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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6 旅游通知

最新旅游通知。

当处理日常事务时,都有可能接触到公告或通知。通知公告并不都是大事可能是内部通知或者小细节的变动。您可以在以下资源中找到涉及“旅游通知”相关的知识资料,建议你收藏本页和本站,以便后续阅读!

旅游通知【篇1】

公司奖励旅游通知3各位员工:

大家好!为感谢公司所有员工的辛勤工作,增强团队凝聚力,公司决定组织员工旅游,日期定为8月18日(周六),目的地为抚顺战神CS。

各部门组织统计参加人员,明天(8月9日)下班前报到综合部。旅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综合部

20xx年8月8日

附:公司员工奖励制度一、目的: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旅游通知【篇2】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工商复字〔 〕 号

本局于

****年**月**日收到你(们/单位)

,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

****年**月**日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补正材料)。本局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收到你(们/单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本局将自受理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将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因本案申请人超过5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请你们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年 月 日

旅游通知【篇3】

国家旅游局今天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旅游安全工作,确保广大游客度过欢乐祥和的假日。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我国旅游业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预计年元旦、春节期间游客出游人数将进一步增长、出游时间更加集中、出游形式更趋多样。各地要深刻认清当前旅游安全形势,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游客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到首要位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动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将旅游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积极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政府督办体系的无缝对接。

旅游通知【篇4】

各员工:

公司拟定于20xx年5月1日到2日,组织员工去南京、无锡二日游,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1、组长及组长以上的.车间管理人员;

2、在公司已满两年工龄以上的车间员工;

3、在公司已满一年工龄以上的行政人员;

4、其他员工及家属也可自愿报名参加。

二、活动费用

符合参加人员第1、2、3种情况的员工,其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他员工需支付230元/位,非本公司员工家属需支付505元/位。

三、活动时间

5月1日早上6:00在公司篮球场集合,6:30准时出发。

四、活动说明

1、旅游名额不能转让,符合条件者不去则算自动放弃。

2、5月1日为带薪国定假日,2号为不带薪假日。

3、参加人员需带上本人身份证。

五、注意事项

1、可自备一些干粮及饮用水,但不能乱扔垃圾,需保护环境。

2、因是集体活动,请大家听从指挥。

3、活动期间,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请各自妥善保管。

4、注意个人言行,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及声誉。

5、如有携带小孩者,活动期间请务必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以免意外发生。

六、其他不明事宜,或有变更信息,将另行通知。

行政部

20xx年4月26日

旅游通知【篇5】

xxx查询中心xx标签生产部春节放假通知2017年春节马上到了,我代表xxx查询中心运营部向支持关怀xxx查询中心工作的企业家、品牌运营商、相关领导致以衷心的感谢:祝您鸡年吉祥,万事大吉大利!

十年磨一剑,我们携手一路同行。十年来,xxx查询中心在各级领导、企业家的支持和关怀下努力拼搏、开拓进取、掘壮成长取得了骄人的成绩。xxx查询中心技术部不断研发新的xx方式,开发新的xx技术,使得xxx查询中心的数据查询系统安全牢固,连续十年无安全事故。2017年新的一年到了,xxx查询中心全体员工将更加努力携手创造新的辉煌。

由于春节期间货物快递等原因影响,2017年春节期间xxx查询中心xx标签生产部国内企业将在元月11日停止接单,x月9日恢复生产。xx标签生产国际部国外企业将在元月1日停止接单,x月15日恢复生产。请国内外新老客户合理掌握自己的生产周期,确保节日期间不断货。节假日期间技术部、客服部不休。

xxx查询中心运营部

2017.xx.xx

旅游通知【篇6】

大家好! 为感谢公司所有员工的辛勤工作,增强团队凝聚力,公司决定组织员工旅游,日期定为6月18日(周六),目的地为抚顺战神CS。

各部门组织统计参加人员,明天(6月9日)下班前报到综合部。旅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首先感谢各位同仁的努力工作,公司将定于5月20-21号组织第二批员工旅游,本次旅游体现了公司领导体恤员工的心情,也是为了增进同事之间的友情及团队凝聚力,给大家创造一个开心放松的假期;此次旅游费用由公司承担。现将旅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请全体员工按以上旅游的地点、时间准时参加,并在活动过程中服从导游 安排,不得脱离团队单独行动。

2. 晕车员工请自带晕车药及方便袋,注意防晒。

3. 请在游玩过程中注意个人财物及人身安全,做到文明、安全、快快乐乐的 出游。

4. 因天气变化无常,请大家自备雨具及衣物。

预祝公司全体员工旅游愉快!

范文三:

时间计划:2016年5月22日——23日(如遇恶劣天气时间顺延);

5月24日正常上班,但允许晚到一小时。

负责小组:徐 剑(组长1380xx),韩 栋(副组长、旗手1395xx),

陈 梦(报名工作),孟青青(食宿工作),张 花(缴费工作)。

细 则:

1、报名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截止至8月16号17:30截止。

2、本次旅游活动为公司组织员工享受的.福利计划之一,所有正式员工(入职满三个月)均需参加。入职不满三个月的需写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参加。(申请内容:×××保证在力马企业工作至少两年,若不满两年【被开除的除外】,就在本人薪酬中扣除旅游的全部费用。)

报名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参加活动者不享受任何补贴。

3、关于员工家属:凡员工家属需参加本次活动的(每位员工限带1名家属),需自行负责入团费用,成人:700元/人,儿童:200元/人,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截止8月16日17:30以实际缴费确认为准。

4、大致行程《力马干燥旅游计划书》拟订中,后期公布:

第一天:指定时间公司集合,早餐后汽车上高速前往洋山港码头,凭船票乘坐快艇或班船前往嵊泗列岛(出发时间根据船票定)

下午游览[基湖沙滩]

相互转告,报名从速。

旅游通知【篇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年“十一”长假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我县“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相关工作,按照9月26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迎接“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年“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相关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

一、坚持“安全第一”,实现黄金周“安全度汛”的目标

一是要集中进行一次客运大检查,重点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脖运营、超载运营等危及客运安全的行为。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公路状况良好。对容易发生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交通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方面要设立警示牌,必要时须动用力量,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确保畅通,保障行车安全。

二是要切实抓好节日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工商等部门要严把生猪屠宰的质量关,加大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力度,坚决杜绝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常认真开展对各类农贸市尝食品超市的肉、菜等食品安全检查,切保节日期间上市销售食品的安全。

三是公安消防、安全、卫生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商业服务业人口活动密集的消费场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不留死角。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农家乐、休闲山庄等,要进行重点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切实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加强治安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节日期间的社会维稳放在突出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打压“抓节日机遇”实施偷盗、抢劫等季节性犯罪势头。治安、巡警、交警等警种要组织足够的警力投入面上巡逻防控,加大巡逻密度,遏制现行违法犯罪。

旅游通知【篇8】

各位同事:

为体现公司的企业理念、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情操,缓解员工工作压力,让员工在工作之余享受大自然的.怡人风光,给大家一个彻底放松的机会。公司定于5月15日举办员工旅游。

一、旅游地点:xxxx农业公园。

二、旅游出发集合时间:5月15日早上八点。

三、旅游出发集合地点:xxxxx湖站。

四、中牟分校胡老师为本次旅游负责人,负责统计好各分校成员联系方式,随时保持联络。

五、途中注意安全,团结同事,在旅游期间应互相照应。

六、注意:不可以携带家属。

七、游玩中统一行动,服从公司安排。

八、因天气变化无常,请大家自备雨具及衣物。

最后,预祝所有伙伴游的开心!玩的快乐!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旅游通知【篇9】

2014美丽乡村旅游大会将于2014年10月14日-16日在上海新国际际博览中心举行,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参加!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建设步伐加快,以及带薪休假制度逐步推进,人们出行旅游的形式、目的已发生深刻变化,以感受乡土气息、拥抱亲近大自然、探秘古村落为目的的休闲旅游与农业观光旅游正受到人们的追捧。

与此同时,我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规模日趋壮大,业态类型日益多元,发展方式已从农民自发发展向规划引导转变,经营规模已从零星分布、分散经营向集群分布、集约经营转变。截止2012年底,全国有9万个村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活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达180万家,其中农家乐超过150万家,规模以上园区超过3.3万家,年接待游客接近8亿人次,年营业收入超过2400亿元。随着“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以及“新型

城镇化”等国家战略的逐步推进和实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更将充满无限发展空间和潜力。

旅游通知【篇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年“十一”长假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我县“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相关工作,按照9月26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迎接“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年“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相关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

一、坚持“安全第一”,实现黄金周“安全度汛”的目标

一是要集中进行一次客运大检查,重点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脖运营、超载运营等危及客运安全的行为。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公路状况良好。对容易发生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交通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方面要设立警示牌,必要时须动用力量,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确保畅通,保障行车安全。

二是要切实抓好节日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工商等部门要严把生猪屠宰的质量关,加大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力度,坚决杜绝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常认真开展对各类农贸市尝食品超市的肉、菜等食品安全检查,切保节日期间上市销售食品的安全。

三是公安消防、安全、卫生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商业服务业人口活动密集的消费场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不留死角。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农家乐、休闲山庄等,要进行重点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切实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加强治安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节日期间的社会维稳放在突出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打压“抓节日机遇”实施偷盗、抢劫等季节性犯罪势头。治安、巡警、交警等警种要组织足够的警力投入面上巡逻防控,加大巡逻密度,遏制现行违法犯罪。

旅游通知【篇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旅游安全工作,确保广大游客度过欢乐祥和的两节假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警惕、未雨绸缪,绷紧做好岁末年初旅游安全工作这根弦。今年以来我国旅游业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预计20元旦、春节期间游客出游人数将进一步增长、出游时间更加集中、出游形式更趋多样。各地要深刻认清当前旅游安全形势,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游客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到首要位置,切实增强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全力做好岁末年初的旅游安全工作。

二、加强领导、强化职责,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各地要积极完善旅游安全工作制度,强化属地管理、落实部门责任。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措施,确保岁末年初和两节期间安全平稳。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切实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各省区市旅游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要主持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落实,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各负其责,深入一线督促检查。要积极推动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将旅游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积极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推动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报自改、分级分类、建档备案、闭环管理,实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政府督办体系的无缝对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周密安排、一线检查,深入排查旅游安全生产各种隐患。针对元旦、春节期间的旅游安全工作,各地要根据节日期间天气变化和人员流动等因素特点,提前研判、周密安排、主动出击,积极部署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检查监督力度,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广大游客两节期间的旅游安全。各地要重点做好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出游风险提醒提示以及安全预案、安全培训、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指导旅游景区核定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流量控制方案,对于在旅游景区内可能形成的大规模聚集活动,要早预判、早防范,提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要积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交通、消防、粉尘涉爆、食品卫生等行业领域以及旅游节庆活动人员集聚和使用易燃、易爆原料及危险性物品等关键风险节点,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基于旅游行业特点,特别要做好涉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对旅行社包车、包船、包飞机等购买交通服务环节的安全监管,要主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重点加强对旅游包车的检查与管理。

四、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值守应急,保障两节工作运转顺畅。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旅游值班电话,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强化岗位责任制,遇有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凡因值班值守脱岗影响联络畅通,延误处置时机的,要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特大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并上报国家旅游局,电话报告力争在20分钟内、书面报告力争在40分钟内,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县级旅游部门在向上级旅游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总值班室(010-65122847)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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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前通知11篇


经过幼儿教师教育网的精心整理以下为大家提供了“旅游前通知”相关内容,只供参考的阅读素材。在平日的生活环境里,很多时候就会用到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目的在于让更多人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和技术。

旅游前通知(篇1)

公司旅游通知

各位亲爱的员工们,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放松身心、增强团队凝聚力,公司决定于本月月底组织一次旅游活动,特发此通知,请各位员工做好准备。

本次旅游活动地点位于广西桂林,那里山清水秀,自然风光独特,旅游资源丰富,是国内著名的旅游胜地之一。

旅游时间为三天两夜,从本月月底23号开始,结束于25号,期间我们将安排参观世界自然遗产——漓江风光、桂林山水甲天下、著名的象鼻山公园,游览千年古刹——七星岩景区等经典景点,还将邀请大家参加乡村联谊活动,品尝真正的农家菜,领略乡村生态文明的风貌。

为了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卫生,我们在此特别强调几点:

一、饮食问题

我们将提供一流的食宿条件,但请注意不吃生冷食品,饮用开水和饮料。

二、安全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请注意人身安全,不要违反旅游规定。在公共场所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乱扔垃圾影响环境卫生。

三、医疗问题

公司将准备应急药品,但请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提前告知,我公司将根据情况制定应急方案。

我们相信,这将是一次难得的机会,让我们一起去探索桂林的神奇之处,享受旅游的乐趣,同时也是一次锻炼与交流的机会。

请尽快报名,我们将会尽快安排好旅行计划和人员安排。

最后,祝愿大家一路顺风、玩得尽兴!

旅游前通知(篇2)

公司旅游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公司计划于近期组织一次集体旅游活动,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强员工团队意识和凝聚力,同时也激励大家更加努力地工作。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5月1日至5日。

二、活动地点:位于江南水乡的苏州。

三、活动形式:旅游观光、文化体验、团队拓展。

四、活动内容:

1. 苏州园林欣赏:我们计划前往苏州的拙政园、寒山寺、留园等著名园林,感受苏州传统园林的优美景观和艺术魅力。

2. 特色美食品尝:苏州以其独特的文化底蕴和精湛的烹饪技艺,被誉为中国美食之城。我们将品尝传统苏菜和特色小吃,尽情享受舌尖上的乐趣。

3. 文化体验:我们将参观苏州博物馆、苏州工艺美术馆等,深入了解苏州的历史文化、艺术精髓和传统工艺。

4. 团队拓展:我们将通过团队活动、互动游戏等形式,切身体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协作精神。

五、注意事项:

1. 出游前请认真了解苏州的气候和天气变化,带好衣服和药品,做好防范。

2. 保持集体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有私闯、私自离开等行为。

3. 出游期间要互相帮助,友爱互助,为团队和谐氛围营造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4. 每个员工都要全力配合公司的组织安排,达到旅游的目的,感受美好的人生。

本次公司旅游活动是公司为员工们度过愉快假期、进一步增强团队凝聚力和促进员工发展而开展的全员活动。在此,希望大家充分利用这次机会,放松心情、乐享旅程。最后祝大家旅途愉快,提前祝大家度过一个愉快的国庆节假期!

此致

敬礼!

公司高层管理团队

2021年4月XX日

旅游前通知(篇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年“十一”长假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我县“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相关工作,按照9月26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迎接“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年“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相关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

一、坚持“安全第一”,实现黄金周“安全度汛”的目标

一是要集中进行一次客运大检查,重点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脖运营、超载运营等危及客运安全的`行为。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公路状况良好。对容易发生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交通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方面要设立警示牌,必要时须动用力量,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确保畅通,保障行车安全。

二是要切实抓好节日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工商等部门要严把生猪屠宰的质量关,加大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力度,坚决杜绝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常认真开展对各类农贸市尝食品超市的肉、菜等食品安全检查,切保节日期间上市销售食品的安全。

三是公安消防、安全、卫生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商业服务业人口活动密集的消费场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不留死角。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农家乐、休闲山庄等,要进行重点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切实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加强治安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节日期间的社会维稳放在突出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打压“抓节日机遇”实施偷盗、抢劫等季节性犯罪势头。治安、巡警、交警等警种要组织足够的警力投入面上巡逻防控,加大巡逻密度,遏制现行违法犯罪。

旅游前通知(篇4)

为了欢度20xx学年第一学期的寒假,丰富寒假生活,工会决定按计划组织教师寒假旅游活动,经工会和学校商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本次旅游时间安排在春节前,具体时间由教师代表和旅游公司商议确定。

2、为保证毕业班的.教学工作,高三教师不参加本次寒假游

3、可以带家属,但是本人必须参加

4、依据《关于波宁四中教职工旅游、休养、考察活动的几项规定》进行操作。

5、学校推荐线路为东北线(哈尔滨)和海南游,费用均在3000元左右(参考),在报名表中老师们也可以推荐想去的其他线路和认为服务质量好的旅行社。

6、组团人数应在16人以上。组团后,由老师推荐代表,拟定旅游的框架和原则,选择若干家旅行社参与报价,最终选定一家旅行社中标(操作办法与暑期旅游相同)。在与该旅行社一起优化方案,经老师们认可之后,工会与之签约。

7、时间安排:

①1月5日(周二)发布《通知》,下发《报名表》

②1月11日(周一)收取报名表,交由工会汇总

③1月15日(周五)选举教师代表,制定线路计划书提出具体的方案

④1月19日(周二)下午请旅行社到学校领取计划书

⑤1月22日(周五)旅行社将密封的方案和报价送到学校,工会委员和教师代表一起开启,确定中标者。

⑥1月27日(周三)左右签约,并提供人员信息

⑦2月6日(寒假第一天)左右出游

四中工会

旅游前通知(篇5)

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全国各族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活工作,做到精准救助、精准帮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关心群众工作,特别是要摸清困难群众数量和需求,统筹各方面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救助和送温暖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冬春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各级领导干部要持续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自觉深入基层一线特别是贫困地区、受灾地区,落实好中央扶贫惠民政策,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措施,组织好对城乡困难群众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空巢老人等的走访慰问,确保各项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安排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恶意欠薪案件,让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应得的报酬。

二、做好重要商品供应保障工作,确保节日市场平稳运行。

要落实好各项调控措施,稳定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商品生产供应,搞好煤电油气运供需衔接,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保障市场运行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围绕节令食品排查风险隐患,严防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加强节日期间各种商品和服务营销活动管理,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三、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营造中国特色节日氛围。

深入宣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凝聚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时代主旋律,组织好“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年货”,

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具有地方特色的乡土文化活动,积极推广优秀民间文化艺术。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丰富节日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强文化市场执法检查,继续保持“扫黄打非”高压态势,强化对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的监管,坚决抵制低俗。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力度,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坚决查处不合理低价、强迫消费等突出问题,倡导文明旅游,营造良好旅游环境。

四、认真组织春运工作,服务好人民群众节日出行。

要加强春运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好春运工作各项任务,充分发挥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的作用,合理调配各类运力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努力保证旅客走得了、走得好。优化网络、电话、手机客户端等售票方式,为旅客提供便捷化购票渠道,继续为学生、务工人员搞好团体票预订等服务。强化春运安保工作,抓好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针对可能出现的极端恶劣天气和旅客滞留等突发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等工作,确保春运安全有序。

五、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守安全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燃气和供暖用电、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油气输送管线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控工作,加强寄递物流安全规范管理,严防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健全雨雪冰冻、雾霾寒潮等灾害性天气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做好应急协调联动工作。加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力度,深入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劳资纠纷等问题源头防范,防止引发 。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针对“两抢一盗”、网络诈骗、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问题,因地制宜地开展集中整治打击行动,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深入开展严打暴恐专项行动,强化涉恐要素基础排查管控,加强应急防范处置,严防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做好口岸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国门安全。

六、坚持节俭文明过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坚持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优抚对象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年底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积极引导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七、深入落实规定精神,严格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旅游前通知(篇6)

尊敬的游客:

非常高兴地向您宣布,我们即将在不久的将来开展一次难忘的旅行活动。此行将是一次冒险之旅,您将有机会探索迷人的景点并体验地方文化。

我们的旅程将在数月后开始,我们将在全球范围内选择一些最著名和迷人的地方,包括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每个景点都将带给您别样的体验,带您深入当地的文化和风俗,让您的旅途更加有趣和难忘。

我们会到访一些迷人的城市和小镇,您将有机会品尝当地美食,体验当地文化,并且参加当地一些令人惊叹和难忘的传统活动。您将乘坐豪华车和私人直升飞机,为您提供最好的旅游体验。

我们将在旅游期间为您安排最好的住宿,让您在旅途中感受到家一样的舒适度。我们会为您安排个人导游,带您深入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

无论您是想和家人、朋友一起旅行,还是想独自旅行,我们都将尽力为您提供最佳的旅游体验。我们的旅游团队拥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确保您的旅程顺利、安全、安排妥当。

我们期待着您的加入,并为您提供一个梦幻般的旅行体验。我们将在未来的几周内为您提供更多旅游信息和详细的行程安排。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帮助,请不要犹豫,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期待与您一起创造美好回忆的时光。

祝好,

旅游活动组织者

旅游前通知(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年暑期旅游高峰即将来临。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逐渐进入休假期,出游人数即将大幅增长。按照以往的规律,旅游安全事故也进入高发时段。5月以来,全国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主要涉及水上旅游、道路交通等方面,旅游安全工作不容忽视。为将暑期旅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部署暑期旅游安全工作

暑期是道路交通事故、涉水旅游事故和食物中毒的高发时期。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暑期旅游安全保障,认真按照《关于开展*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75号)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本地区安全生产月相关活动。要结合以往暑期旅游应急工作经验和本地区特点,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趋势预测、防范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经验总结。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涉水旅游事故、食物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加强预案演练和人员培训,保证应急处理程序可行、渠道通畅、运转正常。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面向公众、旅游接待单位的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紧密配合、上下联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到位,为游客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暑期旅游环境。

二、做好重点领域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旅游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在认真排查本地区暑期旅游安全隐患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旅游安全保障工作。

(一)涉水旅游

涉水事故是暑期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之一,其中溺水和水上交通事故是造成游客死伤的最主要因素。各地要高度重视水上旅游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涉水旅游项目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开展漂流、游艇、潜水、水上滑翔等高风险项目的景区要做好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和教育;要加强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配备充足的抢险、救 生设备;要重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景区的应急救援水平和协调保障能力,保证景区安全运营;要针对今年气候变化异常,部分地区灾害性气候多发的特点,密切关注气象、海洋预报以及滑坡、水污染等因素的影响,制定应对措施,并针对汛期的到来,实时做好预警预报和防汛度汛工作。

(二)旅游交通

入夏以后,旅游交通事故将进入高发期。各地旅游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的要求,加强旅游交通安全的组织和引导。一是要与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紧密联合,切实加强对旅游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旅游车租赁行业,严查旅游车辆公司违规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并在车况维护、安全驾驶、应急处置、保险救援等方面加强联合监管和引导;二是要督促旅行社选择有资质、车况好、管理严、信誉佳、服务优的旅游汽车公司接待旅游团队。特别是团队人数较多、跨省际的旅游团队用车,一定要保证交通安全;三是要联合路政、消防、高速公路管理、医疗等部门,针对暑期交通运输的特点,加强旅游线路沿线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对自驾游的交通、安全及服务导示系统建设,加强车辆遇险的抢险救援工作,强化重点路段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是要加强宣传和信息发布,引导游客规避恶劣天气等不良影响,营造平安、和谐、畅通的旅游道路交通环境。

(三)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

暑期是食物中毒的高发时期。要汲取2006年暑期发生的37名团队客人食物中毒事件的教训,安排团队一定要到卫生、清洁、管理好的饭店餐馆用餐,食物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教育提示游客避免到街边摊点用餐,特别要提醒到海边旅游游客,注意海鲜类食品的卫生安全。各地旅游部门要充分重视旅游餐饮,联合卫生、检疫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团队和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游客的教育,增强游客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要提高警惕,密切关注禽流感等疫病动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关注境外流行病情况,按需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卫生突发事件。

三、加强旅游安全监督和检查

1、各地要突出“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提升游客旅游安全意识为目标,采取主动措施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将政府公共服务与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紧密结合。

2、要组织安监、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酌情开展暑期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注重日常监管,落实值班和事故上报制度。

3、进一步完善涵盖入境游、出境游和国内游、多方面多层次的旅游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旅游安全信息,保障游客平安出行。要针对自助游、自驾车游增加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出行提示和信息支持。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开展互动活动、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手段,深入开展面向广大游客的旅游安全教育和引导。

特此通知。

旅游前通知(篇8)

xx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市旅游行业各单位:

近年来,探险旅游在我国国内旅游中逐步兴起,在一些地区发展较快,但与之配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明显滞后。xx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新疆、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先后发生4起探险旅游者被困事件,虽经当地政府的全力营救,但仍有3人死亡。这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探险旅游存在着安全意识淡薄、保障能力差以及管理缺失等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探险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探险旅游安全工作责任

针对探险旅游形式多样、组织程度低、事故风险高的特点,要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情况,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对有组织开放的探险旅游市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探险旅游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监查;对经营探险旅游的旅行社和景区,要落实企业和单位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完善组织接待条件和应急预案,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对已经形成规模的探险旅游项目,要依靠当地政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二、加强对公众的探险旅游安全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发生的探险旅游事故及其原因向社会公布,警示从事探险旅游的单位和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要大力宣传安全第一的观念,介绍探险旅游常识,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清冒险旅游的危害,培养理性出游的习惯,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旅游的舆论氛围。要广泛宣传商业保险的作用,提高对保险的认知度,引导探险旅游者购买保险。

三、开展对探险旅游的调查研究

探险旅游安全管理涉及面广(如沙漠探险、洞穴探险、丛林穿越、登山越野、乘坐热气球、潜水等),专业化强,工作难度大,必须扎扎实实做好相关工作。当前,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探险旅游的调查研究。一是针对近年来本地组织和接待探险旅游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全面分析,查找安全工作漏洞。二是对已开展的探险旅游项目,要逐一进行摸查,对其组织实施、安全设施和风险防范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三是主动会同当地民政、体育和工商等部门,对组织各类探险旅游的企业和单位进行调查备案,切实掌握情况。四是针对本地区探险旅游资源的特点、现有的保障条件和救援力量等情况,制定和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四、引导探险旅游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把探险旅游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今年下半年,国家旅游局将在各地总结探险旅游发展经验基础上,会同业内外有关专家,动员社会力量,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探险旅游的规范化管理方式。为此,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对我国重点地区的主要探险旅游资源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十一”之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工作进程安排如下:7月份汇总各地上报的有关探险旅游的材料;8月份将汇总的探险旅游资源和探险旅游组织者材料在政府及相关网站公布,征求广大探险游客的评价;9月份邀请专家对主要探险资源和探险旅游组织经营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十一”黄金周前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推荐第一批探险旅游安全示范项目和组织经营机构。

为确保上述工作的落实,请各地于7月31日之前,将本地开展探险旅游的有关材料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xxx

日期:

旅游前通知(篇9)

尊敬的各位员工:

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和努力工作。为了鼓励员工间相互交流、增进沟通,同时也能够放松心情,缓解压力,我们决定在下个月组织一次公司旅游活动。

本次公司旅游活动安排在六月最后一个周末,地点定在风景秀丽、自然环境优美的武夷山。武夷山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有着优美的自然风光,如青山郁郁、翠竹茵茵、流水潺潺、古林苍翠等特色景观;此外,还有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如武夷宫、大王峰、九曲溪、仙女谷等景点。相信这里的景色会让您心旷神怡,留下深刻而美好的印象。

行程安排如下:

第一天(周六):早上8点从公司集合,乘大巴车前往武夷山,上午到达后先进行登山活动,中午在山上野餐,下午游览武夷山景区,晚上入住武夷山酒店,参加晚宴。

第二天(周日):早上7点起床,8点早餐后乘车前往漂流基地,上午进行漂流活动,中午在岸边用餐,下午返回武夷山酒店,之后自由活动,晚上参加欢送晚宴。

第三天(周一):早上8点退房,乘车返回公司。

活动中我们会为大家提供足够的水、食品,且装备齐全,确保大家的安全。同时也呼吁大家注意环境保护,不随意乱扔垃圾,不破坏自然景观。

再次提醒大家,此次公司旅游活动不强制参加,但希望大家能够踊跃参加,放松心情,缓解压力,让自己变得更加有活力。

最后,祝大家旅途愉快!

总经理:XXX

旅游前通知(篇10)

旅游相关事宜如下:

一、活动时间:20xx年5月24日(活动为期一天)。

二、活动地点: 广州长隆欢乐世界

三、参加人员:博世机电全体员工(包括新入职员工)。

四、旅游费用:本次旅游作为公司福利,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带朋友或亲属的,请自费大概是300元/人。

五、活动要求:

1、集合时间:20xx年05月24日,早上7点

2、集合地点:公司门前

六:注意事项:

1.为了有一个美好快乐的旅游行程,各部门旅游人员在出发前做好自己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2.为预防万一,大家需带好个人身份证或相关的有效证件;

3.为保证旅游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全体参加旅游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公司相关规定,不得脱离团队单独行动;

4.在游玩过程中注意个人财务及人身安全,做到文明、安全、快乐、顺利出游;

5.晕车员工请自带晕车药及方便袋,注意防晒。

6.因天气变化无常,请大家自备雨具及衣物。

最后,预祝所有伙伴游的开心!玩的快乐!

东莞市博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年5月22日

旅游前通知(篇11)

公司旅游通知

亲爱的各位员工:

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合作精神,公司打算为大家组织一次短途旅游活动。此次旅游将会前往大连市,让大家感受一下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的魅力。

出发时间

我们将在下个月的第一个周末,也就是9月4日(星期六)出发,并定于9月6日(星期一)下午返回。

活动内容

第一天

我们将会在早上乘坐大巴走向大连。抵达后,将参观大连市的海洋馆。在那里,大家将会看到各种神奇的海洋动物以及他们的日常生活。还有一些海洋主题的游戏和体验活动,你不会想错过这个机会的。午餐我们将在当地的美食店享用大连特色小吃。

下午我们会前往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五星级酒店。看海景,欣赏港口夜景。同时,我们也可以在酒店里游泳,享受豪华的水疗服务。晚上,我们将品尝来自海洋的美食,这绝对会成为一次非常美好的回忆。

第二天

我们会前往大连星海广场,在这里还可以参加“海风草原”、海底走廊、万国汇(购物中心)等各种景点里游览品尝当地美食。

在中午,我们将前往大连金石滩景区,这座海滩是中国少有的黑石滩之一。我们将会在这里安排了各种活动,例如,浮潜,海钓,沙滩排球等等。

第三天

在这一天,我们将会乘坐游艇前往大连远洋致胜公园。这个公园由众多科学家和研究人员联合打造,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海洋,开设各种科学展览和活动,让人们对海洋的生态环境有更深入的了解。

返回时间

我们将于当天中午返回杭州,并在公司为大家准备温馨的午餐。然后,我们再次踏上奋斗之路。

注意事项

1.请大家于8月30日(星期一)前将出行表格填写好,并在部门经理处进行报名。

2.请务必准时到达乘坐大巴车的地点。

3.请自行准备充足的现金用于本次旅行的支出。

4.请注意个人安全和卫生问题,尽量不要将贵重物品携带到酒店和景点。

5.请注意当地的气温变化,适时携带外套、雨具等。

公司为此次旅行安排了专门的工作人员,确保大家的出行舒适,愉快。我们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能够让员工们更好地放松心情,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增进彼此间的了解与友谊。

最后,预祝大家这次旅行愉快,安全,收获满满!让我们一起享受这次美好的旅程吧!

公司管理层

2021年8月28日

最新旅游文案


人生就像一出戏,可惜没有彩排,也没有重播,演到了尽头的时候,更不能去回看。优美的句子究竟是怎么样的呢?这个时代的句子越来越能够吸引我们的目光,优美的句子让我们感受到文字的美好营造了一种恬静的氛围。读起来可以治愈我们心里的不安,今天幼儿教师教育网小编为您提供旅游文案,希望这些句子能够为您带来一场思维的革命!

1、西安后花园,鄠邑好休闲。

2、通过朗读感悟文中新词的意思,理解课文内容,培养审美情趣,激发学生对祖国大好河山的热爱之情。

3、我喜欢旅游,喜欢离开自我过腻歪的城市,到一个新的环境去欣赏去看去听,每次旅行前经常沉浸在寻找攻略游记逃票等各种文章之中,我知道按攻略去旅行的人往往玩得过于按步就班,可是至少能够为自我的荷包省钱能够支些招,这点还是很现实的。

4、过中秋,放假的意义就是和家人团聚,或者带着家人出去旅游吧,宣州山清水秀,欢迎您来。

5、荷·美如画,水·韵天下——中国宝应。

6、旅游的意义不在于去了哪个奇怪的地方,而在于帮助人们从日常的状态中抽离出来,去体验一种全新的境界。旅游终究是要回家的,所以在旅游中还能得到一些体悟,并能点化日常生活,那是最好的。另外,读书也是一种旅游,听音乐也是一种旅游,它们都是灵魂的旅游。

7、去拥抱陌生,去期待惊喜,所有的不期而遇都在路上。

8、人生就像是一场旅行,遇到的既有感人的,也有悲痛的,既有令人兴奋的,也有令人灰心的,既有美妙的风景,也会有称不上景仅有风的地方。

9、作为女孩子,首先要争取经济独立,然后才有资格谈争取什么,到岁,争取读书以及旅游机会,到岁,努力工作,积极进修,组织家庭,开始储蓄,必需活泼乐观,不厌其烦地工作这双手虽小,但属于我,作出成绩来,享受成果,不知多开心。

10、去听听别人的故事,感受不一样的生活,这也是旅行的最精彩所在!

11、黄海明珠,魅力长海。

12、不可复制的山水,立刻收藏的云阳。

13、人生就像一出戏,可惜没有彩排,也没有重播,演到了尽头的时候,更不能去回看。

14、要是满九九九我就和我家人提,我要和我男神去旅游!!!

15、精彩四川,一心向往。

16、有的事情此刻不做,就一辈子也不会做了。

17、旅行不只是在发掘自我的潜在身份,更是探索并洞悉自我“究竟是谁”的最好机会。说得更清楚一点:前半生的旅行是在找“自我可能是谁”,后半生的旅行是在确认“自我不是谁”。

18、山水怡情,自在兴隆。

19、一个人去流浪,去旅行,那是传奇。两个人携手同游天下,去旅行,那时故事。一家人拖家带口走四方,去旅行,你是生活。只要有梦想,就会升起幸福的云朵。

20、苔滑非关雨,松鸣不假风。

21、我生活状态是年轻女孩都向往的生活状态想买什么都买得起,穿得非常漂亮参加各种活动,有足够的零花钱,心情不好可以去旅游。

22、你说要一个人去旅行,可是归期却没有约定,亚得里亚海边风中的吉他声。你说你带着苍白的回忆,却多谢能与我相逢,我怕你在异乡夜里孤独醒来。

23、旅游的意义,不是安家,也不是留念,是寻觅,寻觅你千万般的温暖,寻觅你看不到的故事,寻觅你听不到的传奇。沿着马的足迹,诗的秘境,回家。

24、停留在一座又一座的城,看车窗外穿梭的风景,赏温柔的山河湖泊,尝不同风味的市井美食,听历史长河里或有或无的故事,对街头的阿婆真挚的微笑。路途的美好总会遇见更好的自己,这便是旅行的意义。?

最新旅游合同书


合同已然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好伙伴”。签订合同可以最大范围的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你知道正规的合同应该怎么写去写吗?如果您想要更好地了解“旅游合同书”那么请阅读小编的介绍,让我们一起分享这个美好的时刻吧!

旅游合同书【篇1】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

(三)应当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五)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

(六)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旅游行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告知行程涉及地区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应急联络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六)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七)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必要费用;

2.交通客票费;

3.餐饮、住宿费(不含酒水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含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旅游服务费:含组团社、接待社及其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旅游者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

2.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3.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6.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

7.“(一)”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组团社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明确表示放弃某一旅游项目后又要求组团社安排相应服务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要求组团社增加服务的,相应费用和可能无法安排相应服务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2.组团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行程中,组团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组团社过错存在瑕疵的,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组团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第六条(五)3”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游览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能补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团队成员不同意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5)无正当理由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6)组团社委托的接待社在受托范围内享有组团社的权利并承担组团社的义务。接待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担责任。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故意扩大损失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行前解约责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2)未提前7日通知组团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按照“(2)”的规定承担责任。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和损失后,应当一次性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组团社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3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组团社应当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混乱、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出团或更改行程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四)行程中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按照领队或导游规定的时间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2.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约,否则应当按照“第六条(一)2(5)”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其他责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其他非组团社原因,导致无法参加旅游活动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组团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或服务标准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组团社决定,但应当就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况以及据以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组成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体确定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体为准。

经组团社盖章的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___人,具体情况为:(表格不够可以另附,但需双方签字确认。)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健康状况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应当保证其在合同中的签章能够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对合同约定的认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 旅游手续

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手续:□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团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__天__________夜(含在途时间)

(四)出发地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经地及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不满12周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八)遇单人房间时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购物安排:累计不超过_______________次,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费项目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横线内空间不够,可以在《旅游行程表》中详细注明。)

第四条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应当采用□书式、□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话、□口头方式。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一)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但组团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本日)将不成团情况通知旅游者,双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组团社为旅游者办理延期出团或更改旅游线路,费用如有增减,由组团社退还或由旅游者补足。

2.解除合同,组团社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3.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订合同,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4.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提供受让旅行社盖章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等关于旅游内容和安排的资料以及受让旅行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旅游者签收确认,并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二)组团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六条(三)2(2)”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或其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书【篇2】

当今旅游已经成为一种产业,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交通、邮电和旅游"内容显示,2014年,全年国内游客36.1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7%,国内旅游收入30312亿元,增长15.4%.但旅游业强劲发展的同时,旅游消费市场却是乱象频发。在报团即包价旅游中,因为全程由旅行社安排住宿、交通、餐饮等事项更是纠纷迭起。2013年《旅游法》的正式颁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方,其中关于旅游合同解除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从合同困境中走出来。

一、旅游合同的解除情形

除开《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以适用到旅游合同当中,因为旅游合同的显著特征,旅游合同还有以下特殊解除情形。

(一)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旅游合同成立后,旅游行程未结束前,旅游者可无需提出正当理由随时解除合同。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是因为:第一,旅游合同需旅游者的亲自参与才能完成且旅游者旅游的目的是为了舒缓身心,主观感受对合同履行影响重大,不愿时不应强迫参加。第二,旅游者相对于旅行社处于弱者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旅行目的地的气候、风俗等细节了解很少,其获取这些内容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旅行社的介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在信息获得方面处于劣势的旅游者的利益。

(二)组团人数未达到

旅游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团体性,旅游经营者在组团时一般要求需达到一定的人数才能出游,如果到期未能满足,又未能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团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时,旅游经营者就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在包价旅游中,只有旅游团达到一定的规模,旅游经营者才能从航空、铁路、饭店、景区等其他旅游业者处得到相应的优惠,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才有利可图。[1]

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不能要求经营者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也继续履行合同。

(三)旅游经营者瑕疵给付

旅游瑕疵的概念是指旅游中出现的偏离与所约定特质的主观的、具体的瑕疵。所有非因旅游者的原因引起的整体给付或个别给付的障碍,均属于旅游瑕疵。

旅游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旅游者参加旅游是支付了对价的,因此不论旅游经营者有无过失,都应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且旅游产品究竟如何旅游者事先不能体验,无法掌控,只能凭借旅行社的具体介绍。因此当出现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景点、严重降低服务标准等瑕疵给付行为时,旅游经营者拒不改正,致使旅游目的无法实现的话,旅游者可解除旅游合同。

(四)旅游者未履行协助义务

包价旅游是团体行为,当旅游者自身不配合旅行经营者的行前准备工作或是危及其他旅游者利益时,为了兼顾整体,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旅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具体规定四种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

二、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旅游尚未开始时,旅游合同溯及既往消灭。在旅游过程中解除合同,此时旅游者已经体验了部分旅游服务,无法恢复原状,旅游合同无溯及力,只向将来产生合同消灭的后果。旅游合同解除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一)双方均无过错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此时应是风险负担原则。《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对此有具体规定。

2.未达到组团人数。未达到组团人数而解除旅游合同是商业惯例,双方对此均无过错,而此时旅游尚未开始,可恢复原状。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旅游者一方过错

1.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权。依《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对于必要费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理解为旅游经营者向其他旅游业者支付的不可退还的费用和实际产生的费用。

2.旅游者未履行协助义务。旅游者的协助义务是为了旅游的顺利进行,因旅游者不履行而导致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时,旅游经营者可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若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三)旅游经营者一方过错

旅游经营者一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主要是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后不组织旅游和旅游过程中瑕疵给付,两种情形均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后,旅游经营者应当赔偿旅游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旅游费用按比例收取,剩余部分返还旅游者。将旅游者送回始发地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承担。此外,如果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三、结语

旅游合同解除无疑是旅游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只对此作了粗略的探讨,深度有限。并且我国《旅游法》作为旅游领域内第一部综合性法律,无疑为解决合同解除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规则指导,也符合实践的需要。但立法缺陷和空白仍有,值得继续深入加以研究。

参考文献:

[1]董玉明,陈耀东,孟凡哲。旅游法学论点评述[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旅游合同书【篇3】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参加境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时使用。旅游者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三、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产品及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拼团的,须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五、旅游者与旅行社通过互联网在线旅游网站签订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

六、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行程与标准”和“旅游行程单”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

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制交易行为。

八、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

九、旅行社制定补充条款对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的,补充条款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修改版本,自本版本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十一、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1.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地 址:中山西路2525号

邮 编:200030

投诉电话: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地 址:永嘉路383号

邮 编:200040

旅游违法违规举报电话:12318

旅游合同书【篇4】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概念及定义

1.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领队人员的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期间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

第二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

2.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

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条 旅游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6.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旅游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领队的书面同意。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社、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9.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上述物品或者将其存放在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四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本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的签证(签注)的有效期及其提供的护照或通行证符合相关要求。

5.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

《旅游行程单》的用语应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6.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7.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8.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9.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0.要求委派的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有多种变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选择半数(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数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确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预订金)、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领队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如旅行社购买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机票价格即为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行社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出发当日解除合同。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按照本条第1项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4.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合同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无法按时办妥签证、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条 特别提示

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9)其他不适宜参加旅游的身体情况。

第十条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年满60周岁的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

(2)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须特别声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的行程、项目、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游时,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旅行社应当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就医及返回的费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老年旅游者。

2.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独自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未成年旅游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

(2)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 %;

(3)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 %;

(4)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 %;

(5)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

旅行社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__〕44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根据《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3.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时间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3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依据第七条第1项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费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滞留境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5.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擅自脱团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将会造成旅行社被相关国家驻中国使领馆停止代办签证业务的后果,旅行社的该部分损失由旅游者承担。如旅游者缴纳了出境游保证金的,旅游者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该保证金。

6.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途经地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规定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旅游者):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或单位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乙方(旅行社):

地址: 邮编:

经营范围: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开户行及账号:

本次行程的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如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填写委托社信息:

委托旅行社:

地址: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乙方委托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务: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旅游合同书【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等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______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 。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8)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3、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4、必要的费用,指赴台游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5、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程单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赴台游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赴台游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降低服务标准,要求地接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赴台游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转团;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赴台游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有权拒绝赴台游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通行证,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擅自脱团;不滞留不归;

6、遵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

赴台游旅行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赴台游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线路出团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开始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注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行程开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四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如按上述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赴台游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出团解除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赴台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赴台游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赴台游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1)赴台游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

5、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不听从赴台游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影响团队行程,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赴台游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赴台游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赴台游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赴台游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结束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时;共____天,饭店住宿____夜。

第十九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元/人,儿童(不满14岁):____元/人;其中,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____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________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____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____。

第二十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赴台游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赴台游旅行社购买(赴台游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____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自愿购物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赴台游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

2、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协议;

3、购物活动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承担;

5、购物活动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赴台游旅行社盖章:____

证件号码:____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

住址:________营业地址:____

联系电话:____联系电话:____

传真:____传真:____

邮编:____邮编:____

电子信箱:____电子信箱: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

赴台游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

附件1:赴台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国籍

出入境

证件号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____与____同住,____与____同住,____与____同住;

____与____同住,____与____同住,____与____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由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

赴台游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赴台游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购物场所名称:

主要商品信息: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其他说明

旅游者签名同意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签名: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签名: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签名:____

赴台游旅行社经办人签名:____

旅游合同书【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提供乙方5辆自行车(2辆双人车、3辆单人山地车)使用权,由乙方提供给客人使用,收取租金。根据双方协商,甲方、乙方履行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拥有自行车所有权。

2、甲方有权随时查看乙方自行车在店租赁收益情况。

3、如乙方对自行车有故意损坏、丢失、改装等不良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赔偿。

4、如甲方在自行车的归还当日自行车的基本功能不完整,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归还当日起,三日之内修理完毕,并归还自行车的权利;如乙方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归还自行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车价全额进行赔偿。

5、甲方有随时检查和对自行车修改装饰(不损害乙方形象)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将调试正常的自行车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在租赁给乙方自行车时要核对自行车情况及其编号。

3、自行车的正常损耗部分(零部件磨损、老化等)甲方应全权负责维修。

4、责任免除:如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生任何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乙方权利

1、乙方在协议成立当日起到协议到期为止,拥有自行车的使用权。

2、乙方有自行挑选自行车并检查自行车使用功能完整性的权利。

3、乙方拥有使用自行车的权利。

4、乙方有续借自行车的权利。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严格统计自行车租赁收益情况,如实提供甲方知晓;不得私自提供单车给酒店员工无偿使用。

2、乙方应尽全力扩大宣传,增加自行车租赁收入。

3、乙方不能对自行车涂抹、改装等,并应该履行保持自行车清洁的义务。

4、乙方在租赁自行车期间,对于人为非正常损坏的部分要承担维修费用。

五、收益分配

1、双方约定自行车在店租赁收益按四(乙方)。

2、(甲方)分成2收益按月结算。甲方提供乙方有效发票,乙方通过现金形式支付。

3、乙方应将当月收益在次月____日前支付甲方(现金或转账),不得逾期。

六、双方账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协议双方未提出书面终止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同时应按乙方的要求更新所租赁的自行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旅游合同书【篇7】

甲方:(旅游者或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或者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游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 天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 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旅游服务量》标准(或有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成人______________,儿童_____________。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乙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交通客票费:乙方代向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2、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3、门票费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4、保险费:含保险范围内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

5、导游:优秀导游服务。

前款第一项交通客运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2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费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起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水类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4、其他非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于(地点) 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日(不低于2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需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

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九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装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活动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个人保险(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岛之旅有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甲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期)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旅游合同书【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____________市旅游局制定、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_________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附件略):

1._________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书【篇9】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或电子邮件: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或电子邮件: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国内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旅游者)情况

(一)本合同甲方人数为_____人。甲方共同委托的签约代表人是______(委托书详见附件三)。

(二)甲方人员情况:□如下。□详见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甲方(旅游者)名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本次旅游团号为:________________ 。

(二)出发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 。

(三)结束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地点:_________________ 。

(四)行程时间(包含在途时间)共计_____日_____晚。

(五)旅游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七)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宿如遇单人房间时,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_ 。

(八)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九)购物安排: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购物不超过_____次。

(十)自费项目: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需要甲方在本合同旅游费用以外另行付费的项目不超过_____个,付费金额不超过_______元人民币。

(十一)导游服务:乙方全程陪同人员_____人,旅游目的地导游员_____人。

(十二)乙方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国内旅游行程表》(附件一),于出发前____日内交给甲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服务标准

本次旅游乙方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此外,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其他服务质量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旅游费用

(一)本次旅游的旅游费用为:成人每人_______元人民币,儿童(_____岁以下或身高____米以下)每人_____元人民币,总计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预付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旅游开始前_____日内付讫。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乙方代甲方办理旅游所需证件、手续的费用。

2、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如遇交通部门票价调整,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当补交所需差额。

4、《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交通游览费用。包括自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口岸至住宿地、自住宿地至游览地的往返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5、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含导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安排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行程中甲方参与的自费项目的费用。

4、行程中甲方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的费用。

6、未列入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人数约定

本次旅游成行的基准人数为______人。参加旅游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乙方可最迟于旅游开始前第3日(不含开始当日,下同)通知到甲方,双方解除合同,并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订立新的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第六条地接社约定

乙方可以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待安排本次旅游中外埠的旅游行程。乙方委托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视同乙方违约。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一)要求乙方出示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如实告知本次旅游组团形式、住宿、餐饮、交通、景点、购物、服务标准等行程安排真实情况以及注意事项的权利。

(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内旅游行程表》记载的内容,组织安排本次旅游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合同约定行程中的自费项目、自愿购物、拒绝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安排的权利。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要求乙方出具合法发票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六)对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旅游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与本团其他成员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杜绝在景点建筑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三)如实向乙方提供有关个人身份、健康、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证个人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四)做好旅游行程中的自我安全防护,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擅自离团活动。

(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

(六)遵守团队纪律,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旅游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纠纷时,平等协商解决,或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或其他方式拖延旅游行程、扩大损失和影响。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

(一)核实甲方提供的证件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餐馆、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的权利。

(五)拒绝甲方提出的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十条乙方的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出发前向甲方如实说明本次旅游的组团形式、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甲方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个人保险。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宜,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妥善保管办理旅游手续所需的甲方各种证件资料。

(四)对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甲方的旅游活动。不强制甲方购物,不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保证甲方在《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各景点的游览时间。

(六)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甲方出具合法发票。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一)出发前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出发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保证旅游内容和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承担责任(甲方与其他旅行社另行签定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可以在征得本旅游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书面同意后,对相应合同内容予以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可采取合理的.措施单方变更合同。因上述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余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二)除前项约定的情形外,变更本合同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解除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次旅游开始时,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于中途加入本次旅游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项约定承担责任。

(二)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等个人身份资料,致使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已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的,承担乙方因此已支出的直接费用。

(三)在旅游开始前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四)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或未通知不参加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五)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增加的费用,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乙方不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旅游行程中因自身过错、自身疾病以及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代办旅游手续及旅游过程中,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手续或代办的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应积极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影响甲方旅游行程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不能成行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到甲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三)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到甲方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约定承担责任。但因甲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当,致使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增加的费用,自行承担;减少旅游行程的相关费用,退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乙方应负责退换;不予退换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继续履行本合同,但应支付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对其中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内容,乙方应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行程的费用,并承担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旅游行程延误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旅游行程中弃置甲方的,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行程的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

(八)旅游行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上述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其他违反《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规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免责条款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一方延迟履行或单方变更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旅游行程中由于飞机、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权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相关纠纷。

第十七条避免扩大损失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按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履行完毕。

□附件一:《国内旅游行程表》

□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

□附件三:《委托书》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或电子邮件:_____传真或电子邮件: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一:

国内旅游行程表

旅行社名称:___________旅行社团号:_______________ 。

旅游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行程时间:_____天_____晚。

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发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分。

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预计____时。

用餐安排:全程共计早餐____次,餐标____元/人。午晚正餐____次,餐标____元/人。

交通安排:

1、□飞机:_____舱。

2、□火车:□软卧,□硬卧,□软座,□硬座。

3、□汽车:□大巴,□中巴,□小客车;□有空调,□无空调。

4、□轮船等舱。

住宿安排:□星级宾馆,□宾馆无星级;_____人/间,□有空调,□无空调。

全程陪同人员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

第一天

____月____日星期____出发地点: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_次,共计:_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

用餐安排:□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天

____月____日星期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_次,共计: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天

____月____日星期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次,共计:_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天

____月____日星期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次,共计: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天

____月____日星期____ 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次,共计: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天

____月____日星期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次,共计: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天

____月____日星期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_次,共计: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天

____月____日星期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游览景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安排:____次,共计:_____小时。购物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宾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二:

甲方(旅游者)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三:

委托书

________旅行社:

我们共同委托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作为代表人,与贵社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国内旅游合同,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

我们全体委托人和代表人(合计______人)共同作为本国内旅游合同的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受委托人(代表人):_______(签字)

全体委托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旅游者与旅行社缔结国内旅游合同关系时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内旅游业务。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企业。

四、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文本条款。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明确详尽的解释。

五、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可以共同签署本合同文本附件三的《委托书》,委托一名代表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代表人和全体委托人共同是旅游合同的甲方。

六、本合同文本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供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使用,表格不足时可以复制。如果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不超过3人时,直接使用合同文本第一条项下的旅游者名单表格。

七、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删除。

八、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九、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文本。旅游者还应当留存旅游过程中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或索赔的证据。

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大连市旅游局和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旅游合同书【篇10】

甲 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 方:

办公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组织的赴英国团,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组织内容

线路为:英国 17.5 日

出发时间为:20xx 年 7 月 20 日

结束时间为:20xx 年 8 月 06 日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服务质量由甲乙双方约定

2.1 交通:乙方为甲方全程提供 7 月 20 号-8 月 06 号 5-9 座车;

2.2 导服:乙方为甲方提供优秀中文导游

2.3 小费:乙方已收取全程小费

2.4 餐补: 乙方已收取全程司机餐补及伦敦外住宿

第三条 费用

本团接待费用总计:人民币为 63000 人民币

第四条 委托收款人:

账户名:

第五条 人数约定

本次赴英国人数为 3 人

第六条 更改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法约定,或者提供与 合同内容和承诺的服务质量不符时,乙方需补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并承担由此增加 的接待费用,同时支付合同约定总费用的 5%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 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缴纳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自然灾害 和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活动不能进行,乙方免除责任。

第八条 甲方取消

经甲方确认的项目在乙方落实后因甲方变更或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原因造成酒店费用的增加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将有关损失和费用及时通知 甲方。

第九条 乙方义务

非人力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有义务权利协助甲方工作。乙方 应尽最大努力,将甲方损失降到最低,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商讨,并对后续 问题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与本协议的附件(行程),均为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20xx 年 7 月 13 日

20xx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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