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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3-08-12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收藏。

不知如何下笔来写作文是大部分学生的通病,作文可以帮助我们记录下特定时间的内心成长和感动。写好作文就要做生活的有心人,注意积累丰富的写作素材。一般写作文都是什么样的呢?小编特地为你收集整理“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收藏”,可能你会喜欢,欢迎分享。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学、学、学、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但他提出了伟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路线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

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格洛提乌斯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曾经说过,人性是理性,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的效力,一是不具有权威性,而是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人的理性意识。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如果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律,而必须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来看待法律。人类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道德等,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普遍精神。他认为,一般规律是人的理性,各国的规律是人的理性在各种特殊场合的运用。

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人类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依赖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体现了对现代人类文明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观念的特殊理解,也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文明。

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

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维护必须符合法律的普遍有效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2

禅师曾说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即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

最近有幸拜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它不愧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作,孟德斯鸠不愧为启蒙运动的领袖。高屋建瓴的言辞,使人久久不能罢去,虽不敢说参透,但不论如何终究略有所感,颇有所思。

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法应富有教化意义,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等;对教会的无理的罪名和刑法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真知灼见。此外,他还对政治进行了分类。一、 一直对政治世界感兴趣的人,想谈谈这一理论的优点和我的看法。

孟德斯鸠把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共和国、君主和**。他认为这三种政体各有不同:共和政体是一种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利的体制,它分为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在社会的各种层面上都体现民主的本质,并把品德当做自己的原则。

君主制是指一个人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统治。这种**需要自己的贵族、中产阶级和法律保障机构,并以荣誉为自己的原则,防止中国共产党的产生。**政权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完全服从领导人意志的政权。在这里,国王是法律,他的原则只是恐惧。

这是一个永不过时的分类,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样的地步。在**型**中,国家基本上不需要法律,因为国王和**不想受法律约束。尤其是国王,他们不希望法律成为他们头上的诅咒,成为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制约者。

对于一般的老百姓,由于政体的限制,他们的一切财产和权利,甚至生命都在于统治阶级的一念之间。他们差不多是无产者,所以不需要法律来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他们随时受到国王所统治的军队等暴力机关的恐吓与威胁,生命的失去对他们来说仿佛司空见惯,于是他们不敢、也不能奢求法律的保全。因此,在一些**国家,法律要么不存在,要么成为一纸空文,要么成为赢家在政治斗争中获胜的借口,失去应有的作用。

在贵族政权中,法律起着制约国王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整个贵族阶层的出现,是由于贵族势力在一个方面的强大和扩张,导致贵族对政治权利的渴望增加。国王为了保有自己荣华富贵和部分的特权,不得已与贵族进行妥协,进行国家权力的再分割,而这两个层次的人所签订的契约,就成为了贵族政体中的根本法律。

这种法律系统地解释了国家权力在国王、贵族和人民三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法律体现了贵族的“超凡脱俗、不同常人”的特征,使贵族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和实际利益,并使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用自身的作用力将各部分连接起来。这样,当每个人都认为这是个人利益时,这已经符合公共利益。

”在民主政体中,情况却是另一个样子。正如书中所说,美德是民主的原则。而在我看来,法律恰恰就是道德的底线。

“在君主国里执行法律的人自认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应具备的品德水平低于平民政治的国家。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执法人员感到他们必须为法律服务并承担责任。”于是,法律对于那些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来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的官职的得来,正是由于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如果他敢于触反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失去执政基础和担任公职的理由。事实上,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为确立选举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使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理由。当然,由于老百姓固有能力的限制,他们必须在国家机关中选择自己的利益来代表自己说话,管理日常事务,即行政事务。

只有有了他们的信任,他们才能掌权;如果失去了这种信任,他们就会被人民除掉,或者在革命中被赶走。

但是,用中国人的话讲,政治,即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理论上讲,这句话可以“翻译”为政治即人治的产物,那么按照当今社会向着民主或者共产主义发展的趋势,人们常说目标终究会达到的。

按照目前的趋势,民主总是以越来越慢的速度接近其临界值。个人认为,民主的进步会像权力功能一样无限,但不会完全实现。也就是说,总会有少数既得利益者,或者说在民主进程的发展后期,极少数既得利益者,作为拥有或拥有最多资源的人,扮演着政治家或摄政者的角色。而这些让人的权利在民主政治极端趋近于民主的时候,更加凸显与普通人,这样的情况给了既得利益者以玩弄“政治”于股掌之中的权力,尤其是他们越有才的时候。

而民主进程每进入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既得利益者阶级几乎处于不变或者变化微小的状态下,另外更重要的,他们用他们的方法给出法律的界限和定义,也就是“拥有最终解释权”。然而这一平衡一旦被打破,又会出现一群有愿望建立新的“更民主”的社会的人们,而他们,或他们最终给出的管理方法对导致的既得利益团体,又会开始新一轮的“政治”。

基于以上个人观点,我对法律保障的民主还有其他看法。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要求实现民主,但是民主的实现还有许多的限制因素:首先,民众的素质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常言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百姓没有一种对事物的正确判断的能力,就很容易会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总是他们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但是由于一些****或是跟风的问题,他们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本意,而形成了一种在民主外衣下的特殊的**行为。

其次,在民主进程中,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重视将是一个重要问题。在一种保护和强调私有财产的环境下,个人的物欲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的,因此他们的选票可能会投向那些具有大量资产和权势的人身上,渴望他们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而这些拿到选票的人,又是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的人,他们的势力登上了政治舞台,必定会发布有利于该阶层发展的政策。

而这些政策的实施,又有可能会伤及到一些平民的利益,这正是法律精神的反面。其实这一点在当今的各国中的银行家掌握政权的秘密实际中得到了体现。

这一点就涉及到了我们关于管理、法律以及一切其他的社会学命题的讨论和研究。完全的法治是建立在完全的民主基础上的。而如现在的社会发展状态所示,个人认为最终民主发展进程将会进入一个,极度接近民主,然后平衡被打破,再次接近民主的状态。

除非我们能找到一种管理的或者统治的方法,使得管理层和被管理层是同样的对象,或者类似的方法以达到民主的平衡,并期待一群慎独的革命者取得领导的权力并实施这种管理方式。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民主。但如果真的如此,那么这种管理方式一定对人的想法、思维有规律化处理或者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精神影响,使人们都理解并信服这种统治方式。

那么这和我们看到的科幻片中,人们被高科技所奴役又有何二。只不过我们被大多数人头脑中的“民主”状态所奴役罢了。

因此,民主是相对的,而法治也是如此。我们应该用法律在赋予民众民主的同时,来规范这种民主。所以我觉得,法的精神应该继续发扬、创新,以适应于当今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依据。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该忘记,我们是人,从群落社会建立之初就葬送了绝对的民主,而正因如此,我们才认为我们是高等的,而法律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帮助我们做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多的事情罢了,我们不是为了信仰而活着,不是为了传说中的“民主”。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3

法的精神

完成过程:由小组成员在阅读后总结经验,再进行整合编辑而成

小组成员:郭天元、蒲小舟、张聪、于佳卉、

许娜、雍悦、邢雪岚、韩璐、向美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也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谈及本书,我小组又主要有以下读后感想。

一、政治理论

就本书的部分政治方面的理论,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

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根据自由理论,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他认为自然法**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作为自由主义者,他似乎把秩序作为自由的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二、法律的作用

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对于法律的作用和影响都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的神圣。

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抛弃,应该与政治结合起来。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国家都有最好的政治法律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虽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他只是看到了宗教的表象,没有意识到宗教的本质是理想主义的,他想偏离法律的本质。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商品交换就是我们后来说的**,随着**范围的扩大,也就出现了不必要的战争,有些人的行为和道德都变成了交易品,违背了人类发展的某些伦理道德,这时候的法律出现,规范了**的行为,保证了和平和安宁。交易立在相互需求相互和睦的得基础上相互依存,相互发展。法律的存在是必要的。它使世界经济交流和沟通有序。

**的进行就会涉及到货币的使用,货币的出现和使用让物品交换有了一个更好的价值,**的规模扩大,货币的交换量也就随之加大,然后货币的不同形式,不同制造也造成了**的障碍,货币之间的不同换算,不同的价值估算,甚至是私人或者国家囤积货物等等。

带来的损失不可估计。战争期间,损失条款、强弱矛盾也来自货币,经济命脉决定着国家的兴衰。该法的制定确保了货币的相对平等,并在一定的原则下将其转化为一种理想的货币。

三、法律与攻击力量与防御力量

第二卷共五章,主要论述了法、攻、防的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不同国家的不同国力,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以适应本国发展的需要。

比如美国是殖民地国家,在其国家建立起来的美国联邦法律,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每一个州的法律,每个州的法律都不同但是它们都是服从于美国联邦的法律。

孟德斯鸠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者,他不仅谈论政治和政治,而且深入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而且从法于其他现象的关系谈法的精神。

如果我们把法看成是一个圆心或中心,其他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存在物构成围绕着法的一个圆圈,其间便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律性的东西,所折射出来的便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掌握法律精神,才能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于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某一人。如果说精神陈述是贯穿全书的主线,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如何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具体的情况和**,是作者思想中的关键论点。

在所有影响立法的因素中,孟氏认为政体对法律的影响最重大、最直接,政体也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发生关联的政治背景和决定性因素。

政体学说不仅在第二卷以专章出现,实际上它还贯穿了整部著作,是与“法的精神”并行的一根虚线线索。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基本法律的性质。立法应与该制度的原则相一致,并对该制度具有主动权。法律与**的关系是法律精神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作者依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把政体分为:

第一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例如,在民主共和国,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代表制是政治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全体人民表达意志、形式国家主权的基本途径。因此,规定表决权、表决方法和选举方法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孟德斯鸠专门设立了一章,阐明立法应与**原则相适应的观点。他把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比作泉水和泉源的关系,即流和源的关系,“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立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法律应当服务于一定性质的政治,而一定的政体也会从相应的法律中得到加强,反之,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所建立的政制不久便会消逝,因此立法不但要维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治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

四、宗教

在孟德斯鸠看来,宗教也是虚伪的。正如我们能分辨黑暗中最亮的光一样,我们也能在许多错误的宗教中找到那些最符合社会利益的宗教。作为一名政治评论员,孟德斯鸠并没有试图将宗教利益服从于政治利益,而是希望两者的利益能够结合起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法律应该是劝诫,而宗教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应该给予更多的劝诫。宗教订了规矩,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更好;不是为了善,而是未了至善。所以说,这些规矩是劝说而不是法律。

而宗教要如何去适应法律呢?宗教和法律的目的都是让人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其中一方若是偏离了这一宗旨,另一方更应该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

也就是说宗教的约束力越小,法律的约束力就应更多。比如在日本,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是没有明确的教义,也不讲天堂地狱。为了弥补宗教的不足,所以日本的法律十分严酷,执法也很严格。

如果宗教认为民法所允许的事情是有罪的,而民法又许可宗教的判定,这是很危险的。宗教和民法在思想观念上缺乏和谐和一致,这是不利于一个国家的稳定的。

五、理论的实践

该书在最后的三十和三十一章两章着重讲述了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产生与变革历程。

孟德斯基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君主和**。君主政体是指单独个人执政,遵照固定的和确定的法律的政体,君主就是国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国必须有国会和贵族作为其中间和附属的权力,并且宗教充当其保卫机构,以法国君主制为例。

一个政体有其性质亦有其原则和其特质。

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东西,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取代品德而成为其规则,法律和宗教为其保障,君主政体的领土应该适中;广大的帝国必须握有**的权力。由于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所以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及贵族世袭,建立秩序维持同君主政体相符合的一切**。

同时孟德斯鸠以法国为例指出君主政体施政的迅速、政制巩固而比较安全、长久等优越性。以恐怖为原则的**政体则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影响和后果。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十分广泛,不仅仅涉及以上我们所记之处,。它是一本在法的精神定义,在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方面都有所探讨的伟大著作,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提出了“地理”说,也进一步对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对罗马法、法律的变革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刻探讨。

就十八世纪,虽做为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一的国家的中国,却因为极度腐朽的**主义,一种改良化的儒法家结合文化,文明体系不健全等原因迟迟诞生不了类似《论法的精神》这样的重要著作。直至今日,在对于法的精神的思考与追寻方面,都值得我们一读再读,一学再学。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4

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的存在与法治直接相关。他主要介绍了三种**:****、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意志与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正如他在书中所描述的那样,自由是做律师事务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将有同样的权利。

显然,**的**是人民所不想要的,人民受到极大的奴役。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污吏往往赞美人民的伟大,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美人民的贪得无厌,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人民的自由将不复存在。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它必须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相互制约和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情况。

三权分立在历史发展中起着进步的作用。十八世纪欧洲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发挥了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的作用,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正常生活。

近代以来,西方的主要政治制度,美国,没有君主,是一个共和国。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联邦**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三权分立,但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中,核心是控制行政和军事权力的**。因此美国政体是“**制共和制”,同时**具有相对任期,就避免了**统治的出现。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分权政治体制的平衡,建立了以**为中心的心的分权格局。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等最高权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英国在内阁中拥有实权。议会是最高的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院(贵族)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任命的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大主教和教会主教组成。下议员也被称为下议员。其成员由普选产生,并采用票数最多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五年。但**可决定提前**。

英美的**形式反映了孟德斯鸠分权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法院有司法权。这样可以限制皇权,防止**和****的出现。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被翻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非常流行。本世纪初,它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它所带来的启蒙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是人性的智慧和理性的光芒!

青岛二中分校 2013级人文学院徐嘉凯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5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本书中的一些政治、法律和经济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他的分权力论与英国政治有着相当的基础。

尽管当时的英国政治并不像他所想的那样,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明他天才的智慧。

当我们谈到分权有立与保障和实现自由时,不能忽视分权制衡也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在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主要是事物本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的法律是社会建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接着,孟德斯鸠分析了法律与国防、进攻、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方面,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方面,立法应限制贵族的傲慢;在君主制方面,立法应鼓励荣誉;在**政权方面,立法应趋向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学理论中,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所以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过度征税。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虽然分权思想并不是在法国大革命中首先实现的,但大洋彼岸的美国利用这种权力平衡理论发展成为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制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为指导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6

范文一: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它也是世界法学史上一部影响深远的著名法律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一个民主国家具有强大的驱动力。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

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

一是贵族垄断了宗教、政治、民间社会、军事等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权力过大;三是人民受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在这本书中,印度人民因酷暑而被批评为一动不动。他们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立法者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作者认为气候可以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wWw.yJs21.cOM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通法律与各族人民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③]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范文二:

读《论法的精神》,首先要从作者孟德斯鸠入手。

他的学说给我们以启示,在分析不同地域不同社会制度时候,其后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进入了我们的考察范围。比如在分析中国南方人、北方人的性格、风俗习惯、文化、生理、心理的不同时候,气候的不同确实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南方气候湿热,北方气候干冷,南方人一般身材矮小,北方人则高大,南方人心思细腻,北方人自信粗犷。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的片面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单有劳动还不能创造财富,只有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可见地理环境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作用。

然而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往往是间接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发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因此地理环境局定论的错误在于:首先,它不懂地理环境和社会生活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抹杀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其次它不懂地理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一般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社会本身的因素才能影响社会的发展。最后它不懂得,人在自然界面前不是消极被动的。

孟德斯鸠虽然力图以物质原因来说明社会政治制度,但还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外因论。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作用。人类不仅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生产资料,而且使用自身的器官并运用自然的力量改造自然。

获取间接的生产资料。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因此,只有从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入手,才能克服自然历史观的片面性,科学的说明自然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后世所认为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这里有必要对地理环境决定论进行说明。

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决定论。孟德斯鸠是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他的思想在《论法的精神中》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出法律与气候之间有某种联系。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

(2)从生物解剖学角度分析了不同气候类型对南方北方人生理及其心理的影响。如他认为寒冷的空气使人们的外部纤维末端紧缩起来,这样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返回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还增加了它们的力量,因此北方人看起来有更充沛的精力,有较强的自信,较大的勇气,变得更加开朗直爽,而较少猜疑、耍手腕和施诡计。然而,北方人内心对疼痛的感觉比较迟钝。

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

(3)法律应该同国家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风俗、***适应。在自然地理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人的行为总是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其后通过影响人们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当然,法律也不是那么死板,要不,为什么社会在变化,法的研究还在继续呢?作为学法律的学生,我觉得读一下《论法的精神》,认识一些关于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很有必要的。

范文三:

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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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汇编5篇


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的全面介绍,希望您能够一直关注我们的网站我们将为您带来更多的实用信息。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当我们从作者写的作品中的一个小情节获得启迪时。这时应该动笔开始撰写一份读后感,将有针对性的感想记录下来。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国成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政策,并学习其实质。但我们不能盲目抄袭。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就像汶川大学一样,我们之所以反应这么快,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积极应对灾害。中国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此外,我对书中提到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有自己的看法。书中提到“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觉得这个说法很正确。一个人只有在受法律支配时才是自由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支下。

自由不是可以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如果你任意违反法律,你将失去自由。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相反,其他人没有压迫你做你不想做的事的自由。

总的来说,我在这本《论法的精神》中学到许多我从前所没有接触过的知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的知识面。虽然有很多的地方我看的云里来雾里去的,但我还是坚持读了。这些我不理解的地方促使我更加仔细和耐心地阅读这本书。互联网为我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来学习知识的方方面面,那么我为什么要放弃这些我不太了解的地方呢。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2】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开篇便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盲目的命运是无法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的,而是有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律是简单理性与各种存在关系的总和,也是一切客观存在关系的体现。

因此,从最大限度广义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他认为在所有法律形成之前,就有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他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

法律与一国国情相符合、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只有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分权原则作为一种理论,最早是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的。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他还解释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并指出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相互反对的权力相互控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受行政权的制约,而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制约,二者相互协调。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用大量篇幅论证了他著名的政治理论之一:政权分类理论。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三种。

共和又可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他反对**政体,认为**政体意味着恐怖,“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即使有法律,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在那里没有任何保证维**律。

共和国是一个部分或全部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国家。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对祖国的热爱、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节俭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会及**官吏的职权做出规定。

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务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鸠最为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虽然由单独一人执政,但却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荣誉是其原则“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达到其目的。”

孟德斯鸠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在社会、政治和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是决定性的。他说,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

”“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

相反,贫瘠的土地和寒冷的气候可以磨炼人们的意志和品格,使人们勇敢、坚强,全心全意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所有理论都是基于对历史事实的分析和世界各国古代和现代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实践。他们从社会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环境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各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放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倾向于把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结合起来。此外,他在立法上未能脱离宗教信仰。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思想家的伟大著作对世界的巨大影响。《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重要的是,它给后人留下了不可估量的财富,这让后人感叹伟人的智慧和思想是如此伟大。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3】

《论法的精神》这部文集,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夏衍先生所著的一本法律专业书籍,该书以对中国法制问题的思考为主题,从法的精神角度深入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极富思考性和探讨性,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广泛关注。

作者夏衍先生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法学家,而这本书也被誉为夏衍先生晚年“法治思想的精华”,其思想深邃,立论严密,是中国当代普及法律及法治思想不可或缺的读物。

从整本书中可以体现夏衍先生深厚的法理功底和独具特色的思考方式。他从“法律的精神”这一核心出发,对于现代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与体系两个方面作出判断,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夏衍先生认为,法律首要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公开三个特质,同时不断地完善自身机构和制度规范。从这些方面入手,就可以更好地培育法律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专业人员,都需要了解法律精神并遵守法律的规定。

本书涉及了法律理论、法制文化、法学教育、法律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包括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法律的透明度和互动性、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司法权和制度设置等。通过这些重要内容的阐述,夏衍先生赋予了读者深刻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于法律从制定到惩处的全过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作者认为,制度的协调和规范不仅要全面,而且要具有灵活性,这才能给依法治国提供更大的支持。

总之,这部著作可能为那些希望加强与法律相关的思想、知识和经验的读者提供有用的见解和意见。作为指导人们对法律进行深入思考的完美之作,《论法的精神》把关于法律、法治和法学的最新想法都集中起来,是一本值得一读的重要书籍。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4】

论法的精神读后

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这次选修著作,我选修了《论法的精神》,那么现在我就谈谈读完了这本书的感悟和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和探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和国际法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际法律百科全书。

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探寻和阐述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对法理学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有,气候土壤,民法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法律与其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在一起就是法律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有它的法”。

书中还提到在一个国家里,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而不是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感觉这点很是正确,自由不是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的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如果你触犯了法律,那么你便必定会失去自由。

另为,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在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够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关系来探寻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在法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

《论法的精神》是作为启蒙思想家先驱的孟德斯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他在书中更多的谈到具体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内部。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而且从法律与法律现象的关系上。特别是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不仅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传播了三百年,而且是一种法律精神,对现代法制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们这样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能够推崇法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尤其是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我们仍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获得许多的积极有益的启示,比如说,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用各地权力机关如何划分权利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从制度上说任然还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法律化和制度化。

孟德斯鸠与以前的法律学者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还是不一样的,他力图从社会的进步去挥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也是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律精神,应是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

其实,以现在我现有的水平,无论怎样去研究孟德斯鸠都不可能真正读懂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真正地去领会大家的思想。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5】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学、学、学、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但他提出了伟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路线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

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格洛提乌斯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曾经说过,人性是理性,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的效力,一是不具有权威性,而是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人的理性意识。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如果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律,而必须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来看待法律。人类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道德等,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普遍精神。他认为,一般规律是人的理性,各国的规律是人的理性在各种特殊场合的运用。

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人类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依赖法律的工具性作用,希望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体现了对现代人类文明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观念的特殊理解,也显示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文明。

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

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造和维护必须符合法律的普遍有效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集合六篇)


栏目小编为您准备了一份详细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介绍,衷心感谢您访问本网页,尽情浏览吧。这本书就像一个故事,阅读它就意味着体验一个故事,相信每个读过作者的作品的人都能从中获得很多感悟。学生们通常在读完一本书后会写下自己的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开篇便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盲目的命运是无法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的,而是有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律是简单理性与各种存在关系的总和,也是一切客观存在关系的体现。

因此,从最大限度广义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他认为在所有法律形成之前,就有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他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

法律与一国国情相符合、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只有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分权原则作为一种理论,最早是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的。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他还解释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并指出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相互反对的权力相互控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受行政权的制约,而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制约,二者相互协调。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用大量篇幅论证了他著名的政治理论之一:政权分类理论。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三种。

共和又可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他反对**政体,认为**政体意味着恐怖,“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即使有法律,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在那里没有任何保证维**律。

共和国是一个部分或全部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国家。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对祖国的热爱、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节俭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会及**官吏的职权做出规定。

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务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鸠最为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虽然由单独一人执政,但却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荣誉是其原则“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达到其目的。”

孟德斯鸠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在社会、政治和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是决定性的。他说,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

”“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

相反,贫瘠的土地和寒冷的气候可以磨炼人们的意志和品格,使人们勇敢、坚强,全心全意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所有理论都是基于对历史事实的分析和世界各国古代和现代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实践。他们从社会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环境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各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放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倾向于把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结合起来。此外,他在立法上未能脱离宗教信仰。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思想家的伟大著作对世界的巨大影响。《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重要的是,它给后人留下了不可估量的财富,这让后人感叹伟人的智慧和思想是如此伟大。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2)

源于对西方启蒙思想时期的浓厚兴趣和本人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看法,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首先,让我们谈谈这本书的内容和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提到的一些想法。

一、是宗教观点。孟德斯鸠既不是唯物主义者,也不是无神论者,而是自然神论者。尽管自然神论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但它否认上帝可以随意干预和支配世界。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神学与科学是格格不入的,因此科学应摆脱神学的束缚;但宗教也不是完全没有存在的理由,它是“一种约束力量”,能够束缚信仰宗教的君主,而且有些教义能够教育民众,提高民众的品德。

二、是社会学观点。孟德斯鸠十分重视社会历史与现实关系的研究。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问题的分析都是以大量的历史和现实材料作为依据的。

这也使孟德斯鸠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学和资产阶级历史的奠基人之一。

三、是法学理论。孟德斯鸠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他认为,理性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存在的规律,而这一规律就是自然规律,即自然规律。孟德斯鸠法治思想是孟德斯鸠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

四、是宪政思想。主要是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

至于分权理论,可以说是政治学专业的学生所熟悉的。甚至许多不学政治学的人也知道,分权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当然,我们知道,其实是洛克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立,不过洛克的三权是指立法权、执行权(包括现在所说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和对外权(外交权),而孟德斯鸠发展了这一分权思想,建立了现代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而且,三权之间还应当相互牵制,达到某种平衡。

五、是教育思想。孟德斯鸠的教育是为政治服务的。

六。、是战争与和平思想。这里面包含了国际法的思想。

七、是经济思想。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尽管他认为**的君主制和人民应该铺张浪费。他谈到“自由”问题,主张“自由”;反对贵族的商业;主张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八、是人道主义思想。孟德斯鸠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类无价的财富。他反对酷刑,反对奴隶制。

我个人认为,这一观点是本书除了讨论法律之外的另一个亮点。考虑到孟德斯鸠当时的社会地位,我认为他提出这样一个简单的观点并不容易,这反映了孟德斯鸠对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深刻反思,人既是封建主又是思想家。

以上是我在读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后对这本书中主要观点的总结。下面我想针对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对于政体的建立的思考,谈谈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一些我认为的严重问题。通过孟德斯鸠的分权等思想,我们来看看中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理论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在我们的现实中,这个人大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人大代表的政治道德素质不高。在酒后驾车、撞人等恶性事件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大代表。

可见人大代表这个队伍本身就是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而且,在我们的现实政治中,许多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人大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可以影响人大应该发挥的作用,使行政权力优于所谓的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非常可悲的。

最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之初,我们的初衷是进行民主选举。然而,从**到地方**,大量平等选举的存在和差额选举的造假,从根本上使人大制度形同虚设。这是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的一个严重不足。除了人大制度之外,还有中国的法制制度。

我认为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如果它标榜民主法制的话,它在政体设置中都应该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有所借鉴。将它的司法权能够完全地独立出来,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以防司法的偏颇。就像美国建国时政治体制的建立一样,他使自己的司法权完全独立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锁的影响。

(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除外,因为美国**拥有赦免权)但是我们再看中国,尽管一直在向法制化发展,可是先天设置上的不足,注定中国的法制建设是要在泥潭中前进的。由于我国的司法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它在现实中,会被地方行政机关影响,左右司法。

毕竟在很多地方我们都可以看到,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是要受那些****的领导的,再加上财政上的控制、特权阶层的存在,使得我们普通老百姓有些时候只能对中国的司法报以很深的无奈与愤怒。这根本不应该是一个现代民主法制国家应该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真是悲哀。

关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和通过这本书对中国政治、法制的思考就写到这,其中很多的观点是很不成熟的,希望老师能不吝指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3)

禅师曾说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即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

最近有幸拜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它不愧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作,孟德斯鸠不愧为启蒙运动的领袖。高屋建瓴的言辞,使人久久不能罢去,虽不敢说参透,但不论如何终究略有所感,颇有所思。

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法应富有教化意义,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等;对教会的无理的罪名和刑法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真知灼见。此外,他还对政治进行了分类。一、 一直对政治世界感兴趣的人,想谈谈这一理论的优点和我的看法。

孟德斯鸠把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共和国、君主和**。他认为这三种政体各有不同:共和政体是一种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利的体制,它分为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在社会的各种层面上都体现民主的本质,并把品德当做自己的原则。

君主制是指一个人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统治。这种**需要自己的贵族、中产阶级和法律保障机构,并以荣誉为自己的原则,防止中国共产党的产生。**政权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完全服从领导人意志的政权。在这里,国王是法律,他的原则只是恐惧。

这是一个永不过时的分类,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样的地步。在**型**中,国家基本上不需要法律,因为国王和**不想受法律约束。尤其是国王,他们不希望法律成为他们头上的诅咒,成为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制约者。

对于一般的老百姓,由于政体的限制,他们的一切财产和权利,甚至生命都在于统治阶级的一念之间。他们差不多是无产者,所以不需要法律来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他们随时受到国王所统治的军队等暴力机关的恐吓与威胁,生命的失去对他们来说仿佛司空见惯,于是他们不敢、也不能奢求法律的保全。因此,在一些**国家,法律要么不存在,要么成为一纸空文,要么成为赢家在政治斗争中获胜的借口,失去应有的作用。

在贵族政权中,法律起着制约国王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整个贵族阶层的出现,是由于贵族势力在一个方面的强大和扩张,导致贵族对政治权利的渴望增加。国王为了保有自己荣华富贵和部分的特权,不得已与贵族进行妥协,进行国家权力的再分割,而这两个层次的人所签订的契约,就成为了贵族政体中的根本法律。

这种法律系统地解释了国家权力在国王、贵族和人民三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法律体现了贵族的“超凡脱俗、不同常人”的特征,使贵族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和实际利益,并使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用自身的作用力将各部分连接起来。这样,当每个人都认为这是个人利益时,这已经符合公共利益。

”在民主政体中,情况却是另一个样子。正如书中所说,美德是民主的原则。而在我看来,法律恰恰就是道德的底线。

“在君主国里执行法律的人自认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应具备的品德水平低于平民政治的国家。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执法人员感到他们必须为法律服务并承担责任。”于是,法律对于那些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来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的官职的得来,正是由于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如果他敢于触反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失去执政基础和担任公职的理由。事实上,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为确立选举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使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理由。当然,由于老百姓固有能力的限制,他们必须在国家机关中选择自己的利益来代表自己说话,管理日常事务,即行政事务。

只有有了他们的信任,他们才能掌权;如果失去了这种信任,他们就会被人民除掉,或者在革命中被赶走。

但是,用中国人的话讲,政治,即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理论上讲,这句话可以“翻译”为政治即人治的产物,那么按照当今社会向着民主或者共产主义发展的趋势,人们常说目标终究会达到的。

按照目前的趋势,民主总是以越来越慢的速度接近其临界值。个人认为,民主的进步会像权力功能一样无限,但不会完全实现。也就是说,总会有少数既得利益者,或者说在民主进程的发展后期,极少数既得利益者,作为拥有或拥有最多资源的人,扮演着政治家或摄政者的角色。而这些让人的权利在民主政治极端趋近于民主的时候,更加凸显与普通人,这样的情况给了既得利益者以玩弄“政治”于股掌之中的权力,尤其是他们越有才的时候。

而民主进程每进入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既得利益者阶级几乎处于不变或者变化微小的状态下,另外更重要的,他们用他们的方法给出法律的界限和定义,也就是“拥有最终解释权”。然而这一平衡一旦被打破,又会出现一群有愿望建立新的“更民主”的社会的人们,而他们,或他们最终给出的管理方法对导致的既得利益团体,又会开始新一轮的“政治”。

基于以上个人观点,我对法律保障的民主还有其他看法。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要求实现民主,但是民主的实现还有许多的限制因素:首先,民众的素质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常言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百姓没有一种对事物的正确判断的能力,就很容易会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总是他们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但是由于一些****或是跟风的问题,他们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本意,而形成了一种在民主外衣下的特殊的**行为。

其次,在民主进程中,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重视将是一个重要问题。在一种保护和强调私有财产的环境下,个人的物欲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的,因此他们的选票可能会投向那些具有大量资产和权势的人身上,渴望他们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而这些拿到选票的人,又是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的人,他们的势力登上了政治舞台,必定会发布有利于该阶层发展的政策。

而这些政策的实施,又有可能会伤及到一些平民的利益,这正是法律精神的反面。其实这一点在当今的各国中的银行家掌握政权的秘密实际中得到了体现。

这一点就涉及到了我们关于管理、法律以及一切其他的社会学命题的讨论和研究。完全的法治是建立在完全的民主基础上的。而如现在的社会发展状态所示,个人认为最终民主发展进程将会进入一个,极度接近民主,然后平衡被打破,再次接近民主的状态。

除非我们能找到一种管理的或者统治的方法,使得管理层和被管理层是同样的对象,或者类似的方法以达到民主的平衡,并期待一群慎独的革命者取得领导的权力并实施这种管理方式。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民主。但如果真的如此,那么这种管理方式一定对人的想法、思维有规律化处理或者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精神影响,使人们都理解并信服这种统治方式。

那么这和我们看到的科幻片中,人们被高科技所奴役又有何二。只不过我们被大多数人头脑中的“民主”状态所奴役罢了。

因此,民主是相对的,而法治也是如此。我们应该用法律在赋予民众民主的同时,来规范这种民主。所以我觉得,法的精神应该继续发扬、创新,以适应于当今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依据。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该忘记,我们是人,从群落社会建立之初就葬送了绝对的民主,而正因如此,我们才认为我们是高等的,而法律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帮助我们做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多的事情罢了,我们不是为了信仰而活着,不是为了传说中的“民主”。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4)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曾多次提及中国,并把中国作为**政体的典型。遗憾的是他并不曾亲自到过中国,书中所有有关中国的描写都来自于他人的转述。据传记记载,孟德斯鸠在1713年曾访谈过一名名叫黄嘉略的中国人,1729年在意大利与到过中国的傅圣泽神甫交谈,他在1735-1738年间阅读过法国汉学家杜赫德的作品《 全志》。

他还曾读过《赵氏孤儿》。

从这些作品中,孟德斯鸠学到了中国社会的一些方面和片断。他眼中的中国是这样一幅图景:辽阔的疆域使**政体变得必要;气候极有利于人口繁殖,再严苛的**都不能遏制人口的增长;一夫多妻制,妇女被幽禁而操守极高;中国人把宗教、法律、***风尚融为一体,形成一整套行为规范,即礼仪。

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正好对应的是中国清代的康乾盛世,当时那些到过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们为欧洲人描绘了一个富庶繁荣的东方帝国,在欧洲掀起了“中国热”。然而,孟德斯鸠似乎对这些赞扬不些溢顾,他对**本能的厌恶使他在大多数时候以怀疑的眼光看待中国。同时,中国给孟德斯鸠带来困惑,如果将中国划分为**国家是正确的,那么他如何解释这个**政体的国家不仅没有腐化,反而安定而富裕,一个繁盛的中国无疑是对他所提出以自由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完美政体的挑战。

在《论法的精神》出版后,孟德斯鸠曾写下一段话,“中国实行混合政体。... 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如果说中国是一个**国家,那三个政权的特点就不是很明显,可以说是最好的**国家。”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还在纠结之中。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二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的时候,也表明共和国的悲哀。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们变得冷血了。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家事务。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也不知道老孟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不正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没有人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反而对超女、好男儿、明星绯闻有超于正常的热心。**对政治的关注和监督仅限于传声器的作用,而传声器的作用都是相关部门愿意公开的,没有引导公众知情权存在的有效价值。学生们忙于考试和失业。他们没有时间关心政治和国家事务。

有钱人也忙于在香港生孩子或送他们出国。他们不想留在这里。

我们之所以谈论他们,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和责任关心国家大事。在知识方面,只要不太笨,就可以形成自己的国事观,表达自己的国事观。但“先富起来”的口号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吃奶是母亲的职责。一切都围绕着钱。所谓选当年感动的人没有意义。它摸不到心脏。人们不是冷血的吗?

有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什么没有人关心他们?相关部门不是总要找点事做点成绩吗?没有民意的东西谁去管呢。就拿个税自行申报的措施来说吧,有几个收入过12万的人主动申报来着,即使道德和良心水平达到了,认为该收,但谁又知道收了的税是否调节给了低收入者,而不是由**们挪用了?

审计出的大问题不是不知道,没审计出的问题还不知道有多少呢!显然,他没有参与实质的政务,还挂起了主人狗头的美誉。以一种可怕的形式,他不知道他是欺骗了烈士还是整个世界。

我只是不知道老孟的悲伤意味着什么。也许社会发展会再次倡导自由、科学和民主的历史。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三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律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5)

范文一: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它也是世界法学史上一部影响深远的著名法律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一个民主国家具有强大的驱动力。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

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

一是贵族垄断了宗教、政治、民间社会、军事等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权力过大;三是人民受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在这本书中,印度人民因酷暑而被批评为一动不动。他们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立法者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作者认为气候可以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通法律与各族人民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③]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范文二:

读《论法的精神》,首先要从作者孟德斯鸠入手。

他的学说给我们以启示,在分析不同地域不同社会制度时候,其后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进入了我们的考察范围。比如在分析中国南方人、北方人的性格、风俗习惯、文化、生理、心理的不同时候,气候的不同确实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南方气候湿热,北方气候干冷,南方人一般身材矮小,北方人则高大,南方人心思细腻,北方人自信粗犷。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的片面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单有劳动还不能创造财富,只有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可见地理环境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作用。

然而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往往是间接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发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因此地理环境局定论的错误在于:首先,它不懂地理环境和社会生活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抹杀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其次它不懂地理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一般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社会本身的因素才能影响社会的发展。最后它不懂得,人在自然界面前不是消极被动的。

孟德斯鸠虽然力图以物质原因来说明社会政治制度,但还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外因论。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作用。人类不仅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生产资料,而且使用自身的器官并运用自然的力量改造自然。

获取间接的生产资料。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因此,只有从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入手,才能克服自然历史观的片面性,科学的说明自然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后世所认为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这里有必要对地理环境决定论进行说明。

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决定论。孟德斯鸠是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他的思想在《论法的精神中》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出法律与气候之间有某种联系。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

(2)从生物解剖学角度分析了不同气候类型对南方北方人生理及其心理的影响。如他认为寒冷的空气使人们的外部纤维末端紧缩起来,这样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返回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还增加了它们的力量,因此北方人看起来有更充沛的精力,有较强的自信,较大的勇气,变得更加开朗直爽,而较少猜疑、耍手腕和施诡计。然而,北方人内心对疼痛的感觉比较迟钝。

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

(3)法律应该同国家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风俗、***适应。在自然地理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人的行为总是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其后通过影响人们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当然,法律也不是那么死板,要不,为什么社会在变化,法的研究还在继续呢?作为学法律的学生,我觉得读一下《论法的精神》,认识一些关于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很有必要的。

范文三:

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6)

《论法的精神》这部文集,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夏衍先生所著的一本法律专业书籍,该书以对中国法制问题的思考为主题,从法的精神角度深入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极富思考性和探讨性,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广泛关注。

作者夏衍先生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法学家,而这本书也被誉为夏衍先生晚年“法治思想的精华”,其思想深邃,立论严密,是中国当代普及法律及法治思想不可或缺的读物。

从整本书中可以体现夏衍先生深厚的法理功底和独具特色的思考方式。他从“法律的精神”这一核心出发,对于现代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与体系两个方面作出判断,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夏衍先生认为,法律首要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公开三个特质,同时不断地完善自身机构和制度规范。从这些方面入手,就可以更好地培育法律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专业人员,都需要了解法律精神并遵守法律的规定。

本书涉及了法律理论、法制文化、法学教育、法律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包括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法律的透明度和互动性、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司法权和制度设置等。通过这些重要内容的阐述,夏衍先生赋予了读者深刻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于法律从制定到惩处的全过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作者认为,制度的协调和规范不仅要全面,而且要具有灵活性,这才能给依法治国提供更大的支持。

总之,这部著作可能为那些希望加强与法律相关的思想、知识和经验的读者提供有用的见解和意见。作为指导人们对法律进行深入思考的完美之作,《论法的精神》把关于法律、法治和法学的最新想法都集中起来,是一本值得一读的重要书籍。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实用13篇


认真读书,读好书,在作者写的作品中有着让自己感触颇多的情节。此时我们应该动笔写下一篇读后感来保存自己的见解和想法。我们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有关“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的研究报告,我们会不断更新内容非常希望您能收藏并关注本站!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

作为一部法学著作,陈述了《论法的精神》旨在探讨什么是法律,法律又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等问题。该书从人类社会自然状态的分析开始,深入剖析法律的本质、形成、功能和意义,旨在揭示法律的普遍性和历史性,从而反映了法律领域中的主流思潮和重大问题,具有指导现实的价值。

该书首先从人类社会进化的角度展开讨论,指出了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进化的一种产物,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历史产物。接着,作者对法律的本质做出定义:法律是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规范,它源于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意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此处,作者的定义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内涵,告诉我们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制约个体行为,更在于调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正。

在讲解法律的本质后,该书还着重阐述了法律的威严性和权威性,即由于法律的制定是由社会最高权力机构来进行,因此具有无可质疑的权威性。同时,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法律的威严性体现在法律的专业性、程序性、公正性以及预见性等方面,从而使法律彰显出强大的权威性。而这一点,也说明了法律是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无论贵贱贫富,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在论述法律的基本属性的基础上,该书还谈到了法律的功能和意义。法律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范,更承担着社会调整和改善的使命。它帮助人们协调不同利益,确立社会秩序和公正,在促进社会矛盾的协调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就使法律具有不仅历史性,也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也深刻意识到了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律不仅是约束行为的规范,更是制约行为的威慑和正义之师。在我们当前的社会中,许多不守法律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公正和公平。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牢固树立法律的权威性,遵守法律,共同打造和守护一份公正、合理、文明、和谐的社会大家庭。

此外,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适应和改进法律,也需要我们法律从业者去不断学习和提高素质,为完善法治和法律作出贡献。我个人深深认识到,读完《论法的精神》这本书,我应该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律,研究法律,为创建和谐文明的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2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本书中的一些政治、法律和经济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他的分权力论与英国政治有着相当的基础。

尽管当时的英国政治并不像他所想的那样,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明他天才的智慧。

当我们谈到分权有立与保障和实现自由时,不能忽视分权制衡也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在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主要是事物本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的法律是社会建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接着,孟德斯鸠分析了法律与国防、进攻、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方面,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方面,立法应限制贵族的傲慢;在君主制方面,立法应鼓励荣誉;在**政权方面,立法应趋向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学理论中,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所以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过度征税。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虽然分权思想并不是在法国大革命中首先实现的,但大洋彼岸的美国利用这种权力平衡理论发展成为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制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为指导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3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黄涵 ***

在读《论法的精神》的时候,心中总是会有无限的感慨与感动。感慨的是其内容如此的宽,而其深度却不减;感动的是孟德斯鸠专研的苦心,那份认真与执着。我很难用语言来形容我对孟德斯鸠的崇拜和感激。

佛教界禅师提出的禅定有三个境界:不在禅中,山就是山,水就是水;在禅中,山不是山,水不是水;在禅中,山就是山只有山和水才是水,这是山定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在此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也只能试图在浅读这部著作之后,用自己的视角来浅析这部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并写出自己在读后的一些真实的感受。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府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政府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以前还在上高中的时候,当讲到美国的历史不免提到三权分立制度,这个当今仍被美国沿用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优点,可是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使用呢?说到对分权的理解,我也试着去理解这样的一个,希望能在书中找到答案。

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结合起来,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是为了限止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机关和个人的专政和专制,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

在国民生活中,它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区别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个机关中的一个机关因权力行使不当引起社会不满时,其他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护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他们接受了孟德斯鸠的主张,在美国宪法中明确将行政、司法和立法分开,让它们相互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仍然是许多民主国家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时代在变。现在看来,三权分立还存在一些问题。共同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与立法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

行政。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现代社会普遍认为,一个成功稳定的自由民主制度并不一定需要完全的分权。

事实上,除了美国之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使用总统制的国家都在第一次民主尝试中失败了。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

1929年大萧条期间,罗斯福上台并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通过国会授权获得了美国总统前所未有的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

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为了确保分权的政治格局而让步。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大家知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

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可见,分权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分裂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

中国为什么不适合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延传了二百多年。至今仍在沿用,总有其客观规律和某些合理的因素,不能简单否定,而应该进行一分为二的研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例如,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各部门如何科学分工以及如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中央和地方的权利如何划分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累积了不少的经验,但从制度上说还不够完备,需要把他们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尤其是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4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600字一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曾多次提及中国,并把中国作为专制政体的典型。遗憾的是他并不曾亲自到过中国,书中所有有关中国的描写都来自于他人的转述。据传记记载,孟德斯鸠在17xx曾访谈过一名名叫黄嘉略的中国人,1729年在意大利与到过中国的傅圣泽神甫交谈,他在1735-1738年间阅读过法国汉学家杜赫德的作品《全志》。他还曾读过《赵氏孤儿》。

从这些著作中,孟德斯鸠了解到中国社会的一些侧面和片断。他眼中的中国是这样一幅图景:辽阔的疆域使专制政体变得必要;气候极有利于人口繁殖,再严苛的暴政都不能遏制人口的增长;一夫多妻制,妇女被幽禁而操守极高;中国人把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融为一体,形成一整套行为规范,即礼仪。

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正好对应的是中国清代的康乾盛世,当时那些到过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们为欧洲人描绘了一个富庶繁荣的东方帝国,在欧洲掀起了“中国热”。然而,孟德斯鸠对这些溢美之词似乎不以为然,对专制政体本能的反感使他在大多数时候在用怀疑的眼光来审视中国。同时,中国给孟德斯鸠带来困惑,如果将中国划分为专制国家是正确的,那么他如何解释这个专制政体的国家不仅没有腐化,反而安定而富裕,一个繁盛的中国无疑是对他所提出以自由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完美政体的挑战。在《论法的精神》出版后,孟德斯鸠曾写下一段话,“中国实行混合政体。…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三种政体的特点都不甚明显,…如果说,中国因幅员辽阔而是一个专制国家,那么,可以说它是最好的专制国家。”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还在纠结之中。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600字二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也不知道老孟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不正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没有人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反而对超女、好男儿、明星绯闻有超于正常的热心。媒体对政治的关注和监督,仅限于传话筒的作用,披露的都是有关部门愿意透露的,没有引导公众知情权存在的有效价值。学生忙于考级、失业,哪有时间关心政治和国事。有钱人也忙着在香港生小孩或者送孩子到国外,都不想呆在这里。

之所以谈他们,是因为他们是有能力有责任来关心国事。从知识层面来说,他们只要不是太愚笨,就能形成自己对国事的观点并加以表达。但先富起来的口号让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改变,有奶就是娘,一切围着钱转,所谓感动哪一年的人物什么的评选没有任何意义,这不能触动心灵,人们不是已冷血了吗?法规、政策多多,为什么出台也没有人关心,相关部门不也总得找点事做出点成绩吗?没有民意的东西谁去管呢。就拿个税自行申报的措施来说吧,有几个收入过12万的人主动申报来着,即使道德和良心水平达到了,认为该收,但谁又知道收了的税是否调节给了低收入者,而不是由贪官们挪用了?审计出的大问题不是不知道,没审计出的问题还不知道有多少呢!明明没有参加政务的实质,还挂了个主人翁的狗头名声,可怕的形式,不知是骗了先烈还是骗了世人。

只是不知道老孟说的悲哀将至是指的什么,也许是社会发展对自由、科学、民主的历史再倡导吧。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600字三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Ontesquieu,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xx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该部著作总共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与政体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5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这本书被称为“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著作,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分权,是对神学和封建主义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孟德斯鸠最早正式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和意识形态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建立民主制度和政权制度,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组织原则。

孟德斯鸠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要性和规律性。因此,孟德斯鸠将法律置于决定性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侵犯。随后,他深入研究了自由赖以存在的制度条件,找到了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限止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它主张在宪法的指导下,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法律、自由和宪法的结合奠定了宪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这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笔者认为,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宗教习俗等诸多因素有关,也与法律有关。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与法的定义、法与制度的关系、制度的分类、各种制度的性质和原则等。本文阐述了政治自由与分权理论,并以英国为例提出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本文论述了自然条件与政治法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本文论述了法律与工商业、货币、人口、宗教的关系,主张建立工商业、发展**、反对过度征收、促进国际交流与世界和平。论述了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渊源和变迁。强调要严格区分各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

19世纪的资产阶纪各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政治学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同时要相互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

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而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方面的理论上,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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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6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曾多次提及中国,并把中国作为**政体的典型。遗憾的是他并不曾亲自到过中国,书中所有有关中国的描写都来自于他人的转述。据传记记载,孟德斯鸠在1713年曾访谈过一名名叫黄嘉略的中国人,1729年在意大利与到过中国的傅圣泽神甫交谈,他在1735-1738年间阅读过法国汉学家杜赫德的作品《 全志》。

他还曾读过《赵氏孤儿》。

从这些作品中,孟德斯鸠学到了中国社会的一些方面和片断。他眼中的中国是这样一幅图景:辽阔的疆域使**政体变得必要;气候极有利于人口繁殖,再严苛的**都不能遏制人口的增长;一夫多妻制,妇女被幽禁而操守极高;中国人把宗教、法律、***风尚融为一体,形成一整套行为规范,即礼仪。

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正好对应的是中国清代的康乾盛世,当时那些到过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们为欧洲人描绘了一个富庶繁荣的东方帝国,在欧洲掀起了“中国热”。然而,孟德斯鸠似乎对这些赞扬不些溢顾,他对**本能的厌恶使他在大多数时候以怀疑的眼光看待中国。同时,中国给孟德斯鸠带来困惑,如果将中国划分为**国家是正确的,那么他如何解释这个**政体的国家不仅没有腐化,反而安定而富裕,一个繁盛的中国无疑是对他所提出以自由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完美政体的挑战。

在《论法的精神》出版后,孟德斯鸠曾写下一段话,“中国实行混合政体。... 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如果说中国是一个**国家,那三个政权的特点就不是很明显,可以说是最好的**国家。”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还在纠结之中。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二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的时候,也表明共和国的悲哀。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们变得冷血了。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家事务。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也不知道老孟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不正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没有人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反而对超女、好男儿、明星绯闻有超于正常的热心。**对政治的关注和监督仅限于传声器的作用,而传声器的作用都是相关部门愿意公开的,没有引导公众知情权存在的有效价值。学生们忙于考试和失业。他们没有时间关心政治和国家事务。

有钱人也忙于在香港生孩子或送他们出国。他们不想留在这里。

我们之所以谈论他们,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和责任关心国家大事。在知识方面,只要不太笨,就可以形成自己的国事观,表达自己的国事观。但“先富起来”的口号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吃奶是母亲的职责。一切都围绕着钱。所谓选当年感动的人没有意义。它摸不到心脏。人们不是冷血的吗?

有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什么没有人关心他们?相关部门不是总要找点事做点成绩吗?没有民意的东西谁去管呢。就拿个税自行申报的措施来说吧,有几个收入过12万的人主动申报来着,即使道德和良心水平达到了,认为该收,但谁又知道收了的税是否调节给了低收入者,而不是由**们挪用了?

审计出的大问题不是不知道,没审计出的问题还不知道有多少呢!显然,他没有参与实质的政务,还挂起了主人狗头的美誉。以一种可怕的形式,他不知道他是欺骗了烈士还是整个世界。

我只是不知道老孟的悲伤意味着什么。也许社会发展会再次倡导自由、科学和民主的历史。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三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律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7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8

法的精神

完成过程:由小组成员在阅读后总结经验,再进行整合编辑而成

小组成员:郭天元、蒲小舟、张聪、于佳卉、

许娜、雍悦、邢雪岚、韩璐、向美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也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谈及本书,我小组又主要有以下读后感想。

一、政治理论

就本书的部分政治方面的理论,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

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根据自由理论,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他认为自然法**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作为自由主义者,他似乎把秩序作为自由的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二、法律的作用

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对于法律的作用和影响都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的神圣。

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抛弃,应该与政治结合起来。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国家都有最好的政治法律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虽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他只是看到了宗教的表象,没有意识到宗教的本质是理想主义的,他想偏离法律的本质。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商品交换就是我们后来说的**,随着**范围的扩大,也就出现了不必要的战争,有些人的行为和道德都变成了交易品,违背了人类发展的某些伦理道德,这时候的法律出现,规范了**的行为,保证了和平和安宁。交易立在相互需求相互和睦的得基础上相互依存,相互发展。法律的存在是必要的。它使世界经济交流和沟通有序。

**的进行就会涉及到货币的使用,货币的出现和使用让物品交换有了一个更好的价值,**的规模扩大,货币的交换量也就随之加大,然后货币的不同形式,不同制造也造成了**的障碍,货币之间的不同换算,不同的价值估算,甚至是私人或者国家囤积货物等等。

带来的损失不可估计。战争期间,损失条款、强弱矛盾也来自货币,经济命脉决定着国家的兴衰。该法的制定确保了货币的相对平等,并在一定的原则下将其转化为一种理想的货币。

三、法律与攻击力量与防御力量

第二卷共五章,主要论述了法、攻、防的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不同国家的不同国力,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以适应本国发展的需要。

比如美国是殖民地国家,在其国家建立起来的美国联邦法律,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每一个州的法律,每个州的法律都不同但是它们都是服从于美国联邦的法律。

孟德斯鸠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者,他不仅谈论政治和政治,而且深入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而且从法于其他现象的关系谈法的精神。

如果我们把法看成是一个圆心或中心,其他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存在物构成围绕着法的一个圆圈,其间便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律性的东西,所折射出来的便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掌握法律精神,才能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于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某一人。如果说精神陈述是贯穿全书的主线,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如何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具体的情况和**,是作者思想中的关键论点。

在所有影响立法的因素中,孟氏认为政体对法律的影响最重大、最直接,政体也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发生关联的政治背景和决定性因素。

政体学说不仅在第二卷以专章出现,实际上它还贯穿了整部著作,是与“法的精神”并行的一根虚线线索。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基本法律的性质。立法应与该制度的原则相一致,并对该制度具有主动权。法律与**的关系是法律精神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作者依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把政体分为:

第一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例如,在民主共和国,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代表制是政治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全体人民表达意志、形式国家主权的基本途径。因此,规定表决权、表决方法和选举方法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孟德斯鸠专门设立了一章,阐明立法应与**原则相适应的观点。他把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比作泉水和泉源的关系,即流和源的关系,“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立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法律应当服务于一定性质的政治,而一定的政体也会从相应的法律中得到加强,反之,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所建立的政制不久便会消逝,因此立法不但要维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治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

四、宗教

在孟德斯鸠看来,宗教也是虚伪的。正如我们能分辨黑暗中最亮的光一样,我们也能在许多错误的宗教中找到那些最符合社会利益的宗教。作为一名政治评论员,孟德斯鸠并没有试图将宗教利益服从于政治利益,而是希望两者的利益能够结合起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法律应该是劝诫,而宗教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应该给予更多的劝诫。宗教订了规矩,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更好;不是为了善,而是未了至善。所以说,这些规矩是劝说而不是法律。

而宗教要如何去适应法律呢?宗教和法律的目的都是让人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其中一方若是偏离了这一宗旨,另一方更应该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

也就是说宗教的约束力越小,法律的约束力就应更多。比如在日本,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是没有明确的教义,也不讲天堂地狱。为了弥补宗教的不足,所以日本的法律十分严酷,执法也很严格。

如果宗教认为民法所允许的事情是有罪的,而民法又许可宗教的判定,这是很危险的。宗教和民法在思想观念上缺乏和谐和一致,这是不利于一个国家的稳定的。

五、理论的实践

该书在最后的三十和三十一章两章着重讲述了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产生与变革历程。

孟德斯基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君主和**。君主政体是指单独个人执政,遵照固定的和确定的法律的政体,君主就是国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国必须有国会和贵族作为其中间和附属的权力,并且宗教充当其保卫机构,以法国君主制为例。

一个政体有其性质亦有其原则和其特质。

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东西,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取代品德而成为其规则,法律和宗教为其保障,君主政体的领土应该适中;广大的帝国必须握有**的权力。由于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所以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及贵族世袭,建立秩序维持同君主政体相符合的一切**。

同时孟德斯鸠以法国为例指出君主政体施政的迅速、政制巩固而比较安全、长久等优越性。以恐怖为原则的**政体则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影响和后果。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十分广泛,不仅仅涉及以上我们所记之处,。它是一本在法的精神定义,在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方面都有所探讨的伟大著作,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提出了“地理”说,也进一步对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对罗马法、法律的变革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刻探讨。

就十八世纪,虽做为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一的国家的中国,却因为极度腐朽的**主义,一种改良化的儒法家结合文化,文明体系不健全等原因迟迟诞生不了类似《论法的精神》这样的重要著作。直至今日,在对于法的精神的思考与追寻方面,都值得我们一读再读,一学再学。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9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奥的书,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着作,看了一遍,顿觉思维开阔了很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吧。

三权分立制止的是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权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权力不至于过大,权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种权力,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权力绝不能集中一两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手中,否则权力的制衡将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这是事实,历史也证明了这点。

倘若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离,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压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说他,但谁又能保证被选出来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谁又能保证如今品德好的他会在时间的考验之后而不变的品行恶劣呢?法官对压迫力的掌握只是一种肤浅的理解。若是两者权利不分离,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就可以说是行政司法机构,此机构里的高层做什么事情将会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即使干了什么坏事,对不起人民的事情,审判者最终还将是自己,审判者与被审判者是同一个人,世界上是没有人会傻到自己会判自己罪的地步的。

所以,此机构里人若是品行恶劣被腐化,那他们做的任何坏事将得不到任何惩罚,无休无止的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将荡然无存。

即使两者分离,我认为若是不做到公正公开,也将会受到腐化。我们知道,档次高的人比较容易结交到档次高的人,档次低的人亦然。因此,这两个机构的高层必然相互熟悉。这样,两个机构的权利无疑是密切相关的。司法人员审判做坏事的行政人员时,会手软,也会导致不公,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

因此,我认为,要实现最好的正义,我们需要开放。有两点,一,我认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开,因为这会影响到行政的效率,毕竟在一个全民素质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开必然会造成无数人的议论,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图或是有人故意捣乱的话,必然会造成**的压力影响行政,将要执行的决策也将会执行不了或是拖泥带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开。2、 司法机关需要公开,即使不是完全公开,也需要对公众公开。如此公开,将使司法机关不敢随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公众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将尽最大努力不出现误判。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0

王安石曾言:“夫夷以近,则游者众;险以远,则至者少。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

”其中的哲理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若要探求真正的真理,若非不是下一番苦功夫,是不可能达到的,于轻松畅达之地徘徊的人,不过只是一群泛泛之辈罢了,要真正把握事物的内在精髓,非有志者不可及也,但一旦达到了这种境界,无往而不利也不过如此而已。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人,他致力于探索法律的最高领域,而且从未停止过。

孟德斯鸠一生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包括理论的真正的精华,都凝聚在了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此书同样受到伏尔泰的推崇,称之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也可见其含金量了,虽然苦于时代的限制,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作为资产阶级法学最早古典名著,它所占有的地位,是无可动摇的,亦可以称之为风格独特的百科全书。作为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和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法学家,本书是他毕生的心血之作。

在本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一个观点,即“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他同样也运用了无数的事例对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南方到北方,土壤到气候,不同的地理环境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由此又衍生出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不同地理环境下,居民的性格也是十分迥异,就土壤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和适于战争,土地肥沃使人懒惰、柔弱和贪身怕死。

”所以,前者是数人统治之下的政体,后者则是单人,气候方面亦是:“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因此,沿海平原国家实行民主,山区国家实行君主制。

以我们今日的眼光来看,他的这些认识肯定是有一些弊端的,从华夏五千年的政体变化也可以看出来,静态到一成不变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不可能解释的通的,事物都是出于时刻变化的过程中。

但是其中的进步成分也是显而易见的,他在法律精神中融入了一种类似于“地方特色”的东西,同样也是人性的一种表现,生存环境不一样,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自然也是大有不同,这样一来,也就避免了法律的空洞抽象,无限贴近于人的发展,在某种方面,和人性十分的契合,这一说法,也为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提供了现实上实现的可能。

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孟德斯鸠高明的地方,他不满足于前人追求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而是试图从除开法律外任何一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包括历史、风俗这样在其他人看起来丝毫没有联系的方面。任何类型的法律在他眼里,都不应该是单单为了维护某个群体和阶级的利益,而应该是一种宏观上的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社会个体,简而言之,法律在任何时刻,都应该是正义的化身,而不是某一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他这样的观点对资本主义世界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之后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体系国家,在这一方面,都是没有争议的,公平就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论法的精神》全书所都在极力的主张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就是为了避免**者的出现,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各种存在牵制的的独立,在他眼里,也就可以达到无法滥用权力的目的,虽然不够完全的万无一失,但是现如今全世界,不分国家和制度的任何法律体系,都是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影子,对于它造成的影响和作用,自然也是不可磨灭的。

纵观全书,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或许,从根本上就没有完全抛弃封建制度,也多多少少带有宗教的影子,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是佐证了他的说法和观点,但这些,也都是成为了他日后研究的局限所在但唯一不可否定就是这本书对于当时世人观念的猛烈冲击,在那样的一个黑暗的年代,给当时的欧洲带来了一丝强烈的曙光,也对于后世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必然也会永垂不朽!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1

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的存在与法治直接相关。他主要介绍了三种**:****、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意志与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正如他在书中所描述的那样,自由是做律师事务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将有同样的权利。

显然,**的**是人民所不想要的,人民受到极大的奴役。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污吏往往赞美人民的伟大,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美人民的贪得无厌,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人民的自由将不复存在。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它必须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相互制约和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情况。

三权分立在历史发展中起着进步的作用。十八世纪欧洲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发挥了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的作用,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正常生活。

近代以来,西方的主要政治制度,美国,没有君主,是一个共和国。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联邦**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三权分立,但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中,核心是控制行政和军事权力的**。因此美国政体是“**制共和制”,同时**具有相对任期,就避免了**统治的出现。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分权政治体制的平衡,建立了以**为中心的心的分权格局。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等最高权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英国在内阁中拥有实权。议会是最高的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院(贵族)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任命的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大主教和教会主教组成。下议员也被称为下议员。其成员由普选产生,并采用票数最多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五年。但**可决定提前**。

英美的**形式反映了孟德斯鸠分权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法院有司法权。这样可以限制皇权,防止**和****的出现。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被翻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非常流行。本世纪初,它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它所带来的启蒙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是人性的智慧和理性的光芒!

青岛二中分校 2013级人文学院徐嘉凯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2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进步作用的。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正常生活。

近代西方的主要政体,美国政体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同时总统具有相对任期,就避免了独裁统治的出现。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等最高权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英国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

英美的政体形式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总统)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暴政及独裁统治的出现。“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它所带来的启蒙思想与对后世的影响,是人性的智慧,与理性的光芒!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3

读完《匠人精神——一流人才育成的30条法则》以后,我感觉里面的每一条法则对工作都是有很实际的指导意义的。这里,我想重点谈谈自己对第10项法则“进入作业场所前,必须成为「爱管闲事」的人”的认识。“爱管闲事”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是贬义的。但试想,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不去管任何“闲事”,这个社会将是多么的冷漠。什么是“爱管闲事的人”?我认为,一定是善良的人、博爱的人、敢于担当负责的人。

我毕业后一上班,就在办公室工作,我的领导曾对我说过,在办公室工作一定要“眼里有活”。多年的办公室工作,我对这句话的感受越来越深,其要求可以说是和《匠人精神》第10项法则异曲同工。众所周知,办公室细碎繁琐,又是整个公司的核心部门,各种事情层出不穷,所有事情都得有人操心,才能及时落实。

二要敢做。按照文中所说,“但如果是出于为对方好,而且真的觉得有必要做的话,就不是多管闲事”,正如“眼里有活”一样,要能主动去发现工作疏漏,主动去承担工作任务,不是自己负责范围内的,要能主动提醒一句,别人忙不过来主动帮忙解决,大家都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团结一致一定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三要感恩。管别人的“闲事”,需要更多倍的勇气和心力,所以别人看似“管闲事”对自己进行的提醒、帮助,也是认真思考后才做出的决定,一定要以感恩之心对待,不可让别人为你出了力又伤心,在别人提醒或帮助你之后,要以感恩的心回报并尽快改正,才能获得成长。

《匠人精神》这本书,不仅仅教会了我怎样做事,更教会了我怎样做人,去做一个富有激情、富有责任感的人。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合集五篇


阅读完作者撰写的作品后,我相信很多人的内心都会变得复杂起来。读后感就像是我们在阅读过程中产生的共鸣一样,记录下来并结合作品去理解它。幼儿教师教育网编辑特别挑选了这篇名为“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的文章,希望它能够增加您对该话题的认识。相信这篇文章会让您得到不少受益!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国成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政策,并学习其实质。但我们不能盲目抄袭。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就像汶川大学一样,我们之所以反应这么快,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积极应对灾害。中国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此外,我对书中提到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有自己的看法。书中提到“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觉得这个说法很正确。一个人只有在受法律支配时才是自由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支下。

自由不是可以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如果你任意违反法律,你将失去自由。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相反,其他人没有压迫你做你不想做的事的自由。

总的来说,我在这本《论法的精神》中学到许多我从前所没有接触过的知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的知识面。虽然有很多的地方我看的云里来雾里去的,但我还是坚持读了。这些我不理解的地方促使我更加仔细和耐心地阅读这本书。互联网为我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来学习知识的方方面面,那么我为什么要放弃这些我不太了解的地方呢。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2】

民法有母性的温柔。在她眼里,每一个人都和整个国家一样。——孟德斯鸠

对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实在不敢多加评论,因为对如此的鸿篇巨著我自惭确实不能完全理解,也没有明白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有一点我认为是无误的,那就是,相对于法本身而言,法的精神是位于上位的,而相对于国家而言,法又应该是位于上位的,法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依赖于法的精神的确立。

法是位于国家之上的,从孟公所言“民法具有慈母般的温和,在她的眼里,每个个体同整个国家是一回事”便可见一斑。国家的运行应当在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法律。法律的更新必须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任何破坏法律本身内在平衡的企图都不应该是这样。由此可见,那种功利的、实用主义的法学观点是不应提倡的,因此,盲目一味的引进外国法律而忽视本国法律自身的发展要求也是不可取的,“倘若有人想要将一个国家的民法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去施行时,首先就应该对这两个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相同与否做一番考证”孟公如是说。

一国的法律是与这个国家共同发展的,两者是紧密相连、水**融的,移植民法要考证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那么,希冀从国外引进整套法律是否应该考虑这个国家和这个国家原有法律能否承受?

其实所谓“依法治国”体现的就是“法律至上”的精神,而法律如何能够至上,靠的就是“法的精神”,只有拥有法的精神,法律至上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可以说,法律精神,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是位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国家的强制力在法律之下。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我没有找到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写到这里,我突然想到,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不是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律的精神,倘若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能够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那么明法、尙法、法律至上的精神何愁不能普及,依法治国的政策又何会阻碍重重。在一个没有“法的精神”的国家里,“有勇气应用制定法的少数人的命运变成了一个真正的牺牲,他们的生气勃勃的、充满活力的是非感,对他们而言正好变成了诅咒”(《为权利而斗争》)因为“当他们以重大牺牲换来满足于自己保持忠诚时,也许收获的不是承认,而是讥讽和嘲弄”(《为权利而斗争》)。对于一个守法成为“讥讽和嘲弄”对象的社会,我们认为它是可悲的,那么对于“守法光荣”,我们是否应该感到“光荣”?

不!凡是应该表扬的,都因为那是凤毛麟角,守法应该是一种常态,一件每个人不经意就成就了的事。在探求“法的精神”的道路上,我们应该有所追求,这种追求应该是“为权利而斗争”,应该使“为权利而斗争”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就像每个人都要穿衣吃饭一样。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3】

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的存在与法治直接相关。他主要介绍了三种**:****、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意志与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正如他在书中所描述的那样,自由是做律师事务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将有同样的权利。

显然,**的**是人民所不想要的,人民受到极大的奴役。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污吏往往赞美人民的伟大,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美人民的贪得无厌,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人民的自由将不复存在。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它必须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相互制约和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的情况。

三权分立在历史发展中起着进步的作用。十八世纪欧洲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发挥了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的作用,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正常生活。

近代以来,西方的主要政治制度,美国,没有君主,是一个共和国。根据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联邦**由国会*和联邦法院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三权分立,但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中,核心是控制行政和军事权力的**。因此美国政体是“**制共和制”,同时**具有相对任期,就避免了**统治的出现。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分权政治体制的平衡,建立了以**为中心的心的分权格局。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等最高权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英国在内阁中拥有实权。议会是最高的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院(贵族)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任命的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大主教和教会主教组成。下议员也被称为下议员。其成员由普选产生,并采用票数最多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五年。但**可决定提前**。

英美的**形式反映了孟德斯鸠分权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法院有司法权。这样可以限制皇权,防止**和****的出现。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被翻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非常流行。本世纪初,它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它所带来的启蒙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是人性的智慧和理性的光芒!

青岛二中分校 2013级人文学院徐嘉凯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4】

(三)法的精神:分权与制衡

孟德斯鸠无疑提倡民主,那么如何实现和维护民主呢?如前所述,本书的核心思想是分权制衡。所谓“分权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他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能避免和防止君主祸害,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在这里,不仅君主政体还是共和制应该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的可能。“分权制衡”原理既是反对**主义的旗帜又是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这一方案使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执法程序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可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封建专横,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程序。

这就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使国家活动中的“君主至上”变为“法律至上”,这显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们可以从书中看到孟德斯鸠的公民等级思想,但分权制衡能否真正实现公民的权力,分权制衡的影响是深远的。从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来看,分权思想对我们的政治改革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我国的司法体制由于受传统和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着严重的弊端,表现在行政干预司法,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中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预是有很大差距的,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值得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借鉴的。

在结尾时我想说,对于法的精神的理解远远不止这些,我的认识还比较浅,鉴于对古希腊、罗马以及欧洲政治史的缺乏了解,对于书中的很多实例的理解还不够清晰,但这恰好激发了我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学习和探索,相信下次再捧起这本书,我肯定会有更加深刻和独特的理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5】

2.《论法的精神》这一书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讲到了“英格兰政体”,这也就是后来广为人知并被许多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

一。立法权,即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临时或长期法律的权利。2.

行政权力,即**部门休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抵御侵略的权利。三。司法权:司法部门负责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纠纷。

孟德斯鸠也很好的用三个如果阐述了如果不把“三权”分立所带来的结果: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害怕国王或议会制定暴立法并加以实施;如果司法权不脱离立法权和行政权,自由就不复存在;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相结合。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被**,因为法官有权压制他人。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由政要、贵族和平民组成的组织行使上述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不堪设想。写到这里,我不由想到中国古代的皇帝不就是三权集一身吗?

如果他是一个英明贤惠的皇帝,那么国家就会更加繁荣昌盛;如果他是一个平庸但恪守职责的皇帝,那么他的政权很可能会有一个平稳的过渡,但国家是无法发展的;如果他是一个当权的暴君,那么权利就会在他手中被滥用。毫无根据的创造法律来惩罚别人,自己又以身试法却不遭受任何惩罚,国家的制度遭到破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他们就会起来反抗,一个王朝也就会在这个浪潮中覆灭。中国几千年来的数百位皇帝正好作为不“三权分立” 结果的最好例子。

当今中国,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然不是“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物。最简单的,中国不适用“三权分立”,因为思想文化的不同,中国人普遍是“压上家,打下家”的打麻将心理,只要自己好而不允许别人好,缺少实行三权分立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中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缺乏三权互相制衡的动力。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是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更高的权利,所以中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

但是,我觉得三权分立之中的“权力制衡,互相监督”的思想对现在的中国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比它更高的器官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会犯错误,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旦发布错误的法律或命令,可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这一监督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人大的失误,限制人大的权力,对我国的发展壮大具有积极意义。

3.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与政制制度所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法律应与居民的宗教、性、财富、人口、**、习俗和习惯相一致。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这个精神不仅对于立法,修改法律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法官的裁决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有巨大的指向性作用。想想一下,如果英国所有的法律都复制到中国,中国会发生什么?

应该都可以想象吧,社会混乱,法制破坏,中国陷入巨大危机……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与国情、当地当时的社会情况等相符合,才能有利于社会发展,保证所得到的法律有其确定和高效的作用。孟德斯鸠在300年前的一个非常长远的视野中预见到了这一原则,并给了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今后,我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将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4.《论法的精神》对世界发展的影响。说到这本书对世界的影响,是分权理论,最重要的例子就是美国。

美国的政治体制可以说完全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实体化。司法权属于法院,行政权属于**,立法权属于国会,三权制衡,相互监督,美国的政治制度也被许多国家借鉴。本书对中国的影响也非常大,主要是在辛亥革命后 。

孙中山曾考察西方的政治制度,认为它很先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宪法”,五权即:**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考试权。台湾至今仍有此五院。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但他提出了伟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路线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他的精神也将为我们所继承,使这种信念能够与我们一起创造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社会。

论法精神读后感范本12篇


怎样写出层次分明的作品读后感呢?作品令我印象深刻。 通过写读书笔记的方式,次数总结阅读内容与思考,请看下面幼儿教师教育网为您收集的“论法精神读后感”相关信息。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1】

作者:夏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一、概述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法学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著作。这本书完成于1748年,是孟德斯鸠一生研究的精髓,也是他所有理论的总结。这本书一出版,立即在欧洲国家引起轰动。它对后代的深远影响是无法估计的。这是那个时代最进步的政治理论著作。

尽管每一个时代都有其局限性,此书也不例外,但仍不能抹去它作为政治学和法律百科全书的地位。它不仅点燃了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火花,而且为资产阶级法制建设和完善奠定了基础。概览一遍《论法的精神》,我们便会为书中所涉猎到的知识之丰富所惊叹。

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因此成为每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必读著作之一。读了几遍这本书,我也有了一点感触。

二、探寻和阐释法律精神

我们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有不少政治学家法学家都研究过此命题,但孟德斯鸠的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对社会理论的构建来研究法律与理性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的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但人们可以通过主观意识的能动性来认识和控制这种联系。

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在他看来,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我们不能孤立地看法律,但我们应该从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实质呢?那就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一切息息相关,与自然风貌、人文风情、政体、宗教、气候条件等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些联系的结合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精神。

“最广泛的来说,法就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样一来,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第一卷,第一章)因此,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说是透过社会现象认识法的本质,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因此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会影响着社会的进程。

这告诉我们法学专业学生一个最基本的认识,那就是我们不能把法学当作一门孤立的学科来看,而是应该把法律与周遭的环境事务联系起来,用发展的眼光来学习研究这门学科。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2】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进步作用的。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同样也适用于人类的正常生活。

近代西方的主要政体,美国政体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

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同时总统具有相对任期,就避免了独裁统治的出现。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等最高权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英国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

英美的政体形式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总统)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暴政及独裁统治的出现。“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这种开放性思想,他没有去拼命找某条“完美”的标准去对政体作某种规范,而是选择制衡的方法,互相约束达到平衡。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它所带来的启蒙思想与对后世的影响,是人性的智慧,与理性的光芒!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3】

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从那本《忏悔录》,尽管从初中开始就知道《论法的精神》这本巨著,然而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就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详加论述的法的各个方面。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孟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孟是最早思考有关(近现代意义的)阶级与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话。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另外,本书多次谈及当时的“中华”法,我们应该感激孟的这些提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欧洲大陆对东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见,这也是孟对启蒙运动的精神内核“科学”与“理性”的一种体现,是孟德斯鸠所一直坚持的科学的地理观、史学观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了吧。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因此,这种自然法有助于他建构一个解决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全新的政治体系,从而解决上帝从人类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后人类社会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然而,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以上只不过是他逻辑的表层展现,在其颇具说服力的理论论证背后,隐藏着他对重新建构的社会的一个基本的价值追求,即他立足于建构一种既拥有个人政治自由又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这种社会,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都有可能达到上述目标。因此,他通过对一般人性的分析,通过其权力分立理论,阶级分权理论以及联邦主义思想表达了他对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强烈渴望。从而也为我们思考人类社会结构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广为人知的权力分立理论,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阶级分权——权力制约、自由与秩序保障的前提。柏拉图深信人生来是不平等的并据此认为在共和国中应确立等级制度。撇开其等级含义不论,他却看到了人类的群体性特征。而阶级、阶层乃是具有一定经济背景的人构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以上两种观念都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与此相似的是,孟德斯鸠也倾向于认为一个强大的中间阶级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约统治者的权力即权力的真正制约来自阶级的分权。他说“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3】P16甚至于认为在缺乏中间阶层的情况下,他认为即便僧侣的权力对于君主国也是适应的。“对于专横既然没有其他阻力,那么这个阻力也是好的。因为专制主义既然给人类带来可怕的危害,那么这个能制约专制主义的害处本身也是好处了。”【3】P16他隐含的意思明确化表述应为:以权力制约真正坚实的社会基础并非来自单个个人,而是来自127单个个人构成的特定的团体。因为单个个体凭其实力是无法与强大的权力相抗衡的。故个体权利对权力制约的实现乃是社会团体的普遍建立以及中间阶层的形成。社会学家普遍认为金字塔的等级结构不具有稳定性,而真正较为稳定的工商社会的标志乃是中间阶级的崛起形成一个橄榄球形等级结构。在英国宪政史上,正是贵族阶层及新兴资产者通过斗争一步步限制国王权力从而达到权力制约目的的。中间阶层以法律为武器,以和平斗争为手段,最终实现了阶级分权。注意到英国宪政史上的阶级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权力制约机制。与此相类似,梁漱溟也提出类似看法。他认为中国以国家权力建立不起来在于没有阶级,之所以没有阶级,在于中国只有统治者,没有统治阶级,更没有非政治的其他阶级,所以中国的统治者能够独裁,因为阶级的存在就是让武力不操于一人之手。同时,他认为政权的公开过程只能从集团开始,也就是政权公开全靠阶级,因为在中国皇帝一例,差不多人人平等,都有参政的权力,而社会又缺乏力量。他的观点或许能证实中国民主政体迟迟难以实现的原因。因为一切斗争仅仅是为了个人目的,即其不具有阶级背景。阶级分权有助于权力制约的实现,有助于自由与秩序的实现,这也充分证明了人类的分层性、集团性、与等级性。而这些因素构成社会秩序的客观基础。因此,阶级之分权乃是民主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

最后自由的优先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对法律诸价值的安全,平等、正义等都有许多精彩的论述,但他对法律保障个人自由之功能有特别的偏好。无论从人类的本性,还是人类受奴役的状况,他都给予自由以充分的重视,并且认为自由乃是法律制度建构所要达到的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后来的学者都把他归为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综上所述,自由与秩序作为法律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一直为包括孟德斯鸠在内的思想家们所重视。在个人还难以独立,依附于家庭的时候,自由还处在萌芽状态,而非与秩序独立的一极。但当人类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之后,自由的追求显然被放到了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立足建立一个既有个人政治自由又有良好秩序的法治社会,既是启蒙思想家们的共同思想与追求,也是近代以来人类政治生活不断世俗化的必然趋势。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4】

巢城浪子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一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有着深远的影响。《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

它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读完这本书,作者试图从自己的角度分析其中的一些观点,并在阅读后写出一些真实的感受,以期对其他人有所启发。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民主国家有强大的推动力——道德。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读后感 >)

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

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

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笔者认为气候会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人口>>[1] >[2] >下一页《》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5】

作者:李东霖

**:《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地理环境

作者简介:李东霖,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件标识码:a doi:10.19387/

有着“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之一”称号的孟德斯鸠,在政治学领域有着突出的贡献,他的一生写了很多著作,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论法的精神》一书。他辞去了官职,去了十多个国家。他花了20多年的时间写作。可以说,这本书是孟德斯鸠的一生。阅读一本书,必须了解作者的生活背景,进入作者生活的时代,才能更好地理解作者想表达的思想。

孟德斯鸠自幼受到良好的教育,家庭环境的影响使得孟德斯鸠对政治事务十分的关心,尤其是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最终倾向于法学及政治学研究。孟德斯鸠19岁便取得了波尔多大学的法学学士并获得了律师资格,后继承了波尔多法院的庭长职位并获得了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是有着“太阳王”称号的路易十四时代,路易十四固然神勇,但是他的绝对君主**制度已经与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主义衰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成熟发展的时期。这时,大批思想家涌出。我们所熟悉的是法国启蒙运动的三位剑客:

孟德斯鸠、卢梭和伏尔泰。启蒙运动是继文艺复兴运动后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其核心思想就是理性崇拜,启蒙运动冲击了当时的封建**主义、宗教愚昧和特权主义,大力宣传了自由、民主与平等。

正是在这封建主义没落资本主义思潮兴起的时代,孟德斯鸠的理论与著作被世人所接受,他大力批判了法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文化、风俗等各个方面,并且化名“波尔·马多”以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为主题写了名著《波斯人信札》,揭示了封建社会的罪行,用嘲讽的笔调勾勒出法国上流社会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6】

我们看待法律,不仅要从表面上看,还要从法律与事物的联系上看。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中所有人形成的共识构成了社会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所谓确立某些原则,是指一种能够支配一切、支配一切的理性法律。在这些理想法律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有社会制度和国家都是公正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

在我看来,孟德斯鸠德斯想很有先见之明,有先辈的味道。他看到的不是事物的表面,而是本质。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构建的这个社会体系是一个崭新的开创性的社会,与当时的世界完全不同。当时的世界是一个古老而陈旧的世界,亚历山大建立帝国的的荣耀、奥斯曼人可以在通往巴尔干的道路上设置路卡征收重税、西塞罗《论神性》的精彩。

依旧无法掩盖这个世界的陈旧。在这个旧世界里,神的地位完全取代了人,在这个旧世界中不需要有任何的思考,只需要服从于教会,相信一切由上帝创造,相信上帝是万能的,完全受教会的奴驭。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进入了一种黑暗的社会形态,抑制了人类的健康成长。

直到启蒙运动的出现,新思想开始萌芽,原始社会开始崩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新秩序的出现。孟德斯鸠运用自己的知识构建了理想王国的基本框架。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7】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着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等一系列学科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和**,成为资产阶级法的一部独特的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在政治理论上,该书强烈主张建立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者的产生。

**他们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放在一起,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学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与类型、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与民法理论、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本质上看,法律的必然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因此,法律可以分为人法和自然法,并提出立法应与制度相适应的原则。

它还讲述了法律与国防军、进攻军、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在经济学理论中,该书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等与人的性格、情感有关的因素。

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的存在与法治直接相关。**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8】

论法的精神读后

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这次选修著作,我选修了《论法的精神》,那么现在我就谈谈读完了这本书的感悟和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和探讨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和国际法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际法律百科全书。

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探寻和阐述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对法理学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有,气候土壤,民法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法律与其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在一起就是法律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有它的法”。

书中还提到在一个国家里,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而不是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感觉这点很是正确,自由不是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的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如果你触犯了法律,那么你便必定会失去自由。

另为,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在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够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关系来探寻法律精神是《论法的精神》在法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

《论法的精神》是作为启蒙思想家先驱的孟德斯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他在书中更多的谈到具体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内部。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而且从法律与法律现象的关系上。特别是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不仅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传播了三百年,而且是一种法律精神,对现代法制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们这样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能够推崇法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尤其是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我们仍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获得许多的积极有益的启示,比如说,如何进一步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用各地权力机关如何划分权利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从制度上说任然还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法律化和制度化。

孟德斯鸠与以前的法律学者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还是不一样的,他力图从社会的进步去挥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也是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律精神,应是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

其实,以现在我现有的水平,无论怎样去研究孟德斯鸠都不可能真正读懂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真正地去领会大家的思想。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9】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瞧!多么省心。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唯一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办法的。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当采用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如何寻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来说,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会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这样的规定,使人尚觉得太原则、太抽象,不能确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种寻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体方法:一是语义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从法律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立法原意。二是历史原意说,认为寻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词语本身,而必须借助对各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能够了解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欲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说,认为应诉诸于立法者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立法原意,即解释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设,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构立法者意图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历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寻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该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分析一下该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制假卖假的行为十分普遍,发生了许多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该法。该法第49条双倍索赔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见,立法者的目的应包括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论法的精神》就像储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细细品味。也许笔者的解读仍是片面、不准确的,但不妨碍对经典的欣赏。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10】

从他高中的学习生涯,他接触到孟德斯鸠,现代法律的先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谓开美国民主法制的先河,而后者也正是因吸收了孟德斯鸠的法学思想而建立了以权力制约与平衡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制度。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然它有时代的局限性,以及社会意识形态上存在着差别(主要服务于资产阶级的上层建筑)但是就在当时的时代而言,这本书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同誉为百科全书。它不仅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也是整个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在法的定义上说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这阐述了法的普遍性,法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就连自然也有它的法则。

有了法的定义后必然会产生法的精神。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与政制制度所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法律应与居民的宗教、性、财富、人口、**、习俗和习惯相一致。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法的精神讲述了法的普遍联系性,法不是冷冰冰的一段段文字而是与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之间都联系着的并且时时刻刻都产生互动。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律精神出发,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工法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时实和法律文献,论证了某种法律制度的共同成因。同时,他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到,个别案件受这些原则的制约,就好像它们是由这些原则扩展的一样;所有国家的历史都只是这些原则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与另一个法律相联系,或取决于一个更普遍的法律。”

但即使法律精神应该如此,法律也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人类从来没有脱离上诉的影响而建立起法律,孟德斯鸠本人也没有达到纯自然的人类语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孟德斯鸠用自己的知识构建了一个人们可以期待的理想王国的基本框架。从这个角度来看,孟德斯鸠与其说是一位法学家,不如说是一位哲学家。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11】

王安石曾言:“夫夷以近,则游者众;险以远,则至者少。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

”其中的哲理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若要探求真正的真理,若非不是下一番苦功夫,是不可能达到的,于轻松畅达之地徘徊的人,不过只是一群泛泛之辈罢了,要真正把握事物的内在精髓,非有志者不可及也,但一旦达到了这种境界,无往而不利也不过如此而已。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人,他致力于探索法律的最高领域,而且从未停止过。

孟德斯鸠一生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包括理论的真正的精华,都凝聚在了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此书同样受到伏尔泰的推崇,称之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也可见其含金量了,虽然苦于时代的限制,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作为资产阶级法学最早古典名著,它所占有的地位,是无可动摇的,亦可以称之为风格独特的百科全书。作为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和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法学家,本书是他毕生的心血之作。

在本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一个观点,即“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他同样也运用了无数的事例对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南方到北方,土壤到气候,不同的地理环境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由此又衍生出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不同地理环境下,居民的性格也是十分迥异,就土壤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和适于战争,土地肥沃使人懒惰、柔弱和贪身怕死。

”所以,前者是数人统治之下的政体,后者则是单人,气候方面亦是:“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因此,沿海平原国家实行民主,山区国家实行君主制。

以我们今日的眼光来看,他的这些认识肯定是有一些弊端的,从华夏五千年的政体变化也可以看出来,静态到一成不变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不可能解释的通的,事物都是出于时刻变化的过程中。

但是其中的进步成分也是显而易见的,他在法律精神中融入了一种类似于“地方特色”的东西,同样也是人性的一种表现,生存环境不一样,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自然也是大有不同,这样一来,也就避免了法律的空洞抽象,无限贴近于人的发展,在某种方面,和人性十分的契合,这一说法,也为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提供了现实上实现的可能。

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孟德斯鸠高明的地方,他不满足于前人追求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而是试图从除开法律外任何一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包括历史、风俗这样在其他人看起来丝毫没有联系的方面。任何类型的法律在他眼里,都不应该是单单为了维护某个群体和阶级的利益,而应该是一种宏观上的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社会个体,简而言之,法律在任何时刻,都应该是正义的化身,而不是某一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他这样的观点对资本主义世界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之后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体系国家,在这一方面,都是没有争议的,公平就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论法的精神》全书所都在极力的主张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就是为了避免**者的出现,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各种存在牵制的的独立,在他眼里,也就可以达到无法滥用权力的目的,虽然不够完全的万无一失,但是现如今全世界,不分国家和制度的任何法律体系,都是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影子,对于它造成的影响和作用,自然也是不可磨灭的。

纵观全书,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或许,从根本上就没有完全抛弃封建制度,也多多少少带有宗教的影子,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是佐证了他的说法和观点,但这些,也都是成为了他日后研究的局限所在但唯一不可否定就是这本书对于当时世人观念的猛烈冲击,在那样的一个黑暗的年代,给当时的欧洲带来了一丝强烈的曙光,也对于后世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必然也会永垂不朽!

论法精神读后感【篇12】

范文一: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它也是世界法学史上一部影响深远的著名法律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一个民主国家具有强大的驱动力。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

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

一是贵族垄断了宗教、政治、民间社会、军事等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权力过大;三是人民受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在这本书中,印度人民因酷暑而被批评为一动不动。他们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立法者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作者认为气候可以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通法律与各族人民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③]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范文二:

读《论法的精神》,首先要从作者孟德斯鸠入手。

他的学说给我们以启示,在分析不同地域不同社会制度时候,其后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进入了我们的考察范围。比如在分析中国南方人、北方人的性格、风俗习惯、文化、生理、心理的不同时候,气候的不同确实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南方气候湿热,北方气候干冷,南方人一般身材矮小,北方人则高大,南方人心思细腻,北方人自信粗犷。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的片面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单有劳动还不能创造财富,只有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可见地理环境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作用。

然而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往往是间接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发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因此地理环境局定论的错误在于:首先,它不懂地理环境和社会生活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抹杀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其次它不懂地理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一般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社会本身的因素才能影响社会的发展。最后它不懂得,人在自然界面前不是消极被动的。

孟德斯鸠虽然力图以物质原因来说明社会政治制度,但还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外因论。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作用。人类不仅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生产资料,而且使用自身的器官并运用自然的力量改造自然。

获取间接的生产资料。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因此,只有从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入手,才能克服自然历史观的片面性,科学的说明自然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后世所认为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这里有必要对地理环境决定论进行说明。

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决定论。孟德斯鸠是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他的思想在《论法的精神中》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出法律与气候之间有某种联系。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

(2)从生物解剖学角度分析了不同气候类型对南方北方人生理及其心理的影响。如他认为寒冷的空气使人们的外部纤维末端紧缩起来,这样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返回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还增加了它们的力量,因此北方人看起来有更充沛的精力,有较强的自信,较大的勇气,变得更加开朗直爽,而较少猜疑、耍手腕和施诡计。然而,北方人内心对疼痛的感觉比较迟钝。

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

(3)法律应该同国家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风俗、***适应。在自然地理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人的行为总是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其后通过影响人们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当然,法律也不是那么死板,要不,为什么社会在变化,法的研究还在继续呢?作为学法律的学生,我觉得读一下《论法的精神》,认识一些关于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很有必要的。

范文三:

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实用十三篇)


我们所说的读后感,可以是因读书而表达出自身的看法和感悟,你也许正在阅读作者写的作品,其文笔朴实无华,但却有着引人深思的故事。怎样才能写好一篇作品的读后感呢?栏目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了一篇介绍“《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的精选文章。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

巢城浪子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一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有着深远的影响。《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

它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读完这本书,作者试图从自己的角度分析其中的一些观点,并在阅读后写出一些真实的感受,以期对其他人有所启发。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民主国家有强大的推动力——道德。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读后感 >)

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

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

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笔者认为气候会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人口>>[1] >[2] >下一页《》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2

试问“法律”为何物?也许有人会说,当一个国家或是界的法律、人民或公民必须遵守生存和生活的规则时,法律规定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告诉你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那么如此看来,法律将是本写不完的书,而这种如同博尔赫斯笔下的《沙之书》的书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亦是如此,所以什么是“法律”,“法律”能做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道路刚刚步入正轨的时期是迫切需要法律专家向民众传达的,而我通过读《论法的精神》,对于“法律”为何物,以及“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做什么,有了比以往深刻的认识。

首先,本书作者为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是西方近代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在他的观念里,法的基础,即为人的理性,唯有理性的,崇尚自由,崇尚人文精神的人,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才能正确地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使法律真正为民所用。这虽然是当时启蒙时启的理论,但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也有着深远的意义。中国自古两千年的封建**统治直到1912年才得以推翻,封建思想在中国人民的脑子里根深蒂固,而在1912年后的**时期,因战争的缘故,中国还未真正实行过宪政,民主意识有了,自由意识有了,唯独缺乏法律意识,这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窘境。

而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对法律的解释,或者说是对法的精神的解释则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因此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理性的终极理解。在这一背景下,厘清法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社会或是政治制度现在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从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而不是法律条文坚定的信仰。

查阅了有关资料,我发现学界对于《论法的精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反对此书的学者认为此书推崇的是开明的精英政治,孟德斯鸠通过此书告诫贵族,假使他们不拿出一部分权力,**制度将会带来风险,所以孟德斯鸠的思想是为封建**贵族服务的,假惺惺的民主,而真正的是**。相反,支持此书的学者,则认为《论法的精神》是法国1791年宪法三权分立原则和美国宪法权利制衡原则的思想源泉,而将孟德斯鸠列为分权学说和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学家。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认为在政治体制的背后,都存在一套“原则”,而这套原则会驱动人民来支持该政权并为之效力。首先,孟德斯鸠把人类的政治制度分为共和主义、君主制和**。对于君主制,若有贵族、教士等制约,则为“民主君主”,若没有,则为**。

其次,对于民主共和而言,此原则变为“崇尚德性”——即为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之上;对于君主制而言,动力(既原则)则为“热爱荣誉”——对于更高位阶、特权的渴望;最后对于**政体而言,原则便是“对统治者的恐惧”。如果一个政权缺乏原则,它就不可能长期存在。

反观当今中国,“崇尚德性”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是“热爱荣誉”的,因为荣誉可以将自己推上更高的台阶,从而拥有更大的权力,因此,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一种利益至上的原则,做一件事情不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而是先想想对自己的好处和利益有多少,这种观念便将人们带入另一个误区——学法律,完全就是看法律的功效,看法律能为自己带来什么,而不是全身心地投入法律事业,在学***的同时更注重学***的精神,为社会带来法制。

在现今中国社会,作为公安大学生,我们在学***的同时, 更应该学***的精神,收敛一点功利主义,将自己的法律学***伸张社会正义的一部分,真正为社会服务,真正做一名学法、懂法,善于用法的公安大学生。

这是《论法的精神》带给我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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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3

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在《论法的精神》里有这样一论段:“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等等都有关系。书中以大幅片段,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只要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出来的结论就应当是公正的。当然,具体的个案不同,每一类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类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结果,这要因案件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因案而异。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出的判决就应该得到尊重,当然也应该是公正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应该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这样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也即这样的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4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瞧!多么省心。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唯一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办法的。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当采用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如何寻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来说,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会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这样的规定,使人尚觉得太原则、太抽象,不能确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种寻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体方法:一是语义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从法律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立法原意。二是历史原意说,认为寻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词语本身,而必须借助对各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能够了解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欲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说,认为应诉诸于立法者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立法原意,即解释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设,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构立法者意图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历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寻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该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分析一下该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制假卖假的行为十分普遍,发生了许多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该法。该法第49条双倍索赔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见,立法者的目的应包括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论法的精神》就像储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细细品味。也许笔者的解读仍是片面、不准确的,但不妨碍对经典的欣赏。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5

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作为《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副标题,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好奇于此书为何会存留于世二百余年长盛不衰。

在序里面的一段话也对我的阅读和思考的心境有了有效的提醒:我有一个请求,但又怕得不到允许,那就是不要仅仅翻阅了寥寥数页就对这部花费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断言,受到赞许或贬斥的应该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几句话。要想探明作者的意图也只有读完整部著作才能发现。

《论法的精神》主要涉及政体学说、三权分立学说、地理学说、经济理论以及宗教等等。其中感受最深的似乎不是关于三权分立的论述,而是关于气候、土壤、地理等对于人的精神、气质乃至于生活习惯、道德风俗、经济的影响,进而影响家庭生活、政治体制、宗教等等。在此,谨以读书中的一些片段以及自己的感想作论述。

孟德斯鸠善于在各种事物的性质之中去把握其对法的理解,他认为,从广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事物都有其法。同时他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个部分。取代中世纪阿奎那神学主义法哲学强调的神的理性,孟德斯鸠提出世界上存在一个根本理性。虽然他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纵观这本著作可以看出,这个根本理性就是不同的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法这样一条基本的规律。

孟德斯鸠断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与各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据此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的状态中,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制定的法律。那时支配人们行为的是自然法。即前三个公理: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在自然的状态下,人们感到软弱、怯懦和自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生命,繁衍后代,而不是相互攻击,人们相互畏惧因而相互亲近。他认为自然法是先于一切规律而存在的法则,它们单纯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对于这种生命本质的探究要回到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即回到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下所接受的规律。人类的存在并不依赖于社会状态,或者更为准确的说,人类可以是一种并不需要依附于社会状态的存在。

在强调自然法是根本理性的体现之一的同时,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无须缔结社会契约,而因本身自然的天性和愿意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法规律步入社会,建立国家。(人类的脆弱性,以及彼此之间存在着爱慕和愿望过社会生活等这些自然力量促使他们结成一个社会。)这便又是一个独特之处。孟德斯鸠是古典法学派中唯一否认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

人类在联合成社会建立起国家了以后,他们摆脱了自身的软弱感,开始感觉到自己的力量。随着生活的展开,人类获得了争夺利益的知识。并且人们人作为智能存在物不断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支配,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因此他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忘掉他自己,忘掉其他方,产生了战争,而战争又是违背自然法的原则的,因此人类又有必要记忆住自身的一种共同存在感,通过制定人为法去约束自身。因此,《论法的精神》所要揭示的正是一种关于国家的存在知识。用孟德斯鸠自己的话说,就是向人类展示人类自己的本性,并且唤醒他们感觉自己的本性。目的是使得人们能够生活在一个和平的社会,一个具有丰富性的社会。这种丰富性必须使得人的社会性存在或者说与国家的存在与人的自然存在结合起来,如此才能使得人发挥最大的能动性。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鸿用了整整六章的篇幅论述法律与地理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国土面积,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以及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人类因气候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气候的影响是一切影响中最强有力的影响。孟德斯鸠首先从观察气温对人体的影响着手,说明气候对人类身体的影响。

寒冷的空气把我们身体外部纤维的末端紧缩起来这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回归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更增加它们的力量。反之,炎热的空气使纤维的末端松弛,使它们伸长,因此减少它们的力量和弹力。所以人们在寒冷的气候下,便有较充沛的精力。心脏的动作和纤维末端的反应都较强,分泌比较均衡,血液更有利于走向心房在交互的影响下,心脏有了更大的力量。心脏力量的加强自然会产生许多效果,例如,有较强的自信,也就是说,又较大的勇气对自己的优越性有较多的认识,也就是说,有较少复仇的愿望对自己的安全感有较强的信任,也就是说,较为直爽、轮少猜疑、策略与诡计。结果,当然产生很不同的性格。

孟德斯鸠还用气候来解释人们饮酒的风俗习惯和禁酒的法律。在寒冷的国家,血液里的水分很少因流汗而排泄掉,以致水分在血液里积存极多,喝可以加速血液循环的烈性酒对那里的人来说是适宜的,因此北方人有豪饮的习惯。而在炎热的国家里,血液中的水分因流汗而大大减少,因而需要同类的液体补充。所以,人们养成喝水的习惯。在酒对身体的健康有损害的国家,纵饮要比在其他国家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气候还影响各种不同宗教的戒律,例如,禁止宰牛、吃牛肉的戒律。轮回说是适应印度的气候而创造出来的。那里,烈日的火焰燃烧着广裹的田野人们只能喂养极少的牲口,又在农作上常常有缺乏耕畜之虞牛的繁殖不多,又常常感染到各种各样的疾病。所以,宗教以戒律加以保护,这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来说,是最适切不过的了。既然禁止宰杀作为重要劳动具的耕牛当作食品,那就只好让人们吃五谷杂粮和喝牛奶。所以,在印度,法律禁止吃牛、宰牛不是没有道理的。

孟德斯鸿还认为,民族居住地域的大小也与国家的政治制度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小国适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宜于君主政体大帝国适宜于专制政体。在谈到亚洲的奴役和欧洲的自由时,他就曾用国土面积的大小这个自然因素来加以解释。亚洲有一些大帝国,它们出现在幅员辽阔的大平原上,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为了防止形成割据的局面,就只能实行专制制度,而且只能实行一种极端严酷的奴役统治。相反,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很有利于保国所以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而和一切邻邦都不能相比。这里形成了爱好自由的特性,这种自由的特性除了通过商业外极不容易向外力屈服。

对先贤的著述,我们只有虔诚,虔诚地面对,虔诚的思考。正如法国学者洛朗.韦尔西尼所说,如果说,为世人之路的贤哲也有高下之分,那么,《论法的精神》是所有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最具天赋的一部。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6

范文一: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它也是世界法学史上一部影响深远的著名法律著作。作为一名法律系学生,我从读这本书中受益匪浅。

这本书分为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主要阐述了法律与**的关系。在第一卷中,作者着重介绍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的关系、**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接着他在书中阐述了每一个**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把民主分为民主和贵族,然后详细阐述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在这一章中,他说,一个民主国家具有强大的驱动力。它还说,民主国家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他能够准确地概括民主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同时也引入了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比如道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原则与限制奢侈品、奢侈品和女性身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

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章中,作者对国家、国防军和进攻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进而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

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要求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而不是强迫人们做他们不需要做的事。这种解释正好与现代国家立法中的自由概念相吻合。看完之后,我不禁感叹,伟人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

一是贵族垄断了宗教、政治、民间社会、军事等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权力过大;三是人民受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有利于后代的分权制度。

在第三卷中,作者介绍了一种非常新颖的关系,即法律、地区和气候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解释了气候对人的影响,如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人的信任等等。

在这本书中,印度人民因酷暑而被批评为一动不动。他们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立法者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在我看来,气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得出结论,气候会有如此大的影响,这是主观的、片面的。

此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君主鼓励农耕织布的举措,认为这一制度可以鼓励人们工作,从而避免懒惰问题。此外,作者认为气候可以影响人们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性关系甚至立法。在这本书里,我想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我忍不住仔细读了一遍。这就是第18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人文学科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来自自然,是自然形成的。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传统观念,即更多的人应该生活在富饶的土地上。他认为,土地越肥沃,侵略土地的人就越多,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居住在土地贫瘠的地方。

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通法律与各族人民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一个从事商业和航海的国家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国家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人比放牧的人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人比那些以狩猎为生的人需要更多得法律知识。[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③]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范文二:

读《论法的精神》,首先要从作者孟德斯鸠入手。

他的学说给我们以启示,在分析不同地域不同社会制度时候,其后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进入了我们的考察范围。比如在分析中国南方人、北方人的性格、风俗习惯、文化、生理、心理的不同时候,气候的不同确实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南方气候湿热,北方气候干冷,南方人一般身材矮小,北方人则高大,南方人心思细腻,北方人自信粗犷。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的片面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单有劳动还不能创造财富,只有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可见地理环境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作用。

然而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往往是间接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发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因此地理环境局定论的错误在于:首先,它不懂地理环境和社会生活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抹杀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其次它不懂地理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一般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社会本身的因素才能影响社会的发展。最后它不懂得,人在自然界面前不是消极被动的。

孟德斯鸠虽然力图以物质原因来说明社会政治制度,但还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外因论。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作用。人类不仅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生产资料,而且使用自身的器官并运用自然的力量改造自然。

获取间接的生产资料。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因此,只有从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入手,才能克服自然历史观的片面性,科学的说明自然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后世所认为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这里有必要对地理环境决定论进行说明。

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决定论。孟德斯鸠是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他的思想在《论法的精神中》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出法律与气候之间有某种联系。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

(2)从生物解剖学角度分析了不同气候类型对南方北方人生理及其心理的影响。如他认为寒冷的空气使人们的外部纤维末端紧缩起来,这样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返回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还增加了它们的力量,因此北方人看起来有更充沛的精力,有较强的自信,较大的勇气,变得更加开朗直爽,而较少猜疑、耍手腕和施诡计。然而,北方人内心对疼痛的感觉比较迟钝。

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

(3)法律应该同国家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风俗、***适应。在自然地理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人的行为总是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其后通过影响人们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当然,法律也不是那么死板,要不,为什么社会在变化,法的研究还在继续呢?作为学法律的学生,我觉得读一下《论法的精神》,认识一些关于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很有必要的。

范文三:

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7

法的精神

完成过程:由小组成员在阅读后总结经验,再进行整合编辑而成

小组成员:郭天元、蒲小舟、张聪、于佳卉、

许娜、雍悦、邢雪岚、韩璐、向美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也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谈及本书,我小组又主要有以下读后感想。

一、政治理论

就本书的部分政治方面的理论,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

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根据自由理论,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他认为自然法**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作为自由主义者,他似乎把秩序作为自由的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二、法律的作用

在第四卷和第五卷中,作者讨论了**与人口、货币、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影响法律制度的所有因素,也有详细的论证,列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对于法律的作用和影响都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的神圣。

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抛弃,应该与政治结合起来。例如他说**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国家都有最好的政治法律和最好的民事法律。

因为,除**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虽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他只是看到了宗教的表象,没有意识到宗教的本质是理想主义的,他想偏离法律的本质。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商品交换就是我们后来说的**,随着**范围的扩大,也就出现了不必要的战争,有些人的行为和道德都变成了交易品,违背了人类发展的某些伦理道德,这时候的法律出现,规范了**的行为,保证了和平和安宁。交易立在相互需求相互和睦的得基础上相互依存,相互发展。法律的存在是必要的。它使世界经济交流和沟通有序。

**的进行就会涉及到货币的使用,货币的出现和使用让物品交换有了一个更好的价值,**的规模扩大,货币的交换量也就随之加大,然后货币的不同形式,不同制造也造成了**的障碍,货币之间的不同换算,不同的价值估算,甚至是私人或者国家囤积货物等等。

带来的损失不可估计。战争期间,损失条款、强弱矛盾也来自货币,经济命脉决定着国家的兴衰。该法的制定确保了货币的相对平等,并在一定的原则下将其转化为一种理想的货币。

三、法律与攻击力量与防御力量

第二卷共五章,主要论述了法、攻、防的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不同国家的不同国力,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以适应本国发展的需要。

比如美国是殖民地国家,在其国家建立起来的美国联邦法律,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每一个州的法律,每个州的法律都不同但是它们都是服从于美国联邦的法律。

孟德斯鸠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者,他不仅谈论政治和政治,而且深入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而且从法于其他现象的关系谈法的精神。

如果我们把法看成是一个圆心或中心,其他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存在物构成围绕着法的一个圆圈,其间便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律性的东西,所折射出来的便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掌握法律精神,才能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于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某一人。如果说精神陈述是贯穿全书的主线,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如何使一部好的法律适合具体的情况和**,是作者思想中的关键论点。

在所有影响立法的因素中,孟氏认为政体对法律的影响最重大、最直接,政体也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发生关联的政治背景和决定性因素。

政体学说不仅在第二卷以专章出现,实际上它还贯穿了整部著作,是与“法的精神”并行的一根虚线线索。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基本法律的性质。立法应与该制度的原则相一致,并对该制度具有主动权。法律与**的关系是法律精神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作者依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把政体分为:

第一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政体。例如,在民主共和国,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代表制是政治组织的基本形式,是全体人民表达意志、形式国家主权的基本途径。因此,规定表决权、表决方法和选举方法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孟德斯鸠专门设立了一章,阐明立法应与**原则相适应的观点。他把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比作泉水和泉源的关系,即流和源的关系,“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立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法律应当服务于一定性质的政治,而一定的政体也会从相应的法律中得到加强,反之,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所建立的政制不久便会消逝,因此立法不但要维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治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

四、宗教

在孟德斯鸠看来,宗教也是虚伪的。正如我们能分辨黑暗中最亮的光一样,我们也能在许多错误的宗教中找到那些最符合社会利益的宗教。作为一名政治评论员,孟德斯鸠并没有试图将宗教利益服从于政治利益,而是希望两者的利益能够结合起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法律应该是劝诫,而宗教是为了与精神对话,所以应该给予更多的劝诫。宗教订了规矩,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更好;不是为了善,而是未了至善。所以说,这些规矩是劝说而不是法律。

而宗教要如何去适应法律呢?宗教和法律的目的都是让人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其中一方若是偏离了这一宗旨,另一方更应该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

也就是说宗教的约束力越小,法律的约束力就应更多。比如在日本,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是没有明确的教义,也不讲天堂地狱。为了弥补宗教的不足,所以日本的法律十分严酷,执法也很严格。

如果宗教认为民法所允许的事情是有罪的,而民法又许可宗教的判定,这是很危险的。宗教和民法在思想观念上缺乏和谐和一致,这是不利于一个国家的稳定的。

五、理论的实践

该书在最后的三十和三十一章两章着重讲述了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产生与变革历程。

孟德斯基将政体分为三种:共和,君主和**。君主政体是指单独个人执政,遵照固定的和确定的法律的政体,君主就是国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国必须有国会和贵族作为其中间和附属的权力,并且宗教充当其保卫机构,以法国君主制为例。

一个政体有其性质亦有其原则和其特质。

政体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东西,政体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取代品德而成为其规则,法律和宗教为其保障,君主政体的领土应该适中;广大的帝国必须握有**的权力。由于君主政体原则是荣誉,所以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及贵族世袭,建立秩序维持同君主政体相符合的一切**。

同时孟德斯鸠以法国为例指出君主政体施政的迅速、政制巩固而比较安全、长久等优越性。以恐怖为原则的**政体则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影响和后果。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十分广泛,不仅仅涉及以上我们所记之处,。它是一本在法的精神定义,在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方面都有所探讨的伟大著作,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提出了“地理”说,也进一步对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对罗马法、法律的变革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刻探讨。

就十八世纪,虽做为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一的国家的中国,却因为极度腐朽的**主义,一种改良化的儒法家结合文化,文明体系不健全等原因迟迟诞生不了类似《论法的精神》这样的重要著作。直至今日,在对于法的精神的思考与追寻方面,都值得我们一读再读,一学再学。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8

趁着寒假,我拜读《论法的精神》这本书。《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

特别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等一系列学科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和探讨,成为资产阶级法的一部独特的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德斯想先驱之一,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之一,也是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者的产生。

**他们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放在一起,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学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与类型、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与民法理论、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本质上看,法律的必然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因此,法律可以分为人法和自然法,并提出立法应与制度相适应的原则。它还讲述了法律与国防军、进攻军、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等与人的性格、情感有关的因素。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

**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

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索和解读法律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对法理学最重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索法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货币、人口和宗教,也关系到法律、法律的渊源、立法者的宗旨和各种事物的秩序,是建立法律的基础。

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律是基本理性与各种存在物及其之间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有最根本的联系,即法律,而法律精神就是这种法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关系中存在的秩序规则。

该书的主要内容是探讨人的生命规律,即人的生命中的法律精神。因为人作为有智慧的人,总是违背上帝制定的法律,改变自己的法律。作为群居动物,他们总是忘记自己的根,忘记自己。因此,他们需要宗教、哲学和法律来督促他们履行职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只有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分权原则作为一种理论,最早是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的。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他还解释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并指出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相互反对的权力相互控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受行政权的制约,而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制约,二者相互协调。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分权的目的是为了限止权力,防止滥用权力,防止国家机关和个人的权力和权力,以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

在国民生活中,它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区别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个机关中的一个机关因权力行使不当引起社会不满时,其他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现在我们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用我们自己的一切去培育这种健康的土壤,这样我们几百年后在孟德斯鸠也能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结果。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9

(三)法的精神:分权与制衡

孟德斯鸠无疑提倡民主,那么如何实现和维护民主呢?如前所述,本书的核心思想是分权制衡。所谓“分权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他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能避免和防止君主祸害,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在这里,不仅君主政体还是共和制应该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的可能。“分权制衡”原理既是反对**主义的旗帜又是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这一方案使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执法程序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可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封建专横,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程序。

这就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使国家活动中的“君主至上”变为“法律至上”,这显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们可以从书中看到孟德斯鸠的公民等级思想,但分权制衡能否真正实现公民的权力,分权制衡的影响是深远的。从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来看,分权思想对我们的政治改革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我国的司法体制由于受传统和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着严重的弊端,表现在行政干预司法,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中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预是有很大差距的,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值得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借鉴的。

在结尾时我想说,对于法的精神的理解远远不止这些,我的认识还比较浅,鉴于对古希腊、罗马以及欧洲政治史的缺乏了解,对于书中的很多实例的理解还不够清晰,但这恰好激发了我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学习和探索,相信下次再捧起这本书,我肯定会有更加深刻和独特的理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0

禅师曾说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即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

最近有幸拜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它不愧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作,孟德斯鸠不愧为启蒙运动的领袖。高屋建瓴的言辞,使人久久不能罢去,虽不敢说参透,但不论如何终究略有所感,颇有所思。

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法应富有教化意义,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等;对教会的无理的罪名和刑法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真知灼见。此外,他还对政治进行了分类。一、 一直对政治世界感兴趣的人,想谈谈这一理论的优点和我的看法。

孟德斯鸠把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共和国、君主和**。他认为这三种政体各有不同:共和政体是一种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利的体制,它分为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在社会的各种层面上都体现民主的本质,并把品德当做自己的原则。

君主制是指一个人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统治。这种**需要自己的贵族、中产阶级和法律保障机构,并以荣誉为自己的原则,防止中国共产党的产生。**政权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完全服从领导人意志的政权。在这里,国王是法律,他的原则只是恐惧。

这是一个永不过时的分类,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样的地步。在**型**中,国家基本上不需要法律,因为国王和**不想受法律约束。尤其是国王,他们不希望法律成为他们头上的诅咒,成为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制约者。

对于一般的老百姓,由于政体的限制,他们的一切财产和权利,甚至生命都在于统治阶级的一念之间。他们差不多是无产者,所以不需要法律来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他们随时受到国王所统治的军队等暴力机关的恐吓与威胁,生命的失去对他们来说仿佛司空见惯,于是他们不敢、也不能奢求法律的保全。因此,在一些**国家,法律要么不存在,要么成为一纸空文,要么成为赢家在政治斗争中获胜的借口,失去应有的作用。

在贵族政权中,法律起着制约国王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整个贵族阶层的出现,是由于贵族势力在一个方面的强大和扩张,导致贵族对政治权利的渴望增加。国王为了保有自己荣华富贵和部分的特权,不得已与贵族进行妥协,进行国家权力的再分割,而这两个层次的人所签订的契约,就成为了贵族政体中的根本法律。

这种法律系统地解释了国家权力在国王、贵族和人民三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法律体现了贵族的“超凡脱俗、不同常人”的特征,使贵族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和实际利益,并使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用自身的作用力将各部分连接起来。这样,当每个人都认为这是个人利益时,这已经符合公共利益。

”在民主政体中,情况却是另一个样子。正如书中所说,美德是民主的原则。而在我看来,法律恰恰就是道德的底线。

“在君主国里执行法律的人自认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应具备的品德水平低于平民政治的国家。在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执法人员感到他们必须为法律服务并承担责任。”于是,法律对于那些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来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的官职的得来,正是由于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如果他敢于触反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失去执政基础和担任公职的理由。事实上,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为确立选举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使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理由。当然,由于老百姓固有能力的限制,他们必须在国家机关中选择自己的利益来代表自己说话,管理日常事务,即行政事务。

只有有了他们的信任,他们才能掌权;如果失去了这种信任,他们就会被人民除掉,或者在革命中被赶走。

但是,用中国人的话讲,政治,即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理论上讲,这句话可以“翻译”为政治即人治的产物,那么按照当今社会向着民主或者共产主义发展的趋势,人们常说目标终究会达到的。

按照目前的趋势,民主总是以越来越慢的速度接近其临界值。个人认为,民主的进步会像权力功能一样无限,但不会完全实现。也就是说,总会有少数既得利益者,或者说在民主进程的发展后期,极少数既得利益者,作为拥有或拥有最多资源的人,扮演着政治家或摄政者的角色。而这些让人的权利在民主政治极端趋近于民主的时候,更加凸显与普通人,这样的情况给了既得利益者以玩弄“政治”于股掌之中的权力,尤其是他们越有才的时候。

而民主进程每进入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既得利益者阶级几乎处于不变或者变化微小的状态下,另外更重要的,他们用他们的方法给出法律的界限和定义,也就是“拥有最终解释权”。然而这一平衡一旦被打破,又会出现一群有愿望建立新的“更民主”的社会的人们,而他们,或他们最终给出的管理方法对导致的既得利益团体,又会开始新一轮的“政治”。

基于以上个人观点,我对法律保障的民主还有其他看法。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要求实现民主,但是民主的实现还有许多的限制因素:首先,民众的素质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常言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百姓没有一种对事物的正确判断的能力,就很容易会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总是他们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但是由于一些****或是跟风的问题,他们也就失去了民主的本意,而形成了一种在民主外衣下的特殊的**行为。

其次,在民主进程中,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重视将是一个重要问题。在一种保护和强调私有财产的环境下,个人的物欲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的,因此他们的选票可能会投向那些具有大量资产和权势的人身上,渴望他们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而这些拿到选票的人,又是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的人,他们的势力登上了政治舞台,必定会发布有利于该阶层发展的政策。

而这些政策的实施,又有可能会伤及到一些平民的利益,这正是法律精神的反面。其实这一点在当今的各国中的银行家掌握政权的秘密实际中得到了体现。

这一点就涉及到了我们关于管理、法律以及一切其他的社会学命题的讨论和研究。完全的法治是建立在完全的民主基础上的。而如现在的社会发展状态所示,个人认为最终民主发展进程将会进入一个,极度接近民主,然后平衡被打破,再次接近民主的状态。

除非我们能找到一种管理的或者统治的方法,使得管理层和被管理层是同样的对象,或者类似的方法以达到民主的平衡,并期待一群慎独的革命者取得领导的权力并实施这种管理方式。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民主。但如果真的如此,那么这种管理方式一定对人的想法、思维有规律化处理或者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精神影响,使人们都理解并信服这种统治方式。

那么这和我们看到的科幻片中,人们被高科技所奴役又有何二。只不过我们被大多数人头脑中的“民主”状态所奴役罢了。

因此,民主是相对的,而法治也是如此。我们应该用法律在赋予民众民主的同时,来规范这种民主。所以我觉得,法的精神应该继续发扬、创新,以适应于当今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依据。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该忘记,我们是人,从群落社会建立之初就葬送了绝对的民主,而正因如此,我们才认为我们是高等的,而法律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帮助我们做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多的事情罢了,我们不是为了信仰而活着,不是为了传说中的“民主”。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1

民法有母性的温柔。在她眼里,每一个人都和整个国家一样。——孟德斯鸠

对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实在不敢多加评论,因为对如此的鸿篇巨著我自惭确实不能完全理解,也没有明白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有一点我认为是无误的,那就是,相对于法本身而言,法的精神是位于上位的,而相对于国家而言,法又应该是位于上位的,法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依赖于法的精神的确立。

法是位于国家之上的,从孟公所言“民法具有慈母般的温和,在她的眼里,每个个体同整个国家是一回事”便可见一斑。国家的运行应当在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法律。法律的更新必须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任何破坏法律本身内在平衡的企图都不应该是这样。由此可见,那种功利的、实用主义的法学观点是不应提倡的,因此,盲目一味的引进外国法律而忽视本国法律自身的发展要求也是不可取的,“倘若有人想要将一个国家的民法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去施行时,首先就应该对这两个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相同与否做一番考证”孟公如是说。

一国的法律是与这个国家共同发展的,两者是紧密相连、水**融的,移植民法要考证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那么,希冀从国外引进整套法律是否应该考虑这个国家和这个国家原有法律能否承受?

其实所谓“依法治国”体现的就是“法律至上”的精神,而法律如何能够至上,靠的就是“法的精神”,只有拥有法的精神,法律至上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可以说,法律精神,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是位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国家的强制力在法律之下。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我没有找到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写到这里,我突然想到,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不是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律的精神,倘若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能够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那么明法、尙法、法律至上的精神何愁不能普及,依法治国的政策又何会阻碍重重。在一个没有“法的精神”的国家里,“有勇气应用制定法的少数人的命运变成了一个真正的牺牲,他们的生气勃勃的、充满活力的是非感,对他们而言正好变成了诅咒”(《为权利而斗争》)因为“当他们以重大牺牲换来满足于自己保持忠诚时,也许收获的不是承认,而是讥讽和嘲弄”(《为权利而斗争》)。对于一个守法成为“讥讽和嘲弄”对象的社会,我们认为它是可悲的,那么对于“守法光荣”,我们是否应该感到“光荣”?

不!凡是应该表扬的,都因为那是凤毛麟角,守法应该是一种常态,一件每个人不经意就成就了的事。在探求“法的精神”的道路上,我们应该有所追求,这种追求应该是“为权利而斗争”,应该使“为权利而斗争”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就像每个人都要穿衣吃饭一样。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2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学著作。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

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卷的章节中著者详细阐释了国家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其次他还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们做应该做的事,不强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这一解释恰好契合了现代国家中立法时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让我读了之后不禁要感叹伟人具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问题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些就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留给我们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权分立制度,让后世的人受益匪浅。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个十分新颖的关系即法律与地域和气候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说明了气候对人的影响例如对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来气候固然是会有一些影响但不能断然的下结论认为气候会有如此之大的影响,这样的观点有些主观和片面。另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他给予了中国君主鼓励耕织的举措以高度的表扬,认为这种制度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劳动从而避免了懒惰这一问题。另外作者还认为气候会影响人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两性关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响。在这一卷中我觉得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细细读了,那就是第十八章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人文科学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呢?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大家的传统观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应该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认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会有人来侵略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贫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贸易、人口、货币、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所有影响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还进行了详细地论证,举出了很多实例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__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的政治法规和的民事法律。因为,除__教之外,这些的政治法规和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的幸福了。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篇13

源于对西方启蒙思想时期的浓厚兴趣和本人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看法,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首先,让我们谈谈这本书的内容和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提到的一些想法。

一、是宗教观点。孟德斯鸠既不是唯物主义者,也不是无神论者,而是自然神论者。尽管自然神论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但它否认上帝可以随意干预和支配世界。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神学与科学是格格不入的,因此科学应摆脱神学的束缚;但宗教也不是完全没有存在的理由,它是“一种约束力量”,能够束缚信仰宗教的君主,而且有些教义能够教育民众,提高民众的品德。

二、是社会学观点。孟德斯鸠十分重视社会历史与现实关系的研究。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问题的分析都是以大量的历史和现实材料作为依据的。

这也使孟德斯鸠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学和资产阶级历史的奠基人之一。

三、是法学理论。孟德斯鸠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他认为,理性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存在的规律,而这一规律就是自然规律,即自然规律。孟德斯鸠法治思想是孟德斯鸠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

四、是宪政思想。主要是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

至于分权理论,可以说是政治学专业的学生所熟悉的。甚至许多不学政治学的人也知道,分权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当然,我们知道,其实是洛克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立,不过洛克的三权是指立法权、执行权(包括现在所说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和对外权(外交权),而孟德斯鸠发展了这一分权思想,建立了现代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而且,三权之间还应当相互牵制,达到某种平衡。

五、是教育思想。孟德斯鸠的教育是为政治服务的。

六。、是战争与和平思想。这里面包含了国际法的思想。

七、是经济思想。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尽管他认为**的君主制和人民应该铺张浪费。他谈到“自由”问题,主张“自由”;反对贵族的商业;主张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八、是人道主义思想。孟德斯鸠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类无价的财富。他反对酷刑,反对奴隶制。

我个人认为,这一观点是本书除了讨论法律之外的另一个亮点。考虑到孟德斯鸠当时的社会地位,我认为他提出这样一个简单的观点并不容易,这反映了孟德斯鸠对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深刻反思,人既是封建主又是思想家。

以上是我在读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后对这本书中主要观点的总结。下面我想针对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对于政体的建立的思考,谈谈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一些我认为的严重问题。通过孟德斯鸠的分权等思想,我们来看看中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理论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在我们的现实中,这个人大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人大代表的政治道德素质不高。在酒后驾车、撞人等恶性事件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大代表。

可见人大代表这个队伍本身就是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而且,在我们的现实政治中,许多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人大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可以影响人大应该发挥的作用,使行政权力优于所谓的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非常可悲的。

最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之初,我们的初衷是进行民主选举。然而,从**到地方**,大量平等选举的存在和差额选举的造假,从根本上使人大制度形同虚设。这是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的一个严重不足。除了人大制度之外,还有中国的法制制度。

我认为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如果它标榜民主法制的话,它在政体设置中都应该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有所借鉴。将它的司法权能够完全地独立出来,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以防司法的偏颇。就像美国建国时政治体制的建立一样,他使自己的司法权完全独立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锁的影响。

(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除外,因为美国**拥有赦免权)但是我们再看中国,尽管一直在向法制化发展,可是先天设置上的不足,注定中国的法制建设是要在泥潭中前进的。由于我国的司法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它在现实中,会被地方行政机关影响,左右司法。

毕竟在很多地方我们都可以看到,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是要受那些****的领导的,再加上财政上的控制、特权阶层的存在,使得我们普通老百姓有些时候只能对中国的司法报以很深的无奈与愤怒。这根本不应该是一个现代民主法制国家应该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真是悲哀。

关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和通过这本书对中国政治、法制的思考就写到这,其中很多的观点是很不成熟的,希望老师能不吝指正。

活法读后感收藏


看完作者的作品后,我获得了很多感悟。为了记录从书中所得到的收获,我整理了以下信息:“活法读后感”。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您对这篇阅读后感感到满意!

活法读后感【篇1】

读《活法.贰》第三章有感

稻盛和夫先生的这章“论努力”在告诉我们为何努力?怎么做?就是要用自己的经验来指导我们在这个领域努力工作,让我们沉淀自己的心血,然后思考努力的意义!

如果你问大多数人为什么要工作,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一定是为了衣食住行,为了生活,为了家庭幸福!但是工作是艰苦的工作。如果我们只是一辈子工作,只会让我们的心更累,让我们的身体感到更大的压力,让我们自己成为一个不断运转的机器。所以我们应该学会在工作中寻找乐趣,让自己在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学会热爱工作!

成功与失败,只是一纸空白,同样的努力,同样的热情,赢家才是敢于突破的人!我们常常在工作中遇到困难,也经常在工作中体会到失败的滋味,这个时候,很多人选择绕道而行,宁愿绕更远的路也不愿意直面解决困难,因为在大多数人的心里,那些看似不可能完成的必定是难以穿越的障碍,也有一部分人,他们把困难看成一次次的挑战,迎接挑战是他们生活和工作的乐趣,他们喜欢问题,善于解决问题,因此他们也具有更快的效率,永远行走在别人的前面!而这其中的一部分人会从遇到的问题中去反思总结,知道自己的长处,更了解自己的不足,通过不断的学习和阅读去充实自己,让自己变得更加强大,而不是满足与荣耀的桂冠而不能自拔。

真正勤劳的人最终会成为领导者,这不是成功的终点,那么如何成为一个成功的领导者呢?

领导需要优秀的部门自救,如何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领导最大的难题!首先,需要学会为自己的团队制定最好的计划,给他们一个看得见的未来,让他们也为之奋斗;其次领导者必须要有百分百的热情,只有这样才能够去感染团队,让团队充满干劲;最后要学会尊重人才,学会知人善任,去充分挖掘每一个人的长处,将之放到最有利的位置,让他得以从工作中得到生活和心灵的满足。

最后,我们必须回到最原始的因素。如果我们想努力工作并取得成功,我们必须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只有身体健康,我们才有努力工作的资本和成功的希望。因此,认真地生活每一天,认真对待你的身体,然后再试一次!

活法读后感【篇2】

《活法》第一句,首先是(作者励志名言)“吾等定此血盟不为私利私欲,但求团结一致,为社会、为世人成就事业。特此聚合诸位同志,血印为誓。”——稻盛和夫。顿时感觉有种生逢乱世,与众人歃血为盟的英雄豪气。不为私利私欲,刚读之际,觉得不可能。熟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们打拼,莫非为了财权。但求二字道出了定血盟的目标。尤其是看到文章后面,更能体会稻盛和夫先生所言非虚,句句皆真情实感。崇拜钦佩之情悠然而生。

正文第一句,也是第一段:身居乱世之中,重新审视“活法”。犹如大地惊雷,轰然惊醒梦中人。在乌云密布的天空中劈开一个火闪,刹那间犹觉一股电流充斥全身每个细胞,感觉太对了。就好像心里有某个想法,一直没有跟人提及,也一直没有跟自己讲。一直懵懵懂懂,浑浑噩噩,突然之间好像有个上帝之音跟你讲话了,犹如梦醒后起身坐于床上,尚有三分未知。身居乱世之中,这是个什么样的乱世呢?乱者,手忙脚乱,紊乱,忙乱,心乱如麻,交通乱,股票市场乱,工作情绪乱,头发乱了。人们的心灵已经太久没有得到安宁,太乱了。忙着赚钱,忙着应付工作,忙着应对生活烦琐事。但是,大家忙乱过后还是忙乱,理不出头绪,摸不着头脑。在紧张都市节奏的强压下,乱,太乱了。静,平,稳,安,谐这五个才是我们需要的。因此,要重新审视活法。看看活着的意义是什么,怎么样去活才算是活,什么样的活法才算没有白活。

人类活着的意义、人生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对于这个最根本的疑问,我仍然想直接回答,那就是提高心地,修炼灵魂。许多人说活着的目的是为了钱,为了权,为了名。其实这些都是过眼云烟,当岁月蹉跎,百年之后,这些又算什么呢?一切都是过眼的云烟,虚幻得如浮云般。但是多少人为了他们殚精竭虑,也处心积虑,不顾一切争名夺利,到头来一场空。人们说:方向不对,永远无法到达彼岸。人要过得幸福,只有把活着的意义参透了,才会真正的感受生活的美好和心存感激之情。追逐钱名利之徒,犹如追日之夸父,安能追上。所谓欲壑难填,永无休止。当有天发觉自己已经太累的时候,可能虽有物质许多,但是否真的感受到快乐。提高心地,修炼灵魂。这八个字真是经典,人最大的快乐就是提高心地,即不断从每天的生活中学到新的方法、哲学、思想、创新,不断的超越自己。灵魂,需要修炼,现在虽然看不见,但是又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你,影响着你对客观世界的反应。身体某天会消逝,但灵魂却会永恒。没有灵魂的人,只是行尸走肉。一个有魅力和魄力的人,就是因为在灵魂深处有着金子般的气质,所以,修炼灵魂,亦是重中之重。

今天比昨天更好,明天比今天更好,为此,不屈不挠地工作、勤勤恳恳地经营、孜孜不倦地修炼,我们人生的目的和价值就是这样确确实实地存在着。每天勤勤恳恳的工作,孜孜不倦,在平凡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心地和修炼自己的灵魂,我们就会一天比一天更充实和快乐。劳动对人类来说是具有更深远、更崇高的价值和意义的行为。劳动有战胜欲望、磨炼精神、创造人性的效果。其目的不只是简单地获得生存所需粮食。获取生存所需的粮食只不过是劳动的附属功能而已。

必须“极其认真”地过好每一天。生命只有一次,万万不能浪费,要“竭尽全力”、毫无疑问,全身沾满汗水和泥土、坚持劳作的“田间的精进”,已经潜移默化,扎根于内心,陶冶了人格、砥砺了精神,人品也达到了更高境界。真挚、认真地活着----继续这种看似朴素的生活,平凡的人不久也将旧貌换新颜,变成非凡的人。要课以自己比他人更为艰苦的人生,并不断严格要求自己,这是必不可缺的。努力、诚实、认真、正直….严格遵守这些看似简单、容易的道德观和伦理观,并把他们作为自己的人生哲学或人生态度的不可动摇的根基

这些语言都让我深深的反思自己,又让我深深惭愧。审视活法,我们得为之而改变,像老鹰重生,凤凰涅槃一样,脱胎换骨,改变过去不好的生活状态和心态,改变过不不对的生活方式和方法,改变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真正这样,方能重新活出活法!

活法读后感【篇3】

正文第一句,也是第一段:身居乱世之中,重新审视“活法”。犹如大地惊雷,轰然惊醒梦中人。在乌云密布的天空中劈开一个火闪,刹那间犹觉一股电流充斥全身每个细胞,感觉太对了。就好像心里有某个想法,一向没有跟人提及,也一向没有跟自己讲。一向懵懵懂懂,浑浑噩噩,突然之间好像有个上帝之音跟你讲话了,犹如梦醒后起身坐于床上,尚有三分未知。身居乱世之中,这是个什么样的乱世呢?乱者,手忙脚乱,紊乱,忙乱,心乱如麻,交通乱,股票市场乱,工作情绪乱,头发乱了。人们的心灵已经太久没有得到安宁,太乱了。忙着赚钱,忙着应付工作,忙着应对生活烦琐事。但是,大家忙乱过后还是忙乱,理不出头绪,摸不着头脑。在紧张都市节奏的强压下,乱,太乱了。静,平,稳,安,谐这五个才是我们需要的。因此,要重新审视活法。看看活着的好处是什么,怎样样去活才算是活,什么样的活法才算没有白活。

人类活着的好处、人生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对于这个最根本的疑问,我仍然想直接回答,那就是提高心地,修炼灵魂。许多人说活着的目的是为了钱,为了权,为了名。其实这些都是过眼云烟,当岁月蹉跎,百年之后,这些又算什么呢?,一切都是过眼的云烟,虚幻得如浮云般。但是多少人为了他们殚精竭虑,也处心积虑,不顾一切争名夺利,到头来一场空。人们说:方向不对,永远无法到达彼岸。人要过得幸福,只有把活着的好处参透了,才会真正的感受生活的完美和心存感激之情。追逐钱名利之徒,犹如追日之夸父,安能追上。所谓欲壑难填,永无休止。当有天发觉自己已经太累的时候,可能虽有物质许多,但是否真的感受到快乐。提高心地,修炼灵魂。这八个字真是经典,人最大的快乐就是提高心地,即不断从每一天的生活中学到新的方法、哲学、思想、创新,不断的超越自己。灵魂,需要修炼,此刻虽然看不见,但是又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你,影响着你对客观世界的反应。身体某天会消逝,但灵魂却会永恒。没有灵魂的人,只是行尸走肉。一个有魅力和魄力的人,就是正因在灵魂深处有着金子般的气质,因此,修炼灵魂,亦是重中之重。

务必“极其认真”地过好每一天。生命只有一次,万万不能浪费,要“竭尽全力”、毫无疑问,全身沾满汗水和泥土、坚持劳作的“田间的精进”,已经潜移默化,扎根于内心,陶冶了人格、砥砺了精神,人品也到达了更高境界。真挚、认真地活着----继续这种看似朴素的生活,平凡的人不久也将旧貌换新颜,变成非凡的人。要课以自己比他人更为艰苦的人生,并不断严格要求自己,这是必不可缺的。发奋、诚实、认真、正直…。严格遵守这些看似简单、容易的道德观和伦理观,并把他们作为自己的人生哲学或人生态度的不可动摇的根基

这些语言都让我深深的反思自己,又让我深深惭愧。审视活法,我们得为之而改变,像老鹰重生,凤凰涅槃一样,脱胎换骨,改变过去不好的生活状态和心态,改变过不不对的生活方式和方法,改变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真正这样,方能重新活出活法!

活法读后感【篇4】

稻盛和夫以前是一个坏运气缠身的人。从小患肺结核,差点丧命,考中学两次落榜,考大学也落第,只好进了一家免强算得上大学的县立大学。大学毕业时参加就职考试次次失败。他去买彩票,期望一夜暴富,但无一次中奖,而紧挨着他彩票号码的彩票几次都赢得大奖。绝望之中,他在一个黑社会“总堂”门前徘徊了几个小时。最后他还是放下了加入黑社会、做一个“有知识的恶棍”的念头,进了一家濒临倒闭、由一家银行托管的公司。在公司里他学非所用,发奋工作得不到赏识。

在被勒令辞职后,与七个辞职的同事歃血为盟,创立了京瓷公司。公司渗淡经营,徘徊在破产边缘,他数次卖血给工人发工资,但还是阻挡不住工人纷纷辞职。他以出让多得惊人的股份为筹码,把最后一批工人挽留了下来。困难仍然接踵而至,但他凭惊人的毅力和乐观精神(在公司最困难的时候他还在给员工们讲他的公司有朝一日能成为“世界最大的陶瓷公司”),让京瓷从一家“乡村公司”成为一家世界级企业。

1984年,功成名就的稻盛和夫在52岁时再次创业,成立了日本首家民营电话电信运营公司kddi,在资源严重不足、处处受到国营电话运营公司nttdocomo的排挤、围堵的状况下奇迹般成长起来。

最近读了稻盛和夫的《活法》,他做人的哲学激励了我。很多事情我们都了解,但是却没那么做,只是一念之差改变了我们的人生轨迹。小时候课本里读到的与人为善,多为他人着想,看似简单的道理,我们却忽视没有做到。看了《活法》我们是不是该重新审视自己呢?你对人生的态度,对工作的热忱,对生活的期望,是否该有所改变呢

诚意推荐此书,期望读它会给你的人生以用心的态度,给予你生活得期望和用心的动力。理出此书对我有感触的激励我的真言与您,我的朋友分享:

1。改变“思维方式”,人生就会实现180度大转弯。

2。人生的方程式,成功=思维方式×热情×潜质。这个方程式关键在于乘法。他举例说,有的人头脑聪明能够得90分,但他炫耀自己的潜质骄傲自满懈怠发奋,只发挥了30分的热情,那么乘积只有2700分。另一方面,中等智力水平的人只有60分潜质,而透过发奋来弥补,以超过90分的热情投入工作,结果乘积是5400分。也就是居人上者,人格第一,勇气第二,潜质第三。

3。孜孜不倦、默默发奋,脚踏实地度过每一天,坚持积累每一天的力量。

4。做人贵在沉着中藏着精明,在应对纷繁的头绪和各种各样的利益诱惑面前持续清醒的头脑,视线始终不偏离他真正想要的。

5。要有极其强烈而持久的愿望和渴望,全身上下从头到脚都充溢着这个愿望,就好似身上划破后流出来的不是血而是愿望。”正因“内心不渴望的东西,它就不可能靠近自己”。热爱是点燃工作激情的火把。无论什么工作,只要全力以赴去做就能产生很大的成就感和自信心,而且会产生向下一个目标挑战的用心性。成功的人往往都是那些沉醉于所做事的人。稻盛和夫在52岁,别人已经思考退休的年龄时,又创办了kddi公司,正因他深信劳动的喜悦是最大的喜悦,人在工作中能够不断成长、提高自身修养、丰富内心,从而使自己的人生更加完美。

活法读后感【篇5】

《活法》读后感---领导人怎样当

(2011-04-08 13:00:26)

成为一个领导者,拥有领导力,这一切不是说出来的,是干出来的。真正的领导必定是自己十分明白自己在做什么,并且身先士卒,身体力行,以行代言,行言并重,影响着周围的人,吸引他们参与到自己的行动中的。稻田和夫80岁后著书感悟人生与事业,可鉴之处与指导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明确事业的目的和意义,并向部下明示

企业的领导者作为经营首脑,首先必须明确自身所领导事业的目的和意义,并且向部下明示这些目的和意义,尽一切可能取得他们的认同,从而获取众人的鼎力协助。

在企业领导者当中,或许有些人把兴办事业的目的和意义看做是“赚钱”。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利润的获取的确必不可少,但是企业领导者在兴办事业时,不仅要兼顾到因此而伴随产生的社会意义,同时还必须注意发挥人的能动力量。因此,我认为,一项事业的目的和意义必须是能够让不管是领导者,还是下属员工,都能感受到自身是在“为了一个崇高目的而工作”的大义名分,是一种超越一般层次的存在。京瓷的经营理念是:在追求所有员工获得身心两方面幸福的同时,为人类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贡献。我就是通过揭示像这样一种高层次的、能够获得所有人认同的企业目的,并向企业员工提出号召“让我们共同实现这个理念”,才得以与京瓷的全体员工团结一心,共同奋斗至今。并且也正是因为这个企业目的成功赢得了京瓷员工们的一致认同并为此而勤奋工作,才会有京瓷的今天。

因此,当作为一名领导者率领一个组织时,明确自身事业的目的和意义,并赢得组织成员对此的认同就显得极其重要。

二、揭示具体目标,与下属共同制定相应计划

领导者在明确事业的目的和意义并且与部下取得一致共识之后,接下来就需要确立具体目标,制定相应的计划。在制定目标和计划的过程当中,领导者必须居于核心地位,广泛听取下属意见,做到集思广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组织成员在目标和计划的制定阶段就参与其中,从而让他们拥有“这是我们大家共同制定的计划”的意识,也就是说,要让组织成员具备积极参与组织经营活动的自主意识,这一点至关重要。

然而,当需要开创一项新的事业或者捕捉到一个巨大商机时,领导者又有必要迅速果断地担负起责任,主导制定新的目标。这个时候,领导者不仅要制定未来目标,同时还必须找出实现这个目标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与此同时,还必须向下属揭示说明制定这个目标的理由、领导者自身对于这个目标的认识和想法,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和途径。领导者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与下属展开彻底的沟通,以期获得他们的真心认同,使得自己的下属能够为了目标的实现而共同奋斗,我自己为了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会在每天的早会、其他各种会议,以及内部联谊聚餐的时候,寻找一切机会,尽一切可能向企业员工解释清楚“为什么需要实现这个目标”,“如何才能实现这个目标”。特别是在联谊聚餐会的时候,作为领导者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能够与下属在酒桌上敞开心扉、坦诚沟通。只有当下属员工的工作热情上升到与领导者相同的层次时,才真正有可能做到团结一切力量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

三、心中要保持强烈的意愿

我的经营实践的根基是建立在“愿则成”这个信念之上。我之所以会意识到这一点,完全是源自于我在许多年前的一次亲身体验。

在我创建京瓷之初,一次有幸在京都出席了一场松下幸之助先生的演讲会,在会上他介绍了著名的“水库式经营”的理念,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在经营状态良好的时候像是在水库中蓄满水一样保证充裕的内部资金留存,以便不时之需”。在演讲结束后有一名听众提问道:“水库式经营的理念虽然完美,但是那些根本就无法确保充足资金的企业又该如何是好?”这个问题让幸之助先生稍微一愣,然后他回答说:“你自己首先得要有企业必须保证充裕资金的想法才成。”这个回答等于什么都没有说,于是引发了会场听众的爆笑,然而幸之助先生的这一番话却让我心头为之一震:“经营者首先得具备确保企业资金充裕的强烈愿望,然后才谈得上其他。”幸之助先生的这个回答让我意识到了“意愿”的重要性。

领导者必须首先确保自身强烈的意愿,然而再将这种强烈的意愿传递给所有下属成员,这才有助于既定目标的实现。

四、付出超于常人的努力

领导者是一个部门的代表,也是一个企业的代表。领导者必须通过自身的勤勉来感染激发手下员工像自己一样对待本职工作。领导者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必须率先垂范,向全体组织成员展示自身勤奋的工作姿态,并以此带领员工,统率整个团队集体。

在盛和塾这种聚集着众多企业经营者的地方,每当我向大家询问“你对于工作是否努力”时,众人的回答都是“我已经尽了全力在努力工作”。然而,我这里所指的,是超于常人的那种努力。在现实中,即便我们认为自己已经非常努力了,但是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付出的努力在我们之上,那么我们最终还是会在竞争中失败,自己之前已经付出的努力也将全部化为泡影。所以,领导者必须在工作中付出无人能及的努力,也就是说,必须付出不输给任何其他人的努力才行。也许这意味着难以承受的辛劳,但是要想获得成功,作为领导者就只此一种选择。

英国哲学家詹姆斯•艾伦(James Allen,1864—1912)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

“一个人如果想要获得成功,就必须要付出与之相应的自我牺牲。如果期望的是较大的成功,就需要付出较大的自我牺牲,如果还想取得更大的成功的话,那就意味着更大的自我牺牲。” 当我们想要获得事业的成功时,就必须牺牲掉自己的各种休闲喜好,也即我们的个人欲望。这样的自我牺牲是我们获得事业成功的必不可少的代价。

如果一个领导者能够为了集体成员的幸福不断付出超于常人的努力,那么他就必然能够赢得所有集体成员的拥戴和追随。

五、具备坚强的意志

领导者必须具备坚强的意志。如果一个组织的领导者缺乏坚强的意志,则将会给这个组织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在变化莫测的商海中,企业随时都有可能遭遇到各种难以预料的事态和状况,在这种时候,如果企业的领导者缺乏坚强的意志的话,就有可能会轻易变动修改企业目标。这种做法将会导致企业的既定目标变得有名无实,并进而损害到企业员工对领导者的信赖和尊敬。因此能够矢志不渝地坚守既定目标的坚强意志也就成为企业领导者所必需的一个重要资质。

六、杰出的人格

领导者必须具备杰出的人格,或者能够充分认识到具备杰出人格的重要性,并为此不断努力,以期实现自身人格的提升。作为领导者,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即便自身人格在当下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必须具备努力提升自我人格的坚定意愿和行动。

所谓“杰出的人格”并非仅是指拥有高尚的哲学观,而是必须同时还能够坚持诸如“诚实待人”、“不说谎”、“正直”、“不贪婪”等最基本的伦理观。如果一个人能够随时随地以此警示自己,并努力付之于实际行动当中的话,自然就能够实现自我人格的升华。

七、不管遭遇任何困难也绝不放弃

我认为,领导者必须要由那种不管遭遇任何困难,都不会因此投降,而是将“永不放弃”作为自身信条的人来担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任何时候都有可能遭遇到突如其来的困难和挑战。因此,领导者如果习惯轻易放弃,那么就不足以成就任何事业。我经常喜欢使用“熊熊燃烧的斗志”这个词,要想战胜各种各样的困难,让自己的企业获得发展,领导者就必须拥有像角斗士一样的好胜心,凭借自身熊熊燃烧的斗志来统率整个企业。因此我才坚信领导者必须要由那种不管遭遇任何困难也绝不放弃的、拥有不屈斗志的人来担当。

八、对待下属要有关爱之心

领导者必须时刻将下属的利益和幸福放在心间,能够怀揣爱心,出于协助下属获得成长的愿望对他们进行指导。我这里所说的“怀揣爱心”并非是指那种长辈对于孩子的溺爱,而是指那种同时具备了体贴关怀和严格要求两方面的爱心。

领导者为了实现培养下属的目的,就应该将源自于自身经验的知识与技能毫无保留地予以传授。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当自己的下属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有所欠缺时,领导者自然也就可以毫无顾虑地立即指出,严加叱责。不管领导者的态度如何严厉,只要本意是出自希望下属获得成长进步的善意和爱心,下属就必然能够理解和接受领导者的这种严厉态度。

领导者为了迎合下属而故作宽容的做法并无助于下属的成长和进步。当领导者缺乏严格要求部下的勇气,只会一味讨好放纵自己的下属时,这只会妨碍下属的成长,并进而危及企业本身。在需要对下属进行严格要求时,能够做到铁石心肠,这才是作为领导者对下属的真正爱心的体现。但是在自己的下属遇到困难遭遇不幸时,领导者又必须怀着关爱之心,尽全力给予帮助和支持。即便心中怀有善意和爱心,但是仅仅只会表面上严厉对待下属的领导者照样无法赢得部下的拥戴和人心。

只要领导者本着善意和关爱之心进行指导和培养,其下属就必定能够获得成长和进步,并且在这个过程当中,不仅是下属,领导者本身也会因此而获得同样的升华。

九、不断激励下属士气

领导者必须要能够做到不断鼓舞下属员工的士气,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想创造一个充满激情、不断进取的集体,就需要让所有成员都能够对工作怀有高度的热情。

领导者要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下属员工进行工作的良好环境。当自己的员工遇到困难时,能够给予长辈一般的关心和建议。在下属完成预定计划或者实现重大业绩时,领导者不应吝啬褒奖之词。对于员工的优点,同样也要予以应有的肯定。领导者就是要通过这些方式来制造出一种有助于下属员工积极主动地投身于工作之中的整体氛围。

在领导一个组织时,领导者必须要能够读懂组织成员的心。如果缺乏能够赢得下属共鸣和感动的细心与体贴,就不足以成为一名杰出的领导者。

十、永远保持创造性

在当前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当中,企业如果想要确保生存、不断发展,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产品、新的技术和新的市场。领导者如果无法保持对新事物的旺盛追求、不断向自身组织引入创造活力的话,那么这个组织也就无法确保进步与发展。事实上,那些容易满足的领导者所带领的组织最终都难以避免衰败的命运。

这里所说的创造性,并非是指单纯的、仅靠一时灵感所获得的结果,而是指在经过深刻痛苦地深思熟虑之后所获得的答案。所以,企业的领导者绝对不能满足现状,而是应该不断思考推敲“这么做是否正确?”“是不是还有更好的方法?”每时每刻都在全力以赴追求哪怕微小的进步。领导者通过这种认真和努力,最终必将能够获得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尽管同时要做到以上十点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作为企业的领导者,重要的是要时刻把这十项职责牢记心头,并努力付诸实现,因为企业经营者的这种努力要让自身成为一名杰出领导者的姿态本身就正是对手下员工最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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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法读后感【篇6】

励志前行

这是一次心灵上的洗礼,体会到人生的另一种的“活法”,活,怎么去活,活,活出什么样的自我,活,活出人对社会的意义,活,活出对国家的贡献,活,怎么样去超越人生!就是稻盛和夫的这样的“活法”,成就京瓷、ddi,这两大公司!

但凡是有想法的人,无不渴望成功,能有自己的生活,而在现实的生活里,我们总是感觉到更多是埋怨,埋怨上天的不公,埋怨现实的无情,是的,一个人的成功,有着很多的因素综合在一起的,但是任何的机遇的出现对每一个人都是相同的概率的;想通过不劳动而获得、不思考、不释放自己智慧,你等待只是传说中的“守株待兔”!

稻盛和夫初期创业也是在无意当中,工作碰壁,不能就职如愿,从事无机化学转行到电瓷制造,没有任何的专业基础、基础技术,,就是这样一家连年亏损的公司,稻盛和夫没有放弃,没有向命运低头,连续不断反复的实验,靠的就是这种不向命运低头的精神,研究出能美国ce通用公司媲美的新材料,公司起死回生,不可想象的,如果说这也算幸运的话,可以说着这种机会之前垂涎很多人;是的,这就在与你有没有足够的定力、有没有智慧的存储,有没有打开你的智慧宝库,来释放你的无限睿智,发挥的无限才智和创造的能力,这是我们走向事业成功的开始的第一步;虚而不实,人心浮躁、你步入的只会是万丈深渊!

稻盛和夫创业的奋斗的历程里,我们看到稻盛和夫对梦的追求、让梦变成了现实,公司由小而大,不断的去思考人生,对人生做好的规划,面对任何的诱惑不为所动,坚持自己的哲学,磨砺自己的心智,从家到国,以礼佛之心面对生命,在自己功成名就的时候,放下一切,即使在自己大病初愈的时候,仍不忘自己的承诺,皈依佛门,对生活、人生有了另一分的思考,对国家长远命运的进行思索;

看完整篇文章,内心是久久的不能平静,这也如同我们现在面对的事业一样:蓝城,开始创造另一番事业:养老、代建、农业;宋卫平董事长也和稻盛和夫一样,我想这些板块不是董事长所专长的,但是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像稻盛和夫那样作为长久的事业在对待,把他视为生命的一部分;就像释迦摩尼的“六波罗蜜”一样,我们要布施、持戒、精进、忍辱、禅定、智慧;

现在我们的代建事业进入另一种环境当中,由绿而蓝,一样在秉承 “真诚、善意、精致、完美”理念,就像工作中面对的委托方,他们的不解,不认同,甚至有时候的刁难、推诿,但是我们仍在不断的去运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我们面临的一个个问题,搭建我们的文化平台,传递我们真诚、善意,通过我们的工作方式,构建我们精致、完美;

"天下事有难易乎?为此,不这样做的人很容易;不这样做的人也很难。”我们走过绿城,等着蓝城,我们在掉头,我们在路上,正如稻盛和夫所说,我们通过日常工作磨砺我们的心灵,不虚荣,不傲慢,脚踏实地,努力创造我们的美丽,创造我们的未来!

今天我们还是走在正义的道路上,我们经历了生,经历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断臂求生的切身痛,今天我们在浴火重生,我们唯有努力、用心的工作,才能对得起我们面临这项伟大的事业,我们才能不断在正义的道路上前行远行!

今天我们的工作上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就算是我们的困难达到“前所未有”也不能有丝毫的妥协,这样才能唤醒我们内心的潜质,展现我们的能量,要有着必胜的态度,即使痛苦,我们仍要去快乐得去工作,不断的净化自己的内心“三毒”!

每个人的生命是有长度的,但是我们从事的事业是永恒的,我们所建造的建筑会留在土地上,我们一样在创造城市的美丽,虽然我们个人的能量有限,只能通过自己的微薄之力,美好一方,“灯火阑珊”、“做人坦坦荡荡”,蓝城目前处在创业的初期,但是正是一分坚守,一种信念的支撑,我们的路定会越走越远,“春江水来绿如蓝”,浩浩的江水,滔滔奔去,流向大海,我们会跟随这一份理想的梦去努力的追寻!

蓝城,会更好,南山有鸟,这只鸟一定是只蓝色的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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