时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库房管理制度
搞好爆破器材仓贮工作,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出入库制度,搬运装卸制度,警卫值班制度、爆破器材领用制度,雷管全电阻检测与雷管编号制度工、爆破器材丢失惩罚制度、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及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现仅将有关方面的内容列出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出入库制度
(1)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在贮存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库房进行检查,将杂物清扫干净,并整理好贮存垛位。
爆破器材发运送入库时,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存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件,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
如确认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应在验收报告中的“检查结果”栏里写明“可以入库”字发现有问题,应在“检查结果”栏目详细写清,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要拒绝入库贮存。检查工作完毕,应与押运人或提运人做好工作交接,并在“爆破器材入库验收报告”上签字。
(2)提运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验货提单、运输证、押运证。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进入库区的车辆的尾气管必须戴防火罩,并更换本单位司机;若无待用司机,应由公安机关部门认可的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司机运输。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得到无关地方随意走动。发货后,必须认真核对提货单,应与实物完全相符,然后开好出门证。;
(3)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4)实行双人双锁收发制度。
二、搬运装卸制度
(1)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千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拉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中踩踏跨跃。
(2)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他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清楚后,继续装卸。在搬运,装卸 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遇有包装损坏,不准在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3)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一般情况下,爆破器材不宜在夜间装卸和搬运。
(4)对不满箱的爆破器材,在装运之前,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的空隙填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和碰撞。
二、警卫值班制度
(1)警卫人员要忠于职守,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必须行到保卫部门批准。严防无关人员进库区内采花,割草,砍柴,打猎等。
进入库区的来库区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及其化各类人员不准携带烟,火柴。打火机,枪支及易燃易爆品。
(2)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物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同主管部门汇报处理。
(3)警卫人员在岗时,就定时或不定时地巡回检查,就注意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设施,并检查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4)作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5)仓库主任,警卫班长还应不定时的查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爆破器材库房安全防火制度
一、保管员必须了解器材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懂的安全防火知识
二、进入库区不准携带易燃物品。
三、严禁穿带钉鞋进入库房。
四、库内必须有足够的灭火器,库外备有消防水,沙池和消防桶。
五、库内外必须用低压安全电源用不起燃电缆和防爆照明灯。
六、库房门窗要牢固,向外开,不准设门栏门口通道要平整,不设台阶通风口要牢固并做好防鼠工作。
七、对库房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上报告,遇火灾及时采取措施,并打119。
八、对保管警卫人员防火意识麻痹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仓库领取拉运制度
一、领料员必须持当日料单领取,料单字迹清楚、规范。
二、料单必须有领料员签字,区长或主管爆炸物品领导签字或盖章,并盖有火工专用章,方可领取。
三、领料时必须专职领料员二人以上,一名押运员。
四、雷管装入专用盒内,由领料员携带,不准装入汽车混运。
五、导火线随炸药车同行。
六、导爆管要装入专用布袋内,不准和炸药同车混运。
七、拉运爆破器材的汽车要安全、可靠,装载量不得超过其载重量。爆破器材要牢。
八、司机要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有责任心,有丰富的驾驶经验。
九、拉炸药车除领运人员外,任何人不准乘坐。
十、拉火工专用汽车,严禁中途停留。不允许携带、拉运其它物品。
十一、拉运到井口后,炸药要及时下井,不准在地表长时间停留。
十二、在拉运途中,押运员一定要随车同行,不得到其它地方活动。
十三、领料员、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
爆破器材运输制度
一、在矿区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要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爆破器材到达矿区的,供应科派人前往炸药库协助保管员认真检查爆破物品的包装,数理和质量,保管员要查验运送爆破器材的各种证件。
三、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电机车,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四、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矿区运输爆破器材,在出车前应由车队队长检查车辆的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合格,准许运输”,保管员接到 “出车单”后可给予领料装车,严禁在一辆车内混装炸药及雷管。
(2)、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的司机驾驶。
(3)、运输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30KM/T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减半。
地表动用火工制度
一、非生产性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领料单必须由主管矿领导、派出所长签 字、审批,方可到大库领取。
2、爆破现场,由安环科确认,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爆破。
3、爆破后。由安环科填写使用清单报派出所备案。
二、地表生产性质使用火工器材 按以下规定执行:
1、爆破器材的领用按井下管理制度执行。
2、爆破现场必须经安环科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执行。
中深孔采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装药器(BQF——100至)必须配齐调压阀上的压力表,以便有效控制输药的工作压力,使其控制在0﹒25—0﹒4MPa,防止压力过高使装药速度过快,静电影响加大。
二、工作面必须定期检测其湿度,如果达不到85﹪的湿度,采取喷水处理。
三、装药器在工作面上要求安置平稳,并在装药器支腿附近倒上适量水,并加少量的食盐(NazO),以便装药器有效接地。
四、工作面要增设杂散电流测试仪,测量其工作面杂散电流,保证不超过50毫安,应确保安全。
五、在装药过程中,严禁将电雷管带入工作面。装药完备后,应检查工作面及各相邻的作业面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再组织实施爆破。
六、根据采矿需要,认真编制爆破设计,并由主管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根据爆破设计要求,按照顺序进行装药,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炸药等火工器具必须有专人领取,并应分开放置。
(二)作业现场严禁烟火,火雷管必须有专用盒并由专人带入现。
(三)严格设立警戒线,在确认各部警戒工作到位后,方可点火。
(四)认真安置警戒范围内的电器、设备。
七、放炮后,应立即打开风机,抽出炮烟,防止炮烟中毒。放炮后,认真检查爆破现场,出现残炮时要及时由专人负责处理,未处理妥善的不准何人进入爆破现场。
原矿仓领取使用制度
一、原矿仓遇到大块时,首先由主管区领导现场查验,需动用爆破器材,必须二人领取,由 当班主任、区长签字批准。
二、领取时必须从井下160中段领取,不准到其它库领取。
三、严格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雷管专用盒、导爆管专用袋一并交回库内。
四、乘罐时不准一同乘罐,分两次运送,更不准上下罐同运。
五、爆破时要设警戒线,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爆破物品管理统计制度
一、每日领取的爆破物品,当日进行账目登记。
二、井下库管员,要做到每日入库、出库消耗登记,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三、井下库要当日报当班出入库数量,要数量准确无误。
四、采区要做好当日当班的统计工作,要做细、做深。
五、要认真坚持做好两账,两单的统计登记工作,必须要做到账目、火具相符。
六、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库对账目检查核对。
七、统计人员将当日统计结果,报主管爆炸物品的区领导,区领导必须消除当日库储存量做到心中有数。
八、领料单当日收回并保存,月底统一上交火工督查进行存档管理。
爆破警戒与信号、起爆器的使用安全管理
一、爆破工作开始前,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严禁私自乱串岗。
三、爆破前必须同时发了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高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起爆器起爆必须由爆破员拿上起爆器在爆破点,等监督员将引爆塑料导爆管拉到安全起爆位置后,由爆破中在爆破点发出声光信号后,再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一、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二、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三、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四、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写爆破记录。
爆破器材的质量安全检查及销毁制度
一、对器材应抽样检查,超量过期,必须严格检查。
二、检验时应在安全地方进入并设警戒线。
三、检验时由安环科监督爆破员实施。
四、检查不合格和要及时销毁,不准在夜间、雾天、雨天、三级以上风天销毁。
五、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写出书面报告,被销毁物品名称、数量、销毁地点方法时间,要在保卫科派出所安环科县治安大队、民爆公司等几个单位在场时进行。
六、采用爆炸法和焚烧法现场必须无杂草和碎石,销毁人员要做到安全第一。
七、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后检查发现未处理物品进行再次处理。
八、销毁数量一次不超过20公斤,有相关单位监督。
九、销毁后有供应科写出报告报公安局。
爆破器材清退制度
一、在发放时要当爆破员当面清退,并有双方和单位领导登记签字。
二、爆破员必须持有《爆破员作业证》领取器材,无证拒付。
三、禁止发放无号的雷管和导爆管。
四、发放时要轻拿轻放乱放,严禁磨擦撞击。
五、严禁在库内打闹,领取器材时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六、完成作业后将剩余物品交回仓库,并有安全员在票上签字,否则拒收。领用物品必须有公章,单位负责人爆破员签字,手续不全拒付。
罐笼下井制度
一、集中下罐,无关人员一律不准乘罐(作业人员从井下库领取许乘罐)。
二、炸药下井要专罐,不跟人。
三、导爆管在井口装入专用布袋,雷管装入专用盒内,要专人乘罐运送。
四、雷管,导爆管,炸药不能同时乘用罐笼,更不能分上、下层同运。
五、经罐笼运输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六、用罐笼运输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七、上下罐信号工负有监督责任,不按规定上下罐,信号工有权拒运,违规运送追究信号工责任。
手持机发放制度
一、井下库手持机只限入库,领用及数据上报接收使用。
二、库管员要信真保管好手持机,并保持手持机清洁。
三、库管员只对当班所持IC卡的爆破员本人发放所需爆破物品,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库管员对每日入库爆破物品经核对无误后,由监督员,领料员共同对所入库物品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如发现实物与电子数据不符,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将手持机与传票一同送交派出所进行处理,严禁库管员擅自对数据不相符情况做出处理决定,避免发生差异入库。
五、库管员要认真做好手持机交接班工作,对手持机及电子数据做到交清接明。
起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班组使用完起爆器出井时必须将起爆器放入指定存放点(打卡房),不准带入澡堂或其它地方。
二、起爆器严禁转借转让。
三、班长为本班起爆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起爆器管理。
四、如不从事爆破作业应急时将起爆器交回采区。
五、因负责人不负责,出现丢失或损坏,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职守,并懂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特点和储存方法,不准在岗饮酒,睡觉和接待客人,严禁被盗和破坏。
二、对出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登记检查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对新进的爆炸物品不合格,不准入库过期变质的不准出库。
三、经常检查堆垛,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是否正常,有无过期变质,防水用品是否齐全,爆炸物品是否缺少丢失,帐物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派出所上报。
四、发放时必须有单位公章,领导及爆破员签字,不符全手续,票据有涂改现象拒付,发放时应按出厂日期顺序发放,不准把变质的东西发给使用单位。
五、库房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准转给他人,开启仓库领取爆破器材。
六、严禁无关人员入库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不准将爆炸物品外销,外借。
七、由于失职造成丢失被盗追究刑事责任,出现差错造成帐物不符,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监督爆破员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三、协助本单位领导检查监督爆破方案的合理性和落实情况。
四、对爆物品从领取、使用、清退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不流失任何爆炸物品。
五、掌握爆破员领取各种爆炸物品数量、品种以及使用地点,到爆破现场检查各种爆炸物品 使用量,当班爆破班组爆破结束后,督促爆破员将剩余爆炸物品及时退库,同时组织爆破员、爆破班(组)长共同填写爆破记录。
六、爆破时要按规定设置好爆破现场警戒人员,确保爆破现场的安全,爆破结束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规定做好盲炮或哑炮的排除处理工作。
七、发现违章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有权中止爆破。
八、对私拿、转借、盗窃爆炸物品人员要当场扣留,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提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十、因安全监督员失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炸药库远程监控系统工作制度
一、炸药库警卫人员要熟练掌握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程序。
二、定期检查监控系统的外部设备及运转情况。
三、在库房发放完每日所需爆炸物品后,应及时对库房预警系统进行布控。
四、交接班时应对监控系统进行细致的检查,并对每班运转情况做好登记。
从事爆破工作及相关人员条件,主要职责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经过系统的爆破理论学习和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4)经过国家专业考核组安全培训与考核,并领取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和组织施工,检查爆破工程质量;(2)研究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的技术处理措施并指导盲炮的排除;
(4)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爆破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强;
(2)身体健康,无残疾。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癔病或有上述病史的人员均不可担任爆破员;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和学习并考核合格。2.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和考核;
(2)妥善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转借、转送他人,及时退库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3)严格按照爆破方案和指令进行爆破作业。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盲炮和其他不安定因素。
三、安全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2)具有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从事爆破员工作1年以上,具有爆破作业工作经验。(4)接受过公安机关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2)对本单位爆破物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3)督促爆破员按规程装药、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安全;(4)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范管好爆破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物相符。(5)负责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破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属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四、保管员 押运员 1.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
(3)经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2.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值班时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
(2)对无手续的、手续不全的和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入库或发放,做到帐卡物相符;(3)保持库区和库房内整洁,注意防火,及时消除库区不安全隐患中;(4)交接班时,验货对帐同,发现短少,被窃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押运员的职责
(1)押运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警惕性高,做到押运线路清、途经村庄、居民区,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有措施。
(2)要熟悉运输爆破器材性能、种类、数量、运输出发点及终点,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押运员出发前,要在爆破器材领料单上签字,到终点后要把出入库单交到终点仓库,做到当面点清,使用单位要做好验收。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并用盖覆网罩和苫布盖严,在运输途中,不准任何人搭乘汽车及拉运其它物品。(4)在押运途中,严禁离开拉运爆炸物品车辆,并监督拉运车辆在中途停留。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押运员在运输途中与司机、领料员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
五、警卫人员
1、基本条件(1)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好;(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身体健康;(3)经过安全保卫部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2、警卫员的职责
(1)警卫人员做到责任心强、警惕性高、热爱本岗工作,做到24小时不离岗确保仓库安全。(2)值班时做到三勤,两利用,勤巡逻、勤嘹望、勤检查、认真做好“四防”工作,即:人防,技防、物防,犬防。
(3)值班时不准饮酒睡觉、不离岗、不准接待外来人员,检查出入库人员,检查运输车辆验证。
(4)严禁闲散人员进入库区,未经批准,不准外来人员参观,对上级机关检查要做好登记。(5)严禁在库区守猎、吸烟,经常检查库区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6)对库址的坐落点,存放种类,警力配制等要保密,不准对外泄露。(7)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8)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立健全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爆破器材流散社会,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1)领用爆破器材的登记制度,如爆破员和保管员共同建立“爆破器材领用单”制度。爆破员要根据计划和实际需要使用的品种和数量,凭主管人批准的领用单到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后,要将实际消耗的品种和数量认真清点,并经监督员核实,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由库管员收存。领取、消耗、退库的爆破器材都要在“爆破器材领用单”上签字或盖章。
(2)为了有效地防止雷管流失,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实行雷管编码制度。即事先由专人把每支雷管都编上号,按照号码发给爆破员,并将号码登记清楚,以备查验。
(3)每个爆破员夺得都应该有专用的爆破箱。爆破箱应是即本质的或能导静电的玻璃钢的,须加锁。箱内分两格,分装炸药和爆破工具。雷管放在单独的小箱子里。爆破箱内不许装有其他易燃易爆等物品。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本操作系统只做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接收及开具相关证明用,不得用作它用;
二、为保证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安全,本机只随操作员使用,不得随意让他人使用;
三、认真做好数据接收上报工作,做好民用爆破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
四、爱护电脑设备及相关设施,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本系统;
六、保持室内卫生清洁、整齐。
民爆信息管理系统IC卡使用管理制度
一、本IC卡系实名注册登记,只限本人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用作其它用途;
二、职工应保护好IC卡,不能用硬物金属划刻金属芯片;
三、职工领用爆破物品时应携带此卡,严格按照使用要求领用有关爆破物品;
四、职工应保护好IC卡,损坏IC卡、丢失IC卡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上报派出所,一经查实将罚款500元,用作补办及注销IC卡手续。
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规定
一、对运输、保管、存放、销毁、领取、押运等安全检查各个环节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给予处罚。
二、仓库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垛放不整齐,不按规定存放,对库管员罚300元。
三、因未使用完退库的炸药雷管混存,入库罚爆破员500元。
四、在库区至库不足3m吸烟罚警卫100元,库管员50元,吸烟罚200元。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库区停放车辆,对运输检查车辆经批准,擅自停放车辆,罚警卫200元。
六、押运员在运输途中离岗罚500元。
七、在爆破现场丢失,发生事故的罚爆破员1000元,安全员300元。
八、仓库保管中有不符合手续的物品罚库管员300元。
九、库区内外技术区、生活区、卫生区,不符合规定罚警卫保管员各100元。
十、爆炸物品相互转借,罚领药员500元,使用单位1000元。
十一、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罚当事人200元,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十二、危爆物品出入库时出现差异出入库罚领药员、库管员、安全员每人500元。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4)
2019年以来,我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甘肃省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31号)、《天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9〕42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县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清政办发〔2019〕85号)》,组织开展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从落实的情况来看,一些乡镇、部门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配套制度不全、执法保障不足、推动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为确保2020年实现全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目标,按照中共天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市依法治市办发〔2020〕8号),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回头看”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
围绕《实施方案》及其《任务分解表》,聚焦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指导意见》、《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天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县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清政办发〔2019〕85号)》为重点,严格对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回头看”自查表》(附件1),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发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全力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稳步高效完成。
二、方法措施
(一)自查自纠(2020年5月6日-5月31日)。各乡镇、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回头看”的主要任务,全面查、认真纠,重点在纠上下功夫,切实找准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采取有效措施,逐条逐项整改销号。
(二)交叉检查(2020年6月1日-30日)。针对自查自纠情况,各乡镇、各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的督促指导,组织力量开展横向和纵向的交叉检查,看自查是否全面,纠改是否到位,帮助查找和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回头看”效果。县委依法治县办将组织重点执法部门,对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三)随机抽查(2020年7月1日-31日)。省司法厅组织省直重点执法部门,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回头看”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对自查不认真,纠改不到位的单位加大通报力度,切实督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把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抓,突出重点执法领域,紧盯问题短板,迅速开展“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质量。7月份,省司法厅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回头看”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坚持从严从实从细查找问题,不遮掩不回避,深挖根源,立查立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整改见成效。要加强共性问题的研究分析,梳理固化工作推进中管用的方法措施,不断完善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大问责力度,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动不力、效果不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甚至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追究责任。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
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6月25日前,将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情况“回头看”专项行动报告及自查表(含电子版)报送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5)
各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三月六日
瑞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实施建设现代化新瑞安导向战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围绕建立现代化中等城市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户籍管理制度,改变二元户籍结构,实现一体化管理,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逐步消除因城乡分割造成的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合理状况,促进我市城镇人口集聚,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
二、改革目标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05年,瑞安市总人口达到124.5万人左右,城市化水平达55%以上;其中,在瑞安中心城区(包括安阳镇、新闻建设管委会、经济开发区)集聚人口21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90%以上;莘塍镇集聚人口8.5万人,城市化水平90%;塘下小城市集聚人口17万人,城市化水平80%;飞云镇集聚人口8.5万人,城市化水平70%;马屿镇集聚人口6万人,城市化水平70%。
改革的基础原则是:
(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二)城镇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村级集体资产性质、归属不变的原则;
(四)注意户籍改革要与我市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其他方面工作衔接配套,整体推进。
三、实施范围
按程序上报省公安厅批准,首批争取在我市中心城区和莘塍、塘下、马屿、飞云四镇的建成区进行户改,以后在龙湖、陶山、湖岭等建制镇逐步推开。
四、改革内容
(一)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之前已办理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渔场、林场、农场性质户口等,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其中符合在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应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至原籍或现居住地。
(二)建立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粮籍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对城镇居民户口的粮食供应实行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即在正常年景以市场调节为主,粮食部门保障供应,供应价格随行就市;当市场粮食供求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市场粮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根据地方政府的指令,动用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进行适时调节,以保障供应,稳定粮食价格。
(三)逐步建立适应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市场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体系。进城农民按不同的从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个人帐户。
(四)对已经完全纳入城市建成区,基本没有纯农业用地或只存少量农业用地的村,可实施“撤村建居”的改制;原集体资产可通过量化,变村民为股东,组建股份制的经济实体,其经
营所得按股份分红;对由村集体资产改制的经济实体,在经营方面予以政策扶植,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减免税费的优惠。
五、落户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这次户改实施范围以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一)在户改城镇经商务工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户改的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在户改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屋的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批准在户改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合法自建房所需照顾入户的内地亲属;
(四)在户改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的国内亲属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国内亲属;
(五)生活投靠户改城镇居民的直系亲属;
(六)在户改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七)其他具备在户改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六、待遇和义务
(一)经批准在户改城镇落户人员登记的户口,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已办理落户手续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和义务。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参军、安置、户籍迁移、粮油供应、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一视同仁。
(二)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不变,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原农民,永久享有原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在进行撤村建居试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
(三)进城落户的农民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其合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可以由所在村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回,也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转包、抵押等流转活动;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和自留地可以转包给他人经营,也可以退回给村集体组织或拆成股份转入集体经济组织。
(四)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短期过渡。通过这次户改,村民转为居民后,三年内继续执行原村民计划生育政策。
七、办理程序
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提倡整村进行户改,以村为单位集体办理手续。
整村户改的行政村,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要求“农转非”人员名单(以户为单位)。具体办理程序:
(一)本村要求“农转非”的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村委会统一登记,打印成花名册,并由村委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
(二)具体“农转非”人员名单由公安局派出所户籍底册核对无误,镇人口集聚办公室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城镇人口集聚办公室。
(三)市城镇人口集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现场会审。
(四)会审同意后由市城镇人口集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安局户政办理中心和粮食局粮籍办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五)外来户以户为单位向现在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明、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统一汇总,经镇人口集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城镇人口集聚办公室。
八、组织领导和实施要求
(一)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城镇人口集聚领导小组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户改的审批办理工作。各有关镇要相应成立镇人口集聚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发动和审核工作。
(二)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把好审批关;严格执行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和以户为单位办理的原则,防止产生新的人户分离,坚持人户一致,杜绝空挂户。
(三)市人武部和市计划、粮食、财政、教育、劳动、人事、民政、计划生育、房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平衡地进行。
部门名称: 户政科
联系电话: 0577-65855216
e-mail:
职责: 负责全市户籍、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及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负责指导或办理全市常住人口的登记、迁移、注销、变更、农转非、户籍改革、人口统计等工作;组织实施与指导对全市暂住人口、重点人口、高危人群、出租房管理、门牌编制管理等工作;审核、指导征兵、招收飞行员的政审工作;管理边境管理区通行征的签发工作;负责全市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基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和等级评定。负责指导全市平安社区创建活动;指导全市治保会、协警队伍等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负责暂口管理协警员的绩效考评、业务培训等工作。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6)
厦深指安[2009] 号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
制度》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中铁二局在厦深铁路工程施工中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安全,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 1 –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爆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爆物品。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加强对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人员,须参加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用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安全教育。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安全
– 2 – 操作规程。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保管和押运的从业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及民爆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司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实行统一报批、采购、仓储、发放、监督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指国防科工委、公安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于2006年11月9日制订并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二章 目的范围
第十条 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民用爆炸物品遗失、被盗等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工程施工生产建设安全、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铁路厦深线(福建段)XSFJ-II标段工程(起止里程DK53+784~DK91+331.04)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三章 引用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
– 3 – 11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道路民爆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07年8月1日实施,GB50089—2007)、《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4年5月1日实施,GB6722—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厦深铁路中铁二局工程施工线路长,爆破作业任务重,安全管理责任重大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厦深指挥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个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彭安超,副组长蒋开春、王辉、欧述铢,情况组詹金华,警戒组陈袁兵,急救排险组陈应鹏,后勤组张西南组成。使用民爆物品的各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对所属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如下:第一项目经理部组长蒋华,副组长胡世军;第二项目经理部组长杨飞,副组长王满荣;第四项目经理部组长靳连杰,副组长崔建威。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职责:
(1)对各项目经理部的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全面负– 4 – 责,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负责监督各项目经理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3)负责制定实施民爆物品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对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组织保障,及时救援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4)负责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等信息按规定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
(5)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审批制度,督促各项目经理部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对各单位项目经理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7)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8)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营造安全作业环境;(9)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分析民爆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督促整改,负责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上报指挥部领导小组;
(10)负责收集、整理和掌握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的情况和动
– 5 – 态情况,做好现场照相、录像和文字记录;
(11)负责交通工具、物资供应、设备设施保障、生活安排等各项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审批管理程序:
根据项目施工计划情况,建立民爆物品使用计划上报审批制度。各项目经理部由民爆物品分管领导安排专职人员上报民爆物品月度计划,根据项目施工进展,上报民爆物品使用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民爆物品计划用量,由各项目经理部第一负责人审批后上报指挥部。
为保证正常生产的民爆物品供应,库管主任应根据库存量,进行实时剩余量上报情况,由项目经理部上报指挥部后,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购买。
对审批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时间2年以上。
第五章 有关制度
第十五条 领用审批制度:
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制度,根据施工项目爆破设计方案,由各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核算,填写《领用申请表》,民爆物品分管领导审批,库管主任根据领用制度及《领用申请表》数量,与仓库保管员一起认真清点核对后准许发放。
第十六条 民爆物品的领用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配送到现场民爆物品,由安全员负责现场全程监管;
– 6 –(2)民爆物品使用后,由安全员负责清理,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库房,不得在施工现场、工棚等地临时存放;
(3)运到作业面的民爆物品应由指定专人看管,标以醒目的标志。炸药、雷管不得混放,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混放;
(4)爆破作业,必须由懂得民爆物品性能和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的持证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
(5)各项目经理部接触、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由各项目经理部造册登记上报指挥部备案,严禁无资格人员接触和使用民爆物品。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制度:
(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指挥部安质部;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员工进行有关民爆物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 7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每一个员工懂得并理解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安全;
(3)对广大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法规、防火、防爆和纪律教育,使每一个员工要懂法、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4)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地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民爆物品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6)不定期的对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7)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整改制度:
(1)掌握工程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杜绝违规操作,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各项目经理部根据实际生产安全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2)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民爆物品相关环节的安全检查,采取多种形式的工作方法,坚持边查边整改的原则;
(3)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仓库、民爆物品现场使用情况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督察,督促整改;
(4)针对不同的时期任务,进行安全检查,可分季节、施工项目、节日前后进行,做好记录,落实责任。
– 8 – 第二十条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民爆物品应符合JT617-2004的规定。
(2)民爆物品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3)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4)进入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区应: ①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②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③严禁吸烟;
④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5)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7)民爆物品的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8)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安全要求,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
(9)民爆物品从仓库运输至作业区时,应由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装载,由持危险货物押运证人员押运。
(10)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11)装卸作业前应对照现场监督卡,核对现场监督卡中所
– 9 – 记录的发放民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其包装。若其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民爆物品应拒绝装车。
(12)领取出库时,安全员、爆破员和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登记出库情况,及时将民爆物品直接运至现场,不准途中无人押运,严禁雷管(或导爆管)与炸药混合装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运载应符合安全要求。
(13)押运员要经常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14)装车完毕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对民爆物品的运输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15)装卸作业时应根据民爆物品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装轻卸,谨慎操作。同时应做到: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
(16)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若车厢门在原地关不上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17)民爆物品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18)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公里/小时,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 公里/小时,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并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 10 – 留。
(19)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20)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上报指挥部情况组组长。
(21)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 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22)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民爆物品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民爆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23)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人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指挥部情况组组长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及民爆物品,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24)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如果车辆中载有民爆物品时,需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民爆物品进行转移并安全保存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储存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运达库房后,仓管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 11 – 详细填写进出库总帐,由仓管员、库管主任同时签字。
(二)民爆物品存储仓库,必须做到:
(1)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责任人;(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放民爆物品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由爆破员凭爆破员从业资格证和民爆物品管理卡领取(雷管、炸药应分开、分时发放);
(三)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设计库容量为10吨),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按标准堆放,雷管箱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常宽度不小于1.3米,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导爆索、导爆管和炸药的堆码高度不超过1.5米。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它活动;
(五)进入库区人员入库前必须把手机、对讲机关闭,将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存放在值班室保管;
(六)必须每日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做好记录并上报指挥部;
(七)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立即报告指挥部情况组组长和公安机关。
– 12 – 第六章 民爆物品作业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实施责任人的安全职责:(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三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民爆物品,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4)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5)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6)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7)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如数及时交回民爆物
– 13 – 品库。
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6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爆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6)检查民爆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民爆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民爆物品,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 14 – 得发放民爆物品;
(3)及时统计、报告有质量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爆物品;
(4)配合公安机关参加过期、失效、变质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押运员职责: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
(2)监督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3)确认运输车辆及其所装运民爆物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
(4)负责看管民爆物品,防止民爆物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七条 仓库主任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2)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3)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民爆物品;
(4)配合公安机关参加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 15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主题词:基本建设 民爆物品 制度 通知 抄送:本部各部室。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2009年1月7日印发 – 16 –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7)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嵩阳西施(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生产的标有明显标志,并经公安、公路等部门同意的爆炸物品专用车,车况必须良好。
二、由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取得交通部门颁发危运品资格证的司机驾驶专用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速度(普通公路60km/h,高速80 km/h)不得超速、超载,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
三、专用车的车厢、车底要用防静电材料,装载重量不超过核定载重量,装载雷管不准超过两层箱,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
四、雨雪、雾天、夜间尽量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不平坦路上两车相距不少于50m,上下坡时不少于30m。
五、行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箱子,不准进入加油站,雪冻天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六、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岔路口、桥山下停留,并由专职押运人员押运。
七、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
八、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同罐上、下。
九、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十、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十一、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十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十三、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爆炸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核定容量。
二、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互相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三、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
四、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必须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五、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加强巡逻;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设备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六、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检查其包装情况;应建立收发流水台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目相符;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七、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处理。
八、库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爆炸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一、爆破器材库房应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提高警惕,加强警戒。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物品带入仓库。
三、消防设备齐全,有充足的消防沙、灭火器,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状态,做到有备无患。
四、库房防盗设备齐全、牢固,应有报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通讯线路畅通。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在正常生产中的废雷管、废炸药要全部交给火工品库房。
二、火工品管理员要将废雷管、废炸药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雷管和炸药混合存放。
三、火工品管理员收到废雷管、废炸药必须建立台账,雷管号码登记清楚。
四、废雷管、废炸药的销毁由外事保卫部请公安机关内批准,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废雷管、废炸药需要就近销毁的,要有公安机关现场监督,按照有关程序、方法、措施销毁。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炸药、雷管必须专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二、上班后放炮员到通风科领取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票据,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凭票到炸药、雷管库领取,并认真填写领取退料登记台账。分别装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内,上锁后钥匙要随身携带。
三、领取的炸药、雷管当班使用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当班必须退回库房,且登记在领退料记录本上。
四、领料、搬运至少两人,必须穿抗静电棉布衣。
五、发放人员必须把雷管编号统一,登记在领料台账及个人领取炸药、雷管手册上,按号码发放,以备后查。
六、爆破员要有爆破物品日记,现场记录,详细记载每次领取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残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当班核实,建立领、退、用料登记薄。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拿、私带、转让、转卖、转借等现象。八、一旦查出有徇私情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每周一安全部门抽出专人对火工品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管理,保证爆破作业的工作质量的完好,规定电雷管检测要遵照以下要求:
一、检测人员必须熟悉雷管性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穿化纤衣服,以免聚积静电引爆雷管;必须由两人协助检测(其中一人传送)。
二、检测室内地面必须由防静电的措施,工作台需铺设防静电胶皮,检测室内严禁存放电池,检测室内雷管数量不得超过200发。
三、检测用的电阻仪表的工作电流不得大于20mA,仪表外壳必须绝缘,封闭良好,以防雷管脚线以外及电源而引爆雷管。
四、每发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在使用前必须检测,检测完毕后的雷管必须单独存放在安全防爆箱内,数量不超过100发/箱,检测时必须在防爆箱内进行,检测时要抽拿脚线,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检测完后,要核对数量,以免遗失。
五、经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要剪掉脚线,放入废雷管箱内保存,并做好记录,登记入账,按规定处理。
六、安检部组织人员对检测过的雷管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对当事人每只雷管罚款50元,性质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
加强爆破材料管理,提高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0元罚款:
1、发生爆破材料管理方面的人身伤亡事故。
2、丢失一包炸药、十发雷管以上的爆破材料或丢失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隐瞒爆破材料管理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罚款:
1、没有合法手续,擅自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或采购没有合格证的炸药、雷管;从黑市非法购买安全性能低的爆破材料。
2、库房不符合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储量储存。
3、使用失效、过期的爆炸物品。
4、丢失一节炸药、一发雷管或丢失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完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
6、井下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规程》第317条,爆破工未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爆破。
7、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8、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材料没有分库储存。
9、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10、井下爆破存在不使用发爆器气爆现象。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0元罚款:
1、未设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未按规定每月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
3、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人员不熟悉操作规程、爆破材料性能、未按操作规程执行。
4、未建立煤矿爆破材料购买、储存、运输、装药、爆破各环节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
5、未建立爆炸物品装卸、领退、保管、销毁、丢失处理、电雷管编号、电雷管导通、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6、未建立“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或未严格执行。
7、未配备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8、进入库内人员将不符合要求的矿灯、照明设施带入库内的。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爆破物品一律不予发放。
二、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入库。
三、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爆破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四、收、发爆破物品要有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爆破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五、经常检查爆破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消防器材市场齐全有效。
六、检查库房建设、围墙是否完好;对雷电防护系统进行维护,发现问题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七、热情服务,认真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印发制度的通知(篇8)
【发布单位】萍乡市
【发布文号】萍府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2005-09-09 【生效日期】2005-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萍乡市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萍乡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37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组字〔2004〕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一、调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安源区、湘东区土地管理体制仍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萍府发〔1999〕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县辖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编制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县可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由2个或2个以上乡镇设立国土资源中心所,中心所编制5―7名,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所编制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可参照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萍乡市土地管理局安源分局、湘东分局有关人员编制移交的通知》(萍土发〔20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要合理核定编制总数,从严控制编制,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对2004年以来调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要进行清理,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和2004年3月19日以后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予以清退。今后在核定的编制总数范围内进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须落实好经费。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县(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莲花、芦溪县维持现状,上栗县单设地质矿产局。安源、湘东地质矿产局更名为安源、湘东地质矿产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到位。
(六)安源经济开发区国土局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编制仍由市政府管理。
(七)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做好本级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以外,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委托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总纲,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擅自突破土地利用计划的,要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并扣减下一的用地指标。
三、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土资源督察制度,聘请国土资源监察员。市、县(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稳步推进。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
(三)严肃纪律。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务纪律和组织纪律,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体制改革期间,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国土资源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交接有序、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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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制度的通知(篇9)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安全例会制度................................................................................................................2 安全教育制度................................................................................................................3 安全检查制度................................................................................................................4 消防管理制度................................................................................................................5 安全保卫制度................................................................................................................6 定员定量制度................................................................................................................7 装卸管理制度................................................................................................................8 库房管理制度................................................................................................................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2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3 废品销毁制度..............................................................................................................14 出入库检查制度..........................................................................................................15 案(事)件管理制度.......................................................................................................16 值班制度......................................................................................................................17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8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安排
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由单位领导或安全总监,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学习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下个月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工作意见。协调各成员对天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矛盾。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总结本季度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总结安全经验,分析安全形势。
3.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
1.及时贯彻党的安全方针,传达并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2.通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本月内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隐患和整改方案,并限期加以落实整改和排除。
3.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批评、处罚安全工作较差的部门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
4.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
三、会议管理
1.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2.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3.凡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确保参加,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无故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元。
安全教育制度
1.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2.凡新进或调离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3.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
4.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5.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6.培训内容:
a)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
b)单位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d)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有关内容。
7.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应认真记录,实行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单位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应组织考核。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采取防范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
1.安全检查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负责落实。3.岗位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或岗位操作人员负责进行。
三、安全检查时间
安全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日查、周查、月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性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单位结合安全实际随时进行的检查。
1.日查: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检查,安全员每日对重要部位进行巡查。2.周查:由安全员负责组织。
3.月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4.节假日检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的检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5.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对危险因素进行专项检查,如防火、防冻、防静电、防雷、防汛等,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6.临时性检查:根据需要组织。
四、安全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1.安全员必须每天跟班检查上班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及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监督各类违章,确保人员、机械的安全。
2.领导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火工品库、运输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每次检查必须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下达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结束后通过自检与公司安全员复检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消防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规定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2.严禁携带任何明火和火种或穿铁钉鞋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库。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内禁止安装普通灯具照明,确需要照明时安装防爆灯,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4.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更换药剂和维修,冬季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所有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时,警卫人员应加强警戒。
6.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严禁闲人游逛或逗留。仓库警卫人员应每半小时对仓库周围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无关人员应责令其立即离开。
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外,并应安装电话、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
安全保卫制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2.炸药库保卫、看护及值班人员需进行经常性安全常识学习,增加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昼夜二人值班看守,不准睡觉,不准借故擅离岗位,要认真巡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3.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区住宿,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证件,填写进库登记簿,并亲自陪同进入药库做好安全工作。
4.保卫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知情不处理,不报告,造成后果者,要给予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要认真的检查,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6.保持库区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进出库区的道路要平整。做到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定员定量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2.按照相关要求,炸药库定量
kg,定员
人;雷管库定量
发,定员
人;雷管发放间定量
发,定员
人。存放、作业过程中产品实际存量和现场实际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规定数量。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3.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4.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5.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6.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奠定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7.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
装卸管理制度
1.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2.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4.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5.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6.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8.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9.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1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库房管理制度
民爆储存系国家重点防火,涉爆单位,为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种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7.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8.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9.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10.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11.库房应经常保持整洁,堆垛距离库房内墙面不得少于0.2m,炸药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m,雷管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12.活动。
13.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14.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库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我库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2.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3.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5.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炸药库、雷管库为重点危险源巡查部位,用电、用火、避雷、装卸作业场所为常规巡查部位。
2.制定炸药库、雷管库的巡查路线,重点部位必须巡查到位。
3.夜间必须坚持巡查,巡查的路线、时间、方法,采取不定期变更形式,并要严格保密。
4.守卫人员交接班时,双班人员逐位、逐点进行交接,并详细做好交接班记录。
5.守卫人员和保管员必须每天仔细检查库房的门窗是否固守,墙体有无异常。
6.充分利用先进的远红外线报警监测系统和守卫人员流运巡逻,对危险点重点看护。
7.增加足够的看护犬,利用技防等措施,设置在危险点部位,保证危险点附近周围无死角,确保重点危险部位的巡查到位。
8.守卫人员和各级部门在巡查中对发现的隐患或疏漏必须立即向领导汇报,进行整改,并认真做好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2.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地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
3.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4.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5.做好事故受难者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6.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
7.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8.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
废品销毁制度
1.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要妥善保管。
2.每班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账,分开存放管理。3.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站,更不准卖给个体收购人员。
4.对失效的火工品应认真登记,集中统一后上交给公安机关销毁。
出入库检查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制度
1.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受单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2.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二、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检查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做好记录,领用人员需签字。2.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数量要准确。
3.对于退回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登记,做到准确无误。
案(事)件管理制度
1.实行案(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2.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主要负责人。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3.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5.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案(事)件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单位安全保卫部门。
6.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7.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
值班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守报警值班室。
2.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查,每次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巡查完毕后应如实登记巡查情况并形成台帐。
3.值守人员应熟记公司与本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相关负责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式,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4.值守人员应加强责任心,若发现脱岗现象,将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凡不按制度领用、发放、退库的每次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2.违反火工品保管、发放、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者。每次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3.火工品库存数量与帐目不符的,按每支药、每只管各处以500元罚款。4.火工品仓库的值班人员脱岗一次,罚款200元。
5.领用后的火工品应妥善保管,在使用过程中火工品的放置与使用者距离不得超过10米。爆破后剩余火工品应及时收箱退库。如因不慎遗忘或丢失,按本规定第三条款处罚。
6.所有涉爆人员如有私自转借、买卖火工品的,一经发现,除按本规定第三条款处罚外,并扣除当事人当月工资。,欢迎职工和群众进行监督检举,对检举者给予罚款额50%的奖励,并为检举人保密,对本单位职工知情不报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7.所有涉爆人员如违反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或工作失职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