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23-07-28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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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篇1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保险合同 篇3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 篇4
帕拉梅拉保险合同是一份保险合同,用于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风险。在现代社会中,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经济和社会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保障投保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的风险,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帕拉梅拉保险合同。
帕拉梅拉保险合同的签署过程:
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需要对自己的保险需求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费等相关信息,对比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在确认选择之后,需要填写投保申请书,并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核保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合同是否签署。
帕拉梅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帕拉梅拉保险合同是一种综合性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多种保险责任,具体的责任和保障范围需要根据所选择的具体保险产品而异。例如,人寿保险会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身故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健康保险会在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的疾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财产保险会在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等等。
帕拉梅拉保险合同的保费支付:
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周期支付保费。保险费用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工作性质、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测算的。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周期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取消保险合同。
帕拉梅拉保险合同的保险索赔:
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投保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表格,保险公司会对索赔进行审核,核实索赔的事实和真实性。如果核实无误,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款标准和支付方式对投保人进行赔付。
综上所述,帕拉梅拉保险合同作为一份重要的保险合同,为投保人提供了全面和有力的风险保障。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保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和生活保障工具,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便在需要时得到最完善的保障。
保险合同 篇5
保险代理合同(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条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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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锦集5篇)
如今大家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合同已经逐渐渗透进我们的生活和工作。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大家都知道正规的合同应该怎么写吗?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 篇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保险合同 篇2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保险合同 篇3
XXX旅客意外保险合同
甲方:
乙方:中国XX公司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团的XXX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向乙方投保。
二、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XXX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XXX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XXX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___程时止。
三、 保险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四、 除外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五、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单位:元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1——3天
4——8天
9——15天
16——30天
国内游10万元
6元
10元
15元
20元
国内游20万元
10元
20元
30元
40元
国内游40万元
20元
40元
60元
80元
出入境游30万元
15元
30元
45元
60元
国内____日游3.3万元
2元
国内____日游6.6万元
4元
项目
意外伤害
医疗费
国内游10万元
9万
1万
国内游20万元
18万
2万
国内游40万元
37万
3万
出入境游30万元
28万
2万
国内____日游3.3万元
3万
0.3万
国内____日游6.6万元
6万
0.6万
六、 赔付比例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七、 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回传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乙方专用传真机收到XXX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甲方派出导游均可享受与该团游客同等的保险金额。
八、 保险费的结算
保险费采取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号前(节假日顺延)计前____月保险费并通知甲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
九、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在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给付保险金。
十、 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疾病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
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
十
二、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保险合同样本精选
保险合同 篇4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保险种类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
10.特别条款
11.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2024保险代理合同(集合5篇)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现在对于合同的使用是更加日常化的。签订合同有助于降低合作方的违约风险。以下是幼儿教师教育网编辑为您准备的最新关于“保险代理合同”的范文,希望您能对本文的作者留下良好印象!
保险代理合同(篇1)
甲方:_______
住所地: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乙方:_______
住所地: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甲、乙双方为建立、规范、稳定、提升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平等、自愿、互利、诚信”为合作原则,为建设全方位、多领域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总体框架
1、甲、乙双方将密切合作共同策划营销活动,制定基于甲方渠道客户,以客户关怀为出发点的客户服务营销规划,促进双方产品的销售,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以提高客户认知度、满意度。
2、双方在车辆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车辆维修、零部件报价、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3、甲方将根据双方保险合作深度,在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提供更优质的互动服务:配件价格、喷漆工时、玻璃价格等。
4、甲、乙双方以诚信为本,忠诚合作,共同服务客户。共同提高双方品牌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二、投保服务合作
1、甲方与乙方授权的分支机构签署兼业代理协议,乙方在销售相关的车辆以及进行客户保险续保提醒时,应优先推荐客户投保甲方车险产品。
2、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保险产品费率表和承保规章计算保险费,并按乙方实务要求提供完备的投保资料,甲方需给予乙方相应的配合。
3、甲方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乙方经销商店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签单承保工作,通报有关行业性文件、并协助乙方处理相关的车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事项,努力拓展双方业务合作。
4、甲方承诺的送单时效:对于乙方当日传真至甲方的投保资料,甲方承诺于次日上午点前可将送至乙方。(如个别客户有特殊上牌时间要求的,可协商后个别处理)
5、甲方应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车险“见费出单”。
6、乙方经销商代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全年保险费金额达方应在乙方经销商店免费安装并及时调试更新“远程出单系统”,实现现场查询和出单功能。
7、甲方向乙方经销商代理的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月结算。保险销售代理手续费采用法规统一比例,交强险为_______%,商业车险为_______%。甲方应按时根据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如果年度因保险监管要求手续费率有所变化,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9、信息提供和沟通:甲方应定期为乙方提供专业化销售、营销礼仪、沟通技巧、车险产品、理赔流程等多项培训课程。
甲、乙双方应定期相互通报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促进双方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理赔服务合作
乙方为甲方最高级别的重要客户,一切事宜均以第一次序优先处理,甲方为乙方提供绿色通道的服务模式,指派理赔服务专员全程协助办理各项手续。赔案“并发式”处理,同时启动多环节事故处理流程,缩短工作时间。
(一)出险报案管理
1、甲方提供24,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救援和接待服务。
2、客户出险后乙方可为客户拨打上述电话代为报案,顾客亦可直接拨打上述电话报案。
3、如顾客直接拨打上述电话报案,甲方的电话服务中心在接到报案后以电话或者短信形式通知乙方,必要时甲乙双方一同进行现场查勘和施救等;对于无需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的出险车俩,甲方应将客户直接指引回乙方店内进行定损。
(二)甲方同意为乙方的保险客户提供理赔时限承诺。快速理赔的具体时间标准为:
四、事故车的派修和维修
(一)甲方在接到属于在乙方店内投保车辆报案后,负责向出险客户推荐乙方为首选维修厂家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出险客户信息,由乙方负责和客户的具体联系。
(二)甲方将从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乙方经销商的回店维修率:
1、对于在乙方经销商承保的客户,甲方做到100%推荐回原店维修,并且使用原装备件。
2、对于非经销商承保以促进双方业务的合作与发展。
3、乙方应协助甲方有效控制客户的骗保行为。
(三)甲方承诺向乙方推修车辆金额不低于_______年乙方签单保费的_______%,若甲方未达到上述比例,仍需按上述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四)甲方同意配件价格按_______价格作为保险事故车辆的理赔定损依据,乙方应为甲方查询相关价格提供支持和解释。
1、事故车辆开始修理前,甲乙双方须会同被保险人或车主三方共同就修理工时、更换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增加或更改的项目,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和被保险人,待共同确认并在定损协议中注明后,方可增加或更改。
2、配件价格价格不下浮,扣1%残值。
3、底盘、搁油底壳事故客户到店后能追述现场的,客户车辆不需返回事故现场。
4、车损在元以内的单方事故,案件属实情况下可免追溯现场。
5、喷漆工时按下表操作:
注:(1)单独玻璃破碎:有零件号的辅料按配件价格定损,其他辅料双方协商确定;损坏的玻璃为福耀玻璃,则按福耀玻璃定损。
(2)喷漆5个面以上(包含5个面),油漆工时按9折定损,划痕险按9折定损。
6、钣金工时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单独玻璃破碎:
(1)单独玻璃破碎,按福耀玻璃价格定损;
(2)是否更换胶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换下的胶条可由甲方回收。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实施的代理或其他行为,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甲方应向乙方推修车辆金额应达约定比例,否则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7、甲方应乙方要求,依乙方提供的资料,就乙方的兼业代理人资格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4、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进行告知;
5、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乙方所代理的保单出现理赔事项时,乙方应为甲方理赔提供协助;
7、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商誉,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甲方的雇员或其他机构谋求商业利益。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承诺当一方未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泄露由对方提供为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信息。
2、前项规定之保密义务至本协议书终止后仍然有效。但是,经书面证明属以下各项情况时,甲乙双方无须承担前项规定保密义务。
a、信息提供时一方己拥有的信息;
b、信息提供时己周知的信息;
c、信息提供后,非因自身原因己周知的信息;
d、信息提供后,因第三方未尽保密义务而合法获得的信息。
3、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在一方要求归还其提供的包含秘密信息的资料(无论书面资料、磁盘、磁带等各种形式)时,另一方应立即将其归还给资料提供当事人。
七、禁止转让
甲、乙双方的任意一方,若未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以及本合同地位转让、转移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进行任何处分或担保。
八、分离独立性
本合同中的任意一项条款若被法院或其他正当权利机关及保险行业协会认定为违法、不能履行或无效的情况下,仅视该条规定无效。该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仍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立即将该无效规定更改为有效规定。
九、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轻重,经乙方同意后扣除相应手续费,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乙方有权视甲方违约程度轻重,经甲方同意后扣除相应保险费,变更合同或者解除本合同,若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合同的中止、解除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
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项下相关费用,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3)一方发现对方营业情况、公司管理或公司存续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有权中止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4)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一、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办法
1、本合同之有效性、释义、实施以及执行可能性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准进行解释。
2、甲、乙双方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书的释义、适用或实施而发生的所有纠纷。
3、若前项纠纷未能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为不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本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对原合同无任何疑义或不需作任何改动的,原合同可自动延续至续签合作协议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并经双方签字(章)确认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险代理合同(篇2)
债权人_________(简称甲方)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简称乙方)。
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付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签字):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代理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团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向乙方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四、除外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单位:元
六、赔付比例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七、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回传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乙方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甲方派出导游均可免费享受与该团游客同等的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的结算
保险费采取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号前(节假日顺延)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甲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
九、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在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给付保险金。
十、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疾病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十二、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_____乙方:_____
代表:_____代表: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代理合同(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甲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定的工程设计合同为主框架(下称《人保设计合同》),经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承担《人保设计合同》里所约定“乙方”事宜的项目,本合作协议为《人保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人保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作协议与《人保设计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工程概况
2、取费方式(人民币):设计费为人民币/M2,单价包干,含税(含单价70元/M2税费;另单价50元/M2税费由甲方支付),含管理费(含单价120元/M2管理费)。
第二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检查督促《人保设计合同》的全面实施,协助解决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2、协调、协助乙方进行施工图会审、修改。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打入乙方公司帐号的钱款。
(二)乙方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根据《人保设计合同》各项条款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制订设计方案,涉及建筑结构方面的设计必须有专业结构书的签名确认。
保险代理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双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为促进乙方公司的保险业务,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代理甲方的商业险和交强险,甲方给予乙方手续费作为报酬。
二、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商议同意,也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继续执行本协议。
三、保险费及手续费结算
1、乙方支付给甲方商业险手续费为实收保费的______%,交强险手续费为实收保费的______%。
2、甲方保险业务必须实行“见费出单”,即通过乙方的POS机刷卡或每日将保费划入保险指定账户,甲方不得拖延保费。
3、乙方在确定收到甲方或客户刷卡划账或银行转账的保险费后,每月______日结算手续费。
4、保险期限内,客户因车辆报废、转让等原因发生业务退保,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退保。
四、保险理赔服务
1、乙方实行24小时接报案服务,在投保用户车辆出险后及时安排理赔人员按时间要求到达现场查勘,实行一站式服务。
2、对于理赔案件,甲方应提供银行委托书后由乙方将相应赔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或由甲方提供客户无欠款,信用正常证明后,乙方将赔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3、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做好客户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督促乙方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本协议期满后,在新的协议还未产生前若继续合作,甲方担保客户在乙方投资,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五、相关合作事宜约定
1、为了保证服务到位,乙方指定______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与客户沟通、能坚守工作岗位的业务人员与甲方联系承办相关具体业务。
2、指定______名领导全权负责并处理合作服务中的相关事宜。
3、建议定期和不定期业务联系沟通制度,分管领导每月主动与甲方负责人联系沟通,需遵循保费与送修________的比例资源互换。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对方同意后,方可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应提前______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同意后,本协议即行终止。本协议与其他协议相抵触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本代理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在______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及手续费,办理保险单证和保险凭证的移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其他
1、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汇总
我们已经无法再忽视合同的重要性了。签订合同时注意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或欺诈行为,你是不是正在为拟定而头疼?通过阅读“保险合同”您可能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本网站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请注意核实!
保险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XXX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XXX安排的旅___程开始,直至该旅___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XXX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XXX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XXX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___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____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____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
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篇2】
拖拉机保险合同:一份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合同
拖拉机在现代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使用的广泛性、效率高、经济可行性以及成本低等优点,使得拖拉机已成为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拖拉机在使用中也面临着被意外损坏或丢失的风险。为了保障农户的生产,拖拉机保险合同应运而生。
一、拖拉机保险合同的定义
拖拉机保险合同,是指农户或农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对拖拉机进行保险的合同。在合同中,保险公司承诺在拖拉机因意外损坏或丢失时,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二、拖拉机保险合同的种类
拖拉机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保险范围以及理赔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综合保险。即保险公司对拖拉机的全部风险进行承保,包括意外损坏、丢失等情况。
2、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对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风险进行承保。
3、盗抢保险。即对拖拉机被盗抢、失窃等情况进行承保。
三、拖拉机保险合同的申请
农户或农场在申请拖拉机保险合同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拖拉机型号、年份、保额等因素,进行保险费用的估算。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
四、拖拉机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拖拉机保险合同不仅对拖拉机在意外损坏或丢失情况下给予保障,保单还需注明具体的保障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1、损失赔偿。即在拖拉机受到意外损坏时,向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2、拖拉机维修费用的赔偿。即在拖拉机因意外损坏所产生的维修和安装费用等全部或部分费用的补偿。
3、拖拉机丢失后的赔偿。即在拖拉机因盗抢、失窃等因素导致丢失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4、第三者责任赔偿。即在使用拖拉机时,因不当操作或其他原因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五、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范围:农户或农场在购买拖拉机保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适合自己的保险范围。
2、保险费用:拖拉机保险费用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民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保险合同。
3、申报损失:当拖拉机发生意外损坏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损失,否则可能会影响赔偿效率。
小结:
拖拉机保险合同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合同。其涵盖的保障范围广泛,可以为农户或农场在拖拉机因意外损坏、丢失等情况下提供经济保障。在选择拖拉机保险合同时,需要注意保险范围、保险费用、申报损失等问题,以充分享受拖拉机保险带来的保障与便利。
保险合同【篇3】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是指一份保险公司与车主或车辆管理者签订的合同,旨在对特种车辆进行保险保障。特种车辆包括各种需要特殊保障的车辆,例如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在出行过程中,特种车辆因为其高度的风险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事故,而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的出现,可以给车主带来一份安心。
一、保险责任
在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中,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在合同中,保险公司应该明确对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或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对赔偿范围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失、车上物品的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赔偿等。在保险公司的承诺下,车主或车辆管理者可以更加安心地进行车辆的运输工作。
二、保险费用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中的保险费用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保险合同中,应当规定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和标准,以及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车主或车辆管理者在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时,可以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选择性价比更高的一家公司。同时,车主或车辆管理者也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免保险失效。
三、保险条款
在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中,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车主或车辆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赔偿限额以及理赔方式等内容。此外,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事故报告和理赔时限等内容,保证车主或车辆管理者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可以依据文件规范进行索赔。
四、保险索赔
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对车主或车辆管理者进行理赔赔偿。在理赔过程中,车主或车辆管理者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保险公司进行理性沟通,保证索赔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同时,在理赔前,车主或车辆管理者还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和标准,以便在理赔过程中可以更好地与保险公司协商和沟通。
总之,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的出现为特种车辆的安全保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措施。车主或车辆管理者需要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阅读,确保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完全符合自己的实际需求。此外,车主或车辆管理者还需要与保险公司建立好的理赔信任关系,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及时和公正的理赔。
保险合同【篇4】
一、合同担保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不适用于劳动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见,担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交易中债权的实现,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我们这里讨论的劳动担保,其目的不是要实现用人单位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要有违法行为,不损害单位利益,否则就对其行为给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要对劳动者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担保,这与《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相去甚远。而且,这种担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担保所要求的确定性,因为,被担保的所谓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职务产生的,也可以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这种担保合同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想将自己因怠于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担保人的一种不平等合同,确定其法律效力难有法律依据。
二、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法领域。
民事法律领域里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订立民事合同时应体现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与另一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劳动法律关系从总体上看也属于民事领域,但是,劳动法律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所以,民事法律所体现和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劳动合同。同时,这种担保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自愿达成的,但实质上并不是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很多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要求提供保证人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情况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以期得到就业机会。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民事领域,就简单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只要法律法规无明确具体的规范予以禁止,且当事人自愿,则担保关系就应肯定。这一观点和说法明显忽略了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
三、劳动担保合同不符合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不符合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贯主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带有明显的社会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强调的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对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劳动法虽然并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规定,但是,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在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却有明确的体现,这些文件明确禁止各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作为订立合同前提的行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以保证人的方式提供担保,但是,这种做法本质上与强制劳动者交纳保证金的行为并无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样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所设立的障碍。因为,以物的方式担保和以人的形式担保都属于担保的范围,目的都是保证劳动者如果因违法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的利益有相应的保障。
因此,对于目前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简单地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应站在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高度,从我国劳动领域的现状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无效。
保险合同【篇5】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位于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中国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中心支公司,位于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__________万元保险理赔款。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在驾驶某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出租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为此次事故共支付医疗费、安葬费等各项费用约________万元,某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支付________万元。最后经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核定,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________元的保险责任。
现中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已支付________万给________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余下________万即将支付。原告要求________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将公司垫付的________万拿走后剩下的________________万由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但________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不同意,坚持要领取全部款项,原告找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映该问题,保险公司声称投保人系公司,只能向公司理赔,引发纠纷。
综上,此次事故中,部分赔偿款项实为原告支付,原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款,现两被告均不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应保险理赔款,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原告据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险合同【篇6】
团体人寿_____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_____
投保单位
盖单
_____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_____金额 元。
_____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____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_____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_____人名单”
_____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_____单
_____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_____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_____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_____金 元。
_____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____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_____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_____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_____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_____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XX团体人寿_____条款
(中国_____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_____合同的构成
本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_____人投保本_____,被_____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_____人同意。
二、被_____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_____的被_____人。
第三条 _____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_____人给付_____金额全数,_____人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_____人身故或全残的,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_____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_____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_____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____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_____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_____人流产、分娩;
七、被_____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_____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_____(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_____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_____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_____或武装_____;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_____期间
本_____的_____期间为一年,自_____人同意承保、收到_____费并签发_____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_____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 _____金额和_____费
一、本_____的_____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__________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_____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_____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_____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_____的_____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_____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_____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_____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_____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_____费。
投保人、被_____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_____费率或对_____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_____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_____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_____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书面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被_____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____金作为被_____人的遗产,由_____人向被_____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_____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_____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_____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_____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_____人,否则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_____金须凭_____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_____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_____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_____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_____金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事故证明书、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_____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投保人对_____人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_____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_____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_____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_____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_____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_____费少于应缴_____费,_____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_____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_____金时按实收_____费和应缴_____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_____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_____费多于应缴_____费,_____人将多收的_____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被_____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_____人,_____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_____费后,开始承担_____责任。
二、被_____人离职的,_____人对其所负的_____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_____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_____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_____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由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_____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_____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_____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_____合同、缴费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_____协议通过_____解决。无_____协议或_____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_____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释义
一、_____人,指中国XX洋_____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_____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手续费,指每张__________均承担的_____人营业费用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_____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本_____的手续费为所缴_____费的20%。
六、未满期_____费,未满期_____费=扣除手续费后_____费_________(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三、艾滋病_____,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_____。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_____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_____。
十四、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_____品,_____,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五、全残,指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_____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_____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单位团体规模折扣标准
团体规模 100人以下 101-500人 501人-1000人 1001人以上
_____费折扣率 - 2% 4% 6%
团体人寿_____(1999年9月)缴费表
(每年每千元_____金额)
单位,元
投保方式 投保年龄 _____费
一类职业 二类职业 三类职业 四类职业
全部投保 统一费率 3.6 5.4 8.1 9.9
部分投保
16-40 1.5 2.5 4.0 5.0
41-50 2.6 3.6 5.1 6.2
51-55 5.8 7.3 9.5 11.0
56-60 10.1 11.8 14.3 16.0
61-65 11.4 13.3 16.1 18.0
注,
1.职业分类按中国XX洋_____公司职业分类表执行。分类表中属拒保范围的团体业务,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总公司另行审批。
2.调整幅度为30%。
保险合同【篇7】
你知道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要素吗?你对保险合同的要素了解吗?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要素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又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六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规定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岁或年满16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可以视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是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即为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或单位在合同中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4.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或者是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二)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任何合法的经济组织都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受益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但若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已死去的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应视为死者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四、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一)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基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通常也由保险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故又称附贴条款。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为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称为附加险。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而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
(二)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将其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
2.任意条款。任意条款是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意条款,故又称任选条款。
五、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这是关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的条款,其名称和住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详加记载,以便保险合同订立后,能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凡有对保险费的请求支付、风险增加的告知、风险发生原因的调查、保险金的给付等,都会涉及到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及住所事项,同时也涉及到发生争议时的诉讼管辖和涉外争议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但在一些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于受让人的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填写其姓名的同时,可标明“或其指定人”字样,该保险单可由投保人背书转让。此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单还可以采取无记名式,随保险货物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人。
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名称、住所的一般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已在保险单上印就。
(二)保险标的。明确了保险标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必须载明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1)不承保的风险,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等。(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也可按一个运行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之一。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观察期结束后开始。
(五)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难以用客观的价值标准来衡量,所以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核定给付标准。
(六)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中必须规定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及交纳时间。财产保险一般为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既可以订约时一次趸交保险费,也可以订约时先付第一期保险费。在订约后的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额或递增、递减保险费等办法。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长期寿险中,则是根据人的预定死亡(生存)率和预定利率等因素来确定。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的比率。
(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即保险赔付的具体规定,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标准或数额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方法。它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体现,也是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在其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必须予以载明。
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以此确定投保人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费的交付期等。在特定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对核实赔案事实真相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保险合同【篇8】
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去魅
关键词: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披露义务
内容提要: 保险法学说和理论不妨对“最大诚信原则”予以淡化和去魅,因为该原则的普通法渊源并不明确,其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并无历史关联,且已有学说和司法认为其语义浮夸误导。不仅如此,保险商洽中的披露义务并不依附于“最大诚信原则”;这也意味着该原则在保险法上并非必要。
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投保人告知义务是该原则的典型表现。[1]35-36 此外,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至高地位,因此大陆法系中的保险法学者通常容易纯粹从逻辑上倾向于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不过是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强化。但是,仔细深究可以发现最大诚信原则在判例法中渊源不明,也与民法法系中的诚信原则没有历史关联,其意义本身空虚矛盾,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足以涵盖之。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并不明确
虽然保险制度滥觞于欧洲大陆,但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乃是伴随着英国近代历史上发达的海上贸易而肇始于十八世纪的英格兰。因此,追溯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首先应该从英美法着手。最早以成文法明确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的法律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但该法主要是对此前英国保险领域判例法的法典化编纂。[2]20 因此,追溯“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时不能止于该法,而应进一步上溯至相关判例。在此方面,英国1766年Carter v Boehm案[1]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学说史上似乎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不少论著举凡论及“最大诚信原 1
则”的判例法,必然会先从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就该案的判词开始。无怪乎有学者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该案。[3]47
但是,曼斯菲尔德勋爵在Carter v Boehm案中“只是强调保险合同需要当事人的‘诚信(good faith)’”[2],并未言及“最大诚信”。在审理该案时,曼斯菲尔德勋爵指出:“保险乃是基于投机的合同。赖以估算事故之偶发概率的特殊事实主要仅为本案被保险人独自知悉;本案中,承保人信任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为了使承保人误以为本案所涉情形并不存在而隐瞒其(被保险人)知道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承保人对风险进行评估,以为并不存在风险。实际上,被保险人隐瞒本案所涉情形,此为欺诈,故保险单无效。尽管此种隐瞒可能由于错误而发生,尽管被保险人并无诈欺之意,但合同依然无效:因为承保人实际承担的风险完全不同于其合同订立时所理解、评估并拟承担的风险。如果承保人隐瞒事实,则保险单同样无效。比如,承保人承保一艘航船,但其暗中已知该船已经安全到港。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可起诉请求承保人返还保险费。这一原则适用于一切合同和交易。依据诚信(good faith),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隐瞒仅为自己暗中已知的情形、并从对方的不知情和误以为真这一状态中获得交易。„„ 这一规则旨在防止欺诈、鼓励诚信(good faith)。”[3]
显然,曼斯菲尔德勋爵在此并未明示或者暗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此,已有学者指出: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课加如此严苛的“最大诚信”义务并非曼斯菲尔德勋爵之本意;此后的英格兰法院长期以来对上述判决的理解脱离了判决书的整体语境,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法院从此以后通过判决错误地使被保险人负担了远远比Carter v Boehm案中更加严格的义务。[4]616-617
最早直接在字面上言及“最大诚信”的判例是1798年 Wolff v Horncastle案,[5]435但是主审该案[4]的布勒(Buller)法官并未进一步说明什么是“最大诚信”,也并未说明这一原则更早 2 的渊源。这是一个关于保险利益的判例,法官只是一言带过提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 uberrimae fide),在这一点上其甚至并未援引被奉为圭臬的1766年Carter v Boehm案。这样看来,“最大诚信”的渊源似乎是一桩无头案。也有文献指出:[2]105 Carter v Boehm案之前更早的关于最大诚信的判例是普通法院审理的Seaman v Fonereau案[5] 和衡平法院审理的 De Costa v Scandret案[6]。经查,这两个案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的确都是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但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并未提及“诚信”或者“最大诚信”原则。
就“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这一表述,著名保险法学者R.A.Hasson 教授曾经在其论文的篇首直接指出:“一个具体法律规则的‘名头(rubric)’是决定该规则之命运的重要方式之一。„„拉丁文Uberrima Fides 自然比英文 utmost good faith 更加动听、更能令人铭记于心。”[4]615 “最大诚信”这样一个普通法渊源不甚明确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沿着一些法官对Carter v Boehm案的片面理解、并凭借着拉丁语的华丽外表而在过去几百年里一路传承下来,并最终被编纂成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和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合同法》第13条和第14条。尽管普通法系的成文保险法是对判例法的确认,但既然“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并不明确,则其在成文法中的确认看似言之凿凿,实则似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最大诚信原则”与 “诚信原则”并无实质历史关联
十八世纪以来,曼斯菲尔德勋爵在保险合同领域作出了大量裁判。这些裁判确立的保险法规则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广泛适用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最终成为现代保险法的基础,其若干基本原则亦为现代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域所共同继受。
但是,追溯英国(英格兰)合同法的发展轨迹,我们会发现“最大诚信原则”与大陆法系民法学界耳熟能详的诚信原则并没有历史关联。十八世纪以来,英国合同法从未在一般意义上认可诚信原
则。曼斯菲尔德勋爵在Carter v Boehm 案中提出的“诚信适用于一切合同”这一主张实际上也并未为后世英国司法所采纳。[7] 几百年来英国合同法的绝对主流是不承认诚信原则,只是以一些具体规则应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6]58-59
既然英国合同法上并无诚信原则,则何谈“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法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强化?英国尚未一般认可诚信原则,因此凭借“最大诚信”这一术语来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既无益处也无必要。[7]341 美国合同法大体上确立了诚信原则,但其不适用于合同商洽阶段,而是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和执行(performance and enforcement)。[8] 美国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既然不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商洽或者订立阶段,则难以认为其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
英国保险法的渊源固然可以追溯至十七世纪地中海沿岸欧洲城市国家的商人法,但现有研究尚不能表明最大诚信原则源于彼时的欧洲商人法。虽然早有意大利注释法学时代的法学家维维亚诺·托斯科(Viviano Tosco)对《优士丁尼法典》的规定“合同中的诚信即公平”注释到:“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存在诚信,而不仅仅存在于诚信诉讼中。”[8]5但是,难以确定其谓“所有的合同”在当时是否包括保险合同。考虑到在“注释法学”时代(11世纪末至15世纪)后期,即从14世纪开始,意大利城市国家的保险事业已经比较发达,[9]6 因此不妨假定其谓“所有的合同”包括保险合同。但这也只是意味着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两个多世纪之后的1681年《路易十四海商律》(Maritime Ordinances of Louis XIV)中,“最大诚信”依然阙如。该法是其时最有影响的法典化保险法,其明确指出了商业保险的重要性、并详实规定了保险法的诸多规则,[9]10比如其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类似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10]417但其并未言及“最大诚信”,甚至“并未严格适用最大诚信原则”。[10]418该法关于实答义务的规定也可被理解为凸显了诚信原则,[10]418 但始终并未明确提及或者规定“最大诚信”。
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至高地位。鉴于此,在逻辑上固然可以推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不过是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强化。遗憾的是,这种纯逻辑推论并不符合二者发展的历史脉络。简单说来,当“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被逐渐奉为保险法基本原则时,诚信原则尚未在民法法系的法典中得到确认。因此,难以认为前者是对后者的强化。具体而言,英国保险法在十八世纪中期开始成长时,现代意义上的欧洲大陆诸国民法尚未产生。从1756年曼斯菲尔德费勋爵就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开始,英格兰普通法才开始关注保险法。被封为圭臬的Carter v Boehm案判决形成于1766年。到1788年曼斯菲尔德费勋爵退休时,英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已经确立。这都远在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和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颁布之前,更遑论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虽然是欧洲在启蒙时期里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其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蓝本。但是,罗马法有诚信原则却并无“最大诚信”原则。[9] 因此,在法制史上,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不太可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综言之,很难断定民法法系合同法的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历史渊源。如果说“最大诚信原则”是对诚信原则的强化,则意味着“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须晚于诚信原则,然而历史正好与此相反。
这一结论,也可在当代英国司法中找到支持。英国上议院克莱德勋爵在2001年指出:“更令人觉得为难的是该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的范围漫无边际。‘最大诚信’这一表述似乎源于该法律文本边注中的拉丁文uberrimae fidei,但是这个拉丁文的渊源无从查证。不过,这一概念似乎并非源于民法法系,而且其被认为在民法法系地区并无存在之必要。实际上,南非共和国上诉法院在1985年Mutual and Federal Insurance Co Ltd v Oudtshoorn Municipality案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这一概念应该被摒弃。布莱克斯通在1876年第四版《英格兰法律述评》第二卷指出,海上保险合同之本质在于其‘遵循最纯粹的诚信(the purest good faith and
integrity)’,但是在Carter v Boehm案中,曼斯菲尔德勋爵只是强调保险合同需要当事人的‘诚信(good faith)’”。[10]
三、“最大诚信”并不比“诚信”具有更丰富的实质意义
已故英国学者Raphael Powell教授在1956年解释英国合同法为何不要求合同当事人积极遵守一般性的诚信义务时指出:“有一类合同须当事人‘最大诚信’。这类合同的存在暗示着所有其他合同应该要求普通诚信。但是,使用‘最大’这一表示最高程度的词汇,实在有些夸大其词(hyperbole)。实际上,不妨只说投保人必须诚信投保,因此必须披露所有重要事实。”[11]26
此类反思至今未曾中断。在具有民法法系传统的英国苏格兰地区,也有学者提出诘问:为什么保险合同必须为“最大”诚信?难道诚信有程度之分、从而有(一般)诚信、“最大”诚信乃至“最小”诚信?难道不可以简要认为保险合同须为诚信合同、从而要求当事人互相告知一切重要事实吗?[11] 另有学者指出:“最大诚信” 这一术语“不过是以一种简洁、方便的方式表明保险合同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披露义务”,是一种“并不令人满意的原理”;[12]86 “最大诚信”是“一种便宜的表述,其通常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准确性”;[13]255 “这种表述可能并非审慎精选的结果;认为诚实具有程度之分可能并非明智。”[14]4
不独学者如此反思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特征,司法界也有类似的反思。在以“混合法域”为法制特色的南非共和国,上诉法院法官米勒(Miller)在 Mutual & Federal Insurance v Municipality of Oudtshoorn案指出:“不应过于从字面上理解‘最大诚信’这一表述。一个人可能不那么诚信,但不可能比诚信更加诚信。” [12]因此,在米勒法官看来,诚信就是诚信,诚信无程度之分。审理该案的另一名法官儒勃(Joubert)也持类似观点。他在查找罗马法和荷兰法渊源的基础上指出:
“罗马人熟知bona fides 和mala fides,但从未将uberrima fides 作为另一种诚信。我在罗马—荷兰法中找不到任何渊源能够支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一命题。相反,其无疑是诚信合同。?? 而且,‘最大诚信’这一表述并无魔力。诚信并无程度之分。一丁点儿诚信、较大诚信或者最大诚信这种区分完全不可想象。唯一的区分就是诚信和非诚信。我们的法律中并不存在将最大诚信作为第三类诚信的空间。??‘最大诚信’并不是一个具有准确内涵的法律术语,故不能将其作为具有准确法律意义的标准而予以适用。??我认为,‘最大诚信’是一个外来的、模糊的、误用的表述,其在法律中没有任何意义。如我所述,我们的法律不能以‘最大诚信’作为保险合同缔结之前的就重大事实履行告知义务之法律基础。我们的保险法并无保留‘最大诚信’原则之必要,现在将之予以抛弃是适逢其时。”[13]
根据徐国栋教授的研究,“在中世纪产生了商人法和建立了商人法院的物质基础上,法学家对于客观诚信的研究贡献了‘最大诚信’的概念和‘商人的诚信’的概念。噶依尔(Gaill)说:‘在商人中必须尽最大诚信的注意’。”[8]6徐教授认为噶依尔“无意中提出了诚信的级别问题”并认为“在诚信的领域,其中也分为许多等级”。[8]6这样看来,诚信似乎果真有程度或者级别之分。
不过,徐教授也接着指出:“有的行为对诚信要求比较低,有的要求比较高,乃至于最高,商人们的行为即属于此类。”[8]6徐教授这种进一步的理解表明,对诚信要求存在程度之分的是交易行为,而不是诚信本身。笔者认为,有的行为要求诚信“低”一些,有的行为要求诚信“高”一些,实际上因为不同行为关涉的价值不同,或者是行为的性质不同,而不是因为诚信本身有程度高低之分。日常用语经常描述某人在某事上“有点不诚实”、“具有最大诚意”;这似乎表明诚实/诚信有程度之分,但这不过是表明该事项或者行为所涉客观经济价值较小、或者其对行为相对方的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力不一样而已。集贸市场的菜贩卖菜时缺斤少两,其只会被斥为“有点不诚实”。金品店出售金品首饰时在纯度方面欺骗消费者,则金品店大概会被斥为“很不诚实”。两种
情形下的不诚实并没有程度之分,本质上都是不诚实,只不过前者涉及的价值小,二者涉及的价值大而已。因此,反过来并不意味着金品店应该比菜贩具有更多的诚信:他们应该无差异的具有诚信,有差异的不过是客观上的交易价值、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双方的心理影响程度。
具体到保险合同,通说认为其要求“最大诚信”的主要原因在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但是,信息不对称在现代许多种类的合同、即使是在司空见惯的买卖合同中也极为常见,却不见买卖合同和其他许多合同被认定为“最大诚信”合同。司法确认的“最大诚信”合同的范围和种类极为有限,[14]其在早期仅包括土地买卖、保证、合伙、债务免除与和解、婚姻与分居协议。[14]89
四、保险合同中的披露义务并不依赖于“最大诚信原则”
如前所述,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最大诚信”合同;这方面最典型的规则是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duty of disclosure)。[15] 但是,“最大诚信”合同并不仅限于保险合同。依据英国早期的学说以及判例,最大诚信合同还包括土地买卖合同、保证合同、合伙合同、债务免除与债务和解合同、婚约与分居协议、以及其他在商洽阶段存在披露义务的合同,因为这些合同都与保险合同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在合同商洽阶段至少一方当事人须向另一方披露重要事实。[14]89尽管土地卖方确实负有披露其权利瑕疵之义务[16],且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披露主合同关系中可能不利于保证人的不寻常事实[17],但后来的司法判例仍将土地买卖合同[18]和保证合同[19]排除在前述最大诚信合同的种类之外。这便引出一个逻辑上的追问:披露义务是否依附于“最大诚信”原则?如果在学说上抛弃“最大诚信”原则,披露义务是否会出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困境? 8
前述司法判例概况显然表明英国的司法和学说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统一的具体认识。但一个一般共识是:“最大诚信”合同的范围相当有限[20],故不得将其作为一项原则扩张适用到新型案件中;即使对屈指可数的这几种合同,也“应该视不同合同的具体情形而在不同程度上适用最大诚信原则”。[14]92
笔者认为,这种所谓“不同程度上”的“最大诚信”,在思维上便有悖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如果“最大诚信”实际上就是指最大程度的诚信,那么岂能有“不同程度上”的最大程度的诚信?!这种悖论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最大诚信”这一本身无实质意义的术语被赋予了司法适用的意义。可以说,在英国的学说和司法中,“最大诚信”和披露义务的关系处于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结。
然而,只要能洞悉“最大诚信”的无意义,这种关系便“理得清、剪得断”。在逻辑上,“最大诚信”原则与披露义务的关系有三种可能:其一,以“最大诚信”为因,以披露义务为果;其二,以披露义务为因,以“最大诚信”为果;其三,“最大诚信”主要就是披露义务,披露义务是“最大诚信”的具体化。但是,如前所述,相对于“诚信”而言“最大诚信”并无实质意义。因此,前两种情形意味着没有实质意义的原因或结果。第三种情形则不过是为先合同披露义务造设了一个没有实质意义的同义词而已。如此种种,不如索性摒弃“最大诚信”这一没有实质意义的表述和“原则”而直面披露义务的具体规则。
余论
综上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渊源并不明确。相对于“诚信”原则而言,其并没有更多的实质意义,因为诚信本无程度之分。给“诚信”这一“帝王原则”冠以“最大”这一最高级修饰,并不会造就一个 “王中王”,不过是在王冠之上加戴一个草帽。
偏好于在论证中形成诸种法律原则,是民法法系的特点之一。因此,我国学界基本一致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在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特意增订形成的第5条表述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并未采用“最大诚实信用”这一表述。2009年修订《保险法》继续沿用了七年前的表述。立法机关如此“罔顾”法学专家的共识,并非毫无道理。“如果存在一般性适用于一切合同的诚信原则,那么这类‘最大诚信’合同便毫无特别之处。”[11]26既然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已经明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此规定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足以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条也重述了这一原则。因此,在被保险人披露义务这一规则上,我国具有现成的、自足的法律基础,不需要再借鉴一个来历不明、夸大其词、甚至有些哗众取宠的域外法原则,否则便有画蛇添足之憾。所幸的是,我国立法者避免了这一遗憾。德国的情形也是如此,其《2008年保险合同法》并未一般规定“最大诚信原则”,而是设定了相关具体规则。如果“最大诚信原则”果真是保险合同法中具有普适性的基本原则,那么德国学界和立法者断然不会对之熟视无睹。
学界似乎也可以在认识上淡化“最大诚信原则”这一渊源不明、意义空虚的美丽传说、并对之予以去魅。相比之下,保险合同法中的披露义务这一具体规则,是更值得品味研读的真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最大诚信’这一术语固然确立已久,但其实用性值得怀疑;它似乎使人们偏离真正的问题:某种合同是否要求当事人负有先合同披露义务?如果是,披露的范围或者内容是什么?”[7]339披露义务与其他类似的义务有何异同?这些异同会造成什么实际的法律效果?诸如此类的具体规则问题更加需要我们共同详细探讨。
保险合同【篇9】
编号: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____保险公司____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保险合同【篇10】
原告,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赔款_________________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就苏_____________(临)车辆向被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高速道路护栏损坏,后经被告查核认定该车辆损失为_____________元,道路护栏损失为_______________元,道路清障费为_______________元。原告将相关理赔手续提交被告处进行理赔,被告仅仅支付_____________元赔偿款,对剩余部分拒绝赔偿。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足额、全面支付理赔款,被告拒不支付行为与法与约均有悖。为此,原告特具此状,请求你院支持原告之诉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篇11】
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的承保人。
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给付金=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依据。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
5、赔案统计表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经纪公司)提供截至本季度末的赔案统计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赔案进展情况等信息。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八、其他优惠条件
参见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九、一般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提前90天(含)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注销。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
1.告诉给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经甲方和乙方各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因某一保单赔付出现争议的,保单所涉甲方分支机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十一、其他
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经被_____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2.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3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1份,经纪公司执副本1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保险合同【篇12】
甲方: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团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向乙方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四、除外责任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单位:元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1——3天
4——8天
9——15天
16——30天
国内游10万元
6元
10元
15元
20元
国内游20万元
10元
20元
30元
40元
国内游40万元
20元
40元
60元
80元
出入境游30万元
15元
30元
45元
60元
国内一日游3.3万元
2元
国内一日游6.6万元
4元
项目
意外伤害
医疗费
国内游10万元
9万
1万
国内游20万元
18万
2万
国内游40万元
37万
3万
出入境游30万元
28万
2万
国内一日游3.3万元
3万
0.3万
国内一日游6.6万元
6万
0.6万
六、赔付比例
按照《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七、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回传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乙方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甲方派出导游均可免费享受与该团游客同等的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的结算
保险费采取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号前(节假日顺延)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甲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
九、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在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给付保险金。
十、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疾病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十二、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二00年月日日期:二00年月日
保险合同书合集
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从事商业活动还是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交易,签订一份既合理又符合法规的合同是第一步。如果您想要了解关于“保险合同书”的更多详细信息,请认真阅读以下必要的资料。以下是一些您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请留意阅读:
1. 合同的定义和目的:了解合同的概念以及它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以便确保您能够明确合同的作用和重要性。
2. 合同的基本要素:了解一个合法的合同应该具备哪些基本要素,包括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对象和内容等。
3. 合同的起草方法:了解如何撰写一份符合法律要求和双方利益的合同文件,包括语言的准确性、避免歧义和不当条款等方面。
4. 合同的风险与责任:了解签订合同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并学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5. 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了解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包括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通过仔细阅读以上资料,您将能更全面地了解“保险合同书”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知识。
保险合同书 篇1
贷款保险合同模板是一种用于确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的法律文件。这种合同模板可以提供各种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贷款的顺利进行,并为贷方和借方提供保障。
首先,贷款保险合同模板应该明确规定贷款的具体金额和利率。这有助于确保借款人清楚地了解他们必须支付的利息和本金金额,并有助于贷款人确定应该向借款人提供的额度。
此外,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该包括关于还款期限和逾期还款的条款。这些条款可以规定借款人必须在特定日期内还款,并清楚地说明了逾期还款可能会面临的后果。同时,借款人也应该了解他们可能会因违约而面临的责任和费用,并了解贷款人可能会采取的追偿措施。
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明确规定关于提前还款和违约金的条款。提前还款条款可以为借款人提供灵活性,以便在任何时候提前偿还贷款。而违约金条款可以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例如在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前偿还贷款。
除此之外,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涵盖关于利率调整和契约违约的条款。利率调整条款可以确保在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下,贷款人和借款人都能够适应新的利率水平。契约违约条款可以规定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
最后,贷款保险合同模板还应包括关于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条款。索赔条款可以规定借款人在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偿还贷款时可以提出的索赔要求。而争议解决条款可以明确规定当借贷双方产生分歧时应当采取何种争端解决方式,例如调解或仲裁。
总之,贷款保险合同模板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通过制定合理和清晰的条款和条件,这种合同模板可以为贷款提供必要的保障,并为双方提供一个明确的责任框架。
保险合同书 篇2
平安保险合同:保障您的安全与平安
作为现代人,我们经常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购买保险成为保护自己和家庭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在保险行业中,平安保险合同是非常出名的一种保险产品。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安保险合同,为大家剖析其特点和优势。
平安保险合同是平安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客户不同需求而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该合同主要包括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关键信息。通过签订平安保险合同,客户可以获得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为自己和家庭提供安全和平安。
首先,平安保险合同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不论是财产还是人身,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比如,个人可以购买平安人寿保险合同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和健康;企业可以购买平安财产保险合同来保障公司的财产和经营风险。无论您的需求是什么,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满足您的要求。
其次,平安保险合同的优势在于其全面的保障内容。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类型,平安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多种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疾病医疗、财产损失、责任保障等。这些保障内容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免受不可预测的意外损失带来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与此同时,平安保险合同还提供了便捷的理赔服务,确保客户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减轻经济负担。
第三,平安保险合同注重客户的权益保护。合同的细则和条款都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进行精心设计和制定的,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平安保险公司为了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了公开和公示,客户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查阅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公开的做法使得客户能够全面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最后,平安保险合同也注重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知识。保险合同中除了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和权利义务外,还提供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保险知识宣传。这些资讯旨在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保险行业和相关的风险因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全面的保障内容、注重客户权益保护和风险教育的特点和优势。通过签订平安保险合同,您可以为自己和家庭提供一份真正的平安和保障。无论是意外风险、疾病风险还是财产风险,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为您提供一份安心的选择。让我们一起携手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平安吧!
保险合同书 篇3
_____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_____人向中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_____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费,本公司同意按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_____单为凭。
明细表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伤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期限:共_______个月。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_____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_____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XX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_____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XX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在本_____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_____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_____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_____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_____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_____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_____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_____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_____单明细表而属于被_____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_____、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_____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_____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_____、_____、民众_____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_____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_____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____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_____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_____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_____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_____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_____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_____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_____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_____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四、被_____人义务
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_____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_____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_____费;
(三)被_____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一旦发生本_____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_____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_____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_____的实质性内容,则本_____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_____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_____人丧失_____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_____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_____人本_____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费。
(四)保单注销
被_____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_____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_____人注销本_____单。对本_____单已生效期间的_____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_____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_____人将丧失其在本_____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_____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七)重复_____
本_____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论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_____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_____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_____人,被_____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_____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_____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_____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
1.向_____机构申请_____;
2.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_____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_____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书 篇4
甲方: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大学生村干部”姓名)
性别: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到村工作时间:____________
到村所任职务: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大学生村干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根据市、县选派大学生村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聘用岗位和工作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开考试、考核,聘用乙方为“大学生村干部”,在村担任职务,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从事农村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制度建设、新村建设、治安民调、信访稳定、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等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在合同期间保证乙方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管理的权利,创造有利于乙方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工作环境。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劳动安全、遵纪守法的教育和培训。
3、甲方须根据国有关规定对女同志实行特殊保护。
4、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工作内容
乙方要认真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
2、理清经济发展思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强力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4、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待遇保障
甲方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六条工作纪律
1、甲方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
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市县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4、乙方应努力学习本职业务,积极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需要续聘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日协商同意,续聘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能胜任工作,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规定、规章制度及市、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规定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20个工作日不参与村里工作的,或者一年内连续缺勤30个工作日的;
5、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外仍不能继续胜任本职工作的;
7、请事假一年内超过两个月的;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9、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其他与大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10、参与农村家庭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甲方诫勉谈话后6个月内无明显改进的;
12、参军或进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1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14、合同期间,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
保险合同书 篇5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 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 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保险合同书 篇6
______银行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______为______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 篇7
平安保险合同:保障您的安全与幸福
作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便是保险合同。平安保险合同作为一份具体、详细且生动的文件,为我们提供了安全和幸福的保障,确保我们在不可预测的事故和风险面前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支持。
首先,平安保险合同的具体性在于它明确了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合同中详细列举了保险公司对于各类风险的保障范围,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对于每一种风险,合同中都会设定一个明确的保险金额,以确保受保对象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这些具体的条款和数额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可操作性,使其成为双方约定并均能遵守的法律文件。
其次,平安保险合同的详细性让人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中列举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保险人的支付义务、受保对象的告知义务等。通过这些条款,人们能够清晰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责任,同时也了解了保险公司的权责。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还能够有效促进双方的合作与信任。
此外,平安保险合同的生动性使其能够更好地与受保对象产生共鸣。保险合同并非枯燥的法律文件,而是通过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象的描绘来呈现风险和保障。通过合同中的案例和画面描述,人们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风险的严重性和保险的重要性。这样一来,受保对象更容易认同和接受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障内容,从而增加对其的信任和依赖。
最后,平安保险合同的具体、详细和生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通过明确自己的责任和范围,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自身的风险,并为受保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合同中的详细条款也让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和保费,从而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合同具有具体、详细且生动的特点,为我们的安全和幸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通过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和保障范围,我们能够确保在意外和风险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支持。同时,详细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责任。而通过生动的案例和描绘,我们更容易认同和接受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和保障。最终,这些特点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为我们提供安全和幸福的保护。
保险合同书 篇8
保险合同中文版样本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便应运而生。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明确了保险责任和双方权益,是保险交易的重要依据。
一、合同订立
在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并在合同中详细描述保险的对象、风险以及保险金额等重要条款。合同中还会规定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理赔流程等内容,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二、保险责任
在合同中,保险人需明确自己的保险责任,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风险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具体而言,保险责任将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进行界定,保险人将根据事故或损失的发生,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金或给付额度。
三、免责事项
在合同中,也会明确一些免责事项,即保险责任不承担的范围,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这些免责事项的明确,可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四、保险费和支付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还需要明确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保险费通常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程度、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并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在合同中还需要明确保险费的返还政策和退保手续,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理赔流程
当被保险人遭受风险并需要获得保险金时,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理赔流程和事项。包括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和资料、理赔申请的时间限制、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流程以及支付方式等。明确的理赔流程和事项可以提高理赔效率,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还需明确违约责任,即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例如,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或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等。在违约责任的明确下,可以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并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总结
保险合同中文版样本是保险交易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它明确了保险责任、免责事项、保险费和支付方式、理赔流程等重要内容,保障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双方应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阅,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建立起互信和合作的关系。毕竟,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共同应对风险和损失。
保险合同汇编9篇
随着法律知识在广大群众当中的的普及,为了让合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是必须要进行签订合同的,您知道写合同应该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吗?通过本文让我们一起来探究“保险合同”,希望您能够关注我们网站的实时更新并及时调整!
保险合同(篇1)
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纠纷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
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保险合同(篇2)
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国自从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人身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的过程。特别是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行以来,人身保险在我国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如美国布兰克法官于1943年在关于“东南部保险人联盟”的判决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对人类全部生活的直接影响方面,也许没有哪个现代企业能像保险企业一样,达到如此广泛的人群。保险会涉及每个家庭、每个行业、每个公司里的每一个人。”⑴人身保险对维持社会的安定,解除后顾之忧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因此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但我们也应看到,因保险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也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日益增多,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保险人经常以保险合同无效而做出拒赔,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认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保险法》和《合同法》。《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条第2款);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一、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告知义务的主体为分类对象的,可分为两种,即:①、投保人告知义务;②、保险人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但是由于保险人面对大量的投保人,无法亲自了解个别保险标的的情况,因而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同时由于保险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这一特点,也使得投保人面对具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保险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充分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保险合同的功能,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1、故意不告知。《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由此可知,我国保险法是只要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论该事实是否重要,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时效上更没有时间限制。不管投保人缴纳了多少年的保险费,保险人都随时可以用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为由,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力。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只要存在不告知的事实,不论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是不是重要事实,保险人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对投保人来说要求是相当严格的。投保人只对“重要事实”而并非所有事实情况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是各国保险立法和实践的共识。如果不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内的情况,投保人即使故意没有告知,也不应视为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因此,除非投保人的故意隐瞒行为构成了保险欺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并没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⑵
保险合同(篇3)
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打 √,并用正楷填写变更的内容;申请批减或退保时请填写背面银行帐户信息
保单号码: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同投保人 □不同投保人
申请批改原因:
个人房贷险退保:
本人于 年 月购置了位于 的房产,并在贵司投保房屋按揭保险,现本人已提前还清银行全部贷款,特申请办理退保手续。
投保人签章:
委托授权:(非投保人本人办理时填写,并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人(单位)全权委托代为办理本次保单变更的相关事宜,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代办人证件类型: 代办人证件号码: 代办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 日
公司受理人员填写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日期:年 月 日
备注:
银行帐户信息留存单
本单位(个人)保单退保/批减款项请转入以下银行帐户中: 联系电话:收款人签章:
温馨提示:
1、为确保您能及时收到我司支付的退保款项,请您再次确认您提供的银行帐户是否真实有效;
2、对于您所提供的开户银行信息,其中:银行卡,需要明确到地级市分行;存折,请根据存折内页上的银行章填写,一般需要明确到支行(储蓄所);
3、公司暂无法向信用卡支付退保款,请注意不要留存信用卡帐户资料;
4、银行帐户信息如果有更改,请在本页下面的“银行帐户信息变更表”中填写。
帐户信息更改表(更改适用)
平安保险公司受理人签字: 收款人签章:
保险合同(篇4)
养殖保险合同是一种专门针对养殖业而制定的保险合同。它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养殖业者缓解养殖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风险,降低养殖业者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从而保障其经济利益和生产正常运作。
养殖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通常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和投保人义务等。以下将分别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首先是保险责任。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具体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养殖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失和风险等。比如,在禽类养殖中可能会出现疾病传播、天气恶劣、饲料变质等问题,这些都是养殖保险合同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
其次是保险费率。养殖保险合同的费率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养殖行业的具体情况和历史赔付情况制定,以确保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投保人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率支付,以确保养殖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是赔偿金额。如果养殖保险合同被激活,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的大小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赔付请求和具体情况进行核定的。
然后是保险期限。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是指养殖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障的时间范围。通常,这个时间范围是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意愿和实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的。
接下来是保险范围。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养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和风险,例如动物损失、饲料变质、恶劣天气等。
最后是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在购买养殖保险合同时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真实有效的养殖信息、遵守合同规定的各种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相关损失和风险、及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等。
总之,养殖保险合同是帮助养殖业者保障个人和企业利益的重要保险合同之一。通过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优质的合同,投保人可以有效地降低养殖过程中所遭受到的各种风险和经济损失,从而更好地促进养殖业的发展和壮大。
保险合同(篇5)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是.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为射幸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但是,由于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为,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另外,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更需要诚信,即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保险合同(篇6)
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主要内容是: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等。
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缴给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费用。保险费一般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对保险费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买保险的人交的钱。
保险费率:单位保险金所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是保险金同保险费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受益人的钱。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通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指规定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和范围
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投保单有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同意的格式。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是“投保人交的部分未使用掉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保险合同(篇7)
商业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和商业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旨在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本文将详细探讨商业保险合同的定义、内容以及重要性。
商业保险合同的定义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的一种合同形式。保险公司在该合同中承诺为商业企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供保险赔偿,而商业企业则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这种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经营风险,确保持续的经营发展。
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保险责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向商业企业提供的保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责任风险、员工意外伤害等。其次是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也就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商业企业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和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偿的金额。这些金额通常会根据企业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而有所差异。另外,合同还会约定相应的保险费用,商业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商业保险合同还会详细说明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
商业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商业企业面临各种经营风险,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这些突发事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损失。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企业可以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获得赔偿,减轻损失。商业保险合同还可以保护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在发生责任纠纷时,商业保险可以帮助企业支付相应的赔偿,并且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购买商业保险可以增加企业的信任度,提升客户和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信心。商业保险合同还有助于企业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各项合同的约定,商业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合法的经营保障,避免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行为。
为了确保商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保障,商业企业在购买保险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有必要,商业企业还可以寻求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以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最适合企业的需求。在签订合同后,商业企业还应及时支付保险费用,并保持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及时了解合同的有效期和保单的变更等情况。
商业保险合同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商业企业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最适合企业的需求。同时,企业还应及时支付保险费用,并及时了解合同的有效期和保单的变更等情况。通过合理的保险规划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商业企业可以获得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经营环境。
保险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
本合同鲁商松江新城14-20#外墙保温工程,按照图纸和建设方的要求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以清包施工形式,乙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二、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总包通知为准。按总包总体进度施工,外墙保温 天。
三、 工程价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以实际工程量计算造型线条窗口等均以实价粘贴面积计算不另外计价,在本合同工程段内价格不做调整,外墙保温固定价 元/㎡。
四、 质量要求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优良,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14-20xx);《黑龙江省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23/1206-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1/50411-20xx);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做好成品保护。
2、外墙完工后需满足外墙贴砖和涂料施工要求,由甲方、监理方、总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与外墙贴砖涂料施工队伍进行中间交接,交接成功视为此单项工程完工。
3、若出现设计变更,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如需修改的部位及做法已施工,修改部位之前施工的人工及材料费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修改设计要求,甲方有权将其施工部位拆除重做,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质量保证: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定验收,外墙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经质监站验收达到优良标准若达不到优良标准,扣除本合同总造价的2%为违约金。
五、 付款方式
1、乙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进度编辑劳务人员工资表,上报给甲方后,由甲方监督发放劳务工资。
2、工程款拨付按总包合同款拨付进度同步拨付,总包款到甲方账三日内拨付给乙方。即(外墙保温施工完成。经三方(建设单位、监理、施工总包方)验收合格后付完成实际验收工程量造价的65%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并通过甲方组织的内部验收且整改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完实际总造价的90%,工程审计完毕付完成实际工程量的95%,留5%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14日无息付清。
六、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服从施工现场的管理,接受施工现场的管理、接受现场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2、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保证考试合格后上岗。施工过程中按项目部统一规划,材料堆放整齐;工程垃圾分类堆放,定期清理。
3、每个工人必须上个人安全意外险,否则不得上岗。由于乙方原因在分包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时,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和终身责任。
七、工程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项目部的整体布置及要求,按照图集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否则出现任何意外及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搞好自身管理工作,尽量做到节俭材料,能用的材料不能浪费。严格按图纸要求提料,避免浪费如因提料失误造成浪费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3、施工中所需的工具、机具全部由乙方自理,伙食自理。(脚手架除外)
4、乙方配备具有资格证的相应技术人员应与项目管理人员一起对外墙的墙体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墙体要求项目部及相关班组进行修整,合格后进行施工,否则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修整。
5、乙方按照总包的施工工期,做好施工计划,做好工人的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及时提料,上交甲方材料单,否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甲方负责材料进厂装卸到指定的材料厂,乙方负责二次搬运及上料。
八、其他协议
1、乙方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再分包或转包,不得拖欠所属员工与农民工的工资。如因此导致再分包方或农民工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按该合同分包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
2、若因乙方管理不善,违反施工程序或无能力继续承担施工任务并可能对甲方和发包方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另行组织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体。甲、乙双方在工程结束后依据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由乙方承担由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两年
2.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指定维修人员2小时到场均免费修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派人处理的,需求方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复,其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十、合同签署
l、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劳务工资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篇9)
商业保险合同是商业世界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为商业实体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商业保险合同的定义、重要内容以及其在商业运营中的作用。
商业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向商业实体提供保险保障。根据合同的约定,商业保险可以涵盖财产损失、责任赔偿、雇员福利等多个方面。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和商业实体之间签订,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以及索赔条件等各项重要内容。
商业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它通常包括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第三方责任赔偿等。保险金额则是商业实体希望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的赔偿金额,它应该基于商业实体的实际价值和风险情况来确定。
同时,商业保险合同中还规定了保险费用和索赔条件等重要内容。保险费用是商业实体为购买保险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它的多少通常与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大小有关。索赔条件是指商业实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获得保险赔付的条件,例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等。
商业保险合同在商业运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为商业实体提供经济保障和风险分担。商业保险合同能够帮助商业实体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减少经济损失。例如,当商业实体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其进行赔付,从而帮助商业实体恢复和重新投入运营。商业保险合同还能够为商业实体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合同可以作为商业实体对第三方的责任赔偿依据,保护商业实体的合法权益。
商业保险合同是商业运营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为商业实体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和风险分担。商业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以及索赔条件等。在商业实体遭受意外损失或面临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合同能够帮助其减少经济损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商业实体在开展商业运营时应重视商业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确保其经济安全和法律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