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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税务局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9 税务局通知

查税务局通知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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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税务局通知【篇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点击数:4593更新时间:2007-12-27 14:50:25

根据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厦府[2007]441号)的规定,我市2007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三、税额标准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土地等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范围 中山路临街店面(门牌号1-444)禾祥西路临街店面 岛内一、二级之外的中华、鹭江、江头街道办所在片区 年税额 25 18 10 岛外区政府所在街道的片区及岛内除一、二、三级之外的其6 它区域 除上述一、二、三、四级之外的其它区域 4

四、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使用的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我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征税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内,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申报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鉴于我市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刚发布,对200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税申报期延长至2008年3月底。2008年上半年、下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分别于2008年6月和9月申报缴纳。

七、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可登录厦门市地税局网站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特此通告。

详情请查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12366热线。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查税务局通知【篇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核定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各级地税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国税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计算征收;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计算征收。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税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合核定定额。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附件1)。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具体执行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省局规定,运用计算机核税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附件2)。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此经营额、所得额可以为预估数)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利用计算机核税的,应采集纳税人有关信息。各市州地税机关可在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附件3)参考表样的基础上,按照“综合征管系统”计算机核税信息采集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税务机关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采集计算机核税有关数据。采集计算机核税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核定其定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栏、触摸屏、纳税人自助查询系统,以及其他地点、范围、形式内进行。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按照实际情况采取汇总或单户的方式,将核定情况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审核批准文书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附件4)或《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5)。

审核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不再使用。

(五)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第十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附件7)。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对于定期定额户提请的和税务机关发现的,税务机关均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实行简并征期的除外)定额执行期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幅度较大,在20%以上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就当期全部应税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附件8),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汇总申报的具体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也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分月汇总申报。

第十四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五条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应计算缴纳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得也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省局规定,切实推广“批量扣税”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税款征收方式,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进一步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

第十七条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和集贸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二十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对于定期定额户提请的和税务机关发现的,税务机关均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一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的,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当期申报幅度(20%)的应纳税款,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停业的不需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注销前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停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第二十六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给予答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定定额或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附件9)。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税务局通知【篇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155号 发布时间: 2014-08-29 08:17:24 来源: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39号)的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条第(一)项第4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和第十条第(二)项第5款中报送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暂停执行。

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地税发〔2014〕30号)第四条:“进行2013纳税申报时,需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和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的企业包括:

(一)当年亏损额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附送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二)当年弥补亏损的企业,附送所弥补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三)当年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附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鉴证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附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的规定,暂停执行。

琼地税发〔2014〕30号属一次性有效文件,每年一发,且20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为慎重起见,本文一并取消,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7日

查税务局通知【篇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0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09-6-29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精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规定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中扣除,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二)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两项之和的5%计算扣除。

(三)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两项之和的5%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两项之和的10%计算扣除。

扣除项目中的利息支出,不能同时适用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办法。

二、关于旧房的确认问题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三、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面积分别计算增值额。未分别计算的,不得适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文)执行。

四、关于扣除项目凭证的确认问题

(一)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机关已作清算结论或其他税务处理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未处理的税务事项一律按本通知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第一条、第五条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商住综合楼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305)同时废止。

查税务局通知【篇5】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川地税发[2006]8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7-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行为税处)报告。

附件:(略)

1、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凭证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四条 对下列应税项目,分别按相关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3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其所从事的行业(即业务范围)分别适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购销业务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80%的比例按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三)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各地在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五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象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违反规定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报期内的应税凭证,其书立时已贴花的部分,在申报时可予以扣除。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应建立基础资料库,确定科学的评估模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级地税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2004]48号文)同时废止。

查税务局通知【篇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查税务局通知【篇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查税务局通知【篇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民管[2006]89号

发文时间:

大兴安岭行署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省级民间组织;

自2003年开始启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来,绝大部分民间组织都能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专用发票”,促进了民间组织各项业务的开展。但最近一个时期,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个别民问组织在使用“专用发票”时,存在着超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等问题,这种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发售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黑民管[2003]11号”和“黑民管[2003]56号”文件中有关民间组织发票使用范围的规定,即: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应税范围的经营性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民间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捐助款(物)、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各民间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二、各级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要按照“黑地税联[2003]4号”文件要求,加强民间组织发票的发售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领购簿制度”,民间组织必须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的登记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的民政部门办理“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购领薄”(以下简称“领购薄”),购买发票时凭“领购薄’和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到主管民政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领新发票时主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查验已用发票的存根,确认没有问题可向其继续发售“专用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民间组织报审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要认真审核,并输入微机管理,对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领购制度,设立“专用发票”发售台账,详细记载“专用发票”的发售情况。在“领购薄”认真记载发票领购情况。并将经地税主管机关审核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装订成册备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票据的民间组织,除停止向其发售各类发票、票据外,民政部门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据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责令停止活动乃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民间组织的发票使用管理加强指导,促使其民间组织正确使用“专用发票”,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各项社会服务活动。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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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自查报告


经过一番精心策划幼儿教师教育网的编辑今天带来了令人期待的“税务局自查报告”。一般而言,有付出才会有回报,为了将某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表现出来。我们常常会用到报告,写报告可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问题,便于及时纠错。本文仅供参考之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税务局自查报告 篇1

成都市青白江区水务局

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思路

2008年水务局根据区委九届五次全委会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局2008年工作要点,围绕深化“三个集中”,推进“三化联动”,继续按照统筹城乡水务科学发展的思路,克服“5.12”地震带来的困难,坚持“两手抓,两不误”;狠抓行政效能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水务工作全面推进。

一、2008年工作总结

(一)供水服务工作。克服因“5.12”地震破坏造成的春灌用水和工业用水困难,科学调配,全年实现工业供水4716万立方米(其中生活源水900万立方米),农业供水1.2亿立方米,城区环境供水8900万立方米。完成10.08万亩农田泡栽面积,实现芒种前“关秧门”的目标,完成汛末蓄水439万立方米(占计划

— 1 — 的90%)。

(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一是编制完成《灾后水利重建规划》,启动了《青白江区水资源总体利用规划》、《青白江区供水规划》、《青白江区区域排水体系规划》、《青白江区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根据工业和城市发展的趋势,启动了与工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工业和环境供水规划工作。结合我区防汛工作实际,修编了《青白江区防洪规划》;结合现代农业的发展,编制完成《青白江区十一五水产发展规划》。

二是围绕推进三个集中,促进结构调整,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完成: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北部新城水系规划;现代生态农业观光园水系、土地整理项目水系规划、2008年农发水利建设、粮油储备物流中心渠道改移工程规划;华金大道、大石路、化工路改造水系调整方案;成青路供水工程、都市环城快速通道青白江段、货运大道青白江段排水规划;还水渠运贸公司段整治工程、医疗中心建设渠道迁改、技师学校渠道改造工程方案;台玻三期扩建马棚堰渠迁改和南部堰农渠改移工程、攀成钢扩建改渠工程等方案。

三是全年投入建设资金近3200万元,实施农村用水保障(二期)工程。整治66处山平塘、15座提灌站渠道19公里,新增和恢复蓄水39.5万立方米,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1.56万亩,基— 2 — 本缓解毗河以北丘陵地带农业用水困难。

完成丰收、兴隆电力提灌站改造工程,改善灌面1500亩。实施福洪乡进步村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整治山平塘15口,新建蓄水池40口,整治配套渠道2302米,新增和恢复蓄水8.8万立方米,解决旱地灌溉面积1467亩。

实施龙王镇红砂提灌区农业渠道、祥福华家村节水示范等节水灌溉工程,完成标准化渠道整治10.6公里;完成红星等5个村水利扶贫工程,铺设U型槽4.7公里,新建蓄水池36口,整治山平塘4口。

实施2006年农村用水保障工程节余资金项目。改造渠道4条(段)4386米,新建蓄水池1口,人行桥12座,分水涵洞10处,取水码头2处,挡水堰头8处。实施水库配套整治工程。整治五七

八、战备两水库引水渠道702米。

完成巨石50万吨玻纤基地工业渠供水工程。设置顶管110米,铺设承插式涵管680米,设置检查井32座;完成台玻三期扩建马棚堰分干渠迁改工程。迁改渠道440米,改建机耕桥2座,人行桥1座,渡槽1处。正在实施攀成钢扩建渠道迁改工程。

完成水毁岁修工程28处6.58公里。四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平方公里

五是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人和乡平桥水库、老油房水库轮廓规划方案》、《人和乡平桥水库、老油房水库可行性研究勘察报告》、《人和乡平桥水库、老油

— 3 — 房水库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人和乡平桥水库、老油房水库招商引资项目包装》。

(三)饮水安全工作。

一是解决青白江水源问题。按照成都市城市生活供水规划“覆盖一圈层,辐射二圈层,指导三圈层”的总体思路,通过争取,市上已把青白江区纳入成都市城市生活供水大管网(日供水10万立方米的设计规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成府办[2008]5-9-238号),已确定在川陕路两侧各埋设一根DN1200输水管道建设方案,与川陕路改造同步实施。

二是开展现有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在现饮用水源保护区(0.44平方公里)范围内、马棚堰分干渠两岸新种植柜桉2000余株,小叶女桢2500余米;清理饮用水源供水渠道1000余米。

三是争取国债、省级、市级资金,通过管网延伸和建集中供水工程,实施城厢镇0.8万人饮水安全工程、清泉镇五爱村饮水安全工程、福洪乡2万人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上级领导挂钩扶贫项目。

四是完成移民点饮水工程。解决大同镇、城厢镇、祥福镇12个移民安置点及附近居民565户1692人饮水安全问题。

五是完成灾区群众第一安置点供水设施安装,现正着手实施灾区群众第二安置点供排水工程。制定了《人和乡石城寺集中供水工程实施方案》、《解决企业周边群众饮水困难实施方案》。

(四)水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一是实施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阅[2008]66号《研究全市水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都市水务局成水务函[2008]116号《关于成都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有关工作的函》的要求,根据市上的统一安排,编写了清泉、城厢、祥福三镇的区域排水工程规划,并按时完成三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三通一平一围”工作,移交市兴蓉公司。现正进行主城区排水体系及其他乡镇区域排水规划的编制。

二是规范有序地推进区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编制完成污水处理厂技改方案,编写《青白江污水处理厂特许权转让咨询方案》,经政府和有关部门讨论后,形成了《成都市青白江污水处理厂特许权拍卖项目实施方案》。在保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精打细算,挤出资金,实施氧化沟的清掏,更换接触滤池纤维球填料。今年1-10月共处理污水2731.85万立方米,去除化学需氧量5094吨、悬浮物6028吨、氨氮76吨、生化需氧量875吨,进入生活污水管网的污水处理率达100%。预计全年可处理污水3200吨。

三是启动小流域治理工作。完成《青白江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方案》,为保障明后两年的小流域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年内将编制完成《青白江区长流河流域规划大纲》和《利用青白江生态隔离带处理长流河流域污水处理项目建议书》。

四是开展农村集中居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全面规

— 5 — 划、流域治理、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计划在2010年前完成全区500人以上农村集中居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确定了2008年完成姚渡坪家等六处农村微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任务。坪家社区通过施工比选已开工建设,其余五个社区正在由区财政预审中心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立即组织施工招标工作。

五是强化主城区河(渠)道保洁。在青城河、杨柳堰、还水渠、河(渠)两岸种植榕树300余株,小叶女桢2000余株,播种三叶草、麦冬等草种150余公斤约3500余平方米;平整河道两岸通道3200余平方米;安排8名河道保洁人员坚持每天对城区河(渠)道进行保洁。

六是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优美乡镇等水环境集中整治任务。

(五)防汛、防雹工作。

一是及时调整了防汛指挥机构,落实了防汛责任。二是完善修订了各类防汛预案。三是落实价值70余万元的抢险物资,组建防汛抢险队伍130支计4500人。四是认真开展汛前和汛期大检查,及时编制、调整洪水调度方案,指导弥牟镇编制《清白江大河抗洪抢险预案》,落实专项抢险物资储备。五是及时消除防洪隐患,汛前投入抢险资金42.6万元,完成了毗河城厢镇白贯村五组段的堤防工程。六是强化防汛演练,开展了冲锋舟水上救生和— 6 — 水库避险应急演练。七是完善预警机制,发布重要天气消息26条。八是组织了 大弯通站路排涝、成青路下穿立交段排水、西江河龙王大桥、长流河古城桥施工现场抢险工作。九是完成防雹增雨作业工作,完成消雹作业4次、增雨作业1次。

(六)水产工作。一是完成水产品产量2000余吨。二是协助龙王镇完成天平堰村300亩水产基地一期建设。三是实施2007省级财政水产专项资金项目和2008年区财政水产技术推广项目,投入14万元,引进沟鲶鱼种2571公斤、湘云鲤、湘云鲫水花20万尾,加州鲈鱼种35890尾2000余公斤进行推广,在福洪乡试点推广大闸蟹养殖。四是在龙王镇举办两期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培训200余人次。五是完成水产品检疫100批次,质量抽检100个样,所检项目指标均合格。六是加强水产品市场监管,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9月1日,与成都市同步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七是组织城厢水产养殖协会向省水产局申报青白江区浅丘区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报正在审批中)。八是完成灾后渔业重建和结构调整规划。

(七)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受理并办结13件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围绕“保护水资源,整治水环境,防止水污染”和“发展水利,改善民生”的宣传主题,开展3.22“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工作。三是施工降水管理形成制度。四是完成工业企业排水调查工作。五是开展对污水处理

— 7 — 户的污水量调研、核实,测算污水处理费。配合区环保局对主城区地下水进行水质检测普查。六是指导企业开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工作,抓好节水工作。指导攀成钢、川化、巨石三家企业创建节水型企业,三企业被省建设厅、经贸委授予“节水型企业”称号。七是查处并办结水事违法案件22件。

(八)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建设等工作。一是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以创建省(部)级文明单位为目标,以创文明行业、建和谐水务为主线,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成功创建成为全国水利文明单位。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三是大力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认真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四是规范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领导的督办件和交办件。完成督办、交办件29件,办结人大议案12件,办理信访件17件。五是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确保了各级重大活动期间的社会稳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围绕水环境、水产品、生产(自来水、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消防、交通五大安全,落实责任制,强化目标管理。

(九)抗震救灾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灾后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了灾后饮水安全和水利设施安全。通过强化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了次身灾害的发生。二是积极开— 8 — 展救援工作。捐献价值23409.5元的救灾物资,安排人员在全市第一个将两艘冲锋艇安全送达紫坪埔水库救灾前线;捐款20390元,共产党员交纳“特殊党费”24020元;为青白江灾民安置点安装价值约70000余元的自来水管2000余米,并捐献价值10000余元的物资。三是完成对口援建给水工程建设工作。为彭州市葛仙山镇、敖平镇35个灾民安置点建蓄水池60立方米1个、80立方米1个;打井8口,安装水泵24个,无塔供水设备22套;铺设给水管线14600米。四是通过电视台、信息平台就水质污染的谣传及时进行辟谣,并加强水事秩序的巡视,及时妥善处置了毗河姚渡至城厢段死鱼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五是开展了灾后全区水产品安全检查和全局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后35.45吨死鱼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面积25万平方米。

二、2009年工作思路

按照“统筹城乡生活供水,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用水条件,统筹城乡生产供水,保障工农业发展需求,形成开创现代农业发展新局面的水利支撑;统筹城乡水环境治理,构建全区人水和谐;统筹水务管理,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水务一体化”,为深化“三个集中”,推进“三化联动”提供有力的水支撑的工作思路,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全力做好供水服务、水资源管理、防汛、水行政执法等基础工作,在继续做好市、区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涉水工作的基础上,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抓好饮水安全。一是实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祥福至龙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解决2.2万人饮水困难。二是解决企业周边饮水安全问题,通过将红阳街办同井村、蔡家庙社区和弥牟镇三星村等七个组纳入城市管网供水,解决两乡镇1833人饮水困难问题。三是实施2008年省级资金安排项目,投入资金168万元,建三处集中工程和管网延伸,解决清泉、人和、福洪三乡镇壁山、红星、五爱、胜利、五桂等5个村6450人饮水困难。

(二)继续抓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实施龙门支渠整治工程,拟整治大石路至西江月段渠道2.6公里,以满足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生产用水需要。二是实施2008年省级节水灌溉工程,拟投入资金74万元,渠道节水防渗改造5.68公里。三是力争实施成南高速公路(青白江段)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二期工程,治理水土流失5.04平方公里。四是实施2008年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投入资金225万元,新建蓄水池165口,整治山平塘10处。五是扎实推进人和乡新建水库的建设工作。

(三)继续抓好水环境治理工作。一是完成完善青白江区域排水规划。二是协助乡镇完善在建的三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三是根据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的要求和排水规划,做好待建的四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前期规划、定点等工作,协助乡镇完成施工场地的移交工作,力争建成两座。四是做好小流域— 10 — 治理的项目储备,力争1-2条小流域治理项目上马。五是完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转让,完善后续手续,行使运行监管职能,配合新的运营投资商完成技改。六是做好第二批农村集中居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工作。

(四)继续抓好水产发展工作。一是抓好区名优水产养殖基地一期项目的养殖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基地二期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二是在毗河以南乡镇引进3~5个业主,发展名优水产养殖,做好配套服务工作。三是做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认证工作,更新档案渔业信息册1000本,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全面落实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四是继续引进名优品种试点推广养殖,扩大福洪乡大闸蟹养殖规模,使之产业化。五是通过技术培训、水产养殖信息平台等措施,推广先进养殖技术,及时传递渔业科技信息。六是完成水产品产量2000吨。

(五)全力做好省级、国家级生态区创建工作。认真按照《青白江区省级和国家级生态区联创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达标等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水务

工作总结和思路△

报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水务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8日印

(共印6份)

税务局自查报告 篇2


第一章 编制背景和目的


地方税务局自查报告是为了全面排查所属税源、征管等方面的问题,查找隐患、整改问题,提高工作规范性和效益性,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本报告旨在总结我局自查工作的情况和成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章 自查概况


自查时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自查范围:地方税务局全体工作人员、税收征管、财务及内部管理等方面


自查对象:地方税务局内部工作人员


自查方法:调研、访谈、数据分析等


自查内容:税收征管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 自查情况


根据自查的内容和方法,全面了解了税收征管和内部管理的现状。经过一年的自查工作,发现了以下问题:


问题一:税收征管不够规范


1. 税源登记不全面,导致税收漏税问题;


2. 税务登记信息不准确,涉税企业信息不完善;


3. 税务稽查力度不够,导致税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罚;


4. 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税收征管工作效率低下。


问题二:内部管理不规范


1. 内部制度不健全,部分规定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导致工作混乱;


2. 内部审计不严格,造成资金管理不规范;


3. 信息系统保护不足,存在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自查成果


自查过程中,通过积极采取措施整改了上述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成果一:建立完善的税源登记制度


重新梳理了税源登记的流程,对登记信息的收集和验证过程进行了规范化,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成果二: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加强了税务稽查力度,建立了完善的稽查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合执法的合力,有效打击了税收违法行为。


成果三: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增加了审计项目和频次,形成了更加严格的内部审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


成果四:加强信息系统保护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包括建立信息系统保护制度、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有效提升了信息系统的保护水平。


第五章 自查总结和改进措施


通过自查工作,深刻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措施一: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


将建立健全监督和考核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体系,推动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与自查和问题整改工作。


措施二:培训提升税务人员素质


将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素质,增强税务征管能力。


措施三:加强制度建设


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


本次自查报告总结了地方税务局各项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改进措施。相信,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工作将更加规范高效,为实现税收增收做出更大贡献。

税务局自查报告 篇3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201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伍 健

(2011年8月11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就区检察院201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思路汇报如下,请审议。

2011年上半年,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有力监督和区政府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区检察院坚持“以机制建设系统推进四化建设”,并以此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抓手,在充分运行强化监督合力等既有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等方面的机制建设,相关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为服务全区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公平正义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立足职能,全力保障我区发展稳定

围绕城乡统筹,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年初区委工作会议和区委九届八次全会召开后,我院及时召开党组会进行了传达学习,并就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好全区中心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截止6月25日,共依法惩办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5件33人;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性犯罪67件130人;查办征地拆迁、土地整治领域的职务犯罪3件14人;依法及时批捕了3名涉嫌假冒注 1

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切实推进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同时,通过组织参观城乡统筹规划展、统筹城乡示范点,参加“田园青白江”摄影比赛和经验交流座谈等形式,广大干警“懂大局才能更好地服务大局”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区“十二五规划”的制定,院党组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青委办发[2011]57号文件精神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重点。

坚持宽严相济,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88人,提起公诉208人。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坚持把维稳预警机制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轻微刑事案件落实从宽政策,不批捕4人、不起诉7人;严格按照“检调对接”机制办理刑事和解案件5起,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成功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起,有力维护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利益。依托检察工作点收集到的群众诉求,主动开展法制流动课堂、普法宣传、扶贫帮困、为留守儿童募捐等活动,切实服务民生,促进和谐。

二、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不断强化对监管场所和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针对新看守所投入使用后押量不断上升的实际,我院通过加强日常监督和械具使用情况、在押人员物品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有效促进了监管

活动规范化和人性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结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集中检察,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直接与被监管对象沟通,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查找原因等举措,有力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健康运行。在继续严格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调查及证据要求的同时,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人性化办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辍学情况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坚持侦防一体,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合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6件19人。在初查、立案、侦查期间,加强了侦查部门与批捕、起诉、技术部门的配合。截至目前,所立案件已全部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有罪判决2件6人。在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要求,相关成效受到区16届人大第90次主任会议的充分肯定。根据全区2011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精神,及时下发了全年工作规划和目标考核意见。组织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部分乡镇干部及驻区大型国企管理人员200余人参观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组织100余名村干部旁听了职务犯罪庭审;为100余名农村基层组织新任干部进行了专题讲座;深入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宣讲教育活动3次。检察服务不断深化。

三、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不断加强诉讼监督保障公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4件5人,追捕20件22人,追诉1件3人。通过诉讼监督档案的运行,已对相关基层办案单位的多起不规范司法行为建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向案发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份。在实现对一段时期内我区整体或某个基层单位甚至某个执法人员常见失误、类案办理中倾向性问题全面准确掌握和分析的同时,有力促进了相关单位办案规范化程度的提高。

自觉强化内外部制约接受监督。今年上半年,共开展行政效能督察35次,对30起案件进行质量督查,其中,事中督查拟不捕案件7起,对1起拟不捕意见及时予以了纠正。在继续以行政效能督察和案件质量督查统揽内部监督制约工作的同时,为进一步拓宽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不断提升干警的自律意识,我院开始试行廉洁监督告知制度,即在九个执法办案关键环节实体处理决定作出后,通过向涉案人员或其家属发放廉洁监督告知书、适时抽查相关案件、对告知对象进行回访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执法办案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相关做法受到市检察院李建检察长的肯定,并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按照上级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了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报名和初选工作;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所办理案件的专项评查,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干警与律师交往行为,主动听取了相关政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以党建带队建,不断提升服务城乡统筹的能力和水平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和“深化完善共创共享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六个一”活动为载体,通过多种方式传承革命传统、坚

定理想信念,全院干警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的意识进一步巩固,工作状态、执法理念得到进一步提升。“三项制度”建设方面,坚持立足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一线干警和新进人员的不同能力需求,开展分岗位、分类别教育培训和技能练兵31次,全院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文化素养进一步增强。控申科科长柴玮、公诉科科长周洪分别在全市检察机关“优秀控申举报接待员”、公诉人业务竞赛中获得第4名和第9名的好成绩。廉洁从检教育方面,结合“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作风教育活动,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试行廉洁监督告知制度、签订承诺书、开展学习讨论等形式,全院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各位代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体现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根本保证。我院始终将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作为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不断增强全院干警的党性观念和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自觉将重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情况和重要改革措施向党委汇报,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争取支持并抓好落实。根据代表的不同关注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联络工作,坚持邀请代表参加座谈会征求意见、旁听庭审和参与案件评查及其他检察活动,切实为代表行权履职创造条件,相关做法受到广泛好评。

半年来,区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区委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代表有力监督、区政府大力支持以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区人大通过听取专题汇报、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各位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区委、区政府也为我院解决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和全体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面对服务“建设成都北部成德绵经济走廊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对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二是基础工作,特别是基础性综合工作,虽有较大提升,但距离高效规范还有差距,需要坚持不懈地予以加强。三是内部监督制约有待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对于关键执法环节的监督制约还应进一步加强。四是宣传工作,虽然有明显的进步,但在量和质方面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下半年工作中,区检察院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机制建设系统推进四化建设,以此为抓手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突出特色亮点打造,切实提高检察队伍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

一、坚持“以机制建设系统推进‘四化’建设”不动摇

在巩固现有机制建设成效的基础上,依托市院的大力指导,积极推进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刚性、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落实为民服务等方面的机制创建工作。

二、解放思想、主动作为,切实提高化解矛盾和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

一是依托维稳预警机制和检察工作点,通过优化驻点方式,与“大调解”、信访工作有效衔接,提升联络员、信息员履职能力,提高驻点干警服务意识和群众工作本领等举措,努力化解社会矛

盾。二是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社会化预防网络体系建设、对社区矫正实施有效监督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推动社会管理水平提升。结合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从制度层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与此同时,加强对城乡统筹建设进程中相关问题的调研,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牢固树立“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的理念,按照“监督靠制度作保障,制度靠监督去落实”的要求,将廉政监督告知与行政效能督察和案件质量督查等工作相结合,重点健全检察执法关键环节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追究责任机制,不断提高既有制度的执行力,切实保障各项检察职责的依法规范履行。

四、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队伍建设 我院将继续依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深化对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了解,将本职工作与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从行动上提高全院干警执法办案、化解矛盾、推动社会管理、服务群众的水平。与此同时,通过组织干警学习区情、区史,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找准检察服务的切入点,更好地服务大局。针对当前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中容易出现的漏洞,我院将继续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等方式,不断提升干警的自律意识,构筑“不敢为”的廉政底线。

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坚持把我院各项检察工作置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

下,进一步拓展接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我院各项工作。

各位代表:我们坚信,按照全区“建设双千亿生态产业城”的目标定位,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区检察院全体干警将进一步振奋精神,自觉践行“说了算、定了干、干就干好”的工作作风,通过各项检察职能的充分履行,进一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力服务好全区中心工作,为建设“生态优美、创业宜居、品质生活、运动健康、平安和谐”的成都北部成德绵经济走廊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税务局自查报告 篇4

税务局自查报告:优化服务,打造税收新格局


近日,税务局发布了一份自查报告,详细分析了过去一年税务工作的成绩和不足,并提出了优化服务、打造税收新格局的重要举措。这份报告涵盖了税务局的各个方面,从机构改革到纳税人服务,从税收征管到风险防控等方面均有涉及。


报告首先指出,税务局自去年进行的一系列机构改革中,通过精简机构层级、优化内部资源配置等措施,成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革后的税务局将以更加扁平的机构架构,更加灵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各项税收工作。同时,报告还提到,税务局通过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鼓励员工充分发挥他们的创新和创造力,激发了干部员工的工作激情和责任感。


在纳税人服务方面,报告显示税务局加大了信息化建设力度,通过建设智能化税务管理系统,实现了更便捷、高效的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站随时查阅纳税信息、办理相关税务事务,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同时,税务局还创新了纳税人服务模式,推出了便民办税厅,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和成本,提升了办税便利性。


税收征管是税务局的核心工作之一,报告也对税收征管进行了全面分析。报告强调,税务局将加大对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税大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报告还提到了税务局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通过共享信息、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了税收征管的综合治理能力。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纳税人遵纳纳税法律法规,增加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报告还对未来税务工作提出了发展目标和策略。报告指出,税务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税收征管的良好态势。税务局还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税收改革。报告还提到税务局将积极与国际税务组织合作,加强税收国际交流,进一步提升我国税收国际竞争力。


小编认为,税务局自查报告全面总结了过去一年的税务工作,并就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这份报告的发布将使税务局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优化服务,打造税收新格局,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支撑。

税务局自查报告 篇5

地方税务局自查报告范文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xx年9月设立以来,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务队伍为目标,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为重点,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工作,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自地税局成立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纳入单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落实所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各股室主任创建工作责任。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量化成27个项目,共100分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奖金挂钩,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党政工团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性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争创文明股室”、“两个效益劳动竞赛”、“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文明风气日渐昌盛。连续两年开展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状况社会问卷调查,被监督单位对我局税收服务工作、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三方面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

我局领导班子以“四好”、“五强”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订立了《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的规定》等内部规定,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坚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和所务公开栏,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民主。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肯定和好评,机关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先进党组织。

二、抓好“两改”工作,保持单位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两项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单位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改革,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培养良好道德风尚

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寓教于乐,组织开展各种“思想道德建设”知识竞赛,运用生动活泼的组织形式,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取得的效果明显好于说教式、填鸭式的刻板的说理教育。

抓好职工青少年子女的教育工作,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所职工子女取得的政治、思想、学习方面的进步,均由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督促职工加强子女教育,以素质教育为本,培养下一代独立、进取、敢于竞争、意志坚定的品质,培养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切实抓好业务工作,促进卫生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全所干部职工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上上下下一条心,在市地税局领导下,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重点,带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稽查覆盖率较往年有所提高,各项监督工作完成较好。全局对职工思想素质,业务工作水平非常重视,把xx年定为本单位“业务素质”提高年,千方百计促进职工素质提高,利用周末进行业务知识讲座,邀请各级专家授课,保证职工专业知识随时更新;掀起“学法日”活动,结合税收执法特点,举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全所职工齐动手,创建内外优美环境

各股室制定了内部的值班、值日制度,节前、周末所行政领导、工会组织检查,并把股室清洁卫生、内务管理工作同月奖金挂钩。动员职工发挥聪明才智,自己动手美化绿化办公室。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为全所职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六、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努力营造单位文化

坚持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努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监督所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努力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业务和身体素质,组织各项文娱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增强单位凝聚力;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坚持常年评选优秀职工和颁发好人好事奖,职工热情参与,效果显著。通过一系列活动引导职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拒绝封建迷信,伪科学及“”邪教的浸蚀,引导单位文化建设向科学、积极的方向发展。

虽然xx市地方税务局是新成立的单位,但全局职工一直积极投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同时我们并不满足于取得的成绩,通过对一年来创建工作的自查,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我们仍将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推动该项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税务局自查报告 篇6

自查报告:落地生根,稳步前行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您好!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税务局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逐步打造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服务队伍。为了更好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税收征纳质量,我们积极开展了一系列自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运行机制稳定


针对自查的有效开展,我们建立了完善的运行机制。成立了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确保自查任务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制定了详尽的自查标准和工作流程,从信息收集、问题梳理到整改落实,每个环节都严格把控,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定期组织专题研讨,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针对问题开展自查工作


针对税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积极主动地展开自查,着力提升税务服务水平。在新冠疫情冲击下,我们深入了解纳税人实际困难,积极介入纳税服务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税务援助方案。对于税收违法行为,我们加大了自查力度,强化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风险。


三、建设数字化税务服务平台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加快建设数字化税务服务平台。通过整合纳税人数据,实施智能分析,我们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模式,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我们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税务工作进行深度分析,探索更加精确的税收管理手段,实现了税收征纳的精细化管理。


四、加强自查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在自查工作中,我们不仅仅停留在问题发现和整改的层面,还注重将自查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以实现问题的根本解决。我们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从税法合规意识,使他们理解税收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我们还积极与其他部门开展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税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五、总结经验,持续优化措施


虽然我们在自查工作中付出了许多努力,但我们也深知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我们将加强对自查结果的考核和评估,确保效果的真实和可持续。同时,我们也将规范自查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监督与反馈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税务局领导,我们在过去的一年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自查工作仍需持续推进。我们坚信,只要我们保持积极进取的态度,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我们定能更好地推动税收征纳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怀和支持,期待您的指导和悉知!


敬礼!


自查工作小组全体成员

税务局通知实用8篇


我们都会自动地关注最新的公告通知。公告通知是一种行政公文,宣告重要事项。你有多少公告通知的样本文档呢?希望这份“税务局通知”能够满足您的阅读需求,让您感到愉悦。它供大家参考并希望能帮助到那些需要的朋友!

税务局通知【篇1】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宣传问答

1,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何时起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答: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4,问:哪些个体工商户要求设置账簿?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5,问:个体工商户自己不会记账怎么办?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账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账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账记账;对在代理建账记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账记账资格,不准代办账务。

6,问:个体工商户建立了账簿后,是否按账簿记载交税?

答:对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账簿记载和申报数进行纳税。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但对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或者根据销售(营业收入)额按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问: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不要进行记账了?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8,问:定额如何核定?

答:(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注: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9,问:定额核定后,在一年内是不是每月按定额缴税?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10,问:申报定额或核定的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相差太大,该怎么办?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1,问:对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或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一定幅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怎么处理?

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12,问: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该怎么办?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13,问: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该怎么办?

答: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税务机关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停复业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14,问:定期定额户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15,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税务局通知【篇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4-01-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前,仍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计会部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在新系统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后,可不必提交原件和加盖销号章。

附件:1.退税销号章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工作流程图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台帐

5.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办理退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税,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从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中向纳税人退还其应退的税款。

第三条 应退税款包括:

(一)减免退税,指按照税收减税、免税的规定,将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减免退还给纳税人的退税;

(二)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税收征管办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的退税。包括调整税率退税;

(三)误收退税,指因误收、误缴而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包括应退付的多缴税款利息;

(四)其他退税,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从已入库税款中退付的退税。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以及向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的纳税人申请退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退税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化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退税的制度、流程、文书等综合管理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退税的管理审核工作;计划会计部门负责应退税款的退库工作;法制部门负责退税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退税程序

第七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以下简称《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表(契税未使用征管系统软件前不需要提供纳税申报表);

(三)对于政策性退税和其他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可以将所有申请资料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直接填写《退款申请书》,及时为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办理退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所是退税的受理和初审部门,须对已经受理的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就以下内容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享有退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情况;

(三)申请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四)申请退税的税种、税额;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受理人员对《退款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在“税务所受理人员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报税务所所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报送分局、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 分局、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依据和时效认真复核,对符合规定的退税事项,税种管理部门负责人在《退款申请书》中“税种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分局、区(县)局主管局长在《退款申请书》中“主管局长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转计

会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计会部门按照主管局长审批后的有关退税手续,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章,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计会部门应对原缴款书回执联逐一销号,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样式附后),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对手续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库,应退回补办。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应坚决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退税销号章由各分局、区(县)局按市局统一规格要求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 税款的退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但对不能通过转账办理的,可以退付现金,由计会部门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兑付现金”戳记,送交国库。

第十六条 对以外币缴纳税款因故需要退库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可兑付外币”戳记,送交国库。

第十七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应付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扣后有余额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同时开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纳税人由于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形成的应退税款不执行退税抵扣欠税的办法,既不与以前欠缴企业所得税相抵,也不与下一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抵,同时也不与其他税种欠税相抵。

纳税人由于享受政策性待遇而形成的应退营业税税款不执行退税抵扣欠税的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退税管理台帐,加强退税管理的记录、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退税办理完毕的,税务机关应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尽快通知纳税人。退税办理完毕的退税资料,由计划会计部门按照税收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集,并纳入税收会计档案;受理后因故终止的退税资料由主管税务所负责。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以现金形式到主管税务所缴纳税款,当日发现多缴税款的,持原《完税证》(税票收据联)到税务所申请退税,如税务所尚未将当日税款汇总解缴入库,则可以对审查属实的,收回原纳税凭证与报帐联、存根联一并作废,将多收税款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三章 利息计付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并申请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实,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利息金额的计算:

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由税务机关计划会计部门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

退还税款金额:是指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金额;

利率: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利率/360天;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一)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二)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划转国库之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第二十三条 退付利息与退付多缴税款应使用同一预算科目办理退库,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中单独填列“退税性质”及金额

第四章 退税时限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款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退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办理完毕的;

(二)受理、审核时未调查核实清楚,造成多退税款或者不符合退税而予以退税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退税申请人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多退税款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勾结、唆使或者协助退税申请人,骗取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办法单独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税务局通知【篇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豫地税发[2009]第34号 | 添加日期:2009-02-27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2413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优惠

以下类型的减免税按权限实行备案管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税;

(六)过渡期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七)其它减免税。

企业同一项目的减免税超过1个纳税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除外)。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经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的,报送上或上期的报表。

(五)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备案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在每一减免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减免优惠的情况。

二、减免税的备案权限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超过200万元的,经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备案资料完整性审核后,报省辖市地税机关备案。

省局不再保留备案权限。

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6个扩权县地税机关享有省辖市地税机关的备案权限。

省直属税务分局所辖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报省直属税务分局备案。

减免税的备案权限,按企业备案当年实现(或预计)的减免税额确定。

在预缴期间按预计减免税额确定备案权限进行备案的,如果纳税申报时,实际减免税额大于预计减免税额,且超出原备案机关权限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间报上级地税机关进行备案。

三、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下类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

(一)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五)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九)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十)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项目第一年抵扣时备案;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第一年备案;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在购置专用设备的备案。

除前款规定和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以外,企业同一项目的税收优惠超过1个纳税的,实行一次性备案。

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证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在每一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政策企业,不需报送以上备案资料,在每一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28号)进行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统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台帐,分类型分户统计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定期编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各省辖市地税局和省直属税务分局汇总后上报省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季报按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填报企业预缴时本年累计享受的税收优惠,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省局,年报按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填报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于每年6月25日前报送省局。

各省辖市地税局和省直属税务分局应对每年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总结,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于每年6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局。

附件: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

统计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税务局通知【篇4】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风险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以及所辖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称为“纳税人”)实施的税收风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因纳税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它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针对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水平的过程。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及反馈、监督和评价四个步骤。

第五条

税收风险管理实行省局统筹、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省局税收数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的统筹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置,指导和督促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组织重要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的审议,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的拟订和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的优化;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系统业务需求和风险识别模型的统筹;制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并按期或专题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对税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数据管理部门或风险评估机构(统称为“风险评估机构”)负责纳税人风险加工、排序、等级确定和应对任务推送工作;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税务稽查机关(统称为“风险应对机构”)负责风险的应对和结果反馈。

第九条

税收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管辖范围,负责风险识别模型、风险指标和风险等级标准的建立、审核和确认工作;参与税收风险及管理能力评价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根据需要参与风险应对。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一节 风险识别

第十条

风险识别包括整备相关涉税数据、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加工产生风险结果三个步骤。

第十一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并整理相关涉税数据,组织数据质量管理,保证数据的可用性。涉税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报送的数据、税务机关采集的数据、相关第三方的数据以及国际情报交换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运用政策分析、案例分析和经验分析等风险分析方法,寻找税收风险领域,提取用以识别风险领域的风险特征,建立相应的风险指标和风险识别模型。运用完整性、逻辑性、波动性、配比性、类比性、基准性等方法识别税收风险点。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机构应按照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加工产生税收风险点。

第二节 等级排序及推送

第十四条

税收风险的大小用风险积分表示。风险积分以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发生造成税款流失的严重程度为主要评价因素。风险评估机构根据税收风险点的风险类型、关键指标风险数量和风险指标权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计算纳税人风险积分。

第十五条

全省采用统一的风险等级分类,各级税务机关分别确定各自风险指标的风险积分标准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纳税人风险积分的高低,排定纳税人风险次序,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

等级排序根据年度税收风险管理计划和实际情况,定期或按专题实施。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属单位和部门对掌握的纳税人新的风险信息,需要纳入等级排序因素的,应及时向风险评估机构反馈。风险评估机构认为有效的,作为下一次等级排序因素;特别紧急的,可在一定时限内对相关纳税人重新进行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机构根据风险等级排序的结果,形成风险应对任务,按照风险应对机构的应对能力,合理设置和推送应对处理的工作量,定期将风险应对任务推送给相应的风险应对机构。

第三节 风险应对及反馈

第十八条

风险应对机构根据风险应对任务中的纳税人税收风险点、风险等级和税收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按照差别化应对的原则,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并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制订风险应对实施办法,明确风险应对操作规范;建立风险应对质量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风险应对机构对纳税人采取应对措施后,应将结果向风险评估机构反馈。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所采用的风险识别模型、风险特征、风险指标、风险积分规则,应建立快捷有效的跟踪反馈机制,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准确率。

第四节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及反馈等环节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风险应对结果组织抽样复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风险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体系。数据管理部门定期运用税收风险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对各地区的税收风险状况和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整体评价。

第二十五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局通知【篇5】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川地税发[2006]8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7-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行为税处)报告。

附件:(略)

1、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凭证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四条 对下列应税项目,分别按相关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3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其所从事的行业(即业务范围)分别适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购销业务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80%的比例按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三)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各地在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五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象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违反规定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报期内的应税凭证,其书立时已贴花的部分,在申报时可予以扣除。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应建立基础资料库,确定科学的评估模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级地税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2004]48号文)同时废止。

税务局通知【篇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闽地税发〔2009〕19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1 —

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一执行。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备案);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备案);

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②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③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9.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0.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条件但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按本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以下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二执行。

1.免税收入;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备查);

3.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审批类的税收优惠管理,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 3 —

惠的项目,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备案。对符合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均由县(市、区)局制发〘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见附件

三),告知纳税人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对需要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可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优惠,并在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报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确认后,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追缴其已计算享受优惠的税款。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167号)的补充意见停止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一:事先备案管理事项表

附件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事项表

附件三: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9月21日印发打字:林敏校对:税管二处卢富添— 5 —

税务局通知【篇7】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07 浏览次数:101 字号:[ 大 中 小 ]

【税种类别】 税收征管

【发布文号】 甘地税发2007年第67号 【发文日期】 2010-09-0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经营数量(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地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需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或税种,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同时应当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协作制度,定期交换定额核定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堵塞征管漏洞,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六条 定额核定由县以上地税机关负责组织。县地方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基本定额的测算;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审定、批准定额;检查定额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额的审批权和征收管理权要相互分离。

第八条 县以上地税征收管理机关中的定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人员于每年一季度内将本辖区内定期定额纳税人按行业、地段、规模等标准分类划等,选择各等级中具有代表性的重点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分析,典型调查比例不得低于5%,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的调整系数,测算出每个等级的平均和最低应纳税营业额或收益额,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作为税务机关评价、确定定额的基本依据和最低标准。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核定定额工作中,要积极按照省局计算机定额核定管理办法进行核定,不断扩大计算机定额面,提高计算机定额的质量。

第三章

定额的核定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地税机关进行典型调查、实地调查应采集以下信息:

1、纳税人基本经营情况,包括经营项目、投资规模、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所处路段、服务群体类型、价格档次或标准、客流量大小、平均日或月营业额。

2、纳税人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固定费用如房租、工资、各种管理费、折旧;变动费用如材料、物料耗用、动力、燃料耗用、水电耗用等。

3、同类行业、同等规模或类似规模纳税人的平均利润率(可以是营业利润率、费用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4、税务发票使用量等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定额执行期最长期限为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二条 新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地税机关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其定额核定工作。

新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未接到地税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完成定额核定、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前暂定应纳税额,按照孰高原则征收税款。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地税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在生产经营开始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在实地核查,采集数据过程中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三)定额公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第四章

定期定额户的申报征收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地税征收管理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地税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领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巡回征收、报缴合一或其他各种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二十四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二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月申报额高于核定定额不足20%的应纳税款,在15日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地税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其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八条 经地税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现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纳税期超过定额,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附征率征收办法,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确定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甘地税征[200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地税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使用假发票、回笼票、借用票等发票违章行为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每发现一次,主管地税务机关可在当期定额基础上上调15%以上作为新定额执行。

第五章

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停业时,应在停业前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手续,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收存其有关证簿和未使用完发票,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经营,应在恢复经营前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有关证簿。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的,应在停业期满前10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在定期定额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防止发生虚假停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落实划片分段责任,将辖区内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停歇业、户籍管理责任、跟踪调查、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税收管理员和征收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搞好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注意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征纳双方共同搞好定期定额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三十五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其他管理,如税务登记、变更、验、换证、外出开展经营活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领购使用发票等,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地税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三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地税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地税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表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1199号)文件要求执行,各地自行印刷。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局通知【篇8】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72号

2011-12-30 阅读次数: 5627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批准,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事项由市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减免退费等事项,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九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条 全市各级财政、税务、教育、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自查报告(集锦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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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自查报告 篇1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健康均衡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形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xx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部际办函〔xx〕35号)和兰州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全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兰教发[xx]146号)精神和要求,我局立即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将有关文件精神第一时间下发到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对xx年以来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认真、细致的查、纠、改活动,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组织领导,促工作责任落实

为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自xx年以来我局就成立了“集中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城关区关于集中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安排意见》。区教育局与各校园负责人、各直属部门负责人签订了《规范办学行为,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承诺书》,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教育局领导、直属部门负责人、校园长的责任,规定了严格的组织处理措施,为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今年,我局将规范教育收费作为工作重点,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召开了全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安排会,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整改、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学校都能充分认识到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有损于教育的形象,有损于教师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使治理乱收费现象工作落到实处,各学校把此次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契机,高度重视。各学校都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各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坚决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二、抓学习宣传,促良好氛围营造

我局要求各校园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学习宣传周活动,利用各种会议和宣传手段、舆论工具,加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要十不要》、《兰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兰州市教育局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城关区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城关区班级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在广大教职工中开展规范办学、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广大教师对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宣传赢得了广大教师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学习宣传求得了社会、家长、学生和媒体的关心和监督,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广大教师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的意识,通过学习宣传推动了集中整顿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抓查、纠、改,促治理工作实效

我局依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检查内容,要求各校园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对学校工作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分析原因,制定强有力的改进措施,促使学校办学和教师从业行为的规范化。在自查活动中要求各校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要求各校园必须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体中层干部分工协作,整章建制,层层管理,绝不允许敷衍塞责、临时应付、走过场,要求必须把科学管理、规范办学、规范教学落实在学校和教师的一切工作之中。促使各校园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取得了实效。从各校园自查汇报情况来看: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到位。区属二营学校、青白石中学、青石小学、白道坪小学四所中小学有寄宿生。经核实,四所学校的寄宿生均符合享受补助的政策要求,由区财政局将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直接下拨至寄宿生的惠农卡中,不存在挪用、挤占、截留的情况。

2.免费教科书配送及时到位。区属各校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甘教基[xx]54号),对13所农村中小学的全部学生及城市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真正做到了“课前到书、人手一套、免费使用。”

3.学校的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区属各校都建立了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各学校对全年的各项经费做预算,年终做决算,真实反映开支情况,供各级领导参考。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从区财政局拨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各校,不存在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公用经费的情况。

4.学校教育收费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取。区属各校建立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努力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征订目录》征订学生用书,没有强制学生订购其他用书及各种复习材料、学习用品;没有使用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教学用书的现象;没有超标准、超范围、自立项目收费;没有收取借读费;没有巧立名目向学生摊派钱物;无违反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同时抵制了许多部门、单位向学校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现象。

5.实行校务公开,推进民主建设。区属各校认真做好廉政建设工作,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开制。在学校设有校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公开了监督电话。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每学期开学对代办收取的书本费予以公示,并提供财政局的收费票据。

四、抓整改,促规范管理

(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了使校长和教师更好地履行办学行为第一责任人和主体的职责,狠抓校长和教师对相关政策的学习,牢固树立法规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提高了校长和教师对规范办学行为、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的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和教学行为。

(二)严格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为了严格执行义务阶段入学制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我们将非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与本区户籍学生同样对待,切实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就学问题。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控制了新生年级班额。按照《城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学籍管理,严格学籍变更手续,严格执行转学准入制度,严格控制跨学区随意流动。要求任何小学、初中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测试,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招收学区外的`所谓“择校生”和“高价生”。严格执行校历及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延长学生的在校时间。对不负责任,乱考试乱收费,造成学生辍学或流失,巩固率下降,学籍管理混乱的校长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为了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对中小学收费的规定,我们要求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费用,不得将捐款、赞助等费用与学生入学挂钩。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对学生用书和教辅资料的管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科书,严禁目录以外的学生用书和教辅材料进入课堂,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购教辅资料。

(五)加强教师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为了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我们积极探索学校绩效考核管理的新途径、新方式,加强教师业绩考核。要求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私自办班、搞有偿家教的错误做法。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六)加大监管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引导学校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排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坚决纠正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学校,立即取消学校各项评估、表彰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校长的领导责任。

今后,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围绕教学管理和教师从业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抓好教育收费的自纠和整改工作,真正落实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办学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

税务自查报告 篇2

市地税分局:

20xx年6月2x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xx年至20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xx年至20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zhíshuì:……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3、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xx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税务自查报告二

我公司与20xx年4月12日至20xx年5月10日对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0x年1月—20xx年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其中:

2.营业税:我公司200x年1月—20xx年12月缴纳纳营业税元。其中: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0x年1月—20xx年12月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其中: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0x年1月—20xx年12月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其中:

5、堤防费:我公司200x年1月—20xx年12月

年应缴堤防费元。

6、平抑食品价格基金:我公司200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平抑食品价格基金元。

7、教育发展费:我公司200X年1月—20xx年12月

应缴教育发展费元。其中: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0X年度-20xx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0x年度-20xx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无

3.房产税:我公司200X年度-20xx年度无房产税

4.车船使用税:我公司拥有小车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0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0X年度-20xx年度为职工4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0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0X年度-20xx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

企业税务情况自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前几个月(或者一年,看税务机关检查的期间)的收入¥税金¥税负情况

3¥如果税负低说明原因

4¥企业在对自己的收入交税等进行自查的情况,有无问题。

税务自查报告 篇3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在国税的网站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税务自查报告 篇4

课程收益:

课程目标:

XX年两税合并及XX年增值税转型以来,国家面临了巨大的税收增收压力。为了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出文件,要求对重点行业、大型企业实施税务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自查报告,一场税务自查风暴悄然刮起。

增值税内部自查要点分析

营业税内部自查要点分析

所得税内部自查要点分析

个人所得税内部自查要点分析

自查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常见质疑的解释与分析

自查报告编写举例

自查以后的沟通

培训师介绍:

管理咨询公司首席讲师、首席顾问、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注册会计师;我国税务专业服务的实务操作专家、中国转让定价网、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首席转让定价专家。具有二十多年的企业财务管理、管理咨询和管理培训实战经验,曾在中美合资深圳华特容器、北方工业、深圳成霖五金等五家大中型企业任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及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张博士咨询服务过的单位:中国移动集团、九州通医药集团、富士康企业集团、长城计算机集团、中国电信、同洲电子股份、世纪人通讯、珍兴鞋业、特发信息股份、广西斯壮股份、深圳科技控股、长澳医药、华润达实智能科技、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龙岗区发展计划局、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办以及浙江大学深圳mba班,上海交通大学深圳mba班等几百家单位。

授课风格:

注重学员互动参与;培训内容实用性、针对性强;案例培训,培训形式生动活泼!

税务自查报告 篇5

一、二三产业税收占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情况

(一)税务注销自查报告。按照工作目标要求,20xx年度二三产业税收占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较上年有所提高为完成目标任务。我局已采取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力争实现同比有所增长,力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我局征收的税收全部属于二三产业税收,截止6月31日共组织各项收入4659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5443万元,增长13、29%,由于统计局尚未统计出二三产业增加值,所以20xx年度上半年二三产业税收占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无法统计。

(二)完成地方财政收入情况。今年区委、区政府给我局下达的组织地方财政收入任务为42950万元。今年上半年,我局共组织地方财政收入23337万元,较上年增收5337万元,增长29、65%。其中:一般预算收入230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5449万元,增长31、03%,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54、44%;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183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2267万元,增长14、1%,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50、81%。

二、重点目标完成情况

(一)高度重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委办发〔20xx〕30号)文件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我局承担龙王镇青光村、三方村整治包片督促任务。为推进包片督促工作顺利开展,我局一是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一名副局长分管的督促工作组,每周定期到包片村走访查看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二是及时衔接,与龙王镇政府、青光村、三方村村委会保持联系,加强沟通,将督促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解决思路与办法及时传达给乡镇、村委会,以推进整治工作进一步开展。三是资金扶持,按照节约、有效的原则,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拨出10000万给予龙王镇对整治工作进行扶持,促进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用实际行动积极深化文明城市建设。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我局对深化创建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并认真落实。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的同时切实加大内部监督检查力度。每周不低于两次对全局工作环境是否整洁、干部着装佩证是否规范、相关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要求全局干部职工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支持、参与深化文明城市工作,形成人人共建文明城乡、人人共享城乡文明的良好氛围,使更多干部在深化建设工作中出力,更在深化建设工作中受益。

三、职能目标完成情况

(一)强化项目税收管理措施情况。今年经济发展的牛鼻子是投资拉动,我局抓住青白江以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省建院成都分校等195个项目、121亿投资拉动的机遇,制定了《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区建设项目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以项目为抓手,加强对项目立项、项目开工、项目进度、项目结算、税款入库全过程的跟踪和控管。对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分析、形成信息库和分类清理,并及时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区建设项目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有力提升了对全区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力度。1—6月,我局征收营业税11939万元,同比增收1760万元,增长17、29%。其中建筑业营业税收入6130万元,同比增收4062万元,增长180、69%。

(二)对重点税种、重点行业、重点纳税大户的税源动态管理情况。

1、今年以来,我局将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123户企业列为重点税源,建立了重点税源区局宏观监控、管理所中观监控、管理员微观监控的管理制度。坚持送税收政策上门,深入到重点企业,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税源。虽然全球经济危机继续恶化,对我区众多重点企业的影响日益加深,导致一部份企业开工不足,盈利水平下降,据统计,企业亏损面达45%,今年1—6月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前123户企业入库收入27996万元,减收4328万元,但重点企业纳税总额仍占我局收入总额的62.7%,充分显现了重点税源的支撑效应。

2、我局抓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契机,制定了《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方案》,按照企业所得税标杆管理和行业税负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在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这三个重点行业中选取企业进行行业税负调查,进行比对分析。同时以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为契机,加大了对物流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的清理。加强发票管理,提高“以票控税”效能。

(三)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税宣活动情况。在做好日常税法宣传普及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第1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活动月期间,与区国税局联合进行了窗口服务人员宣誓活动,对“办结制”等十项制度进行公开;将“好书送农家”活动与第18个税法宣传月主题结合,全局税收干部共捐赠与税收相关的书籍100余本,音像制品10余张,以及税收知识简介等资料;坚持开展送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的“三进”活动,将税收宣传渗透到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向全区纳税人发放个税宣传资料1000余份,有力地促进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联合青白江区国税局在成都技师学院青白江区分院以举办讲座、播放税收动漫等形式开展了别开生面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报纸、电台等载体的作用,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息。税法的普及率、知晓率、遵守率大为提高。

(四)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目标完成情况。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强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用制度规范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干部的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检查,变抽查为经常性全面检查,严格过错追究。在全面提升税收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方面,我局结合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规范税收行为,加强行业征管数据、财务数据、生产经营数据对比分析,提高行业税负水平。本着精细化以专业化为前提的原则,为切实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今年以来成立了专业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所,专门负责青白江城区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个体税收秩序,在我区营造依法纳税氛围取得良好效果。

(五)加大检查力度,完成专项检查任务,以查促收、以查促管完成情况。20xx年以来,我局加大税收稽查执法力度,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坚持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积极采用多种措施:第一是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所及时沟通,实行税收信息共享;第二是稽查预告、税务质疑约谈和税收稽查等手段联动出击,加大查处力度;第三是与工商、国税、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力量;第四是清缴欠税与查处税收入库相结合,提高按时足额入库率,充分发挥了税务稽查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五是在抓好日常稽查、重点稽查、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尤其是抓好典型案件、有影响案件、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以提高纳税人的守法遵从度。今年上半年已对52户企业实施了稽查预告,通过稽查预告企业自查补缴税款62.24万元,滞纳金14.79万元,合计自查补税77.03万元。

四、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我局已采取了多种切实可行的措施,与目标企业进行多次衔接洽谈,取得了较大进展,确保将在年终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五、保证目标完成情况

(一)完成党的建设目标。20xx年上半年,我局全面贯彻落实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在面临极大收入任务压力的情况下,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局采用了丰富活动形式践行科学发展观:一是坚持利用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促进税务工作科学发展;二是在地税内网上开设了学习实践活动专题论坛,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心得体会网上交流,有75篇体会文章在网上进行了交流;三是组织开展学习王瑛、谭东先进事迹专题教育活动;四是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征求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学习,党员们充分认识到:在当前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地税部门肩负着为支持恢复重建、平衡财政收支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稳定财力支撑的重要职责,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应对挑战克服困难的强大思想武器。

(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我局党组长期以来都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紧抓好。今年一是制定了《青白江区地税局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机制。二是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青白江区地税局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对全局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朽工作进行了专门的安排部署。三是及时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朽工作会议,传达了市局税收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并与各科室、所、稽查局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了党风廉政责任制。四是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今年4月结合干部轮岗,对5个所开展了审计工作,未发现内部管理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问题。

(三)完成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自成都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后,为继续巩固文明城市成果,我局以“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围绕“讲道德、做好人——文明成都光彩有我”主题积极开展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开展学习谭东、王瑛先进事迹的活动,将谭东同志的先进事迹通过局域网进行宣传,在局大门显眼位置制作了王瑛同志先进事迹展版,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学习,让大家把学习先进自觉与当前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以“诚信、微笑、温馨”为主要内容,增强职业道德,规范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热情为纳税人服务,在我局办税大厅开展了服务明星评比活动,三位职工获优质服务明星称号。

(四)维稳和综治工作目标。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构建和谐青白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稳定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众。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与各科室、稽查局、各税务所签定维稳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加强维稳工作的领导力度,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加大不稳定因素源头防范力度。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严格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残疾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就业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矛盾激化,助力企业发展,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年以来未发生一件综治安案件,完成了维稳和综治工作目标任务。

(五)完成依法治区工作目标。一是认真开展税法宣传普及工作,重点开展了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进行窗口服务人员了对“首问责任制”等制度进行公开;坚持开展送税法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的“三进”活动,向全区纳税人邮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宣传资料3500余件;二是强化对餐饮娱乐业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不定期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发票的使用情况检查。今年以来收缴伪造的成都市有奖定额专用发票假的发票54份,票面金额2640元。;三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优化办事流程,对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四是对无证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加大对农民街、城乡结合部、流动摊点、零时经营的个体户清查力度,共查处无证经营户474户。进一步营造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法治环境,完成了依法治区工作目标任务。

(六)完成防邪工作目标。按照区防邪办、区委统战部的要求,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按时报送各种报表。

(七)完成信访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坚持局领导定期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的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工作职能、信访受理范围、投诉和监督电话。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落实、及时解决,上半年受理“区长信箱”、“局长信箱”及投诉举报案件共7件,均已经认真调查后及时回复,未发生复访情况。

(八)完成统战工作目标。我局深入贯彻新时期新阶段党的统战方针政策,坚持将统战工作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确定分管领导负责统战工作;鼓励各民主党派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建言献策,做实事、办好事;积极参加“我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献一策”活动;支持和帮助本单位、本系统内的民主党派成员抓好学习,提高素质,开展调研,参政议政,发挥积极作用;按照统一部署,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

(九)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确保责任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二是高度重视公共安全。意识到安全工作关键在平时,经常性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不留死角。三是强化宣传,普及知识。通过宣传,帮助干部职工了解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树立人人参与防范的观念,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四是对全局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更换和增添消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五是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车辆安全使用。

(十)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选编》,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学习和讨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为干部独生子女继续办理双全保险;及时完成其他表报、简报、信息任务。

(十一)完成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目标。一是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提醒服务、问需服务;二是加大了窗口的硬件投入,进一步优化办税环境;三是认真落实富民惠民措施,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灾后重建、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积极开展提升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完成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十二)完成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目标。为完成此项目标,我局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众对税法的认知度及普及度;二是严格税收执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依法纳税环境;三是正确处理征纳关系,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十三)完成信息化工作目标。坚持执行《税收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确保了信息安全和网络运行安全;为使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顺利完成,举办面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线申报培训会;为配合市地税局推行新的注销业务文书系统,举办了面向全局税收管理人员的注销业务新文书系统培训;为全力提高税收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深化地税干部对税收数据管理系统的应用水平,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税收数据分析培训;完成了信息化建设任务。

(十四)完成武装工作目标。召开了单位退伍军人座谈会,组织退伍军人到青白江区工业园区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为企业服务。

六、主要特色亮点做法

今年上半年,我局抓住项目投资这一拉动经济发展的牛鼻子,把握好青白江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省建院成都分校等195个项目、121亿投资拉动的机遇,在全市地税系统率先制定了《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区建设项目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以项目为抓手,加强对项目立项、项目开工、项目进度、项目结算、税款入库全过程的跟踪和控管,对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分析、形成信息库和分类清理。这一措施在项目税收管理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得以在全市地税系统推广。

七、存在问题

组织收入是地税工作的第一要务,在当前地税工作仍受制于去年“5、12”特大地震灾害和宏观经济危机带来的巨大不良影响形势下,我局下半年组织收入工作面临极大困难。

(一)经济的不确定性,导致税源萎缩。全球经济危机继续恶化,对我区企业的影响日益加深,导致一部份企业开工不足,效益下滑,导致短期内税源不断萎缩,攀成钢公司、华明玻璃纸等企业部份停工,影响地方税收1500万元。博能燃气公司售气量大幅下降,怡湖宾馆拆迁,影响地方税收500万元,蓝风化工效益下滑加之去年一次性税收,影响地方税收2100万元。迪奥植化、味之素、望晖石油管等11户出口型企业,受海外订单影响,出现程度不同的停产,影响地方税收670万元。危机进一步走势的不确定性,较为严重地制约了税收工作,也必将对下半年税收收入的完成带来不确定的影响。

(二)房地产不容乐观,拉动上下游税收下降。今年以来,虽然房地产市场有了明显回暖,但制约因素仍存在,给房地产税收的增长和入库带来了极大的不利:一方面我区存量房较多,预计年内可销售房产面积为88万平米,按乐观估计仍需三年多时间才能消化,开发商资金回笼缓慢,普遍出现资金短缺现象;另一方面,今年1-5月,我区房地产建安合同规模为为5.1亿,较上年同期减少1.6亿,且其中有近4亿是上年未完成合同,新投入不足,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前对未来前景并不看好。今年1-5月,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收入同比减收1510万元,下降50.15%,契税同比减收953万元,下降57、03%,预计全年房地产行业税收影响达3000万元以上。同时房地产的不景气,对上游企业影响很大,冶金、建材、化工是我区的主导产业,房地产业的投资下降,对我区很大一部份企业如攀成钢、台玻、升达林产、巨石等企业的产品带来较大的冲击。

八、下一步重点工作措施

按照区委、区政府“认清形势、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超常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要求,结合青白江区税源结构的实际情况,20xx年下半年,我局将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在上半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攻坚克难,探索创新。

(一)在工作态度上提炼信心。困难面前,信心最重要。用在危机中树立信心,在困难中下定决心,在前进中树立雄心来统一班子和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使大家认识到信心来源于中央的政策,来源于成都的三大发展优势,来源于上级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来源于青白江经济良好的发展势头;来源于全体干部职工的精神状态和真抓实干,树立起泰山压顶不弯腰,只要思路对了,就有出路,只要苦干巧干就会成功的思想。

(二)严格依法组织收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禁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切实提高收入质量。严格落实局领导联系所、科室随分管领导与税务所挂钩的工作制度,考核与收入进度挂钩,使人人肩上有担子,人人心里有压力,同心协力、全力以赴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三)做好分析预测和比对工作。牢牢抓住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既要分析预测收入工作中的不利因素,做到对困难心中有数,又要更多分析查找出收入的增长点,找准收入任务的突破口。坚持联系企业制度,多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把握好经济的运行趋势;坚持每月主要收入指标运行分析,找准征管的薄弱环节,努力做到应收尽收,把握好税收的运行趋势。

(四)提高征管质效,做到以管促收。围绕精细管理、科学管理,在提高征管质量上下功夫,在以管促收上做文章。加强发票管理和注销登记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另外,充分利用耕地占用税标准调整的机会,加强对政府的汇报,改变耕地占用税征管办法,抓牢征收的主动权。

(五)强化稽查职能作用。着重抓好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发挥稽查应有的职能:“依法治税”的职能、“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职能、“外查偷税”“内查失职”的职能、“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二是抓好专项检查,包括上级安排的和局党组安排的专项检查。三是及时组织完成领导交办件和举报案的检查。四是协助纪检组做好“一岗双责”的落实。五是加强对欠税的清理。

(六)加强对企业的走访调查。通过深入企业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进行纳税辅导工作,可以及时反馈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源信息的真实性,做好税源分析,同时也可以准确把握纳税人需求、做好对企业的税收服务。既要做到守土有责,寸土必争,应收尽收,又要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税务自查报告 篇6

市国税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切入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让纳税人对于来自税收的助力“更有感”。

简政放权,让纳税人更有获得感。积极转变职能,加强同地税、工商、人社等部门合作,推进“三证整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实现工商、人社、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规范表证单书,简并涉税资料,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项目,减少税务检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为企业“松绑”减负。同时,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程度便民利民。

放管结合,让纳税人更有安全感。针对简政放权后的管理薄弱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控,建立各级各部门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齐抓共管机制,防止管理真空;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申报、登记备案、优惠减免等涉税业务进行监控预警,做到时时有监控,事事有管理;对发现的风险疑点,建立起风险分析、应对、反馈、整改、提高一体化管理机制,由风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根据疑点情况交不同部门实行差异化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加强后续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优化服务,让纳税人更有满意感。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大网上办税和自助办税宣传力度,积极推行非接触式服务,探索普通发票网上申领,邮政配送新模式,依托微信、短信平台等渠道发布最新税收政策、通知公告,提供查询、预约等个性化服务,着力转变纳税人传统办税习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率,推进“一窗一人双系统”建设,深化国地税合作、“银税互动”,推行免填单制度,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让纳税人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

税务自查报告 篇7

地税局:

按照贵局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公司20____年1月1日至20____年7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成立于20____年3月5日,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税条码章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____________,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水处理设备、仪器仪表等。注册资本:50万元整。

二、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说明。

通过自查,我公司20____年1月1日和20____年7月31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不要补税;20____年1月1日至20____年12月31日印花税不要补税;2012年1月1日至20____年7月31日印花税按借款合同金额计算需要补税17.87元;2012年1月1日至20____年7月31日印花税按购销金额计算需要补税98.96元 ;

以上所述为我公司本次自查的情况总结,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税务自查报告 篇8

填写这次自查应补缴的 税款, 如无补税情况, 税款 , 如无补税情况 , 不需填写。 不需填写。

纳税自查报告表

单位: (列至角分) 元 主管 税务机关 企业 所得 税 房 产 税 土 地 使 用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其他 各税 (费) 滞 纳 金 调减 亏损 企业 申报 亏损 额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编码

自查 年度自查税 款合计营业税

个人所 得税

2006 2007 2008 2009

合计 税费缴纳情况 税费缴纳情况 年度 按 项 目 填 写 已 缴 纳 的 税 款 2006 2007 2008 2009 年度 2006 2007 2008 2009 营业税 代扣代缴税费情况 人个所得税 其他税费 滞纳金 按期申 报税款 自查补报 其他补缴 稽查查补 税务处理决 定书号

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年度 税种 优惠内容 及比例 优惠起止期间 批准(备案) 机关 批准(备案) 文号

纳税人情况说明:

填表日期: 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声明

**年**月**日

本纳税自查报告表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 准确的。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说明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一份。(要求双面打印) 2、本表所列费仅指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 说明 纳税自查报告表填写各年度的汇总数,未能满足实际申报需求,因而涉及补税的 情况,企业需要填写相应的报表。 如:1、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需填综合纳税申报表; 2、补企得税、个得税要填相应的查征或核定征收报表; 3、补工薪个税填汇总、明细表外,还要做好个税报盘文件;(09年工薪个 税税负预警指标为万分之五) 4、印花税的填列请参照《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中设 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定的预警指标,涉及补税的,请下载《印花税自查表》填写; , 5、补房产、土地两税要填写两税申报表; ----如果只是漏申报可以直接补报。 6、请企业复印09年8月的损益表一并上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古镇税务分局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纳税自查报告表]

税务自查报告 篇9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纳税人名称:**市*****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经济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万元,经营地址:***市***镇**路**幢**号,主营:销售:钢材、金属材料、文化用品等,在册职工**人。我企业是独立核算,实行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

我公司于201*年12月20日起对我公司20**年1月—20**年11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一、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75,297.13元,销售成本3,214,299.11元,税金及附加13,530.89元,期间费用403,062.81元,财务报表利润2,674.74元,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265,800.00元。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243.68元。

1、全年应纳增值税135,322.17元。

2、应纳营业税4,410.00元,当年已缴4,410.00元,已结清。

3、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139,732.17×7%=6,986.60元,当年已缴6,986.60元,已结清。

4、应缴教育费附加139,732.17×3%=4,191.96元,当年已缴4,191.9元,已结清。

5、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39,732.17×2%=2,793.33元,当年已缴2,793.33元,已结清。

6、应缴印花税(276,4467×80%+3575,297.13×40%)×0.03%+帐本4×5=1,112.50元,当年已缴977.44元,次年1月补缴212.30元,多缴印花税77.24元。

7、20xx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265,8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265,800.00×2%×40%=2,126.40元,当年已缴1,050.00元,未缴应补缴1,076.40元。

8、应缴残保基金265,800×1.5%=3987.00元,已缴残保基金4,693.50元。当年多缴残保基金706.00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缴纳20xx年前年度所得税3,858.99元,预交20xx年三季度所得税122.16元。

二、20**年度营业收入1,766,135.98元,销售成本1,437,752.14元,税金及附加2,902.60元,期间费用391,464.07元,报表利润55.17元,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263,000.00元。

1、全年应纳增值税27,026.05元。

2、应纳营业税3,808.00元,当年已缴3,808.00元,已结清。

3、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30,834.05×5%=1,541.70元,当年已缴1,505.47元,次年1月补缴36.33元,已结清。

4、应缴教育费附加30,834.05×3%=925.02元,当年已缴903.22元,次年1月补缴21.80元,已清。

5、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0,834.05×2%=616.68元,当年已缴602.14元,次年1月补缴14.53元,已结清。

6、应缴印花税(,1627,660×80%+2,061,379×40%)×0.03%+帐本4×5=658.00元,已缴印花税662.65元,多缴纳4.65元。

7、20xx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263,0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42,000×2%×40%=2,104.00元,已缴工会经费2,880.00元,多缴应补缴补交20xx年776.00元,20xx年未缴应补缴300.40元。

8、应缴残保基金263,000.00×1.6%=4,208.00元,已缴残保基金2,160.00元。未缴应补缴2048.00元。20xx年多缴纳706.00元。实际20xx年未缴应补缴1342.00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缴纳20xx年年度企业所得税1,060.92元。

三、20**年11月底营业收入1,766,135.98元,销售成本1,437,752.14元,税金及附加2,902.60元,期间费用391,464.07元,报表利润55.17元,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263000.00元。

1、全年应纳增值税5,713.14元。

2、应纳营业税3,251.00元,当年已缴3,251.00元,已结清。

3、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8,964.14×5%=448.21元,当年已缴456.71元。

4、应缴教育费附加8,964.14×3%=268.92元,当年已缴274.02元。

5、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964.14×2%=179.28元,当年已缴182.68元。

6、应缴印花税(913,724×80%+583,533×40%)×0.03%+帐本4×5=309.32元,已缴印花税221.40元,应补缴87.92元。

7、20xx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78,1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78,100.00×2%×40%=624.80元,已缴工会经费1,100.00元。

8、应缴残保基金78,100.00×1.6%=1249.60元,已缴残保基金800.00元。未缴应补缴449.60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缴纳20xx年年度企业所得税991.29元,预交三个季度所得税982.87元。

四、自查后发现问题:

(一)、20**年度实际支付工资265,8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265,800.00×2%×40%=2,126.40元,当年已缴1,050.00元,未缴应补缴1,076.40元。20**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263,0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42,000×2%×40%=2,104.00元,已缴工会经费2,880.00元,多缴应补缴补交20xx年776.00元,20xx年度还有300.40元未缴。20**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78,1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78,100.00×2%×40%=624.80元,已缴工会经费1,100.00元,多缴纳475.20元。三年多缴工会经费174.80元

(1,076.40-776.00-475.20)元。

(二)、20**年应缴残保基金应缴残保基金265,800×1.5%=3987.00元,已缴残保基金4,693.50元。当年多缴残保基金706.00元。20xx年应缴残保基金263,000.00×

1.6%=4,208.00元,已缴残保基金2,160.00元。未缴应补缴2048.00元。20**年多缴纳706.00元。实际20**年未缴应补缴1342.00元。20**年应缴残保基金781000.00×

1.6%=1,249.60元,已缴残保基金800.00元。未缴应补缴449.60元。三年应补缴工会经费(-706.00+2048.00+449.60)=1,791.60元未缴。

(三)、20**年应缴印花税(276,4467×80%+3575,297.13×40%)×0.03%+帐本4×5=1,112.50元,当年已缴977.44元,次年1月补缴212.30元,多缴印花税77.24元,20**年应缴印花税(,1627,660×80%+2,061,379×40%)×0.03%+帐本4×5=658.00元,已缴印花税662.65元,多缴纳4.65元。20**年应缴印花税(913,724×80%+583,533×40%)×0.03%+帐本4×5=309.32元,已缴印花税221.40元,应补缴87.92元。三年应补缴印花税(-77.24-4.65+87.92=6.03元)。

五、我公司于20**年度前将此税款及时进行申报,并补缴税款。

**市*****有限公司

二〇一*年**月**日

税务自查报告 篇10

天门市国税稽查局:

我公司于20xx年5月对公司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结果汇

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者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天门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290067809398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租赁、商铺出租(涉及许

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法人代表:胡初春

自查所属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天门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门市侨乡开发区义乌路1

号 ,公司自成立以来,已开发华泰百花小区、华泰商贸城、华泰铭苑及华泰丽晶苑4个项目,其中 ,1个项目百花小区已于20xx年底进行了国税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华泰商贸城、华泰铭苑至20xx年底也开始进入准备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阶段;华泰丽晶苑于20xx年5月开始预售工作,现因房地产行业大环境影响,销售形势远不如之前的项目。下面对各项目进行一个简单说明。

1、 华泰百花小区:

华泰百花小区位于天门老城区百花路,总建筑面积 20436.34㎡,工程于20xx年9月开工 ,先后分两期建设 ,百花小区西楼和南北楼,于20xx年5月完工,截至20xx年10月公司账面已实现销售的产品销售收入77822097.37元。截止20xx年10月30日,百花小区项目完工产品计税成本为68965782.72元,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公司已于20xx年2月向天门市国家税务局缴清百花小区所得税税款共计 元。

2、华泰商贸城

华泰商贸城位于天门侨乡开发区义乌路,项目总建筑面积73252.00 m2 ,除去配电房及物业管理用房面积1819.85 m2 ,可售面积为71432.15 m2 ,共有商铺2570间。根据账面反映已实现销售面积20483.32 m2 ,实际销售商铺908间 ,实现销售收入1.33亿元,平均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为6493元,截至20xx年8月31日账面总成本为210678639.90元,已销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为60420066.16元,经自查,商贸城已缴纳 元税款,还需缴纳 元税款。

3、华泰铭苑项目总建筑面积49257.59 m2 ,已实现销售的面积32944.82 m2,已实现销售收入8576万元,平均每平米销售价格2603

元。根据账面反映已实现销售面积 m2 ,截至20xx年10月已销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为 元,经自查,华泰铭苑已缴纳 元税款,还需缴纳 元税款。

4、丽晶苑项目第一期总建筑面积69411.00㎡ ,于20xx年 5月

开始预售,现已实现已售面积14237.28㎡,实现已售收入37385294.00元。丽晶苑项目属于预售阶段,但已收收入每月均按25%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元。

以上项目,按照天门市国税稽查局安排,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华泰百花小区项目已清算缴纳完毕,丽晶苑项目刚处于预售阶段,华泰商贸城及华泰铭苑还需补缴税款为 元,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公司已于20xx年5月20日,向天门市国税局已缴纳500万元所得税。

税务自查报告 篇11

按照市纪委关于开展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年初与综合机关工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着眼回顾检查自身在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认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单位建设和发展成绩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措施,迎接市纪委组织的年度检查和考核,我们通过学习文件、召开会议、检查制度、查看会议纪录、总结工作等形式积极认真地做好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实施“一把手”工程。

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等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要求全党毫不放松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按照省、市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领导、责任、考核、追究、制度和奖惩等“六到位”的要求,对照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认真检查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做到了思想重视、工作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一是健全工作机构,创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一方面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办公室主任和群众代表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既明确由“一把手”负总责、负全责,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为“一把手”的岗位职责之一,进行考核、测评;又坚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制度,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真正纳入领导班子的议事曰程。在统计局没有设置专职纪检领导的情况下,按照分工不同,坚持在每个班子成员的工作职责中都赋有抓好和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质量化要求,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为既是“一把手”的事,也是班子成员每个人的事,更是全局干部职工大家共同的事,做到人人有职责、个个有指标,全局上下人人参与、责无旁贷。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

二是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措施,坚持用制度来规范全局的行动。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严肃而长期的工程,既要靠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更要靠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来约束和规范。工作中,注意发挥制度措施的约束、规范和惩戒功能,针对统计部门任务重、人手少、条件苦、待遇差的实际,我们既注意通过抓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来引导和培养全局同志高度的无私奉献精神、默默无闻的勤劳精神,同时又注意下功夫研究管理并通过完善管理措施来不断强化全局内聚力,增强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责任感。为此,一方面注意研究管理,强化措施,使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统计工作和机关管理实际,先后组织制定了有关工作管理、纪律管理、学习管理、财务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一系列便于操作落实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坚持严格执行,落实到位。既通过上网宣传、开会宣讲,抓好制度的宣传学习;又结合平时管理实践和半年、年终总结考评,严格按制度规定、按量化任务进行考核和实施奖惩。坚持落实“一课三会”制度,定期召开==生活会,在充分准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注意把严格管理与关心爱护紧密结合,既抓大事、又办小事,既坚持制度、又入情入理,从而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逐渐变成全局上下的自觉行动。

三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思想认识。今年以来,根据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传达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强调廉洁自律的讲话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规定》,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联系实际抓落实,组织党员干部一方面在网上观看一些重大典型案例进行示警教育,另一方面订购学习资料,组织党员干部经常学习,做到逢会必学、逢会必讲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使全局干部群众的勤政廉政观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是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推动全局“两个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用建设促发展,靠廉政树形象。统计部门尽管无权无势,但作为统管全市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和经济社会发展宏观监督的重要职能,其自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状况如何,不仅事关统计部门自身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对经济社会管理作用的发挥。“廉生明,公生威”,只有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才能有效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才能保证依法行政、勤政为民。为此,我们坚持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与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统计部门职能作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知识培训、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努力塑造统计部门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社会形象,用真实的数据、快捷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市委、==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公认;在困难的条件下,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廉洁光荣,引导大家不比待遇比奉献、不比条件比工作、不比权利比服务,在全局形成了甘于清贫、乐于守贫、善于心平、不忘扶贫的小环境。全局上下自觉过苦曰子,可以拿出大笔资金搞建设谋发展,但没有乱花一分钱搞福利;大家的经济待遇没有全额兑现,但却在一年之内集中财力使全局办公条件大为改善、办公环境上了新台阶;全局同志在清贫的环境中坚持工作,在物欲横流的诱惑面前守住阵地,近两年中不仅无一例有违国法、有乱党纪、有悖党性的事故苗头发生,而且保持从1998年到2004年连续六个年度被市委、市==授予“全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从2000年到2004年连续五个年度被市委、市==授予“全市服务经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同时,还被评为“2002——2003年度十堰市文明单位”、“十堰市依法统计先进单位”和“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在今年开展的保持==员先进性教育中,全局三个阶段的群众测评满意度均为100%;在全市行风评议中,统计局最后以得分98分位列全市7个被评单位第二名的优异成绩被评为“合格单位”。局长罗天彦同志在2004和2005年度先后被授予“全市人民好公仆”和“全市十佳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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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三严三实对照检查材料2015党员三严三实个人对照检查材料2014三严三实对照检查材料思想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篇12

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篇1:企业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给、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分,遵守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依照要求同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一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职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以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正当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进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正当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获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获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依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进是完全及时进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进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进未记收进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获得的收进不按规定进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进长时间挂帐不转收进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进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进完全及时进账,现金收进按规定进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进按规定进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进,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嘉奖,未按规定计进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本钱、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本钱用度、在本钱用度中一次性列支到达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剂;到达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用度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剂。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剂、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剂、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剂。

不存在擅自改变本钱计价方法,调理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装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份,已进行了纳税调剂。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接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用度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情势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进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正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税务通知单十篇


常常会使用公告通知。公告通知是一种将重要事项传达给广大人群的文件。如何写好一份让人称赞的公告通知呢?今天,我向大家推荐一篇关于“税务通知单”的优秀文章,非常感谢您的支持,欢迎阅读本文!

税务通知单 篇1

xxx:

你在xxx县xxx开发的祥和社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共计14679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xxx4年9月2日前到xxx县地方税务局人和中心税务所缴纳上述税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xxx县地方税务局人和中心税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税务通知单 篇2

________________:

经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请你(单位)对相关纳税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纳税情况报告表》,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具体时间,请你(单位)提前联系。如逾期未联系或未届时赴约,将会给你(单位)带来一定的麻烦。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税务机关(公章)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税务通知单 篇3

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6027519388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应于20xx年07月23日前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23885.15元,未按期限缴纳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再限你单位于20xx年11月28日前将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入库。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20xx年07月24日)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如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规定强制执行。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通知单 篇4

核准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税务行政文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注销其税务登记而下达的准予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须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额、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实施注销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户数及税源变化情况,有利于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终止的准确认定和规范管理,可有效防止应缴税款的流失和有关税务证件、发票等凭证资料被冒领冒用。同时也可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

税务通知单 篇5

XX纳税人: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xx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xx号)第xx条

通知内容:自20xx年12月1日起你单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知人:XXX税务机关

XXXX年XX月XX日

税务通知单 篇6

___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______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___________地税___________罚告字〔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调查终结,即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做出的处罚决定,_______________

你已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市工商局___________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来我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你未按照规定期限依法履行该项义务,截至此文书制作之日,已逾期___________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___________的罚款。

二、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拟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决定,向本案的调查人员或者我分局负责法制监督的综合业务科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你认为本案的执法人员与本案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可以向本税务机关负责法制监督的综合业务科提出回避申请,我们将在3日内就该执法人员是否回避进行答复。

___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______局(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税务通知单 篇7

尊敬的纳税人:

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自行对下列涉税事项进行清理:

1、完成税控装置数据上传、上缴相关税控(卡)盘等税控专用设备、注销税控装置用户等事项;

2、缴销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注销发票领购资格,注销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和纳税人特殊票种自开票认定资格,如有外经证一并到一分局核销;

3、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4、完成建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及注销;

5、做好其他各税种的清算税务处理;

6、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7、其他涉税清理事项。

企业申请注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可到税务部门领取,也可从网上下载(昆山地税纳税人之家/下载中心)填写后提供);

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机关收缴证明、国税注销批复《税务事项通知书》(行政事业单位单独办理扣缴登记的收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CA证书;

按照注销先后次序,国税机关先注销的由国税机关收缴税务登记证,地税注销时须有国税机关收缴证明、国税注销批复;地税先注销的,必须由地税收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要求在对外正式发行的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提供报刊原件或付款凭据及纳税人书面说明;

3、书面申请(注明开业时间、结业时间、注销原因);

4、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股东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局批复和审计报告。分公司注销提供总公司同意注销的证明,如果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须提供分支机构分配表;

5、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破产企业申请注销时需提供);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或吊销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工商执照的企业注销时需提供);

7、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税收清算表》和《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补税通知书》;

8、房地产企业,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补(退)税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9、所得税在地税征缴的,提供前两年及当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年度汇算清缴时有中介鉴证报告的,提供各类鉴证报告。涉及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须提供以前年度的中介鉴证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所得税国税征缴的提供三年所得税年报主表;

10、申请注销企业自有房产、土地未处置的,须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资产清理情况报告(可以采用中介机构的资产清理报告,企业也可自制资产清理情况报告);

租房企业提供前两年及当年度的租房合同、发票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11、前两年12月份和当年最后一期财务报表,增值税企业提供前两年12月份和当年最后一期的增值税申报表以及在国税注销时补缴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清算表。如果财务报表有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提供相应的明细。

xx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通知单 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责成你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前向我局提供账外经营部分的相关成本费用证据材料,配合检查和核对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或不到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通知单 篇9

依据:《关于xx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号)第**条

通知内容:自20XX年12月1日起你单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通知单 篇10

税务局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

尊敬的××公司:

根据最近对××公司税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问题和不规范的行为,对此我们非常关注,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特发此限期整改通知书,希望贵公司能够尽快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

1. 关于××问题

根据我局的调查和核实,贵公司在××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具体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报送税务申报及报告、虚报、漏报、错报税款、未按规定开具、收取和保存发票、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备案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贵公司的纳税诚信度,并可能导致相关税务问题的发生。请贵公司尽快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报告相关整改情况。

2. 关于整改要求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1)立即组织内部会议,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具体整改措施;

(2)自检税务申报和报告工作,核实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补缴和纠正不合规行为;

(3)严格遵循发票管理制度,合规开具、收取和保存发票,确保与实际业务相符;

(4)加强对税务政策的学习与理解,确保税收合规性,不得虚假记录、隐瞒关键信息,实事求是地做好纳税申报;

(5)完善税务备案和报备工作,确保备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关于报告要求

为了监督贵公司的整改情况,我们要求贵公司于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情况的描述,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请贵公司认真对待本次整改要求,并向我局主动配合,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贵公司无法按时完成整改,请及时向我局报告原因,并申请适当的延期。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视情给予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希望贵公司能够高度重视此次整改通知,尽快完成整改任务,积极配合我局的工作。以便彻底解决贵公司存在的问题,改善贵公司的税务合规状况,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祝贵公司工作顺利!

税务局

日期:××年××月××日

税务局核实申请书(集锦2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款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局核实申请书 篇1

**市**区银行支行:

本公司在XXX期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由于XXX原因多申报缴纳社保费XXX元,现申请退回本公司多缴纳社保费XXX元到我公司账户,账户详细信息如下。请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户名:XXX

开户行:XXX

账号:XXX

XXX公司(盖章)

年月日

税务局核实申请书 篇2

申请人:丁某,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xxx有限公司立即退还申请人购房诚意金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6日,xxx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与申请人丁某签订了《协议》。当日,申请人缴纳了现金5万元。并盖有xxx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财务专用章。截止今日(20xx年2月18)近一年,贵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xx年2月18日,申请人亲自到xxx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询问,告知1、可以退房,按协议退;2、以其它房源调换。

同时,要20xx年底才能交换。经查询xxx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名称某楼盘A区7幢。20xx年1月15日才办理(20xx)房预售证第01号。而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某楼盘D3项目部至今都未办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无权出卖根本不能确定的房屋。申请人所交的5万元诚意金,长达近一年贵司都没有通知申请人签订其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

实际上,贵司根本不能与申请人签订其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申请人不诚意,相反,确是贵司不诚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综上,20xx年2月26日,申请人缴纳了5万元的诚意金。根据协议第2页第十二、十三条约定,在近一年中,贵司既没有通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书面告知某楼盘D3项目部不能开发实施,现由贵司承担。更没有取得某楼盘D3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不诚信,显尔易见。贵司不应扣除任何费用。故恳请贵司立即退还所交的5万元现金。

此致

xxx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申请人: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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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局核实申请书(集锦2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款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税务局核实申请书 篇1**市**区银行支行:本公司在XXX期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由于XXX原因多申报缴纳社保费...
    2025-02-27 阅读全文

经过一番精心策划幼儿教师教育网的编辑今天带来了令人期待的“税务局自查报告”。一般而言,有付出才会有回报,为了将某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表现出来。我们常常会用到报告,写报告可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问题,便于及时纠错。本文仅供参考之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2024-07-21 阅读全文

我们都会自动地关注最新的公告通知。公告通知是一种行政公文,宣告重要事项。你有多少公告通知的样本文档呢?希望这份“税务局通知”能够满足您的阅读需求,让您感到愉悦。它供大家参考并希望能帮助到那些需要的朋友!...

2023-05-22 阅读全文

我们完成任务后,撰写报告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报告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你可能收集和整理了大量报告。为此,我们为您特别推荐定制的“税务自查报告”,以帮助您更便捷地处理报告。请浏览以下网页内容,获取更多信息!...

2023-05-12 阅读全文

常常会使用公告通知。公告通知是一种将重要事项传达给广大人群的文件。如何写好一份让人称赞的公告通知呢?今天,我向大家推荐一篇关于“税务通知单”的优秀文章,非常感谢您的支持,欢迎阅读本文!...

2024-01-28 阅读全文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款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税务局核实申请书 篇1**市**区银行支行:本公司在XXX期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由于XXX原因多申报缴纳社保费...

2025-02-27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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